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明君政治”的憧憬 塞瑟尔虽然充分肯定君主制的政治价值,但他向往的却是“明君政治”。在塞瑟尔看来,既然君主制是国家稳定繁荣的保证,那么,君主是否仁德有为、君权是否合理实施,则是问题的关键。“如果君主常常是有思想、有经验并谨慎为政,再加上有仁义之心,任何东西都是多余的。”[1](p68)但遗憾的是,这类明君并不多见。因此,塑造明君就成为君主制巩固发展的前提。他认为,在培养与教导君主上,应当注重让君主通过借鉴历史来体悟为君之道,规范其统治行为。亚里士多德、色诺芬、西塞罗、普林尼、瓦勒琉斯等古典作家与阿奎那等神学家的政治作品,都值得君主品读。不过,由于这些著作中的古训良法甚多,君主又少有闲暇去阅读,因此应当从实用角度出发,给君主介绍当前政府最需要的美德、知识与策略,让君主获得启示,“去理解他必须从事的事务……知道他应当干什么,想什么,应当远离与避免什么”[1](p71)。 那么,一个明君究竟如何去规范为君之道、推行兴邦强国的政策呢?这始终是塞瑟尔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对此,塞氏将君主的为政之道与法律、制度的约束有机结合起来,描述了一幅既肯定君主权威、又限制君主专横的“明君政治”的理想蓝图。 在塞氏看来,作为“明君”,君主必须具有明智的御臣之术。首先是要防范宠臣专权。宠臣是君主的得力助手,但他们常自恃君恩压制他人,假公济私。因此,无论宠臣如何精明能干,君主也不应赐其重权。否则,“君主将会使自己屈从于宠臣,给予他虚假地估量自己的机会,和专干损害君主与共同体利益以谋取私利的机会”[1](p77~78)。 再就是“明君”要做到“兼听”,即使对那些德才兼备的臣属也不要轻信,以便做客观的判断。对举报人指责控告同僚,要让他具结作保,承担“欺君”的后果。对涉及到君主与国家的指控则更应慎重,要采取措施让重臣知道,“如果行为不轨,无论其地位和权力怎样,都会暴露并受到惩罚”[1](p78~79)。此外,君主应就枢密事务常与最信任的臣属沟通与磋商,这将有助于集思广益,杜绝谗言。为此,君主就须精心挑选枢密要臣,以便能与其敞开心扉商讨国是。“许多重要事务弄糟了,是因为没有对其进行秘密安排;许多好方案未能付诸实施,是因为掌握的人担心其暴露与公开。”对此,君主尤应引以为训。[1](p80) 维护与尊重教会,也是“明君政治”的基本特征。在塞氏看来,在国政中,基督教既赋予了国王神圣权威,也限制着国王实施暴政,使其按照上帝旨意实施仁政。因此,君主应虔诚信仰宗教,大力清除异端,捍卫教会权益。此外,“君主必须给教会以独一无二的荣耀与尊重,在所有合理的事务中去支助它、恩惠它”,保障教会特权与神职人员的生活。[1](p84)君主尤应尊重主教,尽管有的主教生活放荡,滥用权力,也不应以此来贬低其权威。同时,君主也应消除主教制的弊端,监督主教履行宗教职责,控制圣职的任命与选举。 对所有臣民实施仁政,更是塞瑟尔对“明君”的要求。他指出,确保王国内的贵族、中等阶层与下层百姓这三个社会等级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协调一致的“和谐”秩序,“是君权得以维护和发展的主要原因”。否则,社会就会混乱纷争,国家就难免走向毁灭。为避免这种恶果,就须维护各等级的权利与好习惯,制止它们之间的欺压行径与不法行为。具体说来,最关键的是对贵族等级实行“宽猛相济”的政策。君主应切忌给贵族过多的特权,以防他们挟权自重而侵害其他等级,凌辱君主。他说: 君主要这样做,首先和最重要的是,保留他对所有臣民的(领)主权和优越地位,无论他们的职位、财产或身份如何,也要尽量地将此保留以免丧失或被以任何方式所攫取。这样,无论如何,在合理的和习惯的事务中,所有的人都承认他是天然的和权力最高的君主。[1](p97) 2 同时塞氏也指出,贵族等级终身服兵役,且在诸等级中最尊崇君主,故应对其信任、关心和尊重,保留其优越特权和荣耀地位,并赐予其包括法官、牧师等在内的甚有名利的职位。不过,君主要按照德、才的标准来擢用他们,这既有利于国家,也能形成好的政策导向,引导贵族奋发进取。“如果君主考虑的不是人的美德、智慧,而只是门第与特权,那么,知识与德行的培养将在这个等级中消失,他们将只是依靠特权去追求一切。”[1](p96) 在用人上,君主还应特别注意王公诸侯的品性,戒忌随意授予要职重权,以防其欺君犯上。即便对德才兼备者也应如此,“因为当他们被授予好几个职位时,就更容易支配下级”。但君主必须对其多予恩惠,让其感激与服从自己,不至于拉拢下属作乱。[1](p98~99) 此外,君主既应保留贵族的司法审判权,也应当对其进行扼制,支持王国的地方行政官员与王家法官的权威,让他们根据法律和习惯对所有诸侯、领主和其他封臣之下属行使直接的审判权。对贵族犯罪,也须以“司法平等”之原则来审处,而不应勉强去恩典与赦免。在经济上,君主应维护贵族的财产权,让其保持应有的财力,因为“如果贵族等级贫困,它就不能在需要时为君主与王国共同体效力”[1](p99)。 要看到,由于王家司法官员在审案时的延误与重罚,不少贵族丧失了财产继承权与领主权;市场的影响与贵族自身的奢华,也使这一等级的财富大量外流。这就使贵族财源不支,甚至无力为王国服军役。为此,君主须采取措施,制止法官对贵族的不公正处罚,杜绝其他等级对贵族财富的侵夺,限制贵族挥霍,尤其是应崇俭贱奢,以身作则,来消解贵族的享乐之风,巩固这一等级的经济地位。[1](p100~102) 君主对中等阶层给予扶持,是塞瑟尔论证各等级“和谐”秩序的又一主张。他认为,这一由“富人”组成的等级,既无高贵的家世与血统可恃而易于支配,又善于经商致富而可随时接济国家,并为国家政务提供精明能干的人才。因此,君主应大力支助贸易活动,禁止贵族经商,维护“富人”赚取利润的权利。对这个等级来说,“没有暴力与压迫,商业活动就获得有力支持,由此就能赢得大量财富”,从而增强王国的经济实力。[1](p60)同时,君主也要尽量让他们参政,充任显赫的财政官员以及各级司法官员。[1](p62) 为建立“和谐”的等级秩序,塞瑟尔还要求君主庇护“下层百姓”。他指出,这一等级在社会上人数最多,并对前两个等级的财富、地位有着本能的渴望,其生存状态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此,君主要保障其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让他们担任财政、司法、军事与贸易方面的低级官员。[1](p62)君主尤其应让该等级休养生息。苛赋重税只会导致他们的反抗,危及君权,或致使其流离失所,埋下社会动荡的隐患。[1](p104)有鉴于此,君主就须对该等级实行“轻税”政策,并对滥用权力乃至暴力的税官予以严惩。 其次,君主必须制止前两个等级对下层百姓的敲剥,杜绝军队对下层百姓的侵夺。此外,君主应让他们“拥有从事所有允许其所做的职业的自由和权利”,这包括让其从事更高等级之职业,如经商、治学、写作、从军等,并给予必要支助。这样的举措,也是对所有各等级臣民的“真正激励”,促使他们“激发起对所有工作的渴望”,在学术、军事与“其他诸如经商、航海、法律之类的有活力的职业”中做出贡献。[1](p106) 塞瑟尔对“明君政治”的憧憬,特别是其中的等级秩序“和谐”论,带有鲜明的传统烙印。受封君封臣制与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中世纪的思想家一般都怀有封建“王道”理想,将王国安定、繁荣寄托在“神命”明君的仁政上。同时他们还宣称,上帝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三种等级:即负责“灵魂拯救”的教士、从事征战以保卫王国与统治社会的贵族,进行生产与交换以满足前两者需要的农民、工商业者,主张各个等级安分守己,不得逾越。直到中世纪后期,尽管出现封建贵族逐渐衰落与市民阶级日益崛起的态势,但在法国还有人断定,这种等级划分不容错乱与混淆,因为它来自神意:“上帝创造了不同面孔的人……因此他也给他们创造了不同的条件、不同的品性与不同的影响,赋予了他们各自不同的身份地位。”[7](p167) 塞瑟尔的“明君政治”主张,不仅在相当程度上重弹中世纪“王道”理想的老调,而且还肯定了传统的等级划分。他宣称,在所有国家特别是君主国中,等级差别是合理的,“正如在一个人的身体中那样,下级的部分必定服务上级的和更高一级的部分”[1](p62)。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社会秩序变动与人文主义的影响,塞瑟尔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禁锢而萌生出新的观念。他既希望君主按照品德、才华而不是血统、家世来选拔官员,更要求君主给予“中间等级”更多的经济、政治权利,并保障下层等级的生存与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更可贵的是,他的各等级秩序“和谐”论,还包含着等级“可变动性”的新精神。 在塞氏看来,等级划分固然合理,但各等级的地位不应永远延续,人们可以通过努力与“明君”提拔而改变其地位,“每个处在最后一个等级的人,都能通过美德和勤奋达到第二个等级,而不依靠任何恩典或特权的支助”[1](p62)。但第二等级上升到第一等级,则需君主恩典。君主应当以此来奖励那些已经或将要为王国做出贡献的人。此外,由于贵族等级因战争、贫困而人数减少,君主有必要以此举措来充实这一等级。这样的措施,将给中间等级以达到贵族等级的希望,给下层等级以达到中间等级、进而上升到贵族等级的希望,[1](p63)以消除等级差别所造成的敌对情绪,确保各等级“和谐”秩序的建立。 虽然塞瑟尔的等级“和谐”秩序论还带有传统印痕,但却否定了等级世袭制,肯定了人改变自身地位的竞争精神。这样的主张无疑为其“明君政治”理想注入了新的政治意涵。 四、“君主咨政会议制”与“有限君权”的理想 在塞瑟尔的“新君主制”学说中,对“明君政治”的憧憬始终是与其“君主咨政会议制”与“有限君权”的主张黏和为一体的。在他看来,君主要建立“明君政治”,仅靠实施仁政是不够的,还必须弃绝专制独裁,建立“君主咨政会议制”,让各等级代表参政议政,以便更大程度地集思广益,兴利除弊。建立此制在法国尤其重要,因为“一个单独的人甚至一小批人来说,无论其多么完美,也几乎不可能去弄清和处理这样一个君主制大国的所有事务”[1](p72)。 塞氏指出,这一制度古已有之,救世主耶稣在传教时也曾实施。耶稣有72名门徒组成的大会议,在处理一些事务时就秘密地召集他们宣讲。其次,耶稣还有12名使徒组成的会议,在所有秘密事务上都常与他们交流。此外,耶稣还有由12名使徒中的圣彼得、圣约翰与圣詹姆斯组成的会议,与他们就最机要、最神秘的事务进行商讨。[1](p73)为了博采众议,治国安邦,君主就应当仿效这一神圣的政制模式。 具体说来,君主首先要建立“第一会议”(First Council)——“总会议”(General Council),由不同等级正直的著名人士组成,其成员既有诸侯、主教等教、俗贵族,也有朝廷的朝臣、官员。这一“会议”与君主原有的不断举行的王国“大会议”(Great Council)不同,是一种视情况所需才偶然召开的临时性的特殊“会议”,议决立法、宣战、征服等国是。 再就是建立“第二会议”(SecondCouncil)——“普通会议”(OrdinaryCouncil)。当有重大紧迫事务时,这一“会议”应当常设。而在战争期间,即使无特殊事务,每周至少也应开设3天。“因为在一个君主制大国中,需要咨询的新情况注定是要出现的。”[1](p74)“第二会议”应当由德才兼备之人特别是热衷于王国事业的人组成。为了便于统一意见和保密,该“会议”有10名左右成员即可。重要的是,君主切忌满足于听取该“会议”的奏折,而应常聆听讨论,以便洞察详情,督促其成员履行职责。[1](p76) 此外,君主还需建立“第三会议”(Third Council)——“秘密会议”(Secret Council),由数名最有智慧、经验与最忠诚之人组成,预先讨论将要提交给“第二会议”去议决的机密要政,以便君主心中有数,在“第二会议”决议欠妥时有一个既定方案来参照。一些机密事务,君主也可不通知“第二会议”而直接付诸实施。不过,一般来说,“第二会议”成员建议的初衷都好,对他们要一视同仁,不要厚此薄彼,以充分调动其参政议政的潜能。为确保“君主咨政会议制”真正便于君主集权,君主尤应重视要务保密。为此,就须让所有会议成员宣誓保密,如发现泄露,则严厉清查惩处,以警示他人。对军事秘密,君主应在听取众议后才公开自己的决定,在军事行动中则要独自掌握计划。如果自身经验不足,最好只与身边宠臣商定。 塞瑟尔的“君主咨政会议制”的构想,是对中世纪法国“议会君主制”深刻反思的产物。自14世纪初腓力四世建立由教、俗贵族与市民代表组成的三级会议以来,王权能够充分地联合这三个等级而迅速发展。但三级会议对王权运作也构成了某些限制,在“百年战争”中,巴黎市民更是乘法王被俘之机利用该“会议”来抗拒王权。直到15世纪30年代,还有人在三级会议中要求,国王在制定法律、征税甚至让渡王领的土地时应征求各等级的意见。[1](p95~96)虽然此后三级会议因受君权扼制而渐趋衰落,但其限制君权的思想并未完全退隐。有鉴于此,塞瑟尔希冀创建“君主咨政会议制”来协助君主统治。这一构想本身并无多少新意,但它却表明,塞瑟尔呼唤一种不同于传统政治模式的“议会君主制”,以适应于当时“新君主制”的发展。 不过,在君主政治体制上,塞瑟尔的政治理念也是十分矛盾的。塞氏“君主咨政会议制”的构想,本有消除三级会议与国王作梗的意旨,但他却仍眷念“有限君权”的传统理想,对三级会议的功能给予了些许认同。在他看来,“君主咨政会议制”能否运作,最终还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贤明与否。在法国历史上,正是一些君主缺乏德行,或因冲龄登基而为佞臣支配,暴政也就在所难免,从而“给整个国家造成巨大的破坏与衰败”[1](p50)。因此,有必要限制君主专横独断,预防暴政产生。由是,塞氏也就要求约束君主的“专制权力”[1](p51)。 其一是教会的限制。塞瑟尔指出,在欧洲,法国君主与民众最早皈依、虔诚信奉基督教,并致力于捍卫教会和清除异端,巴黎大学还成为神学中心。这样,就更能用教会的神权、伦理来规范君主的行为,督促他消除暴政,实施仁政。在这方面,明智的君主要容忍各级教士的规劝、指责与批评,[1](p52~53)而不要以此对其报复,因为这将冒犯上帝的权威,并引起民众不满。 相反,君主应看到,正是由于宗教的荫庇与上帝的恩典,自己才享有神圣的权威。在古代,亚历山大大帝就称他是由朱庇特神所造就的,所有希腊国王都自称是神的后裔,君士坦丁、查里曼等君主都因渴望基督教信仰并宣扬王权神授而取得巨大成功。这些都足以证明,为了赢得民众的热爱和服从,君主必须接受基督教的指导与监督。[1](p53) 其二是“正义”的限制。塞瑟尔宣称:“正义在法国拥有要比我们所知的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大得多的权威,这特别是因为有议会(Parlements)存在,它主要被设计来限制君主想要使用的专制权力。”[1](p54)自三级会议建立后,参与其中的显要人物就常常以“正义”来绳正君主,人们就有权去抵制暴政,私家党派和国王就不敢损害其他人的权利。相反,国王的文件和法令却要服从“议会”裁决,看其是否隐瞒真相与合法。而且,国王在刑事诉讼中的恩典与赦免也要被“议会”议决,那些受赐者也要受到反复质问,这就使人难以借此胡作非为。尽管偶尔因依仗一个偏执国王的洪恩,有人敢违法行事,但国王最终会悔改,那些恩典的非法享有者及其后裔将受到严惩。 此外,一批被委托实施“正义”的官员,“拥有固定的位置与权力”,国王无权罢黜他们,除非他们为非作歹。再者,对违法官员的处理权属于王国的法庭,其中的法官权力很少被非法剥夺。所有这些,都使限制君权的传统延续下来,并使臣属与法官恪守职责,君主也就难以独裁。 其三是“国家法令”的限制。在塞瑟尔看来,君主自己制定并在日后不断被确认的“国家法令”,有助于羁勒君主独断,“使君主从不背离它们。否则,他们的命令将得不到服从”[1](p56)。正因为如此,国王一般不能转让王室领地和祖传遗产,在特别需要时,则须经“议会”的“国家法庭”(sovereigncourt)批准,并经王国“审计院”(chamberofaccounts)审核。这样一来,购买者从可靠、安全起见而不愿卷入。在国王直接管理王室领地时期,尽管他能任意处置王领收入,但其一般与超常的花费都须经过“审计院”,该院常常减少或限制那些不当开支。对此,塞氏认为:“这种法律对于为全体国民保存王室领地是有用的。王领的财源枯竭将使国王在危机时沦入超常的攫取,给民众带来负担和侵害。”[1](p56~57) 塞瑟尔限制君权的主张,深寓着中世纪传统的思想底蕴。中世纪的西欧长期盛行着“王在法下”的政治观念,神学家鼓吹以“神法”来限制王权,要求国王接受基督教的教化与监督;法学家则常常在“法大于王”的命题下,要求君主遵循体现了日尔曼原始民主遗风与封建契约之精神的“祖宗之法”。[14](p41~42)不过,这类主张因王权的特殊地位且缺乏制度保障而多沦为空想,即便在14世纪封建“议会君主制”形成后也是如此。 以法国而言,三级会议兴起后,就时而有人在此“议会”中鼓吹“王在法下”,并欲将此政治理念化为限制君权的具体措施,要求君主在征税、立法上应征得各等级的同意。然而,由于君主拥有最终裁决权,“法律仍然保留在国王自己的手中”,且断断续续召开的三级会议也不是具有稳定性的政治机构,与君主之法律相左的法令也就难以问世。[7](p344)随着“新君主制”的勃兴,英、法等国的君权主义者开始突破“有限君权”的思想传统,倡导君主专制的学说。在16世纪初的法国,纪尧姆·比代(Guillaume Bude)在其《君主制度》(L'institution du Prince)一书中就宣称,因为上帝将人间的统治权完全授予了君主,君主就获得了臣民的绝对服从,拥有绝对权力,超然于法律之上,尽管他可让自己置于法律和习惯之中来促进臣民对他的尊重。[3](p69) 应当说,塞瑟尔限制君权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中世纪“王在法下”观念的烙印。不过,在“新君主制”日益形成的趋势下,崇尚“明君政治”的塞瑟尔,并未明确提出限制君权的具体措施,而只是借古喻今,在历史的怀古幽思中将基督教教化功能、抽象的“正义”原则与封建议会精神糅合在一起,描述出一幅虚拟的“有限君权”图景。因此,有史家指出:“事实上,在他所设计的制度中,似乎没有对君主权力的严格限制。”[2](p277)再者,就塞氏本人而言,他实际上也未将此看做是对君权的贬抑。他指出: 由于这些限制,君主专制权力的尊严不是更小了,而是更大了,因为其受到了更好的调节……拥有所有巨大权威和权力的君主,渴望服从他们自己的法律。如果他们不是任意行使专制权力,就更值得称赞。这样,作为其善行与宽容的结果,他们的被上述方式所调节的君主权威,就有了某些贵族政治的特性,这使得该权威更加完整和完善,也更加巩固和持久。[1](p57~58) 显然,塞氏“有限君权”的政治理想,其要旨并不在于禁锢与削弱君权,而在于调节、整合、巩固君权,通过君权的规范运作来确保君主政治的长治久安。这样的观念意向尽管为中世纪传统所纠缠,但与民族国家兴起、“新君主制”勃兴的需要仍有相当程度的契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