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古代律令体制下猛獸對策法規,日本學者池田溫先生曾撰寫《中國古代猛獸對策法規》一文加以深入探討,并將討論的范圍延深到受中國影響的日本、高麗律令條文,貢獻良多。[1] 睡虎地秦簡《公車司馬獵律》涉及對虎豹的獵殺。王笑先生2016年在《秦漢徭律考》一文公布了一條嶽麓秦令: 歲上得虎數,御史別受錢及除(徭)戍數。· 二 0505簡 ·南陽、南郡有能得虎者,一虎賜千錢·御史移曰,入皮肉縣官,其不欲受錢,欲除(徭)戍,如律令。0560簡 ·簪褭妻緹得虎狗一,爲緹夫除一歲 (徭)戍,不欲除(徭)戍,賜五百錢,有等比焉。0563簡[2] 簡文中有一條秦令,0505簡文未墨點后“二”可能為令條編號。令文內容得虎(包括幼虎)賞格及复除徭戍辦法。成年虎賜1千錢,幼虎5百錢,賞金及复除二者只能選一。 《爾雅》釋獸第十八引晉郭璞注: 律曰:捕虎一,購錢三千,其狗半之。 《太平御覽》儿百九十二引《晉令》遺文: 諸有虎,皆作檻阱篱柵,皆施鉗,捕得大虎,賞絹三匹,虎子半之。 《唐律疏議》之《雜律》: 諸施机槍,作坑穽者,仗一百;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一等;若有標幟者,又減一等。其深山逈澤及有猛獸犯暴之處,而施作者,听。仍立標幟。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殺傷人者,減斗殺傷罪三等。 南宋《實元條法事類》殘存部分卷七九畜産門捕猛獸條款: 猛獸敕令格 敕 雜敕 諸虎匠,非捕逐猛獸,輒差使者徒壹年。 令 雜令 諸獲猛獸(謂虎、豹、狼),以皮納官(虎并納晴),附綱上京,餘給捕人。猛獸多處,仍量招置虎匠,官賞外,民愿別備賞召人捕者听。諸有猛獸[處],听施檢(槍)設坑穽之類,不得當人行之路,仍明立標幟。 賞令 諸獲猛獸,應給錢絹,預為料次,請撥在縣即時給。 賞格 諸色人獲猛獸每頭(小而未能為害者,減半。) 虎匠 狼 絹貳匹,錢壹貫。 豹 絹叁匹,錢貳貫。 虎 絹五匹,錢伍貫。 餘人 狼,絹貳匹。 豹,絹叁匹。 虎,絹五匹。 其中“虎匠”一詞,在唐以前的文獻中未見其例,从宋代才開始引起人們的注意。其實,近年出土的湖南郴州蘇仙橋晉簡中已見“虎工”一詞。 莊小霞女士《里耶秦簡所見得虎复除制度考釋一兼説中古時期湖南地區的虎患(附:補遺)》据此考証了里耶秦簡中得虎复除及公家出售虎肉的辦法。但主要从經濟史角度加以解説。[3]我們注意到文中所引里耶秦簡8-170簡曰: 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鄉守敬敢言之:〼Ⅰ 得虎,當復者六人,人一牒,署復□于〼Ⅱ 從事,敢言之。〼Ⅲ8-170 五月甲寅旦,佐宣行廷。8-170背 莊小霞補二字,“復□于〼Ⅱ”為“復年于券/牒”。 里耶秦簡9-1941+9-1253+9-59+9-1973+9-1214: 卅五年十月壬辰(戌一)朔乙酉少內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買於更戍士五城父□里陽所取錢卌率之斗廿錢。 令史就視平。 魋手。 里耶秦簡9-186+9-1215+9-1295+9-1999: 卅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妾遷所,取錢廿一。(率)之,斗廿錢半錢。 令史就視平。 按:由以上簡文數据估算復除一人為500錢,復除六人當為3千錢,卅八年五月六人所得當為3虎。皮肉入官,华南虎成年雄虎重150-225公斤,雌虎体重约125公斤。雲夢睡虎地7號秦墓出土陶量為秦斗,經實測秦一斗約合今3市斤,每斗廿錢,以每頭虎肉300市斤計算,僅售肉一項就有2千錢,還不包括老虎皮毛的價值。而且得虎者賞金、復除二者只能選一。封建國家由此律令獲得的經濟利益實在是不小的,不能只从地方上人畜傷害受損著眼。 我們認為,此條新秦令的公布,為探討中國古代猛獸對策法規在秦代的源頭提供了新資料。 [1]《律令制的諸問題一瀧川政次郎博士米壽紀念論集》,汲古書院,1984年。 [2]湖南大學嶽麓書院2016年碩士論文。但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復律》律名的解釋尚未注意到彭浩先生及本人的解説。《復律》本是規范父系家族內部兩性關系的法律;關于復除的法律規定應歸之于《徭律》。 [3]武漢大學簡帛网2019年8月30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9月3日09: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