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吏影响基层社会安定 缺吏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县廷难以维持地方秩序,《里耶秦简(贰)》中记载了迁陵县数起严重的治安事件。简9—3241显示有“群盗行”的现象。简9—32反映有“反寇”攻“离乡亭鄣”,而吏卒只能“各自备守”的情况。简9—2287则记载有人“反寇迁陵”,且有属邦候和候丞与之战,候丞死的事件。简9—1112则记载迁陵县唐亭旁有一伙三十人的“盗”,而唐亭以“壮卒少”为由,认为不能实施追捕。另有一条残简9—557,大概描述了迁陵本地的土著去盗寇黔首徒隶,而黔首徒隶无吏卒保护。犯罪者应是了解迁陵县缺吏,无人保护县民,才敢实施盗寇抢劫行为。 除迁陵县以外,文献还有不少秦地方治安状况不佳的记载。《史记》载黥布率领骊山之徒“亡江中为群盗”,彭越“常渔钜野泽中,为群盗”,刘邦因避役而隐匿于芒砀山时,沛中子弟“多欲附者矣”,而沛县官吏对此事似乎毫无反应。秦首都地区的治安状况也十分堪忧,《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为微行咸阳,与武士四人俱,夜出逢盗兰池,见窘,武士击杀盗,关中大索二十日。”有秦一代,治吏之法甚严,于缉盗一项尤为重视。慑于刑罚,只要县廷有足够的力量,就会坚决镇压这种扰乱地方秩序的现象,但从文献记录看来,从首都到地方,县吏对于这些地方上的“盗”均未能有效打击,与迁陵县廷的表现大体相类。以往的研究多将地方治安事件频发归咎于秦政苛暴,以致引起人民反抗,而结合目前秦简反映的秦县情况来看,缺吏应该也是导致出现问题的因素之一,因为缺吏,县廷没有足够的力量维持治安,盗贼蜂起,最终引发大规模叛乱。 明人刘基曾在《郁离子·抟沙》中这样形容秦朝以来国家的基层治理:“以力聚之,犹以手抟沙,拳则合,放则散。”国家能否团聚百姓维护地方秩序,取决于聚合的“力”是否足够,县吏是国家权力的末梢,当秦在地方上缺少足够的县吏,国家集权的力量就会被削弱,地方秩序就分崩离析,最终将秦帝国葬送。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