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长子继承制的稳定性较弱,是因为建立在其上的这种权威是以自愿服从为基础的,如果人们不愿服从,其结果就只能是导致皇位之争。但同时,嫡长子继承制的适应性很强。任何人只要披上这件外衣,即便是庸主,也能被视为合法。 作为封建王朝的明代,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其传递皇权的常规程式,正如《明仁宗实录》所言:“长嫡承统,国家常。”当然,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实践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基于明代史实的考察,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合法性有余而合理性不足”。 《皇明祖训》:明代皇位继承的“家法” 朱元璋确立了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并将其写入《皇明祖训》。按照朱元璋预设的皇位继承规则,确认继承人的首要原则是“立嫡立长”,显然,在立嫡的原则下,皇子生母的身份变得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嫡子,才能选立庶子中年长的为继承人。另一种情况是嫡子早逝,则立其子为继承人,如朱元璋在太子朱标逝世后立其子朱允炆为皇太孙。由此不难看出,洪武帝的目标是将嫡长子继承制树立为皇位合法继承的正式原则,并辅之以特殊情势下的“兄终弟及”,希望以此杜绝将来在皇位继承问题上发生纷争。 长嫡承统:明代皇位继承的基本情况 如前所言,明朝建储的原则是嫡长制,即“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明史·顾宪成传》)。自成祖至思宗十六帝中,以子继父者凡十一帝,而以弟继兄者共四帝,异母兄弟者为三,其一为表兄弟。实际上,明代的皇权交接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遵守“立嫡立长”原则,共有十一位太子以此选出并即位,但有部分太子因父皇对嫔妃的偏爱等原因而存在“嫡庶”的争议。其二,暴力篡位,只有朱棣一人。“靖难之役”标志着有明一代第一次异常的皇权交接。其三,有“兄终弟及”,这也是所谓皇权交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共有三个弟弟继承哥哥的皇位,其中异母兄弟两对,表兄弟一对。 合法与合理:明代皇位继承的优劣之辩 就“合法性有余”而言,嫡长子继承制就在于它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而且无需临时考虑,就可确定。金景芳先生指出,这个继承制是以区别嫡庶,分辨长幼的等级制度为其前提条件。显然,只有依赖于区别嫡庶,分辨长幼,世世由嫡长子一人继承这个制度的存在,而后才可能产生宗法的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的严整体系。嫡长子继承制的稳定性较弱,是因为建立在其上的这种权威是以自愿服从为基础的,如果人们不愿服从,其结果就只能是导致皇位之争。但同时,嫡长子继承制的适应性很强。任何人只要披上这件外衣,即便是庸主,也能被视为合法。 就“合理性不足”而言,庸主是嫡长子继承制必然带来的后果。这是因为,嫡长子继承制度非常讲究血缘关系,而血缘权威则遵循两大原则:长尊幼卑原则、亲贵疏贱原则。显而易见,血缘关系支配下的王室(社会),是出生决定终身。费孝通先生对此有一个说明:“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最好的人才,往往不在最合适的岗位上。 从明代历史发展进程来看,这种不合理性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没有解决幼帝即位以后如何治国理政的问题。从明朝初期情势来看,其时既无丞相辅政、大学士也无决策权;后宫不能“母仪天下”;外戚也不能插手朝政;诸王亦不能干预朝政。其次,这一制度明确规定了继承帝统,而未必过分强调世系,“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便是明证。因此,从宗法制度的“大宗”“小宗”来看,皇位嫡长子继承制非常讲究世系的正统,所以以杨廷和为首的继嗣派要求世宗先继孝宗嗣后登基的方式是无可厚非的。最后,没有考虑到异常情况,如武宗死后无子嗣,且同辈嫡系中亦不能执行兄终弟及。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考虑最多的就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其他因素的威胁,并能在朱氏家族中永久地传承下去。故朱元璋期望通过不断地建章立制来处理好这些问题。从整个明王朝的历史来看,恐怕未必如其所愿,其中关键的一点便是他无法保证接替其帝王权力的皇子、皇孙们的状况。正如朱永嘉所言,因为“掌控国家权力的才能,既不可能靠血缘关系的遗传,也不可能完全从书本上去领会和掌握,它是从王者的社会实践及其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发展起来的,先王留下的遗诏不能说不起作用,但作用亦很有限”。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