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拾穗权的收益及普遍性 拾穗权对贫民是否重要,首先要看收割之后田地里有多少遗留的麦穗。当时很多农学家的记载都使用“很糟糕”这样的词汇,说明遗落的麦穗不少。在牛津郡的雀起乡(Lark Rise),一些拾穗者通常会把自己捡拾到的庄稼放在房间里进行展示,邀请路人参观。⑦18世纪著名的农学家艾利斯说:“拾穗权对于一个贫困的大家庭来说非常重要,以至于在一年的大部分时间里,他们都要依靠拾穗才能获得面包。”⑧一些史学家也认为,拾穗所得十分丰厚。例如艾登的描述:“穷人可以通过捡拾获得大量食物……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就可以获得一整年制造面包的小麦;还可以获得喂养一头猪的豌豆。”⑨虽然还没具体的统计数据,但是农学家和史学家都认为拾穗所得在贫民生活中占很大比例。⑩20世纪80年代,史学家布萨维试图用计量史学的方法,分析拾穗权带来的具体价值。他研究了18世纪晚期诺福克郡、萨福克郡以及埃塞克斯郡的资料,得出结论:捡拾庄稼占一个贫民家庭年均收入的2.7%-4.1%。(11)艾登研究了1790年北安普敦郡档案,也得出结论:捡拾庄稼占一个贫民家庭年收入的5.7%,大约为30先令。(12)按照著名农史学家亚瑟·杨的估算,1791年的埃塞克斯郡,一些家庭捡拾庄稼所得价值大约为5英镑,平均每户拾穗所得约为2英镑;每户捡拾庄稼的收入占其年均总收入的5.5%-13.7%。(13)这与1834年王国济贫法委员会调查报告中的数据基本吻合(见表1)。 从上表可知,拾穗所得的平均最高值达到9.5%,最低值也达到了6%。那么,这些数据是否接近事实呢?第一,上述估算数据非但不高,还有可能是低估了。首先,在量化研究中没有考虑到季节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是1834年济贫法委员会调查报告中一直忽略的问题。由于调查报告中对农民平均工资的估算是基于“每个劳动者经常得到雇佣的情况下”得出的,但实际上在整个冬季和早春时节,农民很少能够得到被雇佣的机会。例如,在杜尔汉姆的达灵顿(Darlingdon),一个申请救济的农民指出,自入冬以来,他就一直赋闲在家。因此,他已无法养活4个孩子。(14)这就造成调查所得的工资水平要高于农民的实际收入。从这个角度来看,拾穗在贫民家庭生活中所占比例应该更高。其次,没有考虑到拾穗者顺便偷盗庄稼的情况。实际上,有的拾穗者偷盗所得与拾穗几乎相当。威尔松曾指出:“这种行为(指偷盗)造成很大损失,据统计,最严重的能达到总收成的30%。为了避免损失不断扩大,小麦收割一般都比较晚,而且一旦收割完毕就立刻从地里运走,因为当拾穗者不断地穿梭于谷捆之间时,农场主就不敢把它们放在地里了。”(15)再次,灾荒年的拾穗所得要比正常年景更多,因为灾荒年粮价都会上涨。例如19世纪早期,英国曾发生过一次长达20年之久的饥荒,6蒲式耳小麦在1790年的价格是40先令,1800-1801年涨到80先令,到1812-1813年则高达100先令。(16)有人认为,灾荒年拾穗所得必定降低,事实却并非如此。亚瑟·杨曾描述过这样的现象:“从7月初到中旬,大风和暴雨连绵不断,使得小麦大片大片的倒伏,纠缠在一起。一些收割者不可避免地要遗留下大量的麦穗,而且每个麦穗都颗粒饱满。”(17)在18-19世纪,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约为22-30英镑,而人均拾穗所得则为50先令,拾穗收入应占农民家庭年均收入的8%-11.4%之间。(18)对于那些高收入的家庭来说,其所占比例约为6%;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至少占9.5%以上。也就是说,拾穗所得是一个贫困家庭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拾穗所得数据还有其他资料佐证。1843年,在《王国对妇女及儿童雇佣状况的调查报告》中提到了5个村庄捡拾庄稼(主要是小麦)的数量,分别为:诺福克郡的小马辛厄姆村为5-8蒲式耳/户,西雷纳姆村4-5蒲式耳/户;沃里克郡的圣奥卡蒙德-什鲁斯伯里4-6蒲式耳/户,洛克斯尔3-6蒲式耳/户;伍斯特郡的斯托恩3蒲式耳/户。如果以当时的市场价折算这些粮食,以小马辛厄姆村庄为例,拾穗所得为37-60先令/户,拾穗占家庭年均收入的4%-7.5%。(19)这与上述数据基本相同,与当时农学家的统计也相差无几。例如,1789年,格洛斯特郡的纽恩特,一个叫大卫·戴维斯农学家指出,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捡拾庄稼所获价值为33先令,占其年均收入的10.4%;而对那些收入较高的家庭来说,则占8%。(20)1840年,莱恩伯德兄弟对索福克郡的农业评估中得出结论:“妇女在秋收时不从事其他工作,只是捡拾庄稼,一般情况下捡拾所得为6-8蒲式耳,按照1830年到1850年间谷物的平均价格来推算,这些拾穗所得的收入应为45-60先令。”(21)农学家格莱德通过考察也认为,“通过捡拾庄稼所得应为4-8蒲式耳,以当时价格折算约为40-60先令”。(22)由此看来,上述数据以及对拾穗价值的估算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拾穗权的实际价值是可以肯定的,那么,这种权利是否具有普遍性呢?当时的一些农业调查报告证明,这种惯例权利十分普遍。例如,在埃塞克斯郡和索福克郡,有40%的农业报告中涉及到了庄稼捡拾的问题;剑桥郡为36%;除了赫特福德郡外,像诺福克郡、林肯郡、北安普顿郡、贝特福德郡等地,都有20%以上的农业报告提到了捡拾庄稼。(23)特别是在埃塞克斯郡,那里的60个堂区都有拾穗惯例;1843年索福克郡的调查报告显示,那里几乎每个地区都在践行拾穗权。(24)此外,柴郡、德比郡、诺森伯兰郡、斯塔福德郡以及兰开夏郡,这些郡的调查报告中也都谈到庄稼捡拾问题,只是所占比例不多而已。(25)尼森通过对18世纪北安普顿郡的研究表明,那里的贫民拥有拾穗权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26)因此,英格兰地区普遍存在拾穗权。 综上可知,拾穗权并非无足轻重,它是贫民的食物保证,也是一般农民家庭收入的补充。由此可见,“拾穗权要比其他的惯例权利拥有更高的价值”。(27)正因如此,“18世纪晚期,当一些土地所有者试图利用法律来消除拾穗者的惯例权利时,导致了拾穗者的激烈反对,尽管这种反抗很少能够引起历史学家们的注意,但他们并没有放慢集体保护惯例权利的步伐”。(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