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在场是族际和谐的动力与导向 国家在场是族际和谐共居的动力与导向。案例村水族与苗族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方面而体现于日常生活层面的交往交流既促使两族的深度交融,也是两族联结的纽带,进而导致两族跨越自我与他者的社会及文化边界,并促成两族的和谐比邻共居。同时,体现在国家大一统思想、国家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强调、国家对民族和谐的长期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力倡导等诸多方面的国家在场表征,既是族际和谐共居的重要动力,也是影响族际和谐共居的决定性导向,还是族际和谐共居的关键因素。正如王明珂先生所说,“……东岸则为一‘多元一体’的中国,以经济补助来减缓内陆地区之贫困与匮乏,并以国家力量来维持族群间的秩序”[4]324。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大传统与小传统相互作用及相互影响,自然地导致大小传统二分表相的式微,形构怎雷村社会及命运共同体理念,培育了怎雷村地域社会的共同性,形成水、苗两族共生共存的村落共同体,是水、苗两族和谐共居的重要推动力。“……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其实也蕴含大小传统的交流与互动”[5]。水族与苗族存在殊异的小传统,不仅两族小传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采借,同时社会大传统与水、苗两族小传统之间也存在着一种交相推引的关系;虽然水、苗两族的小传统存在明显地相异性,但是大传统的相似性却使得这种相异性得到消减与弱化,从而消饵两族的偏见,促进了两族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同一文化场域中文化生态的变迁及不同文化接触并发生联系,必然导致大小传统边界的消减及具体文化事象的式微,进而影响到相异族群的双向交往互动及文化认同。正如范可先生所说,“……那些持续存在的分类实践都是习惯性的,但它们却是我们理解他者与自我的关键所在。……体会多样性的不同表达远比强调某一‘群体’更有意义。”[6] 从案例村来看,建国初期成立的互助组、合作社通过统一的经济组织形式把水、苗两族村民自然地勾连在一起,水、苗两族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水、苗两族没有他我之见,所有村民都是互助组成员,都认同为怎雷人,共同劳动,共同休息,互帮互助,自然地拉近了两族的关系。人民公社时期,水、苗两族村民都是公社社员及生产队队员,一起参加劳动,两族村民自然产生持久的族际互动和文化接触,从而建构起一种良好的族际合作关系。案例村水、苗两族村民在经济生产生活中互动交往,增进族际了解及族际认同,打破民族的边界,促进了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由此观之,“国家在场”这种无形的力量潜意识地扮演着水、苗两族粘接剂的角色。同时,“国家在场”既是案例村内聚力持续增强的原因,也是推动水、苗两族和谐发展的原动力。 其次,历史上中央政府对各地的治理以及国家大一统局面的形成,既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也形塑案例村水、苗两族的和谐共居。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历史上的中国,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中央政府在不同民族居住的地区,因地制宜,因俗而治,顺应当地民众的传统文化、信仰和习俗来进行统治。通过这种在不同民族居住地域采取不同治理方式的历史运动,造成中华民族的向心力不断增强。其二,从秦汉到明清到近代一直到现在,中央政府通过在各个民族地区推行不同的政策,从形式上促成大一统的局面,从而不断增强中央政府的的向心力,也直接地影响到局部地区的族际和谐,案例村即为明显例证。 最后,建国后,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途径与载体开展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教育活动,并长期开展其它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以及近年来我们国家所强调并推行的民族平等、“民族三交”及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法制教育,对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再就是中央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互助、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些事关国家稳定的工作。这种相为表里、交相推引的历程深刻地影响着案例村水、苗两族的关系,导致水、苗两族的和谐共居及共生共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