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夏侯掾坐前毋恙頃致猥勞居官起居毋它欲詣前迫掾教使嚴推 EPT65:26 A 本簡右殘,屬於私人書信。釋文除《集釋》補“推”字外與原本同[1]。今案,因為簡牘本身右殘致字體殘半,“猥”字,應釋作“獨”字;“推”字不妥,可釋作“捕”字。聯係到本簡背面的文字,“萬歲候長隧長嚴立犇走守河積四日未可得渡又因頓首叩頭死罪”,可能是夏侯掾派“嚴”逮捕“萬歲候長、隧長”等,“嚴”受教之後,“立犇走”至河,估計“嚴”是以河水太大為藉口,沒有完成逮捕任務,寫信給夏侯掾才有本簡文字。 簡2.呼之行垂眼時怒時喜半趨走丈人怒之大訶狗披物器抴諸戶分之魚肉怒不取 EPT65:42A 本簡完整,文義不明。釋文除“狗披”二字《集釋》補外與原本同。“垂眼”二字因為字義不便理解,恐釋文不妥,據圖版可釋作“善明”。原文估計是記錄一個人的行為舉止,“呼之”行為尚可“善明”,喜怒無常。 簡3.……真自信當得官稟焛□麥 ……兒子書木宜田穀●五千二百 EPT65:46 本簡上殘,字迹漫漶。釋文除“信”“稟”二字外,《集釋》與原本同。審圖版,“信”之左部雖有“亻”部,從其位置判斷應視作亂筆,釋文當從原釋作“言”。 簡4.你因居竟十月未知何始致且怒力自愛慬候望毋憂家也 EPT65:53B 本簡以A面右殘,私人書信。釋文“你”字原本未釋讀作“□”,今案字形雖類“你”,但不能釋作“你”字,應從原釋。 簡5.省城倉卒名 三堠卒王尊薛崇舍中春卿舍 第三十三卒魏崇舍甲春卿舍胡毐舍鐘掾舍 EPT65:66 本簡完整,簿籍文書。字迹或漫漶,釋文“鐘”是《集釋》增補外,馀皆與原本同。今案“甲”字,應釋作“田”字。 簡6.利搒循、惲各十因朝朝下馮、嚴土吏翕俱還到曹前井西關上出詣官EPT65:69 本簡完整,案驗官文書。字迹或漫漶,釋文“詣官”為《集釋》補。今案“上出”,應釋作“亡立”;“詣官”,可從原釋。 簡7.·右不侵部隧長刑昌刑晏共留遲二分候長孟憲□前行遇晏乏皆憲官事不辦法 EPT65:71 本簡完整,案驗官文書。字迹漫漶,釋文《集釋》增補較多,除“遇”字外可從。今案“遇”字,實為“昌”字及其右下勾識符號造成的誤導所致,應釋作“昌、”。 簡8.□行□意毋失者真官到有代罷毋忽如律令 EPT65:73 本簡上殘,官吏任免文書。字迹漫漶,《集釋》釋文“失”字,原本未釋。今案“□”形與下面的“有”字形似,應釋作“有”;“失”字,可從原釋;“者”字與字形不符,應釋作“書”。 簡9.當復更休記到皆嚴教部隧吏令各歸部塞還八月稟 EPT65:75 本簡完整,官吏任用文書。字迹漫漶,原本釋文作“當復更休記到皆罷鄣卒當令各歸部塞鳳復稟”。今案“嚴”字應從釋,作“罷”字;“教部”或“鄣卒”,可釋作“新居”;“部塞”,可釋作“故署”。 簡10.第十亖隧長王放十一月食一斛五斗十月乙丑妻儀自取 EPT65:83 本簡完整,士吏稟名籍。字迹漫漶,《集釋》所補釋文大體可從。今案圖版“第”字下還應有一字,可補“□”;“儀”字,應釋作“僕”字。 簡11.尉史欲休田者主官得因掾久去職 EPT65:87 本簡下殘,與官吏田事有關。《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掾”字不妥,左部為“糸”,應釋作“緣”字。約為尉史吏等可以因為田事休假,致主官可一直為藉口長期不在崗。 簡12.子與坐前曰見意不明陳禺叩頭□□馮夫人 EPT65:93A 本簡左、右殘,私人書信。字體殘,釋文問題較多,“陳”“馮”均不妥,可暫存疑作“□”。 簡13.第二十五隧長晏戎十一月食一斛五斗亖升十月乙丑妻業取 EPT65:97 本簡左殘,稟名籍。釋文“業”為《集釋》補釋,可從。今案“晏”字,應釋作“濁”字。它簡可證,與本探方之簡64、89之“濁戎”應為一人。 簡14.甲渠鄣候敦皇廣至□□慶里張獲秩六百石 EPT65:104 本簡右殘,吏員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慶”字不妥,據字形應釋作“處”。漢簡中或言“安處里”,或言“便處里”。金關漢簡T25:137之“宜慶里”,實為“宜農里”。檢索居延新簡,可以發現的簡T56:111A“慶里”亦為“處里”之誤。本簡還值得注意的是直接將“煌”作“皇”,常見的二字里名,按照字迹確為三字。 簡15.木中隧長張文巨居延亭長祁尚還詣官·三月甲戌蚤食入 EPT65:108 本簡左殘,出入官文書。釋文除《集釋》補釋“文巨”外與原本同。今案“文巨”不妥,“文”字應釋作“武”字;“巨”字,可釋作“追”字。又“祁”字,應釋作“邴”字。 2018年6月9日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9日12:5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