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与区域自治 1988年费孝通在香港中文大学做了题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重要演讲,深刻阐释了中华民族的概念以及中华民族内部多元一体的社会格局,在社会学界和人类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首先,费孝通深入全面地分析了中华民族这一重要概念,认为中华民族并非56个民族的简单加总,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是在几千年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而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则是在近百年来,在反抗西方列强压迫和争取全民族解放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形成的。[21]中华民族与内部各民族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协调和发展,并形成了多元一体的格局。所谓多元,是指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历史和多元的文化,汉族是作为将各民族凝聚在一起的一元,其他民族作为另一元。所谓一体,是指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在历史进程中相互交往、相互交流、相互依存中形成了具有共同民族利益的总体。[22]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是我国多民族国家结构的理论升华,对我国各民族相互交往历史的精辟概括,[23]并且,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这一富有创见性的理论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成为理解我国民族构成和历史进程最为有力的工具。[24] 民族区域自治(regional autonomy of ethnic mi-norities) 是协调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关系的政策,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早在苏联成立之际,伟大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就提出,在民族构成复杂的国家,必须通过区域自治才能真正实现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内推行民主集中制。[25]具体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复合型的民族政策,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为一定地理区域的民族拥有和行使管辖内部事务的权力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政策。但是与西方国家所实施的“大拼盘模式”不同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区只能对内部事务进行自我管辖,不包括涉及主权问题的事务,因而从本质上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国家在政体上依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而不是大拼盘模式下的联邦制国家,因而能从根本上有效避免民族分裂主义。 以中国为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便逐渐开始探索妥善处理多民族并存关系的模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多民族国家内部复杂的民族关系中起到了一定地积极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既满足了一国中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和特殊利益诉求,也兼顾到民族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2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设社会主义道路中解决民族问题的富有中国特色的顶层制度设计,从政策理念、制度构建、政策效果等方面都与“民族大拼盘”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而言,从政策理念来看,尽管民族平等作为一种政治口号早在18世纪的欧洲就已经被提出,但是只是形式上的、抽象的概念,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内涵。新中国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各民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能享受无差别的平等权利,在各民族之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从制度构建来看,在政治地位上,中国将民族自治与区域治理结合起来,使民族区域自治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法律地位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与民族区域自治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不仅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宪法中,而且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层面建立起保护各民族权利的法律法规。[27]从政策效果来看,尽管确实存在制度不够完善、政策贯彻不到位、法律不够健全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不是制度或政策理念和制度设计出发点本身的根本性问题。经过约70年历史的实践经验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统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