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新簡集釋》第七冊著錄簡EPT22:462(請見附圖),[1]釋文作: 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張……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先得三月食,調給 有書,爲調如牒。書到,付受……出入,毋令繆。如律令。 A 掾陽、守屬恭、書佐參。 B 該簡為張掖居延都尉轄下縣級單位口糧調撥文書,兩行書寫。今見圖版由兩殘損簡段上下拼綴,簡長23.4公分,約合漢尺一尺二分。然由漢簡公文書形制及綴合後簡文內容觀之,兩段殘簡似不當直接拼綴聯屬,其間當尚遺一小殘斷,圖版或宜以遙綴形式呈現。 簡文啟首紀時“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月序漫漶不清,作闕文。《集釋‧集解》[一]:“建武四年中,二月為壬子朔,則簡文中的‘□□’應即‘二月 ’,壬申為二月二十一日,公元二八年四月四日。”至塙,敬從。 簡文上殘段第一行“守張”與下殘段第一行 “曠”間,當為職官名,今圖版字距不足容納一字,其文不辭,證拼合方式恐非的解。原簡完整簡文當作“守張[掖居延都尉]曠”。居延都尉曠,其人又見下列諸簡: 1.(建武三年)六月壬申,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丞崇告司馬、千人官謂官縣,寫移書到,如大將軍莫府書律令。 掾陽、守屬恭、書佐豐。A 已讎。 B 甲渠EPF22:71 2.(建武)五年正月癸未,守張掖居延都尉曠、行丞事騎司馬敏告兼勸農掾兵馬掾□ 書到,宣考察有毋,四時言,如守府治所書律令。 兼掾丹、守屬[恭] 居延16.10(A8) 以上二簡年代相近,甲渠簡EPF22:462年代介乎二者之間,曠均試守居延都尉。兩漢時期,吏員初除試任一年曰“守”,簡2顯示曠試守居延都尉時逾一載,尚未真除,顥為特例。簡1簽署屬吏“掾陽、守屬恭”與簡EPF22:462相同,足證第一行闕文新補釋文作“守張[掖居延都尉]曠”,可信。 簡文上殘段第二行“付受”與下殘段第二行 “出入”間,今圖版字距亦不足容納一字。衡諸第一行新補釋文空間,相應第二行則可補五、六字頃。此類調撥文書又見如下,其用辭相彷彿: 3.新始建國地皇上戊三年五月丙辰朔乙巳,裨將軍輔平居成尉伋、丞謂城倉:閒田延水、甲溝、三十井、殄北卒未得 ……付受相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 甲渠EPT65:23A 甲溝 掾閎、兼史憲、書吏獲。 甲渠EPT65:23B 4.建…… 居延…… 卅井…… □□□官奴婢捕虜,乃調給有書,今調如牒。書到,付受相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 甲渠EPF22:580 據簡3、4辭例,原簡第二行闕文新補釋文可作“付受[相與校計,同月]出入”。 綜上,甲渠簡EPF22:462完整釋文可作: 建武四年[二月]壬子朔壬申,守張[掖居延都尉]曠、丞崇謂城倉、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當食者,先得三月食,調給 有書,爲調如牒,書到,付受[相與校計,同月]出入,毋令繆,如律令。 A 掾陽、守屬恭、書佐參。 B 附圖
[1] 張德芳主編,張德芳著:《居延新簡集釋》第七冊,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紅外綫圖版第296頁,集釋第53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9月11日20:0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