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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卌

http://www.newdu.com 2019-02-11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南陽大守掾史宛邑令聞安眾侯劉崇謀反欲入宛邑城先發吏民杜城門距射崇等      ESC:1A
    本簡完整,與西汉末年安眾侯劉崇討王莽“謀反”有關,此事學者有論[1]。字迹、尤其是下段比較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2]。今案“關”字不确,應釋作“閉”字。“杜關城門”不便理解,《漢書》卷卅六有“杜閉群枉之門,廣開眾正之路”的議論,可旁證“杜閉”之說可以成立。
    簡2.吏雖手殺人除其罪其斬捕渠率者又予購如列其溉出界能隨斬捕購賞半之長相不在而丞將    ESC:5A
    本簡完整,購賞令冊。《集釋》之“校釋”文字(第七冊第734頁)有“‘予’原釋文作‘子’,據圖版改”。今案,原本釋文正作“予”,非作“子”字。又釋文之“部”左側明顯是“言”部,應釋作“詣”字;“今”字,應釋作“令”字。漢簡有“詣吏”詞,“令、長、相”與“丞”皆為官名。
    簡3.衣直卅 ESC:21
    本簡下殘,與它簡構成當谿隧“守衙簿”,即“守御器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字左部是“镸”,應釋作“髹”字。
    簡4. 月奉九百  其四百五十畢
                       定受四百五十    ESC:28
    本簡上殘,俸錢簿。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八”字不妥,應釋作“七”字。
    簡5.出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給常隧長陳鳳六月食五月壬辰卒張孝取    ESC:33
    本簡完整,稟食簿。“常”後一字,因為字體書寫有點草,原釋作“穴下鬼”,《集釋》作“宀下鬼”。今案,與本簡同一隧名的還有簡ESC:46,兩釋均不妥,應釋作“寬”字。金關漢簡73EJH1:12B記有“常寬隧”,亦屬於卅井候官,時間是神爵二年,可旁證助釋。
    簡6.累胡隧卒陵  六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  五月壬辰橋霸取    ESC:36
    本簡完整,稟食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橋”字有點怪異,本簡“橋”字二出,上、下兩字差異明顯。第一個“橋”字從“鳥”部,左部殘泐,可作“□”。
    簡7.出粟九石一斗少  給南界候長李立六月 ESC:45
    本簡下殘,稟食簿。釋文《集釋》之“□”原本未釋讀。今案,《集釋》補“□”,可從,唯參照簡ESC:41文例,應釋作“五”字。
    簡8.教勑裦等得私去署空隧不以時發舉賜前已坐劾岑 ESC:53
    本簡完整,教敕文書。字體草率,《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本簡“令”字上、下二見,其中下面的“令”字因上面“岑”字豎筆干擾,與前的“令”視作一個字。“岑令”和解?因為簡牘中“令”“今”二字易淆,用在本簡下面的“令”字應釋作“今”字。
    簡9.     弟大男□年十七
    鄣卒史  弟使男正年十四   用穀石三斗三升少
             姊大女為年廿                         ESC:55
    本簡完整,卒家屬稟名籍。字迹殘泐,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惕”字左側顯然是“貝”部,應釋作“賜”;本簡“正”字二見,不可能一家二人的名字相同,即大女之“正”應釋作“自”字;“十”字,應釋作“七”字。
    簡10.□狀   所曰得韋郅門外地並    ESC:58
    本簡上殘,字體草率,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韋郅”二字,應釋作“來邸”。
    簡11.印在所千人憲行丞事敢告    ESC:59
    本簡上殘,官文書之轉移公文用語簡,所剩文字為吏名+人名部分。字體草率,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印”作為人名不妥,可釋為“卬”字;“在所”,應釋作“左部”。
    簡12.問五官掾廣地月即□□ ESC:60
    本簡下殘,墨迹殘泐,字體草率,原釋文“問”作“□”,“月”字以後用省略號。《集釋》補釋文可從。另“”字兩釋文均不妥,應釋作“閏”字。
    簡13. 居器簿                            ESC:62A
    卿千二百卅
    王卿千一百一十 卿千一百卅 九百
    李卿八百六十    景卿千一百廿                ESC:62B
    本簡完整,AB面,自名為“居器簿”。A面“關”字,可存疑。B面書五人與不同錢數,其中“郭”字左上部明顯是兩筆,應釋作“鄭”字;“糺”字作為姓氏,應釋作“紀”字;“全”字,應釋作“今”字。
    簡14.今又當扁書次東部元
    使持詣前不敢久留□勿□還 ESC:63A
    本簡上、下殘,私人書信。字迹漫漶,《集釋》釋文之“今又”“部”,原釋文作“具文”“隧”,《集釋》釋文可從。今案“為”字,可釋作“寫”字;“元”下還可補一“□”;“留”下可見四字,原釋之“勿”可從,只是位置不妥,四字應釋作“難幸勿遲”。
    簡15.□頃入□□□得毋有它叩□
    □拜白掾掾 ESC:63B
    本簡為上簡B面,私人書信。字迹漫漶,《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一“掾”字,二“掾”字為習字後書,可從。“得”前二“□□”,不僅可據書信例可補,且字體清楚就是“起居”二字;“叩□”其間還有重文號,應釋作“叩頭叩頭”。
    
    初稿於2018年8月19日,2019年2月1日校核。
    
[1] 謝桂華:《漢簡草書辨正舉隅》,《簡帛研究》第3輯,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 年;劉樂賢:《金關漢簡中的翟義同黨陳伯陽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1期。
    [2]《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本簡出額濟納旗卅井次東隧,“文物本”未錄,“原本”之釋文見中華書局本。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2月8日11:5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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