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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藏竹書《攝命》章句(五)

http://www.newdu.com 2019-01-07 武汉大学简帛网 劉信芳 参加讨论
(安徽大學歷史系) 
    

    王曰:(攝),余肇【23】事(使)女(汝),女(汝)母(毋)(婪),女(汝)亦引母(毋)好宏,好宏(劊)惪(德)。有女(汝)由(胄)子,隹(惟)余其卹。[1]
    
    女(汝)母(毋)(婪):,字又見於清華藏簡《子產》、《越公其事》等篇,整理者釋爲鐘鎛銘文習見“林鐘”之“林”,讀爲“貪婪”之“婪”。引大簋蓋銘“余弗敢(婪)”。
    女(汝)亦引母(毋)好宏,好宏(劊)惪(德):整理者句讀爲“女(汝)亦引母(毋)好=(好好)、宏=(宏宏)、(劊)惪(德)”,茲改“母(毋)好宏”下斷句,“好宏(劊)惪(德)”作一句讀。引,承上文“(享)(載)不(孚),是亦引休”。好宏,好大也。劊德猶壞德、敗德。意謂諸侯朝覲,汝引以薦逹,不得好大。若“受幣之事”出現舞弊,是好大妄爲,是其敗德,此所以言“母(毋)好宏”以示訓誡也。
    有女(汝)由(胄)子,隹(惟)余其卹:由,整理者釋:“有汝,故用子,汝當恤我。”輔相恤天子?說不可從。按:由讀爲“胄”,[2]或釋胄爲“長”,注家多解胄子爲國子。《書·舜典》“帝曰:夔,命汝典樂,敎胄子”,傳:“冑,長也。謂元子以下至卿大夫子弟。”疏:“《說文》云:胄,胤也。《釋詁》云:胤,繼也。繼父世者惟長子耳,故以胄爲長也。”《說文》:“胤,子孫相承續也。”《左傳》昭公七年:“况良霄,我先君穆公之胄,子良之孫,子耳之子,敝邑之卿,從政三世矣。”《左傳》襄公十四年“四嶽之裔胄也”,注:“胄,後也。”《漢書·禮樂志》“帝舜命夔曰,女典樂,教胄子”,師古注:“胄子即國子也。”隹(惟)余其卹,余正反舉例,諄諄教誨,所以如此,余其憂者,惟汝胄子也。
    以上第七節。特別再次告誡,汝不得貪婪,諸侯朝覲,汝引以薦逹,不得好大。好大妄爲,是其敗德。
    
    王曰:(攝),乃克悉甬(用)朕命,(雩、越)朕【24】(毖)朕(教),民朋〔則〕興從顯女(汝),從(恭)女(汝)與女(汝),曰:穆穆不(丕)顯,(載)允非尚(常)人。王子則克悉甬(用)【25】王(教)王學,亦義若寺(時),我少(小)人隹(唯)由。民有曰之。余一人害(曷)(叚、假),不(丕)則戠(識)智(知)之(聞)之言;余【26】害(曷)(叚、假),不(丕)則高(逢)乃身,亦余一人永(顏、安)在立(位)。所弗克戠(識)甬(用)朕(教),民朋亦則興 (仇)肙(怨)【27】女(汝),(仇)囗女(汝),亦則隹(唯)(肇)不悽(濟),逆所朕命,(獲)(羞)(毓)子。
    
    乃克悉甬(用)朕命,(雩、越)朕(毖)朕(教),民朋〔則〕興從顯女(汝),從(恭)女(汝)與女(汝):民朋〔則〕興,“民”、“興”二字原簡字殘,整理者已作復原,“則”依例補。“民朋〔則〕興”云云與下文“民朋亦則興”云云形成正反舉例之對應。以上乃條件復句,朕命、朕毖、朕教,皆汝克悉用,是爲條件;能夠做到,民從顯汝,從恭汝,相與汝也。[3]
    曰:穆穆不(丕)顯,(載)允非尚(常)人。王子則克悉甬(用)王(教)王學,亦義若寺(時),我少(小)人隹(唯)由。民有曰之:上“曰”,民曰。王子則克悉甬(用)王(教)王學,承上文“悉甬(用)朕命,(雩、越)朕(毖)朕(教)”,民是有此讚譽之言也。時,善也。由,從也。[4]民有曰之,整理者注:“謂民有如此之言者。”
    余一人害(曷)(叚、假),不(丕)則戠(識)智(知)之(聞)之言:假,藉也。整理者注:“訓爲憑藉”。不則,則也。[5]戠,整理者讀爲“職”,茲讀爲“識”,認也,記也,志也。《禮記·檀弓下》:“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民不能直接知聞王教王學,由“王子則克悉甬(用)王(教)王學”而“識”之於王;王不能直接訓導天下之民,由輔相之“用”,“民有曰之”之反饋而“識”朕命、朕毖、朕教是否爲民知聞。以上乃“余一人”之設問。
    余害(曷)(叚、假),不(丕)則高(逢)乃身,亦余一人永(顏、安)在立(位):高,整理者釋爲“高奉”,未妥。[6]高以釋爲“尚”義長。,簡文亦作“”,參簡19“尚弗(逢)乃彝”注引。逢,知遇,天子知遇“攝”,是委“攝”以重任的意思。永,長也。有如商湯知遇伊尹,“舉任以國政”,“伊尹攝行政當國”,有臣如伊尹,君王可長治久安也。以上乃“余一人”自答。
    所弗克戠(識)甬(用)朕(教):識,記也,志也。若不能牢記用朕教,與上文“乃克悉甬(用)朕命”相反而設例。
    民朋亦則興(仇)肙(怨)女(汝),(仇)囗女(汝):空圍之字王寧分析爲上從艸,下從訢聲,疑讀爲“恨”。[7]
    亦則隹(唯)(肇)不悽(濟),逆所朕命,(獲)(羞)(毓)子:整理者“逆所朕命”上屬,茲改“悽”下點逗號。悽,整理者讀爲“咨”,茲讀爲“濟”。不濟,簡12 “若之頌(容)弜(弼)羕(永)”,簡14“女(汝)則隹(唯)肇悽(濟)弜(弼)羕(永)”,[8]是王教“攝”應當遵循的,而“不濟”則違背王訓,逆所朕命,王爲之羞。所,整理者讀爲“許”,節外生枝,茲不從其說。
    以上第八節。特別告誡,汝克悉用朕命、朕毖、朕教,民由汝之勤政聞知王教王學而歌功頌德;亦由汝不用朕命、朕教之失職而怨聲載道。切記,逆所朕命,將令朕蒙羞。
     
    王曰:(攝),人有言多,隹(唯)我鮮。隹(唯)朕【28】囗囗囗(箴)(教)女(汝),余隹(唯)亦(功)乍(作)女(汝),余亦隹(唯)兌(說)女(汝)。有女(汝)隹(唯)(沖)子,余亦隹(唯)(肇)(稽)女(汝)惪(德)【29】行隹(唯)㝅(穀)眔非㝅(穀)。
    
    人有言多,隹(唯)我鮮:鮮,整理者注:“鮮,少。《酒誥》:‘予不惟若茲多誥。’”
    隹(唯)朕囗囗囗(箴)(教)女(汝),余隹(唯)亦(功)乍(作)女(汝):功,周官歷來“功多有厚賞,不迪有顯戮”。作猶相士作乘馬,[9] 蒼頡“初造書契”,[10]伯益初作井,[11]儀狄始作酒醪,少康作秫酒諸例之“作”,[12]古漢語名動相因,“功作汝”者,汝之功,汝之成就,天子會承認,會有相應封賞。
    余亦隹(唯)兌(說)女(汝),整理者注:“,疑從言,折省聲,即‘誓’字。,不識。”王寧讀爲“折”,解“”爲“燬”,讀爲“毀”,云:“‘折毀’本是損壞、破壞義,引申爲誹毀義,《孔叢子·陳士義》:‘雖然,古之賢聖豈有似子者乎?吾將舉以折毀子者。’”[13]說,《廣雅·釋詁》:“説,論也。”按:與上文功作相對而成辭,“功作”有封賞,若玩忽職守,婪貪敗德,則以“”論汝也。
    有女(汝)隹(唯)(沖)子,余亦隹(唯)(肇)(稽)女(汝)惪(德)行隹(唯)㝅(穀)眔非㝅(穀):整理者“行”下點逗號,茲作一句讀。,整理者讀爲“耆”,引《周頌》“耆定爾功”,毛傳:“耆,致也。”按字應讀爲“稽”,[14]《易·繋辭下》“於稽其類”,注:“稽,猶考也。”《周禮·天官·小宰》“聽師田以簡稽”,注:“簡,閱也。稽,計也。”《周禮·天官·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注:“稽猶考也。”德行稽考乃周公定下的傳統,《書·酒誥》“丕惟曰:爾克永觀省作稽中德”,傳:“我大惟敎汝曰:汝能長觀省古道,爲考中正之德,則君道成矣。”其實“省作”謂審查(或反省)作爲,“稽中德”謂稽考“德”之中與不中也,有如簡文稽考汝德行是善(穀)還是不善(非穀)。
    以上第九節。特別警示,先王“功多有厚賞,不迪有顯戮”,汝之功,汝之成就,朕有相應封賞;汝玩忽職守,婪貪敗德,則以“”論汝。依例稽考,警鐘長鳴。
    
    王曰:(攝),(敬)哉,(虔)聖(聽)乃命,余既明(啓)劼(毖)女(汝),亡(無)多朕言曰(茲)。女(汝)母(毋)弗(敬),【30】甚谷(欲)女(汝)寵乃服,弗爲我一人(羞)。【31】
    
    余既明(啓)劼(毖)女(汝):參簡1“劼姪(侄)(毖)(攝)”注引。
    亡(無)多朕言曰(茲):整理者注:“謂朕言如此,無以朕言爲多。”
    甚谷(欲)女(汝)寵乃服:寵,論者或讀爲“龏”。[15]寵,尊榮。《書·周官》:“居寵思危。”可以不改讀。整理者引毛公鼎:“俗(欲)我弗作先王羞。”句謂朕非常希望汝以受命職守爲尊榮。
    簡31句末有粗寫(今黑體)勾號,表示王之“劼姪(侄)(毖)(攝)”行文終結。
    以上第十節。特別勉勵,汝虔敬乃命,朕非常希望汝以受命職守爲尊榮,朕當欣慰。不要讓朕失望。
    
    隹(唯)九月既望壬申,王在蒿(鎬)京,各(格)于大室,即立(位),咸。士兼右白(伯)(攝),立才(在)中廷,北鄉(嚮)。王乎(呼)乍(作)冊任冊命白(伯)(攝),(且)。【32】
    
    王在蒿(鎬)京:整理者注:“鎬京,宗周。《世本》‘懿王徙於犬丘’,《漢書·地理志》云在右扶風槐里縣……懿王時‘犬丘’似爲‘離宮別館’,冊命場所依然多在宗周鎬京。”按:“離宮別館”云云,幷無實據,茲闕。
    各(格)于大室,即立(位),咸。士兼右白(伯)(攝),立才(在)中廷,北鄉(嚮):兼,整理者隸作“疌”,論者指出原簡字形與曾侯乙墓竹簡形體非常接近。[16]曾簡該字多例,整理者指出與金文舊釋為“溓”的字聲符相同,如何隸定尚有分歧。[17]士兼右白(伯)(攝),整理者注:“右者爲‘士疌’。《堯典》皋陶作士……士卑不嫌與君匹敵。”按:“士卑”云云,過於曲說!“士兼”依例爲人名,其“右白(伯)(攝)”,如下引益公、榮之“右”例。相關冊命儀式整理者引詢簋銘文:“唯王十有七祀,王在射日宮,旦,王格,益公入右詢。”(《集成》4321)師詢簋銘文:“隹元年二月既望庚寅,王格于大室,榮內右詢。”(《集成》4321)
    王乎(呼)乍(作)冊任冊命白(伯)(攝),(且):整理者注:“,金文多作‘𠭯’形,句首語詞。楊樹達說《費誓》‘徂茲淮夷、徐戎并興’,‘徂’即金文‘𠭯’字,讀爲‘嗟’……王曰‘’收束全篇。”整理者句讀“(攝)”下點冒號,加引號。“”是否爲王曰,王寧提出質疑:“簡32全文均陳述王冊命伯攝的經過,并沒有引某人的語言,也沒有‘曰’或‘王曰’的字樣,且單用一個句首語詞的‘嗟’作全篇結尾,甚覺怪異。”王寧解“”爲“且”,云:“‘王呼作冊任冊命伯攝且’,相當於說‘王呼作冊任冊命伯攝焉’。”[18]
    按:讀爲“且”,謂“攝”經冊命且字稱“伯攝”也。且字之“伯”是以法的形式確立“攝”的政治地位,同時也是以法的形式規定以“攝”爲宗一系家族社會地位。周代且字之禮,筆者討論過郭店簡《五行》中的相關內容,[19]不妨再次解說如下:
    郭店《五行》簡37:“共(恭)而尃交,禮也。”馬王堆漢墓帛書《五行·傳》第270行:“伯者辯也,言其能柏,然笱(後)禮也。”整理者注:“伯、柏、博,疑皆讀爲泊,澹泊亦即恬靜之義。”[20]龐樸《校注》云:“似與文意不恰。”[21]
    按:帛書《傳》之“伯”、“柏”,“柏”亦“伯”也。《儀禮·鄉飲酒禮》“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鄭注:“旅,序也……某者,眾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別之。又同則以且字別之。”賈疏:“眾賓之內有同姓,司正命之則呼伯仲別之也。云又同則以且字別之者,爲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則以某甫,且字別之也。”《儀禮·少牢饋食禮》“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鄭注:“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爲諡。《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諡與族,公命之以字爲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據此知帛書《五行》之《傳》乃以饋食禮解《經》,“伯者,辯也”,應讀爲“伯者,別也”,如賈公彥疏“正命之則呼伯仲別之也”。只是此《傳》亦過於簡略,可據上引鄭注理解爲:伯某、叔某、季某者,別也,言其能別伯某、叔某、季某,然後可以依於禮也。鄭注既解“伯某”爲“且字”,知《傳》以“伯者,辯也”解《經》之“甫”,是很準確的。
    簡文作爲冊命之“”,解爲且字之“且”,有待更多辭例,值得深入研究。
    以上簡32單列,記冊命儀式,置於正文之後。師詢簋“唯元年二月既望庚寅,王格于大室,榮內右詢”亦置於銘文之末。從文章結構上說,本例視爲後序可也。《攝命》與師詢簋銘背景相近,行文風格相類。
    現在再來看簡3“王曰:(攝),今余既明命女(汝)曰:(肇)出內(納)朕命,(且)。”句謂既經冊命,始以且字稱“伯攝”出納朕命也。由此可知,《攝命》計10節正文,是“王”在冊命儀式上發表的“劼毖”訓誡。
    
[1]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
    [2] 已有論者讀由爲“胄”。參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簡八<攝命>初讀》,http://www.bsm.org.cn,18/12/03。筆者笨拙,讀“簡帛論壇”不知道翻頁。近日讀到學者文章所引,上簡帛網查找,才翻頁讀過論壇高論,幷據以訂正拙稿。
    [3] 與汝,程浩下屬讀“與汝曰”,茲從整理者句讀。程浩:《清華簡第八冊整理報告拾遺》,紀念清華簡入藏暨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成立十周年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清華大學,2018年11月,第87頁。
    [4] 程浩句讀作“我小人唯由民”,云:“‘民’或字應上讀,‘亦義若時,我小人唯由民’乃是王本人發出的感慨。”未可從。同上引程浩《拾遺》。或以“有(又)曰:之余一人害(曷)叚(假)”爲句,亦不可從。參王寧《讀札》。
    [5] 整理者依“不”本音本義釋文,不出注。有通讀之難。
    [6] “奉”一般用以下奉上,《書·胤征》“今予以爾有衆,奉將天罰”,傳:“奉王命行王誅。”若解爲天子高奉“攝”,恐難以爲說。
    [7] 王寧:“仇”後之字整理者缺釋。從字形上看,此字上從艸,下面當是“訢”或“訓”,似乎更接近從“訢”,即從艸訢聲,此處疑讀爲“恨”。訢(上博五.競7) 訓(攝命06)
    [8] 參簡14“肇悽(濟)”注引。說明:筆者初稿讀悽爲“齊”,已參考論者說作改訂。
    [9] 《周禮·秋官·校人》注引《世本·作》篇。
    [10] 《說文·序》。
    [11] 《說文》井,“伯益初作井”。
    [12] 《六家詩名物疏》卷九引《世本》。
    [13] 同上引王寧《讀札》。
    [14] 參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簡八<攝命>初讀》,http://www.bsm.org.cn,18/11/18。
    [15] 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簡八<攝命>初讀》,http://www.bsm.org.cn,18/12/01。
    [16] 簡帛網簡帛論壇《清華簡八<攝命>初讀》,http://www.bsm.org.cn,18/11/30。
    [17] 參劉信芳《楚系簡帛釋例》所引諸說,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29-131頁。
    [18] 同上引王寧《讀札》。
    [19] 劉信芳:《簡帛<五行>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187頁。
    [20]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馬王堆漢墓帛書》〔壹〕,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21頁,第27頁注58。
    [21] 龐樸:《帛書五行篇研究》,濟南:齊魯書社,1988年第2版,第6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月5日10:2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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