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第10卷第2期,1935年4月,第408—474页。该文的“减赋运动”一语,被此后的研究普遍沿用。但时人所谓“减赋”,一般指江苏、浙江两省额赋之核减。 ②朱庆永:《同治二年苏松二府减赋之原因及其经过》,《政治经济学报》第3卷第3期,1935年4月,第510—529页;Mary Clabaugh Wright,The Last Stand of Chinese Conservatism:The Tung-Chin Restoration,1862—1874,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163—167;刘广京:《清代的中兴》,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83—494页;刘克祥:《十九世纪五十至九十年代清政府的减赋和清赋运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7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4—350页;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19—426页;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95页。 ③吴廷燮:《清财政考略》,1914年版,第19页;《清史稿》第13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41—3542页。 ④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4—46页。佐々木正哉:《咸豐二年鄞県の抗糧暴動》,《近代中国研究》第5辑,東京大学出版会1963年版,第222—239、258页;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52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山本進:《清代後期湖広における财政改革》,《清代财政史研究》,汲古書院2002年版,第7—40页。 ⑤“钱漕”为时人的常用语,指广义的田赋。其中,“钱”即广义的地丁钱粮,征收银、钱,包括地丁银、漕项银等;“漕”即广义的漕粮,例应征收本色米石,包括漕粮、白粮及南米等。 ⑥本文所谓的“江苏”,是指清代江苏(苏州)布政使或苏松粮道所辖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仓四府一州,又称“苏属”。与之相对的是江宁布政使或江安粮道所辖的江北各府,又称“江北”“宁属”。其他省份的钱漕改章,参见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1800-1911)》,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年,第122—188页;周健《改折与海运:胡林翼改革与19世纪后半期的湖北漕务》,《清史研究》2018年第1期。 ⑦太平天国战前,江苏额征漕白粮正耗米1687148石,占清朝额漕的35.71%,远超位居第二的浙江之917155石、19.41%。同治四年减赋后,江苏额征漕白粮正耗米1210413石。湖北于咸丰七年推行漕务改革,颇具示范意义,然其漕额仅131939石,约为江苏的1/10。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1页。 ⑧管见所及,仅有臼井佐知子专文论述江苏的钱漕改章,但其重心在于绅士的角色、官绅关系;关于制度变革,则多语焉不详之处。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52辑。 ⑨周健:《同治初年江苏减赋新探》,《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⑩以下三段据: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周健《仓储与漕务: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年第4期。 (11)《阿林保等折》(嘉庆十四年九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03/1752/007(以下简称“录副奏折”,藏所从略);《孙玉庭折》(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04/01/35/0237/004(以下简称“朱批奏折”,藏所从略)。 (12)《傅绳勋折》(道光三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03/3154/010;《傅绳勋折》(道光三十年九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04/01/35/0285/002。 (13)周健:《仓储与漕务: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年第4期,第208—209页;冯桂芬:《癸丑减赋记》,《显志堂稿外集》第2卷,钞本,复旦大学图书馆藏,第1—3页。 (14)《曾国藩批》(同治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曾国藩全集》第13册,“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262页。 (15)《复李鸿章》(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复郭嵩焘》(同治二年五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第25册,“书信五”,第3731、3749页。 (16)《李鸿章等折》(同治二年五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1册,“奏议一”,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99—301页。 (17)《李鸿章折》(同治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1册,“奏议一”,第422—423页;王毓藻辑:《重订江苏海运全案·原编》第5卷,光绪十一年刻本,第28页。 (18)《重订江苏海运全案·原编》第6卷,第3—4、20—21页;《李鸿章折》(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5页。 (19)《李鸿章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九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91、297页。 (20)周健:《仓储与漕务:道咸之际江苏的漕粮海运》,《中华文史论丛》2015年第4期,第201—205页。 (21)《左宗棠折》(同治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左宗棠全集》第1册,“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版,第564—566页。 (22)《殷兆镛折》(同治四年五月初二日),录副奏折,03/4863/030。 (23)冯桂芬:《江苏减赋记》,《显志堂稿》第4卷,《续修四库全书》第1535册,第546页。 (24)《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298—300页。 (25)《吴煦函稿》(同治四年),《吴煦档案选编》第6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50—551页。臼井佐知子最早引用了该函稿,见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52辑,第102—103页。 (26)《抚吴公牍》第42、43卷,《丁日昌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741—742、746页。 (27)《沈葆桢折》(光绪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录副奏折,03/9486/027。 (28)晏爱红认为,江苏裁革海运津贴,“困扰国计民生二百余年的漕务积弊得以切实解决”,或仅据章程,稍欠实效之分析。晏爱红:《清同治四年江浙裁革海运津贴述论》,《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 (29)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69—282页。 (30)《江苏减赋全案》第4卷,同治五年刻本,第6页。 (31)《曾国藩批》(同治四年四月初一日),《曾国藩全集》第13册,“批牍”,第341页。 (32)《李鸿章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91页。倾熔、火工系州县钱粮解交藩司衙门之规费。其理由是,较诸州县征收,藩库收解时对于银两的平准、成色要求更高,故需额外多解。 (33)《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九月初九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299—300页。 (34)赵烈文著,廖承良整理:《能静居日记》第2册,岳麓书社2013年版,第957页。 (35)本段及下段据《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同治五年六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382—383、479页。 (36)光绪《无锡金匮县志》第38卷,“艺文”,第57页;米价据王业键主持“清代粮价资料库”同治四年十一月苏州府糙米市价。 (37)《丁日昌奏》(同治七年三月十六日),《丁日昌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38)咸同之际江西奏定的征价章程为:漕粮每石3000文,地丁银每两2400文。同治三年安徽奏定的征价章程为:漕粮每石4000—6500文,地丁每两2200—2600文。同治三年浙江奏定的征价章程为:漕粮本色每石加征余耗2斗5升,南米折色每石不得过5400文,地丁银每两除解司1.1两外,酌加平余钱300余文不等。故所谓“有绌无赢”大体成立,但江西较低的漕粮征价,则是明显的例外。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1800-1911)》,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年,第152—155、160—162、167—169页。 (39)《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383页。 (40)《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383页。 (41)《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379页。地漕银即地丁银、漕项银,后者与前者统征分解,充漕运经费,属于广义的地丁银范畴。 (42)《致曾国藩》(同治二年四月初三日),郭廷以编定:《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3年版,第246页。 (43)《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07页。 (44)叶裕仁:《归盒文稿》第2卷,《清代诗文集汇编》第63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64—65页。 (45)冯桂芬:《复金观察书》,《显志堂稿外集》第2卷,第39—40页。 (46)光绪《无锡金匮县志》第38卷,“艺文”,第57—59页。 (47)《李鸿章等折》(同治五年十二月初六日),录副奏折,03/4850/062。 (48)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第37卷,“户政九·赋役四”,光绪二十三年刊本,第45页。 (49)每石52文之脚费,雍正七年尹继善改革江苏漕务,每石随征漕费银6分,乾隆八年调整为每石52文。至19世纪中期,该款早已失去公费之意义,仅敷脚费之用。周健:《尹继善的“漕耗归公”与18世纪江苏漕务》,《史林》2016年第5期,第100—112页。 (50)《曾国藩等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录副奏折,03/4865/089。 (51)《丁日昌折》(同治七年),《丁日昌集》上册,第51页。 (52)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6卷,“田赋二”,第80页。 (53)《曾国藩等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录副奏折,03/4865/098。 (54)《丁日昌折》(同治七年三月十六日),《丁日昌集》上册,第16页。 (55)《李鸿章折》(同治五年六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479页。 (56)《丁日昌折》(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丁日昌集》上册,第51—52页。 (57)吴滔:《明清嘉定的“折漕”过程及其双面效应》,《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宝山县系雍正二年自嘉定县析出。 (58)嘉定绅士王汝润记述了咸同之际每岁知县与邑绅议定白粮征价之情形。王汝润:《馥芬居日记》,《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0—199页。 (59)王汝润:《馥芬居日记》,《清代日记汇抄》,第199页。 (60)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第2卷,《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第225页;《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经济学会1915年版,第27页;光绪《嘉定县志》第3卷,“赋法沿革”,第35页。 (61)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3卷,第21—23页。 (62)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6卷,“田赋二”,第80—81页。 (63)《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19、27—28页。 (64)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149—156页。王业键先生主要利用民国《川沙县志》及“南开物价指数”,重建江苏历年钱漕征价与物价之关系。现在,我们可以利用清代档案与王业键先生主持建立的“清代粮价资料库”,推进这一问题的讨论。 (65)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第291—309页。 (66)《曾国藩等折》(同治十年十二月初六日),录副奏折,03/4857/057。 (67)户部对于浙省的议覆称,按照银钱市价调整地丁征价,管理成本颇高,不如“仍照定例收银,可垂永久”。此种固定化的管理实为当日之常态,由此更可反思,何以江苏建立了弹性定价制度。《杨昌濬折》(同治十年六月十二日),《户部档案漕务》,钞本,日本东洋文库藏。 (68)《沈葆桢等折》(光绪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录副奏折,03/6197/040。 (69)何汉威:《从银贱钱荒到铜元泛滥——清末新货币的发行及其影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2本第3分,1993年4月,第392—415页。 (70)《江苏谘议局研究会报告》,桑兵主编:《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37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等2011年版,第415页。 (71)《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8页。 (72)存在差异的原因在于:(1)表2中糙米市价统计的是苏州府的数据,而奏定漕价时督抚系参照无锡、金匮等县糙米市价,酌中议价,详见下文;(2)糙米市价以银计,再折算为钱,而漕价例以钱计,前者常较后者高100—200文。《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8页。 (73)《李鸿章等折》(同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朱批奏折,04/01/35/0288/073。 (7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01卷,《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311页。 (75)《加丁日昌片》(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9册,“书信九”,第6489页;《曾国藩折》(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二日),录副奏折,03/4865/098。 (76)冯桂芬:《复金眉生安清书》,《显志堂稿外集》第2卷,第41页。 (77)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148—159页。 (78)民国《上海续县志》第30卷,“杂记三·遗事”,第7页;民国《光宣宜荆续志》第3卷,“田赋”,第8页。 (79)《刘坤一折》(光绪二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朱批奏折,04/01/35/0116/039。 (80)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1800-1911)》,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年,第190—194页。 (81)各州县中,丹徒因地丁征价无法调整,光绪二十一年起暂免漕粮续加公费500文/石,二十三年该款永远减免。《赵舒翘折》(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折,04/01/35/0110/020;《赵舒翘折》(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朱批奏折,04/01/35/0109/049、04/01/35/0279/041;《刘坤一等折》(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朱批奏折,04/01/35/0298/062。 (82)《奎俊折》(光绪二十四年正月三十日),朱批奏折,04/01/35/0858/024;《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收入”,第48页。 (83)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1800-1911)》,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年,第189—216页。 (84)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3卷,第21—22页。 (85)冯桂芬:《征收条漕永远章程勒石示谕》,《显志堂稿外集》第3卷,第22页。 (86)《加丁日昌片》(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第29册,“书信九”,第6489页;《苏台杂录》,《申报》,光绪十年十二月初五日,第2版;《粮书舞弊》,《申报》,光绪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第2版。 (87)《藩吴公牍》第3卷,《丁日昌集》上册,第359页。 (88)李向东等标点:《徐兆玮日记》第1册,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92页。 (89)《陆元鼎折》(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408012375。 (90)《抚吴公牍》第29卷,《丁日昌集》上册,第648页。 (91)民国《江阴续县志》第26卷,“杂识”,第21页。 (92)《徐兆玮日记》第1册,光绪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第92页。 (93)臼井佐知子认为,江苏钱漕改章后,浮收不但未能裁减,加上合法化的部分,浮收反而增大了,似缺乏史料依据。臼井佐知子:《同治年间江苏省的赋税改革与李鸿章》,《中华文史论丛》第52辑,第103页。 (94)愚移山人:《论减赋收粮情形》,《申报》,光绪二年十月初三日,第1页。 (95)柯悟迟:《漏网喁鱼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3—105页。 (96)赵烈文:《能静居日记》第2册,第1093页。 (97)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6—397页。 (98)徐兆玮:《清赋说·劝民》《清赋说·劝绅》,《虹隐楼诗文集》下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15—918页;《元和县永禁私用大斛收取租佃及散给由单役费碑》(光绪六年),《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62—263页;《震邑灾况》,《申报》,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2版;《佃民苦况》,《申报》,光绪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2版;陶煦:《租核》,赵靖、易梦虹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资料选辑》上册,第400页。 (99)《徐兆玮日记》第1册,光绪二十五年正月初八、初九、二十三日,第33、37页。 (100)徐兆玮:《清赋说·劝绅》,《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915—916页。 (101)徐兆玮:《清赋说·劝民》,《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918页。 (102)愚移山人:《论减赋收粮情形》,《申报》,光绪二年十月初三日,第1版;《论绅衿包抗钱粮》,《申报》,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日,第1版。 (103)《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0页。 (104)光绪《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第2卷,《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第222—225页;王庆云:《石渠余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0—165页。 (105)冯桂芬:《均赋议》,《显志堂稿》第10卷,《续修四库全书》第1536册,第1页。 (106)《无锡、金匮两县严禁派办漕粮的碑文》(咸丰八年九月),无锡市粮食局编:《无锡粮食志》,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年版,第348—349页。 (107)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53—261页。 (108)《李鸿章折》(同治四年五月十六日),《李鸿章全集》第2册,“奏议二”,第87—89页;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201卷,《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311页。 (109)《李宗羲等折》(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朱批奏折,04/01/35/0289/040。 (110)光绪《吴江续县志》第2卷,“营建一”,第3页。 (111)光绪《溧阳续县志》第4卷,“食货志·漕运”,第22页。 (112)《震泽镇志续稿》第4卷,“公署”,广陵书社2009年版,第77—78页。 (113)光绪《昆新两县续修合志》第48卷,“艺文六”,第32—33页;民国《昆新两县续补合志》第2卷,“公署”,第3页。 (114)民国《江阴续县志》第3卷,“建置·仓储”,第2页。 (115)《陆元鼎等折》(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408012375。 (116)《沈秉成等折》(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初九日),朱批奏折,04/01/35/0292/032。 (117)《刘坤一等折》(光绪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朱批奏折,04/01/35/0293/011。 (118)《户部折》(同治九年),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折件,104518。 (119)《张之洞折》(光绪二十二年正月初九日),《张之洞全集》第3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361页。 (120)徐兆玮:《清赋说·劝吏》,《虹隐楼诗文集》下册,第919页。 (121)民国《光宣宜荆续志》第3卷,“田赋”,第8页。 (122)《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8页。 (123)金匮县系雍正三年自无锡县析出,1912年复并入无锡,故两县原为一县。 (124)《无锡粮食志》,第25—26、39—41页;羊冀成等编:《无锡米市调查》,社会经济调查所1934年版,“序言”第1—2页。 (125)《江苏谘议局研究会报告》,《辛亥革命稀见文献汇编》第37册,第426—427页;《江苏苏属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8页。 (126)《端方等折》(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朱批奏折,04/01/35/0304/041。 (127)除无锡、金匮外,常熟、昭文二县也是江苏漕粮的采办地,但重要性远不如前两县。 (128)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第470—478页。 (129)《张之洞等折》(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录副奏折,03/6315/033;《刘坤一等折》(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四日),朱批奏折,04/01/35/0299/004;《刘坤一等折》(光绪二十七年三月初七日),录副奏折,03/6320/021。 (130)周健:《清代的田赋与地方财政(1800-1911)》,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12年,第122—188页。 (131)《安徽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地丁”,经济学会1915年版,第9—10页。 (132)钱漕改章不同于耗羡归公者,在于钱漕盈余主要用于公费,并未作为新的养廉银发放,尽管后者已经有名无实。此承何汉威教授指点,谨致谢忧!其次,钱漕盈余不似耗羡需提解至省一级,主要由州县支配。再者,钱漕盈余也不同于19世纪以降的耗羡,它终究没有成为正项的一部分,其定位颇有暧昧之处。 (133)在重订钱漕新章的同时,江苏也进行了田粮清厘,试图重建田赋征收制度。同治初年至末年,各州县不止一次推行清粮、清丈。由于技术、成本方面的种种困境,各属清丈多交由书差操作,州县官并未从中掌握征收必需的地籍、户籍信息。正因为如此,尽管江苏进行了重建征收制度的诸种尝试,书差包征依然是钱漕征纳的主要方式。此详另文。 (134)在太平天国战前的江苏及有漕各省,漕粮征收中折色虽已占相当比重,但究属例所严禁的私行勒折,官吏肆行定价,积弊重重。而在漕粮解交中,除特殊情况与少数州县外,本色米麦豆改折银两,几乎从未被允许。漕粮的运输,也完全是军运,由卫所旗丁负责,不同于19世纪中期以降的运商。因此,尽管当日漕务运作中存在市场化因素,但其程度与同光以降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 (135)王业键认为,中央政府并未打算将咸同年间各省改定之新章纳入国家的财政经制中,符合经制的要求使得中央失去了对于钱漕盈余的控制。王业键:《清代田赋刍论(1750-1911)》,第46页。笔者认为,在当时中枢的制度设计中,新章确实不同于经制,仍属惯例、成案。但清季江苏及他省的例子显然说明,中央政府借助强制摊派,可在相当程度上介入盈余的分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