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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雯:文化变迁的"中间地带"——基于改土归流背景下纳西族与他留人殉情传说的讨论[1](3)

http://www.newdu.com 2019-04-23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杨晓雯 参加讨论

    三、比较视阈中的婚恋习俗与文本建构
    把他留人的婚恋传说和传说反映的习俗相联系,女子串男子“青春棚”向男子串女子“青春棚”的转变,说明女子在婚恋关系中由主动择偶变为被动等待,可视为女子择偶主动权和自由度的丧失。刘亚虎认为这种“考验”原型“可能是对偶婚走向一夫一妻制、‘从夫居’代替‘从妻居’的过渡阶段里,母权制传统反对新出现的父权制婚姻的某种方式。”[15]黄大宏也提出此类故事正是“母系制度晚期婚姻制度、婚姻习俗演变的历史证明”[16]。
    联系当时的社会背景,择偶主动权的转移与“改土归流”后妇女地位的降低不无关系。杨福泉教授在分析丽江纳西族“殉情”现象时,注意到女性殉情者远远多于男性,他认为这种现象与清朝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有直接关系。流官政府以儒家礼教和内地汉俗为标准,对夷地进行大规模、强制性的移风易俗,包办婚姻制日益强化。强制性的移风易俗政策使得纳西族的婚恋习俗形成特殊的二元婚恋形态——“婚前恋爱自由,婚姻不自由”,这是造成纳西族青年男女殉情的关键因素。[17]赵省华(EmilyChao)的研究也表明,纳西族的殉情成为一种普遍习俗是1723年清朝在丽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之后,尤其是1780―1949期间,殉情现象在纳西族青年妇女中快速蔓延,清朝的统治使纳西母系体制中相对平等的两性体制系统发生了转化。他认为,“纳西人的自杀是本土文化的‘剧本’和汉文化的‘剧本’的冲突而引起的”。而根据洛克和顾彼得的叙述,汉人统治丽江后,婚前性自由以秘密的方式得以残存,而且这不仅限于纳西族,是丽江区域内的通则。[18]虽然没有更多资料证明他留人“婚前恋爱自由,婚姻不自由”的现象,但是根据其传说和洛克、顾彼得二人的调查,可以判断他留人在大规模的移风易俗活动中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
    为了说明汉族的介入对纳西人本文化造成的影响,赵省华(Emily Chao)和杨福泉都注意到了引入永宁纳西族摩梭人为参照加以比较。由于清代中央王朝施行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政策,永宁成为内域仅存的几个未实施“改土归流”的地区之一。因此,永宁的摩梭人以母系制家庭为主体的社会制度和暮合晨离的“阿夏”走访婚俗一直得以保留,男女交往有相当大的自由度。赵省华(Emily Chao)提到一个典型的事例:过去许多想逃避包办婚姻的纳西情侣用革囊渡过金沙江逃亡永宁。在过去的几百年中,有相当多的纳西人陆续迁往永宁定居。从女性社会角色的转换来看,摩梭少女的地位是随着她生理的成熟和开始成为族群再生产者的角色而提高的;而纳西女性则完全相反,妇女地位的急剧下降始于婚姻生活的开始。“在某种意义上,两种文化准则——纳西传统的准则和法定强迫的汉族准则的存在会在某种情况下导致青年男子的利益和青年妇女的利益发生冲突。一方面,青年男子为获得男子身份而需要情人,而另一方面,如果未婚女子怀孕了,她们就会丧失名誉甚至生命。”[19]可以说,在1723年“改土归流”实施和汉人移民活动日渐频繁的背景下,地方土著不得不面对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再创造。
    滇西北地带番夷杂处,形成了南北高山纵谷的地理结构,其政治、文化体系既有固有的传统,又受明清帝国推动的相关制度的影响,地理及文化状貌极为复杂。丽江纳西族和永宁纳西族摩梭人作为处于同一地理和行政区域内的两个族群,成为学者们考察“夷汉融合”状态具有对比意义的群体。笔者认为,在当前已有的“纳西—摩梭”一个民族两个支系婚俗对比研究框架中,引入他留人为参照;或者在因殉情传说的相似性而产生对比意义的“纳西族—他留人”研究框架中,引入摩梭人作参照,较之非此即彼的极端案例,应该更能反映长期“夷汉融合”带来的文化接触和变迁的“中间式”与“过渡式”的存在样态。
    杨福泉教授注意到,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远近,决定了土著族群受汉文化辐射并发生涵化的程度。永宁和四川盐源地区的摩梭人由于未纳入“改土归流”的范围,其婚姻古俗得以保留;而丽江纳西族和他留人则不同程度地卷入了“以夏变夷”的政治文化运动中。“以丽江坝区为中心的婚姻性爱习俗的变迁是随着汉文化的不断渗透而产生的。越远离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丽江坝区,这种变迁就越显薄弱,形成一个类似由强趋弱的磁场辐射圈。而殉情则是集中发生在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丽江。”[20]丽江县城、坝区与边远山区受汉文化的涵化程度也不一样。清末到建国期间,县城的殉情人数并不多,杨福泉教授认为这与丽江县城的居民大多是明清时期从汉地迁来的移民,不存在如其他纳西族地区一样的传统文化与清代输入的汉文化的冲突;丽江坝区和近郊的“殉情”现象就远远高于宝山乡、奉科乡、鸣音乡等边远山区。可以说,越是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受汉文化的辐射就越少,“殉情”现象也就少得多;反之亦然。依据封建时期汉文化影响的深浅程度,不同地域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格局。
    连瑞枝在《山乡政治与人群流动》一文中指出,滇西北在整个西南具有“缓冲地带”的意义,“云南与吐蕃的缓冲地带经历了一段由大理往北漂移到丽江的过程,这主要和明朝的边区治理有关。”又“以丽江、永宁、北胜为厄塞”[21];而北胜州位居蜀滇交界,不仅是大理北方之藩篱,也是边陲重地。清代永胜地方志书乾隆《永北府志》载:“永郡在金沙江以外,界接吐番。……南连宾邓,北拒番彝,东至元谋,西通鹤丽。作大理之藩篱,引控诸土司;为武姚之屏蔽,地交乎滇蜀。人杂汉夷,边陲重地,览兹图者,慎勿忽焉。”[22]
    可以说,他留人世居的北胜州处于滇西北的“中间地带”或“缓冲地带”;他留山作为北胜州的“东郊”,远离政治文化中心,属于“夷地”;从文化的“夷汉融合”角度而言,他留人又处于族群文化变迁的“中间地带”。因此,他留人不可避免受到“改土归流”影响,同时又保留了大量的土著文化因素。可以想象,“夷”与“夏”的互动一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夷汉融合”不可能一蹴而就。实际上,对他留山实际的统治者——高土司的“改土归流”本身就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明洪武十七年(1384),永胜改府为州,就已设流官;但是直至600年后,光绪三十四年(1908),才彻底“改土归流”,由此带来的“夷”与“夏”互动则更为漫长而复杂。相对丽江坝区纳西族,他留人受“改土归流”的影响小一些,“夷汉融合”的结果最后极有可能就是“汉”融于“夷”,形成一个特殊的族群——他留人。如黄彩文教授关于他留人形成的看法:“他留人的形成就是物质发展程度较高的部分内地汉族,杂居于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后而融合于物质发展程度较低的民族的典型例子。”[23]可以说,融合了汉文化与土著文化的他留文化具有杂糅性以及“以夏变夷”的不彻底性。笔者认为,他留人的婚恋习俗传说正是这种杂糅性与不彻底性的反映。
    改土归流后纳西族中存在的“婚前恋爱自由,婚姻不自由”的二元婚恋形态同样符合他留人的情况。《老梅树》和《巴长马》的传说中体现出来的“抗争”“殉情”“妥协”等主题折射了他留人面对强制性的“以夏变夷”移风易俗政策的反抗与斗争的过程。不过,将纳西族和他留人“情死树”殉情传说作比较,发现其逻辑起点并不一样:纳西族的“殉情”传说认为,年轻人的恋爱、婚姻传统原来是自由、自主的,转变为封建包办婚姻后,才出现了“山楂树”下的殉情;而他留人的传说则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古时候他留人的婚姻是包办买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男女的终身大事牢牢掌握在父母手中,没有丝毫自由。高昂的婚姻成本使得男女相约于“老梅树”下殉情而亡,于是婚俗始变为后来所见的自由、自主的状态。在纳西族的传说中,“殉情”是结果;而在他留人的传说中,“殉情”则是条件。相形之下,纳西族的“情死树”传说更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更具有逻辑性。不过,笔者认为,不能就此武断地判断他留人的传说缺乏逻辑性。传说是“历史的故事”[24],其功能在于“阐释”——对当下不合理的、缺乏逻辑的、需要说明的现象进行解释。因此,纳西族“情死树”传说需要对严苛的封建婚姻制度中的“殉情”现象进行解释;而他留人“老梅树”的传说则需要对自由、自主婚恋风气的由来进行阐释,因此出现了其传说中最早的婚姻形态是包办婚姻这种不太符合历史逻辑的表述,但却暗合了传说的特点——传说总是为当下服务,其表述具有一定的情境性,总是处于选择性的建构中。
    除了从传说自身特点角度进行分析,如果联系当时“改土归流”的社会背景,笔者认为,他留人不太符合逻辑性的“老梅树”传说却恰好反映了“以夏变夷”“夷汉融合”的过程中,汉融于夷,封建包办婚姻最终未能取代自由婚俗的历史记忆。可以想象,这个过程一定充满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殉情”以及砍树而树流血等情节正是对这种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激烈冲突的历史记忆的折射。
    从理论上讲,冲突的结果是自由婚恋传统最终在他留人社会生活中占了上风,未被封建包办的婚俗所代替,但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他留人的婚俗也一定会不同程度留下汉文化的影子。实际上,结合传说,对他留人的恋爱及婚姻家庭形态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其婚恋习俗体现出的杂糅性和“不彻底性”正是在“夷汉融合”背景下,文化呈杂糅过渡的中间状态的反映。1962年较早对他留人的婚姻、家庭做实地调查的汪宁生教授对他留人的婚姻形态做了初步分析,他认为“他鲁人婚姻的最大特色就是一对配偶婚及不稳固的结合”,而且在这种配偶婚家庭中,“由于有一部分妇女终身过自由性生活而永不正式结婚,以及离婚之普遍及离婚或夫死后子女必须随母回娘家的习惯,使得大量实行夫方居住和父系传递的家庭之外,还有一部分按母系传递的家庭,另有一部分家庭交替地实行父系和母系,这种父系和母系交错存在的情况,在他鲁人的亲属称谓中也有所反映。”[25]汪教授在其论文的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为什么生产水平和社会制度相同,周围汉族实行一夫一妻制,他留人的氏族也已瓦解,而他留人还保持原始的对偶婚制?为何他留人的对偶婚家庭又会出现母系和父系交错存在的情况?他留人的婚姻既不同于永宁纳人的“阿注”对偶婚和母系家庭,也不同于纳西族的一夫一妻制及父系家庭,它正好处于两者的中间状态。从女子串棚子变为由男子串棚子,说明女性主体地位及独立性的丧失,在婚恋中主动变为被动;过“七关”但又不能随便发生性关系,自由串“青春棚”,最终却又得确定与某一人结婚;与某人结婚,但离婚又很自由。笔者认为诸如此类矛盾之处及文化的杂糅性都与他留人社会在“改土归流”运动中,“以夏变夷”的不彻底性有关,不同程度地反映着“夷汉融合”的历史过程的复杂性与过渡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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