研習嶽麓秦簡之際,關於“期足”之涵義,結合其他出土簡帛及傳世文獻所見,筆者認為這裏需要再做一點討論。 嶽麓秦簡中出現的“期足”共有三處: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09/1277:“田律曰:侍䒱郵、門,期足以給乘傳晦行求燭者,郵具二席及斧、斤、鎜、錐、刀、甕、繘,置梗井旁。”[1] 簡171/1296:“內史襍律曰:諸官縣料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足,計其官,毋叚(假)黔首。” 簡180/1383:“奔敬(警)律曰:...老弱(癃)病不足以守,豫遣重卒期足以益守,令先智(知)所主。” 整理者注:“期足,足夠,多值數量上而言。”[2]依據109號簡簡文,大意為“侍䒱”的“郵門”要“期足”給夜晚傳書路過的官吏。如果“期足”僅訓為“足夠”,則主語在“郵、門”和“䒱”之間難以確定,造成疑惑和不便。而取任意一種解釋,田律作為法律條文必須對“足夠”的具體情況有所規定,例如“希望”、“儘量”等修飾下的“足夠”,特別是在法律文書字字確鑿的語境下。 在同一批簡的記載中,171號簡簡文大意為“各縣的石纍和斗桶,足夠,上計官府勿借給百姓”,似不能說通。如果在此猜想,“期足”不在前斷讀,則譯為“各縣有(數量)足夠的石纍和斗桶,上計官府勿借給百姓”,語義仍不通。可見,無論怎樣變更材料原文句讀,“期足”訓為“足夠”是難以理解簡文意旨的。 另,整理者並沒有將180號簡“期足”前後斷讀,則譯為整句,並不難理解“派遣數量足夠多的卒”,但原文緣何不作“豫遣期足重卒以益守”,這樣是更符合語法習慣的表達。可見“期足”實須做補訓,才能讀懂以上整條簡文。 另有兩處出土文獻中的“期足”用法可供參考。雲夢睡虎地秦簡《倉律》 :“畜雞離倉。用犬者,畜犬期足。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買(賣)之,別計其錢。”睡虎地秦簡整理者注:“期足,以足夠為度。”[3]對比陳松長先生而言,睡虎地秦簡整理者意在“期足”不是單指“足夠”而言,但可得知睡虎地秦簡與嶽麓秦簡中“期足”之用法顯然一致。另有馬王堆漢墓帛書《五十二病方》道 :“煮秫米期足,毚(纔)孰(熟),浚而熬之,令為灰,傅之數日。”[4]由此分析,五處“期足”之前所接皆是名詞,即郵門、斗桶、重卒、畜犬、秫米,後則按照各自整理者斷讀,可接連詞“以”也可不接。即“某某期足”整句為完整語句,則“期足”為狀語,所以筆者認為“期”與“足”需要分開釋義。“足”此處作形容詞並不存疑,而“期”為修飾形容詞“足”的副詞。 關於“期”,《說文·月部》:“,會也,從月其聲。”段玉裁注:“會者、合也。期者、要約之意。所以為會合也。”[5] “期”最初由“其”分化而來,為從其從月的形聲字,沇兒鎛作,齊侯敦作,蓋古人見月每夜必至,從不失期,如人信會,逐漸引申為《廣韻》所言:“期,信也,會也,限也,要也。”[6]可見“期”的用法包括“要、必”之意,“期”字元合上述律文帛書語法和語境的釋義,在《字源·月部》中也有印證:“引申為......‘必定’等義。”[7] 如果“期”大致釋為“必定”之義,在傳世文獻中,則有三個關於“期”的相關用法舉例。《左傳》哀公十六年:“複言非信也,期死非勇也。”杜預注:“期,必也。”[8]《漢書·路溫舒傳》:“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顏師古注:“期,猶必也。議必不入對。”[9]《史記·滑稽列傳》:“今父老子弟雖患苦我,然百歲後期令父老子孫思我言。”[10]分析得出,“死”和“不對”也作形容詞解,在此三則傳世文獻中“期”用法與上文材料中“期足”一致。據此推測,“期”應該釋為必須、定要,“足”仍依照整理者作“足夠”訓。期足,引申為必須滿足所規定的數量之意,這也符合秦簡牘法律文書的嚴肅精煉字句的語境。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12月。本文所引簡文、整理者意見若無特別注出,均出自此書,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63頁。 [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84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12月。 [4] 裘錫圭主編:《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6月。 [5]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第1253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6] 周祖謨校:《廣韻校本》第60頁,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2月。 [7] 李學勤主編:《字源》第619頁,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7月。 [8] 楊伯峻編:《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 [9] [漢]班固著 [唐]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6-1。 [10] [漢]司馬遷《史記》卷一百二十六《滑稽列傳》,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6月。 (編者按:本文到達簡帛網信箱時間爲2018年5月17日23:2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