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确定的未来 虽然最近几年小村舞台上演了乡绅-中农依托于自然村/小组的政治戏剧。但必须承认小村在这个时期演出的这出戏是特殊案例,其“废墟”条件也是与因拆迁搁浅这一事件造成的政治真空有密切关联。相反如上提到,同一时期其他地方的普遍状况是基层社区(自然村/小组)经历着“被虚体化”的治理过程。即使小村本身,也在特殊历史时期过去之后,其村庄政治过程也从所谓“反结构”过渡(重回)到“结构”的状态。目前的状况是自然村/小组虽然“身子骨”在,外貌却快没了。“身子骨”是指作为“地势/生境”的实体,“外貌”则是指其作为村民自治单位的一系列权利。 例如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单位一直有小组公章。集体化时期生产队也有队公章。在村小组长眼里,公章等同于村小组长的权力,公章意味着村小组是一级独立单位。但2016年换届选举之后,地方政府(街道办)不再像过往一样将换届期间暂时保管的村小组公章还回各村小组。从此以后村小组要出具任何文书或证明,在小组长签名后,再拿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请求代章。此事对于村小组来说是很严重的权利被剥夺。村小组长刘述戎对我多次抱怨:村小组自己的事需要村委会代章,不就是等于要村委会批准吗?更严重的事发生在换届选举后不久。2016年10月区政府网站上有一份题为《关于小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的文件称:“小村居民小组的14.9101公顷用地(即老村)已经征得村小组党员、村民代表及被征地农户同意,对项目用地不申请听证。”落款单位为“小村社区小村居民小组”。该文件上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并附有村小组组长刘述戎的“签字”。 以上这些出现在文件中的内容大多数不是事实。区有关部门没有按程序就“同意不申请听证”一事,征询村民代表和被征地村民意见。文件所附的村小组长签字也是伪造的。 刘述戎很快去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文件上的签字做了笔迹鉴定。结果是签名非刘笔迹。此后刘向(区和市)纪检部门打了报告要求彻查。结果是政府网站撤回那份公告,假冒签名之事却无人来查。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村小组公章被收和被冒名签字只是村小组权利被削弱和侵害的一个事例。更多的情况是在日常村政中,村两委是政府实施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与村庄政务和治理有关的重要活动都是落实到社区(行政村)层面。如小村的新村被承诺不再拆除,并被政府列为“城中村微改造试点”后,地方政府组织的所有关于微改造活动都是找村两委承接。虽然村两委在小村作为一个没有领土的“悬浮政府”,仍然要请村小组落实微改造的项目,但村小组不再像过去几年那样有较大决定权。当然这种小组自治权的削弱也与村小组长个人及其与现任村两委领导的关系有关。简言之,自从2016年换届以来,村小组长刘述戎与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生民关系密切。虽然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刘述戎坚持过去的立场(与张生民对立),但在其他事务上则明显靠拢村委会。按刘的说法,如果不靠拢村委会自己没办法做事。他说:“我连盖章都要找村委会,如果不搞好关系一样事也做不成”。 从现象上看,自从2016年底以来,小村新村的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主要的变化是将过去紧挨排污大沟的烧烤街腾挪到加盖后的大沟上,并用统一的彩钢瓦修成“风情夜市街”。此外还将新村的中心修成广场,成为晚上居民跳广场舞的地方。还有便是在新村的外围修筑了围栏。2017年村的另一重要事务是配合昆明市政府“创文明城市”活动。从是年5月以来村中的卫生有了极大改观。 以上这些变化是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合作的结果。如果不联想到村委会做事总是在配合政府和开发商拆迁征地的计谋,以上这些事都是惠及小村人和自然村的“民生工程”。这也体现出以前提到的,行政村层面在国家不过度抽取农民的时期,与自然村/村小组的立场会比较接近。当然这些项目进村也在村内引发冲突。由于其中几项工程牵涉到寻找投资合作、租赁乙方或招标投标等,获得工程实施和土地租赁合同的乙方基本上都是村委会主任和村小组党支部书记推荐的单位。虽然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也开过村民代表会,但其程序有瑕疵,而且工程或多或少影响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结果是包括利益受到损害和无关的部分村民对村小组长十分不满,认为村小组长刘述戎已经“叛变”,成为了村委会的跟从。 对小村当前的状况如果不仅仅从个人层面看,而是联系到以上所说的国家的基层治理重心所在和村小组/自然村“虚体化”等一般性趋势,我们便会看到背后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原因。简言之,随着国家基层治理的下沉,行政村-社区成为国家与村政交接的基本界面,来自国家的资源都集中在此层面再分配,村庄行政也因而上浮到村两委层面。村两委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得以增强,而村小组/自然村的权力也随之遭到削弱。 但是如前所说自然村/小组作为“社区”的“身子骨”仍然在。它仍然是血缘/地缘一体的单位,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框架,仍然是仪式性活动的中心(婚庆、丧葬等)。用本文的话来说小村自然村/小组仍然延续着其生境-地势的自足性。 当下的乡村治理自然单位本应是与生境-地势关联的自然村/村寨/小组,这个层级显然应当成为村民自治的关键节点。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事项考虑,趋向于增强易于其控制的村两委,与此同时着力削弱自然村/小组的自治权。其结果是,一方面行政村并未因此变得更具社区性;另一方面自然村/小组则成了被剥光衣物的赤裸之人,身子骨虽然在,但时时遭遇寒风侵袭。虽然村小组长会不惜违背本村村民利益,在一些事务上趋就村两委和上级政府的要求,但在征地拆迁等根本大事上仍然不敢不听从本村村民的意见。地方政府在推进这种事项的时候,如果遇到来自村小组的阻力,一般会依靠村两委,绕开村小组行事。政府或者假手村委会直接找些“我家人”关系网内的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字,以村委会代章同意,或者如小村发生的那样,假冒村小组长签字。依靠村两委的治理虽然有“效率”,其长远后果是使村庄社会冲突激烈,出现更多上访告状或地方社会不稳的现象。这种村庄治理使村小组长这类人处在上下夹击的缝隙中。他们个人感到左右为难,村民自治和村庄治理也因此处在危机之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