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吕西亚斯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与雅典官员的道德规范 据《雅典政制》记载,当候选人完成对其法律资格的审问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人后,主持审查的官员就会对在场的观众提问:“有谁想要对这个人提起控诉?”(37)如果有人提出指控,主审官员就请他当场发表控诉陈辞,等到候选人进行申辩之后,陪审员(或者议事会议员)再进行表决。(38)这样看来,整个任职资格审查的过程就像是一起普通的诉讼审判,提出控诉和进行申辩都以发表演说的形式展开。尽管如此,二者之间仍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39)在此值得指出的是,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在任职资格审查中,并不存在开庭传唤和预先审查,(40)除了候选人有可能会被取消当年的任职资格外,无论是提出控诉的一方,还是候选人本人,都不会因为最后的结果而遭受任何惩罚。(41)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像汉森所认为的那样,“资格审查除了否决候选人的作用外似乎没有其他效力”?在上文中,我们已经根据“考核项目清单”,对汉森的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接下来我们将对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进行分析,再次对此做出回应。 现今保存较为完整的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共有4篇,(42)皆归在阿提卡演说家吕西亚斯的名下。(43)在这4篇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中,既有为辩护人所写的,也有为控诉一方而创作的,虽说都是讼争中的“一面之辞”,却为我们探讨任职资格审查程序在雅典人的日常实践中如何发挥其政治功能提供了史料上的支撑。从演说辞提供的证据来看,候选人对民主政制忠诚与否往往是双方关注的焦点,而候选人的公共与私人生活也同样成为任职资格审查考察的重点。 在第26篇演说辞《诉欧安德罗斯》中,作为起诉人,演说者对欧安德罗斯的指控主要集中在后者曾经在三十寡头统治下在雅典城内担任过某些职务,如欧安德罗斯有可能是骑兵的一员,或许曾在寡头制的议事会中担任议员,同时演说者还浮光掠影般地提及对手曾经试图颠覆民主制,且犯有逮捕、处死雅典公民的罪行。(44)类似这些指控,同样出现在其他3篇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中,围绕当事人在三十寡头统治期间担任的职务与所作所为而展开。(45)此外,起诉者也不会放过对候选人私人以及其他公共生活的攻击。在吕西亚斯第31篇演说辞中,作为现任议员,演说者对即将担任下届议员的费隆提出起诉,控告后者逃避道德上的义务,在雅典内战时非但没有帮助民主派的流亡者反抗三十寡头的统治,反而置身事外,在内战爆发前夕带着财产离开阿提卡,成为奥洛波斯(Oropus)的一位侨民。通过指责费隆将个人的安全置于城邦的安危之上,演说者将公民对民主制与城邦忠诚的美德等同起来,从而向议事会展示,费隆在公共生活方面是不合格的。演说者同样也对费隆的私人生活进行控诉,指出他的母亲拒绝将自己的身后事交给亲生儿子来打理,为了能够得到体面的安葬,她反而愿意将安葬费托付给一个与她毫无亲属关系的人。在演说者看来,仅仅因为虐待母亲,费隆就应当被取消任职资格。(46) 对于候选人公共与私人生活的展示,不仅是起诉一方用来攻击对手的武器,同样也是候选人向陪审员(或者议事会议员)证明自己有足够资格担任官职的证据。在第16篇《为曼提塞乌斯辩护》中,演说者称,“在任职资格审查中候选人理应就他的全部生活发表一番演说”。(47)这里“全部的生活”涵盖了演说者的私人与公共生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在父亲死后,演说者为两位妹妹置办嫁妆,慷慨地将遗产中占多份的田产分给兄弟,而他在与别人的交往中也不是一个爱惹事生非的人。就后者而言,演说者洁身自好,不愿与那些整日掷骰子、饮酒,过着放纵生活的雅典青年为伍,并因此受到后者谣言的攻击;此外,他从未卷入过令人蒙羞的私人或公共诉讼;最后,在一系列军事活动中他热衷于执行城邦下达的命令,在面对危险时英勇无畏。(48)通过以上演说辞中所显示的这些特征,我们不难看出,“考核项目清单”意在考察候选人的法律资格,而资格审查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讨论和演说,则往往超出了法律资格所限制的范围,转而强调候选人应当具备的道德规范。 在演说辞中,符合城邦原则的公共与私人生活,以及对民主制的忠诚俨然成为内战后雅典民主政体中公民能否担任官职的一种制度要求。然而演说者的这种看法是否能够在制度保障下得到切实的执行,还是更多地停留在观念层面,我们很难做出评判。虽然公元前403年经历内乱之后,许多雅典精英由于之前支持三十寡头的行为而丧失了担任官职的资格,但是我们同样发现,仍有不少支持过三十寡头政权的人在重建的民主政制中担任官职。(49)此外,即使一名候选人曾经有过参与寡头政变的经历,并且恰好没有通过任职资格审查,我们也不能就此认定他是因为对民主政制不忠而失去了担任官职的资格。(50)同样,在为自己辩护时,演说者会提出资格审查应该关注候选人的全部生活,但是这并不是在援引法律条款,而只是为逃避指控所使用的一种修辞策略。(51)无论任职资格审查的最终结果如何,从演说者的角度来看,道德规范,尤其是对民主制的忠诚都是控辩双方共同认可的一个颇为值得谈论的话题。这促使我们思考,这些有关个人生活经历与政治立场的展示,用在这些即将成为官员的人身上有多少必要性,又会起到怎样的政治和社会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在任职审查中无论起诉人还是候选人并不会因为败诉而遭受任何惩罚,也许正是基于这一点,候选人在三十寡头统治下的行为表现才会成为所有存世的吕西亚斯任职资格审查演说辞中的重要话题。(52)因为在内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全体雅典人宣誓,“不再记起旧日的伤害”(mē mnēsikakein),(53)这就意味着在民主政制重建之后的法庭上,一个人如果针对对手之前所犯下的罪行提出起诉,将很可能触犯大赦誓言,祸及自身,(54)然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因为其自身的特点,却为那些想要复仇以及试图通过回忆过去的伤害而实现正义的人,提供了可以规避大赦誓言限制的较为可行的程序和机制。一些学者也曾指出,在任职资格审查中对于候选人的政治立场的指控,很可能会被视作是针对大赦的一种例外情况,因而并不受大赦条款的约束,而对候选人在三十寡头统治期间公共与私人生活的描述,则是在任何诉讼中,都被允许使用的“品格证据”。(55)在古代雅典,有关诉讼当事人个人生活经历与公民义务的内容常常出现在各类诉讼演说辞中,被演说者用来塑造自己和对手的道德形象,这些内容往往与诉讼案件无关,更多是发挥一种修辞策略的作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同于其他诉讼,在任职资格审查程序中对候选人个人道德规范的强调,有其自身的正当性。在雅典政体中,公民权以及与之相符的生活方式既是政治参与的首要前提,同时也成为约束政治参与的机制。(56)可以说,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的“指控—辩护”环节为内战后雅典人彼此之间的交流提供了机会和平台,让他们能够在民主政制重建之后,探索城邦如何在新的规则下运行,以及通过演说中对候选人道德规范的讨论,形成民主政体下有关公民具体含义的共同认识。正如在第31篇《诉费隆》中演说者所指出的,能够担任官职的人,并不应当是那些只是凭借出身就成为公民的人,而应当是那些不仅拥有公民权,而且将全部身心投入在这方面的人。(5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