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 清代救灾期间的耕牛保护制度 赵晓华 摘 要:耕牛是传统农耕社会的重要生产资料。为了加强对耕牛的保护,清政府在救灾过程中,严格执行禁宰耕牛制度,并将借贷耕牛进一步制度化,将之视作救灾的重要环节。清代地方也通过当牛局等因地制宜的政策,力求保证灾后农业生产的及时恢复。 关键词:清代 救灾 耕牛 禁宰 借贷 在传统中 国农业社 会中 ,耕牛的 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有田无牛犹之 有舟无楫,不能济也。”① 在 灾后的 恢复生产过程中 ,耕牛作为生产资料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国以民 为本 ,民 以食为大,牛少则不能多垦矣。”② 清 代政府在救灾过程中 ,除了更大力度 地严格执行禁止宰杀耕牛的 法令外,还通过实施借贷耕牛制 度,力求保证灾后农业生产的 及时 恢复。目 前学界对清 代救灾制 度已经做了较为丰富的 研究,但是对借贷耕牛制 度等仍然缺乏专门的 研究。③ 本 文试图对清 代救灾期 间 的耕牛保护制 度进行分析,希望借此进一步丰富对清 代救灾制 度及其实践的 认识。 一 因灾禁宰耕牛制度 中 国古代很早就有保护耕牛的 制 度,自西 周起,即有“诸侯无故不杀牛”的 法令。清朝同样强调禁宰耕牛:“禁宰耕牛,以耕牛为农田所必需,垦田播谷,实藉其力。世 间可食之 物甚多,何苦宰牛以妨穑事乎?”④ 清朝法律对私宰者予以严惩。《大清 律例》对于宰杀、私开圈店及贩卖耕牛者做了相应的 量刑:“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贩卖与 宰杀之 人,初犯,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再 犯,发 附近充军。杀自己牛者,计只,照盗牛例治罪。故杀他人牛者,仍照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只重于本 罪者,亦照盗牛例治罪,俱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⑤ 传 统荒政 中,历代政府把禁宰耕牛作为救灾的 重要举措之 一。明 人林希元认为救荒有六禁,其中 之一为禁宰牛:“耕牛私宰,在 平时 尚有厉禁,况荒年宰杀必多,所关尤大,不为之 禁,可乎?”⑥ 自然灾害发 生期 间, ①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李文 海、夏明 方主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4年版,第 374页。 ②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③ 目 前学界相关研究主 要有:魏殿金《中 国古代耕牛保护制 度及其对后世 的影响》(《南京 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 6期 );刘鄂《清 代“宰杀马牛”律研究》(《历史档案》2015年第 3期 );王加华 《环境、农事与 耕牛:近代江南地区耕牛的 饲育与 役用》(《中 国农史 》2008年第 1期 )等。拙著《救灾法律与 清代社 会》(社 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 2011年版)中 对清 代救灾期 间 的耕牛管理制 度曾有所论 及,惜乎彼时 材料有限,论 述极为浅薄。 ④ 《清世宗实录 》卷82,中 华 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 91页。 ⑤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 律例》卷21,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第 348页。 ⑥ (明 )林希元:《荒政 丛言》,李文 海、夏明 方主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一辑 ,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70页。 禁止宰杀耕牛,除了保护耕牛之 外,还有祈禳之 意。顺治十四年(1657),因天时 亢旱,顺治帝赴圜丘祈雨,前期 致斋三日 ,禁止屠宰。①此后即定凡祈雨期 禁止宰牲。当然,灾荒时 期保护耕牛更属不易:“小民 于荒歉之 时,喂饲艰难,往往贱价鬻卖,甚至私宰者有之 。”② 因此,灾荒时 期,禁止私宰制 度执行得更为严厉:“平时 固当力行,凶年尤宜首重。”③ 具体举措主 要表现在 以下 三个方面 :其一,对私宰者及知情不报者严厉打击。清 代诸多赈案中,均强调严惩私自宰卖耕牛者,邻佑保甲对私宰者应及时 举报,若有知情不报者,一经发 觉,也要一体治罪。康熙三十年(1691),湖北邻省陕西 受灾,大量饥民 途经郧阳、襄阳地区往他乡觅食,导致当地面 临严重的 粮食危机。时 任湖广郧襄道俞森提出,值此非常时 期,要严禁宰杀耕牛,如有宰牛者,邻佑举报保甲,保甲即报该县,“立拿解道,治以重罪,仍罚十牛,散给穷民 之无牛者”。邻佑、保甲“如不举报访出”,“一体治罚,决不姑贷”④。乾隆八年(1743),直隶旱灾,因有灾民 将耕牛私宰并卖与 圈店,直隶总 督高斌发 布“禁私杀耕牛示”,对私宰耕牛者予以“枷杖徒流,不少宽宥”。若有乡地徇隐,事发 连坐。⑤ 道光二十九年(1849),苏州大水,也有人提出,除了严办愍不畏法的 屠户,还要重惩地保及包庇之 人。“其邻佑知而不为出首,亦当稍示薄惩。如有将牛肉公 然在 街市售卖者,无论 何人,任凭取去,不作抢夺食物论 ,兼防胥役得贿欺朦。”⑥ 光绪十年(1884),湖北亢旱不雨,荆宜施道于荫霖发 布“恤民 示”,强调严惩对私宰耕牛者受贿包庇之 人:“禁止屠宰耕牛,前已示禁,近闻违禁私宰如故,饬 汛员同绅保等严密查拿,拿获者有实受贿隐庇者,与 私宰同罪,再 祈雨期 内禁止屠宰,闻有勾通差役私卖等弊,实属胆玩,准行指告示惩。”⑦ 其二,对私宰耕牛细密防范。清 代有人提倡饥荒之 年禁宰耕牛,必须禁止屠家不得夜杀,因为凡盗牛而卖,“黄昏至者半价;夜半至者,价得十之 三;五更至,止与 一饭而无价”,所以私宰耕牛多在 夜间 ,“如夜杀者,同盗牛法,坐十家”。此外,屠家不许住 偏僻村落。若住 乡僻者,也同私宰法,坐十家。这些办法可谓细致周到,其目 的是希望“私宰者或可熄迹矣”⑧。 为了保护耕牛不被私宰或流失,灾害发 生之 后,清政府一般严禁平民 买卖耕牛:“倘有图一时之 利轻鬻耕牛者,即行惩治,毋得以为民 间细事,淡漠置之 。”⑨ 乾 隆八年直隶旱灾中 ,因缺水乏草,饲养维艰,灾民 纷纷将耕牛出售,有人乘机兴贩牟利。直隶因此发 布“禁农民 卖牛示”,宣称借籽种要以牛具为凭,倘若有地无牛者,不准借给籽种。对于挟带银 钱、在 “村庄市集贱价收买耕牛射利并偷宰病农”的 牛贩,则要“分路 严拿,尽法究处”,并将所贩之 牛全数入官。10 其三,强化地方官的 督查之 责。对失察私宰耕牛之 地方官,清 律制 定了相应的 惩处条规。雍正七年(1729),定各级官吏对私宰耕牛者不实力严查,致有干犯者,从重议处。11 乾 隆十三年,规定凡失察私宰耕牛之 地方官,照失察宰杀马匹例,交部 分别议处。乾 隆三十年,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处分,将失察的 州县官,私宰耕牛一二只者罚俸三月,三四只者罚俸六月,五只以上 者罚俸九月,十 ①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420,中 华 书局1990年影印本 ,第 706页。 ② 《清 高宗 实录 》卷181,中 华 书局1986年影印本 ,第 345页。 ③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419页。 ④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⑤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8页。 ⑥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李文 海、夏明 方、朱浒主 编:《中 国荒政 书集成 》 第 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0年版,第 3977页。 ⑦ (清 )于荫霖:《恤民 示》,(清 )葛士浚辑 :《皇朝 经世 文续编 》卷39,天章书 局光绪二十八年本 ,第 19页。 ⑧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419页。 ⑨ 《清 高宗 实录 》卷181,第 344页。 10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7页。 11 《清世宗实录 》卷82,第 92页。 只以上 者罚俸一年,三十只以上 者降一级留任。① 灾荒期 间,私宰耕牛积弊难除,往往与 地方官 “公 事繁殷,未及留意”② 有关系,地方官因此应该加强督查,对妨农的 私宰行为“亟行出示严禁,并于因公下乡之 时谆切劝诫”,同时 ,对乡保等随时 查察,违法者要“按律惩治,勿稍宽纵”③。除了力行严禁外,地方官还多从因果报应的 角度 劝导百姓不卖、不杀耕牛:“倘有借称牛病不能耕,卖以另买,不知病牛之 肉,食之 杀人,牛为尔家力耕致病,卖而杀之 ,神必降殃,尔等宜知。”④ 二 借贷耕牛制度 在 饥饿的 要挟下 ,灾荒时 期严禁鬻卖宰杀耕牛绝非易事:“贫民 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 人。”⑤ 清 人鲁一同的 《荒年谣》中 ,有首题 为《卖耕牛》的 诗,说的 即是因为灾荒,有人不得不把耕牛卖掉,有一位老者大发 人不该吃牛肉的 迂论 ,却遭到众人的 讥讽:“戒人食牛人怒嗔,不见前村人食人。”⑥ 因此,在 灾后的 恢复生产中 ,除了严惩私宰外,政 府还必须采取多种途径鼓励灾民 保护耕牛,并向贫民 散放、借贷耕牛,以保证农业生产顺利有序的 进行。政府直接向灾民发放耕牛的 情况,如乾 隆三十六年,山东 齐河 等四县被水,乾 隆帝命赏给牛具,免其征还。⑦ 但是更为普遍的 是借贷耕牛。清 代许多救荒书 都强调,借贷耕牛是救灾的 重要程序之 一。比如,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列举当事之 政二十,其中 之一即为“贷牛种以急耕耘”⑧,魏禧《救荒策》中 先事之 策有七,其中 之一为重农,魏禧认为,赈贷牛种与 兴屯田、修水利一样,皆是重农的 具体内 容。⑨ 杨景仁《筹济编 》卷十二名为“借贷”,他指出,所谓借贷,“或贷口粮,或贷籽种,或贷麦种,或贷牛具,大抵赈恤之 余波,而耕耘之 早计也”10。有清 一代,将借贷耕牛进一步制 度化,在中央的 控制下,官府 出资借贷耕牛成 为救灾的 重要环节。 1.借贷耕牛的 方式 借贷耕牛方式较为多样化,直接借给耕牛是其中 一种。乾 隆八年,河 南淮宁等地被水严重,又兼以“疫气伤牛,苦无开垦之 具”,户部 议准由河 南巡 抚饬 令各府 县借给牛种,安抚灾民 。11 乾 隆三十五年,江西 滨临江湖各州县、江苏高邮等地被灾,上 谕也令借给耔种牛具,“俾得及时 播种”12。借贷耕牛的 另外一种方式,是由官府 借给灾民 银两,供其养牛、雇牛或买牛。乾 隆八年直隶旱灾中 ,直隶总 督高斌提出了具体的 借贷耕牛办法,即缺乏牛力者可以通过雇佣的 方式获得耕牛,每亩借雇价钱25文 ,牛力有余之 家,则可将外出贫民 所遗麦地代为耕种,也按亩借种,本 人回籍后酌量分给其子利。一些有牛而不能牧养者不免会将耕牛卖弃,高斌令登注耕牛毛齿,在 八、九两个月中 每月借银 五钱,以资饲养,13 如此“彼此相资,民 所乐从”14。借贷购买耕牛的 银两数,乾 隆年间 ①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133,第 720页。 ②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③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608页。 ④ (清 )俞森:《郧襄赈济事宜》,《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155页。 ⑤ (清 )陶澍:《江苏办灾章程疏》,盛 康辑 :《皇朝 经世 文续编 》卷45,思刊 楼光绪二十三年本 ,第 10页。 ⑥ 李文 海:《晚清 诗歌中 的灾荒描写》,《清史研究》1992年第 2期 。 ⑦ 中 国第 一历史档案馆(以下 简称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75盘,第 948—950页。 ⑧ (清 )陆 曾禹:《康济录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374页。 ⑨ (清 )魏禧:《救荒策》,《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9页。 10 (清 )杨景仁:《筹济编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四卷,第 187页。 11 《清 高宗 实录 》卷194,第 497页。 12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76,第 179页。 13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512页。 14 (清 )方观承:《赈纪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一卷,第 506页。 规定,如遇农民 牛只倒毙,借给牛本 银三两,或粮三石。① 乾 隆十二年,浙江建德等地牛疫流行,地方官查明 牛疫人户,每头耕牛即借银 三两。② 当然也有根据灾情等因素调节牛价银 者。乾 隆二十四年,甘肃永昌等州县发 生牛瘟,因“恐穷民 无力填补”,命地方官每头牛以五两出借。③ 乾 隆四十九年,陕西 巡抚毕沅等奏准动用地丁银 借给缺乏牛具贫民 ,每牛一具,借银 四两。④ 另外,也有将耕牛与 籽种合在 一起作价借贷者。乾 隆十三年,河 南巡 抚硕色奏准,永城等九州县连年被灾,对“实在 无力穷民 ”,每亩借给银 六分,让其购买籽种牛具,秋后征还。⑤ 借贷耕牛的 对象较为灵活。在 具体赈案中,对此问题也不乏讨论 。乾 隆二十二年,河 南布政 使刘慥奏称,灾后出借牛种,佃户概不准借给,田至二顷以上 的业户也不准借给。河 南巡 抚胡宝瑔则认为,应该进一步放宽刘慥所定的 标准。比如,灾区虽然有人有田至三五顷,实际上 也颇为穷乏,若不借给其牛种,就会因此无力耕种,所以应核查各县抛荒可耕之 地,如系乡绅富户,令其自出牛种给佃;如果虽有多顷田地而实系贫乏者,可酌借牛具银 两,命其买牛招佃。又因为佃户所用耕牛全来自于业主 ,而业主 每每先将牛种计息取偿,太过苛刻,规定嗣后禁止业主 从牛种银 两中 取息。⑥ 2.牛只借贷的 征还 灾民 借贷牛只,可以用钱谷抵还。嘉 庆十六年(1811),陕西 榆林、延安两府 连年歉收,所有农具牛只多被售卖,陕西 巡抚董教 增奏准动用地丁钱粮,借给贫民 牛只,其中 每牛一具借银 四两,自是年秋收后起,分作两年征谷还仓,每谷一石,抵银 七钱四分,免其征息。⑦ 因借贷牛只而归还钱谷的时间,顺治十一年,兵科左给事中 刘楗题 请“耕种到秋,应照数还官”⑧。不过,考虑到灾情等因素,因为借贷牛只所应归还的 钱粮也可得到豁免:“各省偏灾地方,节年出借未完籽种口粮牛具等项,查明 实在 力不能完者,取具册结,送部 保题 豁免。”⑨ 乾隆十年,甘肃巡 抚黄廷桂奏称,乾隆 三年冬,宁夏、宁朔、平罗三县因为地震,牛只压伤甚多,无牛贫户,每户曾借给牛价银 八两,所借银 两分作四年带征,宁夏县借给牛价银 17196两,宁朔县借给牛价银 15728两,平罗县借给牛价银 12684两,因为震后元气未复,到乾 隆十年,三县仍欠牛价银 12619两,奏准豁免。10 因皇帝出巡 等原因,所借牛具银 两也可能得到豁免。如乾隆三十六年,因皇帝东 巡,山东 齐河 等四县灾民借籽种牛具,济南、武定等府 属灾民 借常平仓谷、麦本 、牛具,悉免征还。11 除豁免征还外,清 廷也会将所借牛具银 两予以缓征,缓征时 间或三年,或五年。如乾 隆九年将甘肃安西 道未完雍正十三年借给牛具价银 ,分作三年带征。12 乾 隆二十三年,陕西 延安、榆林所属八州县节年被灾,粮价昂贵,也将历年所借牛具折还谷石,俱缓至次年秋成 起,分作五年带征。13 3.耕牛的 筹集 借贷耕牛所用的 牛只,多由中 央政 府或地方官府 筹集。乾 隆十一年,直隶省庆 云县地瘠民 贫,被灾之 后耕牛甚少,署直隶河 道总 督刘于义奏准从布政 司库 贮商捐银 中拨三千两,委官前赴张家口 ① 《清 高宗 实录 》卷561,第 122页。 ②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40(一)册,第 219—220页。 ③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53(二)册,第 6件。 ④ 一史 馆藏 宫中 朱批内政 (赈济等),第 76号。 ⑤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25盘,第 307—309页。 ⑥ 《清 高宗 实录 》卷543,第 903页。 ⑦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76,第 187页。 ⑧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69盘,第 1113—1121页。 ⑨ (清 )杨西 明:《灾赈全书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三卷,第 498页。 10 一史 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 史料,胶片第 25盘,第 307—309页。 11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311,第 672页。 12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82,第 250页。 13 (光绪)《大清 会典事例》卷282,第 255页。 采买耕牛,送交庆 云县散给无力贫民 。① 《户部 则例》还规定了部 分省份因水灾冲失耕牛的 补偿标准。如陕西 省每只给银 二两,甘肃省则为每户给银 五钱。② 当然,动用地方财政 购买耕牛,一般需要报经中 央批准。康熙十二年,甘肃巡 抚花善称,西 和、礼县疫疠盛 行,牛驴倒毙甚众,如果请旨后始行散赈,恐播种愆期 ,因此自行从上 年征解银内发买耕牛。户部 议奏称,民 间倒毙牛驴,向来没有动正项钱粮买补之 例,花善此举违例不合,应将其交吏部 议处。康熙帝则认为,银 谷既然已经发 给灾民 ,甘肃各级官员“免其赔补议处”③。 除官拨银 两外,清 廷也鼓励地方官通过捐输等方式筹集耕牛。光绪四年,直隶旱灾,耕牛奇缺,地方官在 张家口内 外劝捐牛只,每头牛合价银 14两,已革奉宸苑卿庆 林、已革总 管内 务府 大臣茂林捐牛300头,合价银 4200两,庆 林、茂林在 张家口军台效力时 间因此得以减免一年。④ 光绪十九年,张家口内 外因严霜早降,颗粒无收,民 间耕牛宰卖殆尽,官府 在察哈尔设局劝办,每牛一只合银 14两,察哈尔内 外各旗群满蒙官员兵民 191名共捐牛3899头,⑤ 经直隶总 督李鸿章奏准,给予相应奖叙。⑥ 三 当牛局:地方的应对办法 地方官府在保护灾区耕牛方面 ,也因地制 宜,制 定了一些办法,丰富了借贷耕牛的 内容。如光绪十八年秋,江苏丹阳大祲,镇江知府 王仁堪“假官钱于民 ,使勿卖牛,名曰牛赈”⑦。地方官府 对灾区耕牛的 保护方面 ,最为典型的 是当牛局的 设立。当牛局是救灾时 的临时 机构,主 要功能是由官府 出资将灾民 耕牛暂时 设局收买,耕作之 时 再由牛主 赎回。如前所述,虽然严禁宰杀耕牛,但灾民无可奈何之 下,买卖宰杀耕牛以“剜肉补疮”又是在 所难免的 ,这对地方官指挥当地救灾形 成不小的 考验:“为上 者苟不预为筹及,则将来灾祲既去,而元气遂不能复,此其为患亦正不小也。”⑧ 当牛局成 立的 目 的即是作为未雨绸 缪之 策,为灾后恢复生产做准备:“如果贫民 不能存 活,欲变卖易谷,听其赴官陈告,官令富民 为之 收买,仍付牛主 收养,待丰年贩买,或牛主 取赎。如此,则牛可不杀而春耕有赖,民 获全济而官本 不亏。”⑨ 清朝最受推崇的 是道光年间 设立的 江苏省当牛局。道光三年,江苏遭遇严重水灾,江苏按察使林则徐等设立当牛局,由于“行之 有效”,道光十一年江苏水灾中 ,两江总 督陶澍等“亦拟照办”,在 是年设定的 救灾十二条章程中 ,其中 之一即是“收牧牛只以备春耕也”。因为有感“贫民 遇灾,口食尚且难顾,虽有耕牛,无力喂养,往往鬻于私宰之 人,得钱过度 。目 前既嗟殄物,日 后又叹辍耕,深堪悯惜”,因此,令被灾各县从捐项中 提取经费,设当牛局收养灾民 耕牛,具体办法是:“凡贫民 以耕牛赴质者,量给当钱,暂为收养,仍给以当票,并锯下 角尖,俾其收执,以候赎时 比对。”10 因其功效显著,时 人作诗称颂:“江南田不耕,耕牛势难畜。大吏救其灾,特设当牛局。局前聚牛头,局内 刻牛角。取犊俟春耕,某某标名目 。牛一若无知,局促而觳觫。牛又若有知,摇尾而果腹。所惜牛善病,治牢如治狱。无使牛畏寒,诛茅盖其 ① 《清 高宗 实录 》卷261,第 383页。 ② 《户部 则例》卷84,台北成 文出版社 1968年影印本 。 ③ 《清 圣祖实录 》卷42,第 558页。 ④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584—036。 ⑤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600—129。 ⑥ 一史 馆藏 军机处录 副奏折,赈济类,档 号:03—5600—131。 ⑦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79,中 华 书局1976年版,第 13094页。 ⑧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⑨ (清 )林希元:《荒政 丛言》,《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一辑 ,北京 古籍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70页。 10 《道光十一年苏皖赈灾史 料选》(上 ),《历史档案》1997年第 3期 。 屋。但得延残喘,生死关绝续。此恩重邱山,万年回首伏。昔闻龚少卿,今见林少穆。”① 道光三年、十一年设立当牛局的案例,后来多次成 为江苏省救灾的 范本 ,据称:“庚子、戊申、己酉,每水患踵事而行,著有成 效。”② 道光二十八年,江苏仪征等地发 生水灾,仪征知县王检心所著《真州救荒录 》详细记载了该县设立当牛局的 过程和效果。是年因为水灾严重,“灾地耕牛,佃户无力喂养,贱卖回民 ,恣意宰杀”,知县王检心一面 将被抓获的 牛贩艾起朋等分别枷号,满日 杖责示惩,另一方面 ,根据道光三年、十一年的 救灾经验,仪征县在 县城祈年观设置当牛局,由绅商方震时 、职员尹复初等作为董事,民 人陈玉彪等为帮办。经费由商民 劝捐而来,局务由绅董经理,书 役等“止效书 写奔走之 劳,不令涉手银 钱”。当牛局从九月初一开局,九月二十八日 截止,当水牛89只,黄牛293只,子牛27只,共409只。次年二月,原本 放赎,不加喂养利息,至三月初四放赎撤局。③ 在 此期 间,王检心制 定收当耕牛章程二十条,对当牛定价、牛只管理、人员伙食薪水及奖惩等做了规定,因为“收养事繁”,后又定续发 章程六条,加强了对当牛局的 管理。④ 作为救灾的 临时 机构,当牛局可谓事务繁多,对州县救灾管理能力提出了不少考验:“设局兴办,必须先有收养之 所,而经理照管喂养一切费用,亦非易易。”⑤ 仪征县因为当牛局设立效果显著,得到了江宁知府的褒奖和推广:“该县能将荒政 次第 举行,课称循吏,定邀上 考,所议章程亦极细妥善,仰候通行各属一体照办。”⑥ 当牛局作为“救人救彻”的 良策在 不少赈案中得到推广。道光二十九年,江苏水灾依然严重,《道光己酉灾案 》《常昭水灾纪 略》《济荒要略》等反映是年救灾的 文 本 中,都对江苏各地设立当牛局有所记载。⑦ 《常昭水灾纪 略》载,常熟、昭文 两县拟定的 救荒十则中 ,其一为“耕牛宜禁宰收畜也”,即认为道光三年设立当牛局“法良利溥,今宜遵照施行”⑧。《济荒要略》亦载,苏州也拟照道光三年成案,设养牲局,水牛当价十两,黄牛八两,沙牛四两,以十个月为周期 ,半年限内 回赎,苏州府 并对乡村市镇“好善有力”之 家也鼓励推广此类办法,代为当养,“或一人认当数牛,或一人认当一二十牛,均各随心量力,以全生命”⑨。在 其他省份,当牛局也得到推行。比如光绪八年,江南大水,安徽芜湖设立当牛局,拟收当牛只一千头,在 北门外赭山地藏 庵作为总 局,孙膑庙作为分局,并订立《芜湖当牛局章程》。10 还有人劝导当牛事宜不必只依赖官府 ,绅商也可以集结力量,募资开设。11 直至民 国时 期,当牛局仍被作为救荒良策得以实行。1926年,江苏遭遇水旱灾害,灾民 纷纷变卖宰杀耕牛,江苏防灾会即向江苏沪海 道道尹公 署请设当牛局。12 四 余论 耕牛在传统农业生产中 占据非常重要的 位置,清 代政府在救灾进程中 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 ① 张郁文 辑:《木渎小志》卷6,利苏印书 社1928年铅印本 。 ② 《再 续高邮州志》卷7,善举志,台北成 文出版社 1974年影印本 。 ③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97页。 ④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84—3787、第 3793页。 ⑤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⑥ (清 )王检心:《真州救荒录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795页。 ⑦ 佚名:《道光己酉灾案 》,《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47页;佚名:《常昭水灾纪 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63—3964页;(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⑧ 佚名:《常昭水灾纪 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64页。 ⑨ (清 )顾甦斋:《济荒要略》,《中 国荒政 书集成 》第 六册,第 3977页。 10 《芜湖当牛局章程》,《申报》1882年9月8日 。 11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12 《防灾会请设当牛局之 核准》,《申报》1926年2月21日 。 制 度,这些制 度对于加速灾后生产的 恢复、提高灾民 的生产积极性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从直接效果来看,乾隆二十二年,河 南曾借给灾民 牛种,次年“民 间亦争先种麦,实较往岁加多”①。乾 隆二十四年,江苏淮、徐、海 借给耕牛、籽种银 达20多万,广资耕种,据两江总 督尹继善六月奏称: “所种之 麦业已稔收,秋禾现已畅发 。”② 另外,清 代借贷耕牛政 策较为灵活,在 借贷形 式、征还时间 和方式上 能做到因时 制事。清 廷鼓励地方政 府 在保护耕牛方面 因地制 宜,随时 措置,“善为政 者不狃于目 前,而必兼顾夫事后”③。当牛局的 设置即体现了地方官在 救灾过程中 的积极应对,较为具体地反映了清 代临时 性救灾机构的 运作过程及效果,也大体说明 了清 代救灾机制 中 上 下相通、灵活有效的 特点。此外,清 代荒政 强调借贷耕牛不能一味盲目 给钱,而是要注重实际效果,以保障灾后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为着力点。乾隆二十四年,甘肃河西发生牛瘟,甘肃巡 抚明 德派人去鄂尔多斯采买耕牛,同时发给灾民 牛具银 ,乾 隆帝则告诫称,若采买牛只不能及时 运到,就会延误耕作之 期,当地既生牛瘟,即使发 给灾民 银两恐怕也无从购买,所以地方官救灾“毋庸过拘成 例”,而是应该留心民 瘼,“一切调剂事宜,随时 筹划,一面 奏闻请旨,一面 办理”④。 不过,借贷耕牛制 度 在实践中 也有一定的 困境。杨景仁在 谈及借贷的 弊端时 指出,胥吏与 土豪相勾结,导致借贷由惠民 转变成 为累民 :“夫借贷所以惠民 ,而时 或累民 。方其贷也,寄之 里胥而多诈冒;及其征也,责之 里胥而急追呼。或里胥与 土豪相勾结,非取息于倍称,则久假而不归。有借止一石,偿至十数石而不足,借止一年,征至十数年而未完者。是在 有司严加稽察,厘剔弊端,庶公 私不受其病耳!”⑤ 除了人事的 影响,也有人质疑,当牛局在 运行过程中 ,“办法不甚妥善”⑥,有事倍功半之 嫌:“始则篷厂结成 邨落,继即刍茭堆如冈阜,当牛一千头,招牧五百口,就此以薪以蒸,以雌以雄,便无刻不滋事,局员昼夜约束,非一人之 耳目 所能周,故承乏是役者咸恨。”⑦ 晚清 以来,有人建议仿照西 法,以机器代替耕牛,认为这样可以从根本 上防止滥杀耕牛:“西 人之 耕田也,吸水耘苗,俱有机器,数家合买一具便可抵数牛之 力,不特牛力无须借用,而人力亦不多费,夏畦无病,秋获有成 ,非一举而两得乎?设中 国仿照西 法,制 造耕田机器,则牛可不耕而畜牛者渐少,畜者少,杀者亦少”,“如是则不止而自止,不戒而自戒,何必多谈因果哉?”⑧ 这一观点也反映了传 统的 农耕技术和荒政 思想已经受到了近代科技的 影响,并逐渐发 生新的 变化和转型。 ① 中 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 资源研究所、一史 馆编 :《清 代奏折汇编 ———农业、环境》,商务印书 馆2005年版,第 165页。 ② 《清 代奏折汇编 ———农业、环境》,第 183页。 ③ 《论 当牛善政 》,《申报》1882年9月19日 。 ④ 一史 馆藏 军机处簿册,寄信档 ,第 1553(二)册,第 6件。 ⑤ (清 )杨景仁:《筹济编 》,《中 国荒政 全书 》第 二辑第四卷,第 199页。 ⑥ 《仁心仁闻》,《申报》1888年12月8日 。 ⑦ 《会议保护耕牛》,《申报》1921年10月30日 。 ⑧ (清 )邵之 棠辑 :《皇朝 经世 文统编 》卷24,上 海宝善斋光绪二十七年本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