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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春秋史事的清华简五种综述(2)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文物》2016年第3期 李学勤 参加讨论

    二 《郑文公问太伯》
    《郑文公问太伯》简,简长约45厘米,分甲乙两本,似为同一人根据不同传本先后抄写,这在竹简书籍中是罕见的。甲本共简14支,其间一支有残缺;乙本原系13支,现失去一支。两本所缺文字,多可以彼此补足。
    郑文公是前述庄公之孙。庄公的儿子很多,卒后有昭公忽、子亹、子仪和厉公突连续争立,最末厉公死后,其子捷继位,即是文公。《郑文公问太伯》简文记述的是大臣太伯对文公的劝谏。从篇内文公自称“不穀幼弱”看来,这一件事应发生于文公初嗣位时。文公元年是前672年,问太伯当在该年或稍晚一些的时候。
    太伯其人,不见于传世典籍,他的身份及与郑国公室的关系,需要仔细推证。简文讲到:
    子人成子既死,太伯当邑。太伯有疾,文公往问之。
    子人成子和太伯,都是郑国的大臣。查《左传》庄公十四年,郑庄公之子除昭公、厉公等四人外,还有八人。其中一人名语(《穀梁》作御),字子人,后裔为子人氏⑤。这里的“子人成子”应为后人追称语的谥法,他是厉公的弟弟,文公的叔叔。
    再看简文“子人成子既死,太伯当邑”,“当邑”应该是治理封邑的意思,所以太伯很可能是子人成子的长子,也就是文公的兄弟行。文公当时“幼弱”,太伯则年长得多,以致他患重病,文公亲去探问,他也自称“老臣”。
    不过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简文中,文公是称太伯为“伯父”的,既是同辈的从兄弟,何以口称“伯父”?这个问题有一个可能的答案。《左传》庄公十四年,郑厉公称大夫原繁为“伯父”,杨伯峻先生《春秋左传注》云:
    《诗·伐木篇》毛传云:“天子谓同姓诸侯,诸侯谓同姓大夫皆曰父,异姓则称舅。”《仪礼·觐礼》云:“天子呼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则天子于诸侯以国之大小分伯叔,诸侯于大夫恐不必然,当以年之长幼分伯叔也⑥。
    按照这一说法,“伯父”是对年长大夫的特定称谓,而并不表示血缘上的亲属关系。是否如此,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太伯在文公请求下,对文公作了相当直率的谏诤。他首先追述郑国自初封以来,历代国君的丰功伟绩,比较详细地列举了郑国的发展过程,其间有几点特别值得注意。
    关于桓公,太伯说:
    昔吾先君桓公后出自周,以车七乘、徒卅人,固其腹心,奋其股肱,以协于庸耦;摄胄擐甲,擭戈盾以造勋,战于鱼丽⑦。
    “后”,《仪礼·有司徹》注:“年少也。”桓公以宣王少弟受封,其时只不过“车七乘,徒卅人”,国力如此弱小,是我们难于想到的。
    郑国的真正拓展,是在武公、庄公时期,简文详说了他们扩据的地名。武公在位时,已有“鲁、卫、蓼、蔡来见”,也就是清华简《系年》第二章所说郑武公“正东方之诸侯”,为东方各国所尊崇。至于庄公的武功,更是充分肯定,甚至连“逐王于葛”都提出来赞扬。按《左传》桓公五年载,郑庄公与虢公同为周桓王卿士,桓王褫夺庄公的权位,于是周郑交恶。庄公三十七年(前707年),王率诸侯伐郑,战于葛,王卒大败,桓王被射伤。这依古代伦理来说应该算是大逆不道的事,太伯却引以为荣,作为榜样。
    太伯对文公的谏诫,除了希望他接受几位贤臣的劝告之外,还特别警告不可耽于女色,指出文公:
    不能慕吾先君之武彻壮功⑧,抑淫媱于康⑨,获彼荆宠⑩,为大其宫,君而狎之,不善哉!
    这个“荆宠”是楚国的女儿,大概就是郑文公的夫人,《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称“文芈”,僖公三十三年称“文夫人”。由此可知,文公没有听从太伯的劝说,仍然以她作为夫人。这一点,或许与当时郑、楚的政治关系有关。
    三 《子产》
    《子产》简,简长约45厘米,共简29支,保存较好,只有几支一端折残,并不妨碍简文。
    这篇简书的性质与上述《郑武夫人规孺子》和《郑文公问太伯》不同,后两者都是纪事体,《子产》则是关于郑国名臣子产道德修养及施政业绩的论说。简文较长,全篇可分为十个小段,其前九段都以“此谓……”文句作结,但全文还是一贯的,从所谓“圣君”应如何以利民自勉,取得民众的信任讲起,接着说明子产在郑国执政,怎样“自胜立中”,作到“助上牧民”。全篇主旨有较强的思想性,读起来使人感觉到有与儒家学说相类的色彩。
    论说子产的简文有不少地方同儒家接近,这是并不奇怪的。《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听说子产死讯,“出涕曰:‘古之遗爱也。’”所谓“遗爱”,意思就是仁人(11),这句话充分体现出对子产的肯定。
    由研究当时郑国历史的角度来看,《子产》后部的一些记载特别重要。简文说:
    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求荩之贤。随后便从求贤和法律两方面述说。其求贤方面,讲到子产“尊老先生之俊”,有桑丘仲文、杜逝、肥仲和王子伯愿;又“设六辅”,有子羽、子剌、蔑明、卑登、俖之和王子百。按这些人名都见于清华简《良臣》(唯后者无桑丘仲文而有厈),简中的“先生之俊”《良臣》称为“子产之师”,“六辅”《良臣》称为“子产之辅”。这些人是支持子产治政的“团队”,在当时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说到法律方面,研究子产的学者都强调他制作刑书在春秋历史上的改革意义,然而对其刑书的内涵和结构所知甚少。按作刑书一事,见于《左传》昭公六年(前536年),云:“郑人铸刑书”,杜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没有更多记述,而是引用了晋国叔向对此事批评的书信。《子产》简文则有较详细的叙说,提到子产:
    乃肄三邦之令,以为郑令、野令,导之以教,乃迹天地、逆顺、强(刚)柔,以咸全御;肄三邦之刑,以为郑刑、野刑,行以尊令裕义,以释亡教不辜。
    “三邦”即夏、商、周。《左传》叔向书信中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就是《子产》所谓“三邦之刑”。至于子产所制有“令”与“刑”的区分,“令”和“刑”又都有“郑”(指国都)与“野”(指郊野),更是从来没有人知道的。
    以前我在论述《良臣》时,因其突出子产,特别列举了“子产之师”和“子产之辅”,推测该篇作者可能源出郑国(12)。现在知道清华简中有较多涉及郑国的内容,是值得考虑的。据《左传》载,春秋时有所谓《郑书》,就像《周书》一样为人引用(13),清华简中关于郑国的这些文献或许与之有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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