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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 赵岩 参加讨论

    赵岩,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吉林 长春 130024
     
    内容提要:据里耶秦简,秦洞庭郡迁陵县的粮食来源主要包括本县田租、公田产出、外县输入三部分。迁陵县对个体人员的粮食支出分为供给、出贷两类,供给的对象包括官吏、戍卒、刑徒及刑徒的婴儿、冗作等,出贷的对象则主要是戍卒。与迁陵县的田租收入相比,仅官吏及刑徒的口粮年支出量就颇为巨大。仓、司空、田官、尉官、启陵乡及贰春乡是迁陵县支付上述人员粮食的机构,这些支出机构与支付对象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受支付对象的所属机构及工作地域制约。某些特定岗位的官吏负责粮食支出行动,多数情况下见有禀人协助进行粮食支出,至少有一部分禀人是由刑徒包括女性刑徒隶妾来担任的。
    关键词:里耶秦简、迁陵县、粮食
     
    [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6)08-0030-11
    秦国重农战,这使得粮食的收支成为秦政府的重要工作,不仅关涉到秦的经济运行,还影响了秦的一系列统治政策的实行。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使我们对秦国粮食的收支情况及运行机制有了一定的认识①。不过,因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相关材料多为一般性的法律制度规定,这使得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是框架式的,涉及细节的地方往往语焉不详。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中②,有大量记载秦代洞庭郡迁陵县粮食收支的公文,大大丰富了我们对秦代县级政府粮食收支情况的认识。学界对与粮食收支相关的田租征收方式、廪给方式、廪给机构、廪给对象等问题已经有过讨论③,一些细节问题渐趋清晰,但也有部分结论还可进一步商榷或补充。下面,我们就围绕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的粮食收支问题做一些初步的讨论。
    一 迁陵县的粮食收入
    从里耶秦简来看,迁陵县的粮食收入主要存在三个渠道:本县田租、公田产出及外县输入。
    1.本县田租
    里耶秦简中有秦迁陵县田租征收情况的记录:
    (1)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亩】,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里耶秦简8-1519)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里耶秦简8-1519背)④
    这枚简记录了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及所辖三个乡启陵乡、都乡、贰春乡的垦田情况、征收田租的数量及迁陵县编户民的户数。迁陵县的田亩数及田租数出现了两组数字,一组是52顷95亩与677石⑤,一组是70顷42亩与910石。那么哪一组是迁陵县编户民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开垦田地的数目及缴纳田租的数量呢?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校释》认为52顷95亩、677石是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恳田、田租总数,70顷42亩、910石是包含始皇三十五年在内的历年数据的合计⑥。这一看法有个问题难以解释,即为什么相比于始皇三十五年,先前年度的垦田数如此之少。《校释》怀疑司空厌等垦田不力可能是先前垦田数过少的原因⑦。相关记载如下:
    (2)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里耶秦简8-755+8-756+8-757+8-758)⑧
    例(2)简中司空厌负责的垦田由田徒进行,因此是对公田的开垦⑨,这不能作为始皇三十五年与之前垦田数及田租数有巨大差异的原因。叶山认为70顷42亩与52顷95亩相比多出的田亩数17顷47亩是国家拥有的土地,包括公田及提供戍卒补给需求的田⑩。如多出的土地为公田,理论上全部产出都应归官府,而实际上我们看到迁陵县从这部分土地仅收益了233石田租,因此这一说法也有问题。
    出土秦汉数学文献中屡见“舆田”“税田”二词,“舆田”中的“舆”字或释为“给予”(11),或释为“登载”(12),或释为“全部”(13)。“税田”或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农耕地即公田(14),或指应税之田,而非公田(15)。从现有材料来看,税田呈现以下特征:
    其一,“税田”与“舆田”或田亩总数有时成对出现,且成对出现时比例较为固定,如:
    (3)禾舆田十一亩,【税】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为……(岳麓书院藏秦简《数》1654)(16)
    (4)田多若少,藉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岳麓书院藏秦简《数》0939)(17)
    (5)广百廿步,纵百步,成田五十亩。税田千步,廿步一斗,租五石。(北大藏秦简8-023)(18)
    例(3)及例(4)中的税田占舆田或田亩总数的1/10,例(5)中税田占田亩总数的1/12。
    其二,税田产出百分之百作为田租(19)。
    我们同意彭浩的意见,税田是应税之田。秦代按一定税率,或为1/10,或为1/12,把粮田总面积中的一部分作为“税田”,征取其全部收成(20)。例(1)简中的“卌一亩”,《校释》前言部分释为“卌二亩”(21),正文部分未释,留有两个空格,表明该位置有两个字未释(22),叶山释为“卌一”(23)。检之图版,该处有三个字,前两个字从图版看叶山的说法更为可信,最后一个字在简的末端紧贴简的边沿,字迹模糊,不过从字形轮廓及文意来看,《校释》前言部分释为“亩”是可行的。可补充的是以“垦田舆”数52顷95亩除以4顷41亩,恰好是12倍余有3亩,这与北大藏秦简数学文献所载税田与田亩总数的比例相合。这绝非巧合,恰好证明这三个字应释为“卌一亩”,“垦田舆”52顷95亩也相当于数书中的“舆田”数或田亩总数。
    “亩一石五”后补“斗”字,于文意比较合适。《校释》前言部分在“斗”后又补“少半斗”三个字(24),然而检之图版,未见到这三个字的痕迹,故不从。如税田数为4顷41亩,那么以田租数677石除之,税田每亩收租1石5斗4升,而简文取1石5斗,是个精确到斗的约数,与后文每户收租精确到升不同。例(1)简要统计税田每亩的收租数,其目的应是为了考课的需要,检验收取的田租是否存在败程、希程、遗程等问题(25)。而出土秦汉数学文献中田租的标准即“程”一般是以“某步一斗”的形式出现的(26),1石5斗正合16步1斗,因此,将每亩收租1石5斗4升约写为1石5斗,除了记数简便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为了方便与“程”进行比较的需要。
    基于对税田的解释,我们同意将“舆”字读为“举”,释为“记载、登录”。“舆田”是指记录在册的田,大概即国家授予编户民的田(27)。“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指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所垦之田记录在册的有52顷95亩,相当于数书中的“舆田”数。这些田地的田租为677石。
    以此推之,多出的田亩数17顷47亩可能与“舆田”不同,是其他性质的土地。我们推测可能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可能包括编户民新开垦的尚未登记的荒地。我们在里耶秦简中看到编户民新开垦土地的记载,如:
    (6)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桑田。(里耶秦简9-14)(27)
    (7)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槾占。(里耶秦简9-2350)(28)
    这部分新开垦的土地有的会载入记载编户民授田数量的田籍,有的则可能未及载入田籍。汉初的张家山汉简有如下记载:
    (8)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43)(29)
    县道官吏要在五月十五日以前将该年县道的垦田情况上报二千石官。如秦代与之规定相同,至少例(7)所记编户民新开垦的田地不能上报给郡。迁陵县也因此不能将其置于当年的田籍中,而要等到下一年才能登记入册,否则年末统计并上交的垦田数与田租数会与郡所掌握的田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另一方面,可能包括编户民从公田假借而来耕种的土地。秦存在将公田借给编户民耕种的情况,裘锡圭曾有过论述(30),岳麓书院藏秦简《数》842简及《学为伪书案》等新出材料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31)。这部分田地并非官府按爵位授予的,因此应该不会计入田籍。
    上述两种田地虽不计入田籍,但应该会另行造册,且也要征收一定的田租。考虑地力等因素的影响,这部分田地征收田租的比率与编户民所受田地征收田租的比率大体相当。这部分田地与编户民所受田地征收的田租相加,就是迁陵县一年从编户民身上得到的田租收入,即910石。当然,这是指粮食方面的田租,刍槀之类是要另外计算的。
    2.公田产出
    裘锡圭指出,秦存在大量的由官府经营的农田,以隶臣一类人作为重要劳力(32)。里耶秦简对此有所印证。迁陵县田官也拥有官田,如:
    (9)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
    官田自食簿,谒言泰守府
    之。(里耶秦简8-672)
    壬寅旦,史逐以来。尚半。(里耶秦简8-672背)(33)
    据例(2)简,这些由田官管理的官田至少一部分由田徒耕种,其性质应是公田。目前对田官这一机构的性质还有不同认识,或认为田官是都官(34),或认为田官是县的下属机构(35),我们同意后者。由此,田官的产出要上交迁陵县(36)。
    迁陵县还有一些由司寇及戍卒耕作的土地,如:
    (10)【尉】课志: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凡三课。(里耶秦简8-482)(37)
    司寇所耕田地的性质还不能遽定(38),而戍卒耕种的田地则可能也是田官的田地。我们在里耶秦简中见到田官供给戍卒口粮及借贷给戍卒粮食的记录,如:
    (11)径廥粟米一石八斗泰半。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癸酉,田官守敬、佐壬、禀人出禀屯戍簪褭襄完里黑、士五(伍)朐忍松涂增六月食,各九斗少半。令史逐视平。敦长簪褭襄坏(褱)德中里悍出。壬手。(里耶秦简8-1574+8-1787)(39)
    (12)卅一年六月壬午朔丁亥,田官守敬、佐、禀人娙出貣罚戍簪褭坏(褱)德中里悍。令史逐视平。手。(里耶秦简8-781+8-1102)(40)
    正是因为这些戍卒在田官从事了耕作劳动,所以田官供给其粮食以保证其日常生活,否则田官没有理由供给戍卒粮食。但就像在田官工作的刑徒所有权仍属于仓或司空一样(41),这些在田官工作的戍卒所有权也仍属于尉官,所以对尉官进行考课时会考察戍卒的耕田情况。
    有学者认为迁陵县田啬夫还掌管一部分未授予百姓的田地,这部分田地从性质上来考虑也是公田(42)。而从里耶秦简看,田啬夫掌管的田部属于管理部门而非经营部门,司空、仓所掌管的徒隶在派发时派遣到田部的很少(43)。这部分徒隶在田部的任务恐非耕田。也就是说,即使田啬夫掌管了一部分未授予百姓的田地,也是不安排徒隶耕作的,除了租给百姓收取田租,是没有其他粮食收入的。
    因此,就迁陵县来说,公田产出主要是田官的产出。不过,秦迁陵县公田的规模现在还不能完全确定,且其耕种情况也在变化。如据上述例(2)简所载,迁陵县司空啬夫“厌”在始皇二十六年至始皇二十八年未派遣田徒耕作公田,这一行为虽后来得到了纠正,但至少在始皇二十六年至始皇二十八年,迁陵县公田的耕种规模相比后来应该较小。
    3.外县输入
    迁陵县还有一部分粮食是从外县输入的,如:
    (13)沅陵输迁陵粟二千石书。(里耶秦简8-1618)(44)
    沅陵也是洞庭郡的属县,该简记录沅陵县曾输送给迁陵县粟2000石。这很有可能是因为迁陵县年支出粮食数量较大,田租及公田产出无法满足需求造成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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