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公布的清華簡《攝命》,記載周王對王室成員攝的誥誡、冊命之辭,學者雖對是篇性質及所涉史事情況有所爭議,[1]但均指出其具有西周中晚期語言色彩,價值重大。關於簡文,整理者已作出很好的釋讀,但因其文意晦澀,且內容多首見於世,很不好讀,故仍需做大量工作。筆者不揣鄙陋,結合《尚書》諸篇章及彝銘材料,選取《攝命》第六段進行重新釋讀,以求教於方家。《攝命》中第六段簡文云: 王曰:攝,已,汝唯沖子,余既明命汝,乃服唯寅,[2]汝毋敢滔滔。[3]凡人有獄有,[4]汝勿受幣,不明于民。民其聽汝,時唯子乃弗受幣,亦尚辯逆于朕。凡人無獄無,廼唯德享,享載不孚,是亦引休,汝則亦受幣,汝乃尚祗逆告于朕。[5] 汝勿受幣 勿,同“莫”、“無”,用在句中表示表示禁止。《攝命》其他段落中也有此種用法的“勿”,如“雖民攸協弗恭其旅,亦勿侮其童”,“勿䌛之庶不訓(順)”。金文中常見“勿廢朕令”,“勿”用法同于此。 受幣,整理者指出:“《周禮·大司寇》云兩造‘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簡本‘幣’功能與‘束矢’相當,‘受幣’則謂受理獄訟。”并謂整句話大意是“有獄訟之事不明,則勿受理,而使上告于朕”。按,此解釋甚牽強。本句及下句開頭分別說“凡人有獄有”、“凡人無獄無”,則涉及兩種不同情形,即有獄訟之事和無獄訟之事,并未區分所謂“不明”與“明”之訟事。若按整理者解釋,則後半句文意便無從落腳。另外,《周禮·大司寇》“入束矢於朝”,以及西周晚期六年琱生簋銘文“公厥稟貝”(《集成》04293)均顯示,西周時期獄訟之事訴訟雙方需要交納訴訟費。如此,將此處之“幣”理解為訴訟費便和實際情況相反。 因此,此處“受幣”當非指受理獄訟。幣,《說文》“帛也”,泛指束帛一類的禮物。“受幣”之事多見於禮書,為覲禮、聘禮等禮儀中必不可少的環節。這里的“幣”當指訟事相關人員送給王官攝的禮物,具有私人屬性,區別于公事中至於朝的訴訟費用。《儀禮·覲禮》:“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幣。”賓客致使者之“幣”也屬於私人賜贈,不用上交上級。西周時期,官員間“致幣”、“受幣”之事常見,為何此處王告誡攝“勿受幣”?當是由於所涉事宜乃刑獄之事,極為特殊(詳見後文)。 不明于民 西周中期牧簋銘文:“牧,汝毋敢(弗)(帥)先王作明型,用雩乃訊庶右(有),毋敢不明不中不型。”(《集成》04343)牧之職事亦與訊訟相關,銘文中“不明”或即此處“不明于民”。 民其聽汝 其,《經傳釋詞》“猶‘將’也”。《尚書·盤庚》“天其用我命于茲新邑”、《尚書·牧誓》“予其誓”、《尚書·金縢》“惟朕小子其新逆”、《尚書·康誥》“爽惟天其罰殛我”、《尚書·召誥》“今天其命哲”、《詩經·豳風·七月》“其始植百榖”等“其”字用法均同此。本篇“汝其有斁有湛”之“其”,用法亦同此。 聽,簡本作“聖”,通“聽”。“聖”“聽”相通,簡文常見。唯整理者將“聽”釋作“治獄”,不甚妥當。按,文獻中“聽”表示“治獄”的用法,皆是“聽”后加“獄”、“訟”等抽象名詞,未見跟人。此處“聽”應當釋作順從。《國語·周語下》:“神是以寧,民是以聽。”韋昭注:“聽,從也。”《逸周書·周祝》:“被之以刑,民始聽。”孔晁注:“聽,順。”《韓非子·五蠹》“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聽”亦表服從義。“民其聽汝”意謂攝如涉及獄訟之事,則應當勿受幣,如此民才會順從。 時唯子乃弗受幣 時,通“是”,這。“時唯……”句式見於《尚書》。《尚書·雒誥》:“汝乃是不,乃時惟不永哉。”偽孔傳:“汝乃是不勉為政,汝是惟不可長哉。”《尚書·多士》有“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時惟天命”“非予罪,時惟天命”諸語,意皆同此。此句意謂民順從你,因你不受幣。 王強調攝不得接受私人禮物,當與獄訟之事的特殊性質有關。官員處理刑獄糾紛時,如接受私人贈賜,則會影響審理的公正性。其行為與賄賂相類。根據《尚書·呂刑》記載,西周時期在獄訟之事中特別注意防止賄賂行為。《尚書·呂刑》:“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偽孔傳:“言堯時主獄,有威有德有恕。非絕於威,惟絕於富,世治,貨賂不行。”這是說典獄之事止於貨賂行為。《尚書·呂刑》:“惟時庶威奪貨。”蔡沉《書集傳》:“惟是貴者以威亂政,富者以貨奪法。”曾運乾《尚書正讀》:“‘奪貨’,廣徵貨賂,猶上文言麗刑并制也。”《尚書·呂刑》“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貨”即鬻獄。此外,是篇還有“獄或非寶”的記載,強調賄賂之財不可取。彝銘中亦有表達杜絕腐敗、賄賂行為的誥誡之語,如西周晚期毛公鼎銘文云:“毋敢龔橐,龔橐廼侮鰥寡。”(《集成》02841)“龔橐”還見諸四十三年逨鼎銘文,後者作“雩乃訊庶有,毋敢不中不型,毋龔橐,龔橐惟又宥從,廼侮鰥寡,用作我一人咎”[6]。關於此短語涵義,學者認為與受賄有關。[7]因此,所謂“弗受幣”當指獄訟之事中不接受賄賂。 總之,根據《尚書·呂刑》等文獻記載,涉及獄訟之事的官員不應該接受私人饋贈,以妨礙聽獄過程中保持中正誠信,不偏不倚。[8]攝平時出納王命,擔任言官,需要親身參與刑獄審理,并亦有將獄辭告於王之職事。因此,王也特別要求其勿接受私人禮物,謀求私利。 亦尚辯逆于朕 尚,庶幾,命令副詞。該句句式與前文“汝其有斁有湛,乃余言,乃智(知)唯子不唯之頌(庸),是亦尚弗逢乃彝”一致。 辯,簡文作“”,整理者讀為“辯”,可從。辯,《說文》“治也”,這里指詳細審查斷獄之辭。《攝命》前文說:“雩御事庶百有告有。今是亡其奔告,非汝亡其協,即行汝。”可見,在涉及獄訟之事時,攝的職責是“奔告”於上。文獻表明,無論是受理獄辭,還是向上級(王)報告斷獄之辭,都需要仔細辨析,保證客觀公平、準確無誤。《尚書·呂刑》“獄成而孚輸而孚”,孔疏:“‘孚’,信也。‘輸’,寫也。下而為汝也。斷獄成辭而得信實,當輸寫汝之信實以言於王,勿藏隱其情不告王也。”這句話表明相關人員無論是斷獄成辭,還是報告于王,都應持“信”。從簡文來看,攝職事主要以傳令進言為主,無法確證其是否參與審理獄辭,因此這里的“辯”當理解成向王報告前仔細檢查斷獄之辭為妥。此工作實際上也是對司法公正的進一步維護。《尚書·呂刑》“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孔疏:“獄官不可盡賢,其間或有阿曲,宜預防之。‘僭’,不信也。獄官與囚者或作不信之辭,以惑亂在上,人君無得聽此僭亂之辭,以自疑惑。”這句話便說獄官作斷獄“不信”從而產生“惑亂在上”的不良後果。由此可見攝作為王的報告人對相關言辭進行審查的重要性。 逆,整理者釋為“迎”,可從。然文獻中“逆”作此用法時直接加對象,並沒有介詞“于”,因此與下文對勘,頗疑“逆”後面當闕一“告”字。“逆”的對象乃“言”,“逆告于朕”即向王報告治獄、決斷之辭。 廼唯德享,享載不孚,是亦引休,汝則亦受幣,汝廼尚祗逆告于朕 德享,即“享德”。 載,用法同上文“乃身載唯服唯明唯寅”之“載”,當從整理者說作句中語助。不,讀為“丕”,《爾雅·釋詁》“大也”。孚,《說文》“信也”。“享德”及“享信”均指人言。 引,長、久。《爾雅·釋詁》:“引,長也。”《尚書·梓材》“引養引恬”,偽孔傳:“能長養民長安民。”金文中常見“日引勿替”[9],“引”即“長”。休,《爾雅·釋詁》“美也”。《詩·豳風·破斧》“亦孔之休”,毛傳:“休,美也。” 祗,《爾雅·釋詁》“敬也”。 整句話謂凡人無有獄訟之事的時候,其言享德,享大信,因此能長久美善。在這種情況下,你才可以受幣,并恭敬地將這些言論報告給天子。理解這句話,需結合攝的職事進行考慮。《攝命》中涉及攝職事的有以下幾處:1.攝,今余既明命汝曰:肇出納朕命。2.今亦肩肱難(勤)乃事,乃事無它,汝唯言之司。3.小大廼有聞知弼詳。4.汝不廼是,唯人乃亦無智聞于民若否。可見,攝乃言官,主要涉及傳達王命,以及告言於王。傳世文獻中亦有相關記載:如《尚書·堯典》:“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北堂書鈔·設官部》引鄭玄注云:“納言,如今(漢)尚書,管主喉舌也。”姚氏偽傳云:“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於上,受上言宣於下,必以信。”孔疏:“此言官主聽下言納於上,故以納言為名。亦主受上言宣於下,故言出朕命。納言不納於下,朕命有出無入,官名納言,云出納朕命,互相見也。必以信者,不妄傳下言,不妄宣帝命,出納皆以信也。”又如,《詩·大雅·烝民》:“出納王命,王之喉舌。”鄭箋:“出王命者,王口所自言,承而施之也。納王命者,時之所宜,復於王也。”《周禮·大僕》“大僕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諸侯之復逆”,職事與之類似。又如《周禮·春官·內史》云:“掌敘事之法,受納訪以詔王聽治。”意謂掌管群臣奏事之法,接受并向王轉告群臣謀議。這里攝所告于王的言論,享德懷信,便是“時之所宜”,有利於王朝的言論。 總之,《攝命》此段乃王對攝所涉“納言”職事提出的要求。簡文圍繞“受幣”之事,區分“凡人有獄有”和“凡人無獄無”兩種情況:當涉及獄訟之事時,攝不能受幣,以保持公正,使之信於王;當不涉及獄訟之事時,人言享德、享信,美善長久,如此攝才能受幣,并將相關言論敬告於王。 附記:筆者在研讀《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過程中,深感《攝命》之重要,唯部分段落仍有討論空間,故嘗試在整理者意見基礎上進行疏證。然簡文極其艱深,筆者學力有限,草寫此札,戰戰兢兢,供同好批評。大量問題懸而未決,留待今後參正。是以為記。 [1] 關於《攝命》性質,學界目前有《囧命》說和“攝”是懿王太子夷王燮兩種說法。參見馬楠:《清華簡<攝命>初讀》,《文物》2018年第9期,第46-49頁;賈連翔:《“攝命”即《書序》“命”“囧命”說》,《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第49-53頁;程浩:《清華簡<攝命>的性質與結構》,《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第53-57頁等。 [2] 寅,《爾雅·釋詁》:“敬也。” [3] 滔,當依整理者釋作“慢”。參見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中西書局,2018年第118頁。 [4] “”字涉及獄訟之事,其具體含義學者爭議較大,本文暫從陳劍說,將其讀作“訟”。參見陳劍:《試為西周金文和清華簡<攝命>所謂“粦”字進一解》,《出土文獻》第13輯。 [5]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中西書局2018年,第111頁。 [6] 陝西省考古研究所、寶雞市考古工作隊、眉縣文化館楊家村聯合考古隊:《陝西眉縣楊家村西周青銅器窖藏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6期,第4-42頁。 [7] 李學勤:《四十三年佐鼎與牧簋》,《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51-54頁。 [8] 《尚書·呂刑》中有大量強調治獄原則的語句,如“爰制百姓于刑之中”、“故乃明于刑之中”、“簡孚有衆,惟貌有稽”、 “無簡不聽,具嚴天威”、“ 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等。 [9] 如西周中期簋銘文云:“孫孫子子其萬年永寶用茲王休,其日引勿替。”銘文釋讀參見吳鎮烽:《器銘文考釋》,《考古與文物》2006年第6期,第58-6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5月15日16: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