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多民族地文化开发的旅游保护制度 在民族旅游开发中,为了实现经济效益,部分民族文化旅游经营者往往会为了迎合游客心理,而对民族文化进行删减或扭曲,因此对于民族文化来说,民族旅游既为其提供了新的传承机会,同时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对民族文化的破坏,因此对于民族旅游来说,其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民族文化的破坏一定程度上也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整体传承促进也可以通过该地区多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保护制度出台来实现。简单而言,就是形成民族旅游开发中多民族文化保护制度,在相关制度对多种民族文化同时发挥文化保护意义时,实际上也就促成了对民族文化的整体传承。少数民族文化形态不一,无一例外,都可以归结为思想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等三类文化,各民族文化在本质上有共通性,因此关于多民族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的保护制度制定也主要基于以上三个大类类别特征来制定,首先是思想文化方面,思想文化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在民族旅游开发中,民族文化的形式可以适当调整,但是民族文化的思想内涵不能动摇,民族思想文化的动摇意味着民族文化气质和民族精神的改变,民族思想文化通过各种文化形式表现出来,在各种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利用中,凡是涉及到民族文化思想文化的要素都要尽可能避免有所改变;其次是制度文化方面,制度文化主要是指少数民族长期流传下来的乡规民约和基本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文化是思想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中介,是社会中各种关系的总和,由于社会发展,有的制度文化已经过时,但是也有部分制度文化在现实民族文化社会中依然适用,在民族旅游开发中,可以对已经过时的制度文化结合现代社会关系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对于反映民族文化基本关系的制度文化必须要保持其原有的模样;最后是物质文化方面,物质文化是民族民众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物质创造,有的物质文化形态具有民族文化表征意义,在民族旅游开发中自然要保持这种文化形态,但是有的物质文化要素对于民族文化的表现并无根本性影响,可以在材质、结构方面适当调整,以适应民族旅游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