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在華東政法大學召開的第九届“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国際學術研討會上,謝偉斌《〈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中“宮屏”及相関問題》一文公布了兩條簡文: 2144:“諸竊私宮屏及棄水宮屏浴者,黥為城旦舂。 十六” 2093:“諸齋者皆齋官府及寺舍,不從令者,貲二甲。八” 認為第一條簡的律文含義是,在齋戒(散齋)期間私自與女子在厠中相會,或者在齋戒(散齋)期間私自离開齋舍,去厠中小便的官員,將受到黥為城旦舂的處罰。 我們注意到《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的一條簡文: 1170+1172:“令曰:縣令所給祠,吏、黔首、徒隷給事祠所,齋者,祠未 闕而敢奸,若與其妻、婢奸並囗,皆棄市,其囗囗。” 可見齋戒期間犯奸者要處死刑而非黥為城旦舂。由此可知,“私”非男女相奸明矣。“私”及“棄水”可能都是指小便,只是行事主体不同而已。宮屏即指齋戒請室。 我們還註意到《漢書》卷五十九《張湯傳》中的一條相關記事: (張安世)為光祿卿,郎有醉小便殿上,主事白行法,安世曰:“何以知其不反水漿耶?” 這是張安世的開脫之辭,可見在皇宮殿堂上小便為褻瀆不敬重罪。由此推知在齋戒請室殿堂上小便更是重罪。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0月13日16:2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