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王曾瑜在《宋朝的役钱》(氏著:《锱铢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2页)一文中通过对比役钱与宋政府的其他岁入,认为役钱在宋代已经成为“两税之外的乡村中最重要的赋税”。 ②20世纪关于宋代职役变革的研究,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进入21世纪后,学界更注重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以揭示两宋役法变动的社会经济背景,参见游彪《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张锦鹏《北宋社会阶层变动与免役法制度创新》,《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等。学界对雇役法的评价,参见葛金芳《近二十年来王安石变法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0年第10期。20世纪大陆史家多用阶级分析法分析雇役法对各阶层官民的影响,较少涉及役钱的计征问题或州县对雇役的推行实践问题。 ③关于王安石变法的研究,参见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的概述。 ④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8—225页;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54页;黄繁光《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博士学位论文,(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80年,第162—189页;王曾瑜《锱铢编》,第381页。 ⑤参见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原载邓广铭、王云海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后以《五等户制及其细分化形式化倾向》为题收入氏著《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55页。 ⑥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225页。书中并没说明该表的数据来源,但因表中文字与《中书备对》中相关内容一致,故推测其为《中书备对》中的数据。另可参见[宋]毕仲衍撰,马玉臣辑校《〈中书备对〉辑佚校注》(以下简称《中书备对》),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250页。关于各路役钱的计征情况,参见梁太济《两宋阶级关系的若干问题》,第50—53页。 ⑦宋元时期流传至今的方志本就屈指可数,涉及役钱的记载就更少,且其中大多只记各地征收役钱的总额,而不及其征收办法。即使将搜寻范围扩大至明清方志中关于前朝的记录,其结果也类似。因此,虽然笔者试图更多地从方志、笔记、文集中搜罗关于役钱计征的史料,但最后收入表1中的记录却难以达到各地区、各种史料来源的均衡。 ⑧[宋]冯山:《议免役疏》,[明]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台北:学生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3369页。 ⑨冯山:《议免役疏》,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第3369页。 ⑩《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亥条,第6605页。 (11)“诸路役书既上之司农,乃颁募役法于天下。”参见《宋史》卷177《役法上》,第4306页。 (12)《文献通考》卷12《职役考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47页。 (13)《长编》卷277,熙宁九年八月辛巳条,第6787页。 (14)参见何林陶《关于王安石“免役法”的几个问题》,《史学集刊》1956年第1期;宋晞《宋史研究论丛》第3辑,台北:中国文化学院出版部1980年版,第29—30页;漆侠《王安石变法》,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32页;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邓广铭全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陈勇勤《中国经济思想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0页;方宝璋《试论宋代免役法》,《闽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吕思勉《中国通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94页。漆侠在其论著《王安石变法》(第132—133页)中曾指出各路均钱之法各有不同,惜未进一步指明各路之法是否仍经过折算为户等的环节;王曾瑜曾在《宋朝的役钱》(氏著:《锱铢编》,第404页)中指出“当免役法推广于各地时,多数地区的役钱征收,并未采用在开封试点时分等输纳的办法”,但未说明不分等的地区的普遍性。 (15)《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条,第5444页。 (16)《长编》卷225,熙宁四年秋七月戊子条,第5471页。 (17)开封府界役法规定:“畿内乡户……上户分甲乙五等,中户上中下三等,下户二等……岁分夏秋随等输钱。”参见《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2页。 (18)《长编》卷256,熙宁七年八月癸巳条,第6244页。 (19)左司谏翟思说:“郡县所役人数,大概不相远,而户口、物力众寡贫富,其相倍蓰,何啻数十……仍请……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参见《宋会要》食货65之64,第7833页。 (20)黄繁光认为,因户等“过于细碎繁密”不合实际,故未能行之久远,后又渐恢复到乡村五等、坊郭十等制,参见《宋代民户的职役负担》,第138—139页。但若观察本文表1,则可见南宋仍旧使用五等户制计征役钱的情况已经不多,户等制仅残存于部分地区的乡役差派上。 (21)《宋会要》食货69之41,神宗熙宁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第8068页。 (22)相关诏令原文已经难以发现,但《玉海》中提及熙宁四年四月曾孝宽奏罢诸州形势版簿,“寻以产税钱均定免役钱并罢五等户簿(夹行注:五年六月一日),今州县版簿,皆保甲簿也。自以保甲催科而民始大困”,可见此敕的存在。参见《玉海》卷20《地理》,“开宝形势版簿”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405页。冯山说:“自熙宁四年以后……靡不日夜讲究……自去年冬末已后,访问诸处,仅能成书,方议奏报,而旋有新制……未几又令只据税钱,不用等第……半年之间,改动者数四”,从熙宁四年冬开始访问诸处,仅能成书,准备奏报,朝廷就下数个法令,其中包括“只据税钱,不用等第”,这一新发的敕文与《玉海》所描述的时间、内容都基本一致,可见这个要求只据产、税钱均定免役钱的敕文当是发于熙宁五年六月一日。参见《议免役疏》,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第3369页。 (23)冯山:《议免役疏》,杨士奇等编:《历代名臣奏议》卷256,第3369页。 (24)《宋会要》食货69之19—20,元丰元年十二月九日,第8057页。类似描述可参见《宋史》卷177《役法上》,第4309页。 (25)《苏轼文集》卷48《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第1396—1397页。 (26)李常形容:“盖差法之废,十有余年,版籍愈更不明,宜重役者辄轻,宜轻役者反重,交相纠结,狱讼纷然;吏缘为奸,公行赇贿,乡宽户多者,仅有休息之期,乡狭户窄者,频年在役”,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参见《长编》卷424,元祐四年三月己亥条,第10258页。 (27)《宋会要》食货14之16,大观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第6273页。 (28)《宋会要》食货61之62,政和元年四月九日,第7469页。 (29)《宋会要》食货61之64—65,绍兴十五年九月三日,第7472页。 (30)《宋会要》食货61之66,绍兴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7473页。 (31)《宋会要》食货70之103,嘉泰四年二月十七日,第8160页。 (32)[宋]李心传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4,绍兴三年夏四月辛亥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269页。 (33)南宋时,乡役失去雇直,恢复到轮差状态,户等作为轮差保正长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仍发挥一定作用,如《宋会要》(食货65之78,绍兴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7843页)载:“提举淮南东路茶盐公事郭揖奏:‘五家相比者为一小保……其上户挟在保丁内者,皆不著差役,却致差及下户。’”说明淮南地区仍沿用差相邻五家中的上户为保长的办法。但亦有很多地区的乡役轮差只“以物力高下、人丁多寡、歇役久近参酌定差”(《宋会要》食货65之80,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第7844页)。在基本以田亩、物力直敷役钱的地区,史料中偶有役钱与户等并提的情况,但考其背景,皆为灾伤年份豁免役钱之用,而不是用于计征,如朱熹在《乞将山阴等县下户夏税和买役钱展限起催状》中请求朝廷允许绍兴府五个县“第四等、五等户合纳今年夏税、和买、役钱与展限两月起催”,即是此类情况。参见[宋]朱熹撰,朱杰人等点校:《朱子全书》第2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80页。 (34)如苏轼说他在密州计征役钱时,“彼其族居相望,贫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独有侥幸者也”,即为一例。参见《苏轼文集》卷48《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第1397页。 (35)《长编》卷277,熙宁九年八月辛巳条,第6789页。 (36)《长编》卷301,元丰二年十二月戊申条,第7330页。 (37)本文借用税收学中的“税收的行政效率”概念来描述官府在役钱征收过程中的成本与效益关系。参见胡怡建编著《税收学(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7页。 (38)征收回来的役钱通常有四大用途,包括计征役钱的费用、雇直支出、职役常费与吏禄,关于其间的关系及与役钱的挪用之间的区别与关系问题,参见拙文《北宋熙丰时期的役钱征收与地方权限——兼评雇役法》,《文史哲》(待刊)。 (39)《宋会要》食货66之23,淳熙十一年七月十二日,第7871页。 (40)苏轼述其在密州计征役钱的经过时说:“昔之定簿者,为役,役未至,虽有不当,民不争也,役至而后诉耳。故簿不可用。今之定簿者,为钱,民知当户出钱也,则不容有大缪矣。”说明民户对役钱计征的关注与敏感度均高于差役时,官府在计征时不得不较为谨慎。参见《苏轼文集》卷48《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第1396页。 (41)参见表1中加下划线者。北宋时开封府界实际相当于一个路级财政区划,而南宋的临安府却无此特点,因此统计时将开封府界提点视为监司,而将临安府视作州一级财政区划。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6页。 (42)[宋]李光:《庄简集》卷8《论制国用劄子》,四川大学古籍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33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影印本,第788页上。 (43)《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壬子条附注,第5523页。 (44)《长编》卷279,熙宁九年十一月丙寅条,第6825页。 (45)相关研究可参见包伟民《宋代的朝廷钱物及其贮存的诸库务》,《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仲伟民《宋神宗》,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第292—293页。 (46)州县对役钱统计的成本、收益精打细算的事例不少,如为精确得知民户财产以获得役钱增收的“手实法”,就因“公私烦扰”而罢;再如两浙五等下户役钱豁免,也是因“两浙第五等户约百万,出役钱裁五六万缗,钱寡而所敷甚众”,收益少而社会成本太高,新权发遣淮南西路提点刑狱陈枢向朝廷建言,并最终豁免了这些人户的役钱。参见《长编》卷269,熙宁八年十月辛亥条,第6605页;卷248,熙宁六年十二月戊寅条,6055页。 本文原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