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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鉴:坚持依法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

http://www.newdu.com 2019-10-16 《民族教育研究》(京)20 王鉴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推行双语教育是世界主要多民族国家在语言、教育领域的基本政策。我国政府不仅从《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双语教育的基本政策,而且在各类专门法中也相应地规定了双语教育的相关内容,使双语教育有法可依。如何根据《宪法》之根本规定,积极有效地依法推进我国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是新时代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基本任务之一。在依法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依据《宪法》之相关规定,做好顶层设计,“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语制宜”,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其次,在处理好《宪法》与国家专门法、国家政策、自治地方条例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使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民族教育的法律、政策与条例相互一致,相互促进;再次,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科学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的政策实施,积极稳妥地推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的发展。
    关 键 词:新时代/民族教育/《宪法》/双语教育/双语政策/双语模式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西北地区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和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5JJDzonghe0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鉴(1968- ),男,甘肃通渭人,博士,云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与区域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少数民族教育,云南 昆明 650500
    推行双语教育是世界主要多民族国家在语言、教育领域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特殊到优惠的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体系。[1]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是其中一项核心内容。在双语教育领域,我国政府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双语教育的基本政策,而且在各类专门法中也相应地规定了双语教育的相关内容,使双语教育有法可依。新时代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双语教育的社会基础与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如何根据《宪法》之根本规定,积极有效地依法推进我国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是新时代民族教育研究领域的基本任务之一。
    一、《宪法》中有关双语教育的相关规定解析
    2018年12月4日,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2]《宪法》自始至终都对我国的双语教育教育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20世纪50年代,我国民族地区教育受到语言环境和师资队伍以及学校教学用语等条件的制约,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多采用以母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文课程的教学模式,开始了双语教育的最初探索。这种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既体现了《宪法》的规定,又符合我国民族地区语言环境与教育现实的需要,因而在启动现代民族地区学校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布施行的《宪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同时在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到了20世纪80年代,经过50年代培养起来的一批双语人才的努力,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和双语教育水平有了明显提升。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落实,民族地区的语言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双语人与三语人数量不断增加,学校双语教育水平不断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和使用普通话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在全国推广普通话的条件逐渐成熟。因此,此次宪法修正案在教育部分的内容中规定了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之后,根据时代发展的变化,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正,主要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从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的《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正和发展,但关于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没有改变,国家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的任务没有改变,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民族地区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延续性。
    2018年《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序言中关于国家性质的论述,再一次体现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表明了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国民族工作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大汉族主义倾向,二是地方民族主义倾向。在双语教育政策和模式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中,既要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只学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错误倾向;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只学民族语言文字,不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错误倾向,而且要依据《宪法》之规定,“因地制宜”“因族制宜”“因语制宜”,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
    《宪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平等的民族关系中包括使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各少数民族成员,均可享受《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任何禁止或剥夺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和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都是破坏民族团结的,应当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同时,作为国家公民,各少数民族成员均有义务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学习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其第八条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做了专门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话和规范汉字。”这样,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以《宪法》为依据,以《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专门法的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基本内容,即各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中积极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推广全国使用的普通话,同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母语(文)的权利,为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在民族地区教育中积极有效地推进双语教育。
    我国《宪法》中关于双语教育的相关规定是辩证的、兼顾的,对于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对于各种语言的学习和使用采取了保护政策。这些政策不仅体现在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政策中,也体现在国家总体的语言文字与教育的政策中,形成了完整的民族双语教育政策体系。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为语言的环境、教育的条件、社会的需求等的不同,双语教育政策的重心有所侧重,而在新时代,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政策的重心正在发生着转移。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模式正处在一个变革时期,即从“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要教学用语”的模式转向“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要教学用语”的模式。这种政策重心的转移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民族地区语言环境的变化、双语教育水平的提升、民族地区学生发展的需求、民族教育质量提升以及少数民族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需求,国家教育政策变革的影响等等,其中最为根本的是民族地区教育质量的提升。民族教育如果仅仅停留在以母语为主的教育阶段,就难以培养出与全国高水平教育接轨的民族人才,就难以培养出与国际高水平教育接轨的人才。这种重心的转移在有的民族地区已经基本完成,在有的民族地区正在扎实推进,在有的民族地区还处在探索阶段。[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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