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拾穗权之争的化解 1788年判决没有成功地剥夺贫民的拾穗权,此后,有关拾穗权之争又至少延续了半个多世纪。那么,矛盾最终是如何化解的呢? 首先,土地产权逐渐明晰化,彻底否定了附着于土地上的惯例权利,这是拾穗权消失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15-18世纪,英国租地农场逐渐发展起来。这表明英国乡村已开始接受了“所有权”观念,在契约基础上重新建构了一种新型的土地产权关系。(97)这种新型的土地产权关系要求打破原有的敞田制,“将分散的条田集中起来,并废除土地上的惯例权利”。(98)例如,17世纪林肯郡的伊文顿村庄,一个名叫索普的农民通过条田互换的方式,将自己分散的小块土地整合成两大片统一经营。(99)1784年的提姆沃斯堂区地产册中提到,康沃里斯勋爵要求把敞田制中分散的条田进行整合;在1791年和1794年的地产册中仍然附加了这个建议,但是在1801年的地产册中关于交换条田的方案不再作为建议了,而是成为必须要执行的决定。(100)条田的自由交换,打破了原有的敞田制。土地所有者把土地集中起来搞农场制经营,秋收之后,耕地不再向村民开放,此时的土地已接近私人财产,必然要排除其原有的惯例权利。“因为随着市场交换的发展,人们迫切要求将支离破碎的条田集中起来,要求打破敞田制下的公权,确立私权。”(101)到了19世纪,随着议会圈地的全面开展,土地私有化的进程已不可逆转。仅1800年到1810年间,议会就颁布了906个有关圈地的法令。(102)从18世纪到19世纪,5000多个议会法令以及私人协议彻底摧毁了敞田制度。(103)随着圈地运动的结束,封建制下的混合所有权不可避免地被产权明晰的私人所有权所替代。正如农史学家古奇所指出的那样,“圈地运动无疑打破了以往拾穗者与农场主之间的平衡关系,尽管在圈地的过程中拾穗权并没有被消灭……但随着圈地的完成,有关拾穗权的争论也就归于了平静”。(104) 其次,农业现代化使拾穗权失去了实际意义。土地产权的明晰化以及条田的集中,使土地经营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土地所有者开始进行农业改革,以便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随着农具的变革和农业机械化的推广,秋收后庄稼遗落的数量大大减少,拾穗几近徒劳。农业学家罗伯特指出,“使用长柄镰刀进行收割会导致庄稼的大量遗失或者损耗”。(105)亨尼尔也认为“使用长柄镰刀进行收割会为拾穗者留下更多的东西,无论怎样都不如使用短柄镰刀”。(106)他还以小麦的收割为例进行论证:“如果在收割时留下较长的庄稼茬,那么每英亩就可以为拾穗者留下2-3蒲式耳的小麦,这相当于小麦平均亩产量的9%-15%。”(107)因此,那时的农学家都极力主张使用短柄镰刀进行收割。而机械化的推广使拾穗更加无利可图。到了19世纪下半叶,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农业开始大量使用现代化机械。收割机、更为精细的马拉耙子以及打捆机等新型机器彻底改变了收割方式,几乎实现了颗粒归仓。正如农学家亨尼尔所言:“之前是收割机和马拉耙子已经留下很少了,而运输机及打捆机的使用使地里遗落的庄稼更加所剩无几。”(108)到了19世纪中后期,“一些农业工作如粮食入库,割草以及秋收等工作基本上都已实现了机械化。尽管捡拾庄稼的时刻已经开始了,但在机器收割的田地里很少能够看到拾穗者的身影”。(109)贫民的拾穗权已毫无实际意义。 第三,济贫措施的加强抵消了贫民对拾穗权的依赖。在圈地运动与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少,使得贫困人口不断增加,同时田地里逐渐无穗可拾;但另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不断加强济贫措施,从而保证了贫民的基本生活,拾穗权之争逐渐得以化解。 在拾穗权被判非法之后,英国政府通过征收济贫税等方式,不断向贫困家庭提供各种各样的援助,并取得显著成效。(110)以提姆沃斯堂区为例,从1758到1774年,济贫税平均每年仅为20英镑;但是1796和1801年,济贫税则猛增至100和200英镑以上。就整个索福克郡来看,从1776到1783年,济贫税仅增长了21%;但从1780到1803年,则增长了100%。(111)济贫税的增加使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资金援助贫困人口。例如,在提姆沃斯堂区,到了19世纪初,那些贫困家庭每个月可以从堂区领取固定的救济物,每年还可从堂区的救济基金中领取超过6英镑的补助,死后也由堂区负责安葬。(112)在1827年的索福克郡,有一个贫穷的面包师家里有8个孩子。由于其生活贫困,所以堂区每年为他支付13英镑的房租,同时,每周还为他发放2先令6便士的津贴;在1821年的剑桥郡,堂区为单身贫困女性每周提供2先令3便士的救济金;单身贫困男性为3先令;有1个孩子的贫困家庭为6先令;有2个孩子的贫困家庭为6先令9便士,有3个孩子的贫困家庭为8先令3便士。上述济贫所需资金全部从堂区所征收的济贫税中支出。(113)随着济贫措施的加强,英国贫困人口的数量逐渐降低。19世纪初,兰开夏郡的一个治安法官托马斯·贝利不无自豪地声称:“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穷人能够得到像我们这样的救济。我们每年都要征收大量的救济金用来接济穷人。”(114)解决了温饱问题,加之地里遗失庄稼逐渐减少,如此,拾穗权对贫困家庭就不那么重要了。到20世纪早期,“即使在一些小的村镇如戈斯福斯以及沃金顿等地,几乎没有人再到田地里去捡拾庄稼了”。(115)1910年,在埃塞克斯郡的一些堂区,“尽管提醒人们拾穗时间的钟声仍然敲响,但只有很少的妇女还去捡拾庄稼,而她们的捡拾所得只是用来喂养鸡和猪等家畜了”。(116) 近代早期英国发生的拾穗权之争,实质上是惯例权利与私有产权之间的博弈,这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拾穗权的存在有其合法性,它不仅是贫民维持生活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自然权利的体现,即人应该有基本的生存权,这是被英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但是,到了18世纪,经过霍布斯、洛克等人的不断阐释,私有产权已经被界定为“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如此,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产权明晰化,传统社会中含混不清的惯例权利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从法理和法治角度来看,以私有产权取代与之相抵牾的惯例权利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在1788年法律有了明确界定之后,贫民坚持拾穗权既是传统观念使然,也是一种悲哀与无奈的反映。同情和帮助弱势群体不仅是基督教社会的传统,也是人类普遍的本性,这并不以法律为准绳。在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时,英国并没有采取以暴制暴的极端措施,而是不断加强济贫助贫,这就使矛盾没有一步一步地走向激化,而是始终处于化解状态,直至拾穗权失去实际意义。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这类矛盾,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社会转型的成败。英国能够最早的实现现代化,顺利地过渡到现代社会,以及1640年革命之后再也没有出现过大规模的内乱,拾穗权之争的化解之道是一个历史的缩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