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拾穗权”是中世纪形成的一种惯例权利,《圣经》中亦有依据。到了近代早期,拾穗权依然普遍存在,是贫苦农民果腹的保障之一。随着资本主义私有产权观念的发展,1788年最高民事法庭判决拾穗权为非法,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拾穗权虽被判定为违法,但作为一个惯例权利却依然得到社会的认可。在此后半个多世纪中,贫民依然践行着这项古老的惯例权利,但没有受到严厉的惩处。最终,随着土地产权明晰化、农业现代化以及济贫措施的加强,矛盾逐渐化解。 关 键 词:拾穗权/惯例权利/私人产权/1788年判例 标题注释: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时期英国乡村基层组织研究”(14BSS025)、天津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基金项目“公共权利与英国村庄共同体研究”(5RW1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立军,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副教授 在中世纪的英国,惯例权利是基于习惯法基础上的权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被社会广泛认同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产权逐渐确立的过程中,与之相冲突的很多惯例权利都通过法律形式被否定了。例如,1741年平衡法院取消了村民挖掘泥炭的惯例权利;1788年最高民事法庭取消了村民捡拾薪材的惯例权利。①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是判定拾穗权为非法。英国史学家将这一过程描述为“从惯例到非法的转变”(transition from custom to crime)。②资本主义绝对财产观念认为,“财产权利就是包含在所有权中的那些权利”。③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因此必须用法律取消与所有权相抵牾的惯例权利,从而建立起绝对的私人财产权利。然而,惯例权利对于下层农民来说,不仅是村庄共同体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保障。尤其是拾穗权(Gleaning),即庄稼收获之后,贫民可以自由进入他人的田地里捡拾庄稼的权利,“集中体现了村民的公共权利以及古老惯例中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④著名历史学家汤普逊指出:“拾穗权是地方资源附属权利中的一项,它从古代农业社会中发展而来,并被贫民紧紧地抓在手中。因为这种权利可以提供给他们部分的生活资料。”⑤尤其是那些食不果腹的贫民,尽管法律有了明确界定,但他们不会轻易地放弃拾穗权。 关于拾穗权的研究,外国学者更关注拾穗权的主体,忽视了近代早期拾穗权的实际存在及其与法律的冲突。⑥目前,我国史学界尚未注意到这个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详细梳理拾穗权之争的由来、发展和消失,试图以点带面、以小见大,深入探讨英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处理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