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对文档名词的影响 元代的蒙古贵族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继承与发展前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又结合自己本民族的特色,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进行统治。文档名词,作为统治阶级传播统治思想的载体之一,必然印有深刻的政治烙印,元代的文档名词亦不例外。 1.吏治制度与文档名词 在探讨元代吏治制度与文档名词关系时,首先应先了解元代“吏”的地位。在中国古代,“官”和“吏”处于不同的地位。简而言之,“官”主要是负责全局性的统筹工作,而“吏”则是具体的办事人员。一般情况下,“吏”的地位很低,无品无权,在整个官僚政治中的作用并不大。在元代之前,“官”和“吏”在地位、权力上有着明显的界限,而元代的“吏”则不同。 元代,民族融合的特点渗透在各个方面。少数民族官吏,尤其是蒙古族官吏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高级官员中,往往是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在中下级官员中,“出职吏员”占有很大一部分。因为,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吏”遍布在各级官僚机构之中。元代的很多官都是从“吏”中进行选拔和任用而来。再加上统治阶级崇尚武力,不重视传统的学术,这就造成了很多事情都是由“官”下达命令,由具体的办事人员“吏”来进行操作。这就使得元代的“吏”从数量、种类、地位等都有着较以往朝代更重要的位置。这便是元代“吏”的独特性。所以,“以吏治国”是元代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当然,“由吏而仕”有着具体的考核标准和任用制度。如:在《考试廉访司书吏等例》中,“宜谓今后廉访司书吏有缺,照依元例从各路贡举,行移本司文资官,体察行止廉慎、才堪风宪,然后勾取到司,更为委官立题守试,考中程式,方许收补……”[2] 在元代,吏员往往是文书的具体起草者,且不同官配有不同的吏员。正是这些众多吏员名目的设置,使得元代的吏员选拔程式含有诸多的内容,并且不同的吏员其职责各不相同。这就推动了诸如“案牍”“文簿”“文卷”等与吏员程式或与其职责相关的文档名词的发展。例如:《元典章》作为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仅在其吏部卷七、卷八讲述有关公规的两卷内容中,就发现其涉及的文档名词种类有19种;其中“文卷”一词使用最多,达到37次;“案牍”一词出现了12次;“文簿”一词出现了10次。如吏部卷七中的《文书写净公押》中有:“钦奉圣旨节该:‘文书的检子写净出来,听了呵,押者。外头出去的文书根底,再觑了,交行者。’么道,圣旨了也。钦此。”[3]《置立朱销文簿》道:“合从中书省以下在内大小诸衙门、并各处行中书省以下在外大小诸衙门,各置朱销文簿,将应行大小公事尽行标附,依程期检举勾销,准备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不测比对元行文卷施行月日,照刷稽迟。”[4]又如,吏部卷八《刷卷朱销入架》载:“照得诸司应行事务,例置朱销文簿,日逐销附,廉访司上、下照刷了毕。其朱销文簿,所在官司无凭照勘。”[5]《文卷已绝编类入架》载:“照得本司在先未绝公事,皆不催举,亦有损失文卷簿籍,及有未曾提押文字,或虽押过,空判不行,中间多有耽滞公事。本司文卷尚然如此,其府、州、司县案牍可知。”[6] 可以说,元代的吏治制度不仅促进了与吏员程式或与其职责相关的文档名词的发展,还推动了文书与档案工作的开展。诸如《元典章》吏部卷中,所叙述的《提控案牍月日通例》《凡行文书圆押》《行移公事程限》……同时,这些文档工作内容,无一不彰显了文书档案工作与文档名词的重要关系。 2.户籍制度与文档名词 户籍制度是古代封建王朝对人民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的一种制度。元代的户籍制度实行“诸色户计”,即对于不同的户计分别立籍管理。这些户计有民户、军户、匠户等,其中尤其以民户的赋税和差役最为繁重,同时也是其他不同户计的来源。由于户籍是征收赋税、征派差役的重要依据,所以元代的统治阶级对于户籍册就实行有效的保管与利用。可以说,户籍制度的实行推动了“册族”“籍族”类文档名词使用的普及度及集中性。 在《元典章》中,对于户计进行登记的册子称为“籍册”“文册”,甚至有时也会以“册”为属概念,与修饰词语搭配使用来表达户籍册子等,说明“册”已经具备了通用性名词的特点。如在户部卷中,关于《户口条画》中记载:“中书省断事官帖木烈、三岛等前去北京、松州、兴州、平泺、西京、宣德等处,钦依圣旨,一户户检照乙未、壬子籍册,对证分间,定造到备细文册。”[7]又如,在《检举户地籍册》中道:“监察御史呈,为大都路失散户地籍册事。今后,拟令各路府州司县,将自前至今抄数到诸色户籍地亩干照文册。”[8]再如,《灾伤缺食供写元籍户名》中记载:“略举如益都一户鼠尾册刘珍,赈济卷内李黑儿,实征解内注写刘珍同户李黑儿。有鼠尾册内丝料数少,实征倚免数多者。有不曾申告灾伤赈济,实征册内倚免者。”[9] 从《元典章》中可以看出,“籍册”与“文册”在户籍制度中使用较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笔者所统计的数据中,“籍册”一词虽然总体上使用频率较低,但其在元代的出现次数最多。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元代户籍制度的实行推动了“籍册”与“文册”等词语的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在《通制条格》中,也有使用“青册”一词,用来作为户籍册的代名词,如:“青册里籍定的军每似这般除豁了呵,军的数目减少的一般。么道,奏呵,但是青册里人去了的,折莫是谁的呵,休除豁者,依前教做军者。”[10]只是这种用法没有“籍册”与“文册”的普及度高。 3.法律制度与文档名词 统治阶级对一个国家的管理,必然需要法律制度来进行维护,而颁布法律的形式往往会推动着法律类文档名词的普及程度。 元代的法律制度与吏治制度一样,由于少数民族作为统治阶级,所以元代的法律形式打破了唐宋以来的律令格式或敕令格式的体系。元代的法律形式主要由诏制、条格、断例三大部分组成。 诏制,在元代主要就是指以皇帝名义下发的圣旨诏书。以《元典章》为例,卷一的诏令卷、卷二的圣政卷等,极大地推动了“诏书”一词的使用。如在《至元改元诏》中:“至元元年八月十九日,钦奉诏书节该:应天者惟以至诚,拯民者莫如实惠……”[11]又如在圣政卷中:“风宪之官,职膺耳目,纠劾百司,凡政令之从违,生民之休戚,言责所关,实要且重。惟今百度载新,图治伊始,式遵世祖皇帝以来,累朝成宪。各扬乃职,以肃政纲。”[12] 条格,也主要是指由皇帝颁发或者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布的政令。同样,也是以诏书、圣旨的形式颁发,通常是附在其后的法律条文。例如在《通制条格》中记载道:“至元十九年十月,钦奉诏书内一款:‘元降圣旨,诸投下不得招收户计。近年诸投下往往将不干碍人户滥行收拾,为此,已令中书省遍行文字,禁断去讫,违者,依理究治。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13]又如:“在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中书省奏定民间婚姻聘财等事:一、为婚已定,若女年十五以上,无故五年不成,故谓男女未及婚年甲或服制未阙之类,其间有故,以前后年月并计之。”[14] 断例,在元代主要有两种含义:一主要是指元代刑事立法的一种形式;二是指由皇帝或者法官所判的案件或者成例,其大多可以归属为刑事法规。作为元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之一《大元通制》,由于其失传已久,所以对于断例部分的内容暂不做说明。 总体来说,元代法律制度尤其“诏制”的施行,推动了法律类文档名词的发展,诸如“诏书”“政令”“诏令”等词语的普及度以及适用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