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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鉴:坚持依法推进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政策和模式(3)

http://www.newdu.com 2019-10-16 《民族教育研究》(京)20 王鉴 参加讨论

    三、依法解决双语教育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
    “民族教育法治化是整个少数民族法治化或者是少数民族工作、少数民族的政策要法治化,这样一个大盘子里的小盘子,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不可分割。所以说,我们目前的民族教育法治化过程和整个中国民族工作、民族政策法治化过程是同步的,都面临着如何完善和如何创新的问题。”[4]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是政策性、实践性很强的教育活动。在双语教育的实践过程中,各民族各地区遇到的问题也是各有差异,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民族或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双语教育的政策执行与实施效果也有明显差异。依法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要厘清不同法律、政策、条例之间的关系,就是要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就是要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
    (一)依法推进不同法律、政策、条例的有效实施
    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主体,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国家《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专门法和地方条例产生的“母法”。《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语言与教育的条款是双语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最高权威。当专门法与地方条例与宪法有出入时,应当以宪法为准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题执法对我国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进行调查评价。对执行不到位、有偏差的予以纠正并问责。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出台的有关双语教育政策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出台的政策应与国家宪法保持高度一致,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细致落实,各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条例也要与宪法和国务院、国家各部委的政策相一致,是对这些政策在本地区本民族的更为详细的规范。不同主体之间在法理上是一致的,在执行过程中是互为依托的,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各部委可自上而下地对其为主体的相关法律的实施进行专题性的宣传、督察、调查和问责。民族自治州、自治区可自下而上地对本民族本地区实施相关条例和国家法律的现状与问题开展调查、分析、上报。形成国家法律体系在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上的有效运用。
    就法律的体系而言,某一民族地区执行的是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相关条例,这些条例本身就是根据国家宪法和国家相关专门法与政策制定的,执行了本地区本民族的相关条例就是执行了国家的法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不同法律之间是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地方性条例是最基层的法律,也是最详细的法律,是双语教育实践中执行的法律。法律及条例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在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作为这些法律条例实施的主体,就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反对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而将法律置之不理、束之高阁的行政行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5]
    (二)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双语教育政策体系既有纵向的历史延续,又有横向的交叉印证。从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政策来看,主要分布在三大领域,即民族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语言政策中的双语教育政策。从国家层面的专门法来看,分别由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等来制定相应的专门政策,由国务院统一出台相关的政策。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又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条例。双语教育的政策体系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开展双语教育,不仅尊重各民族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而且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两种语言文字在学校课程与教学中所占比例及使用情况,各地区各民族存在不同的差异,因而双语教育的实践都要根据相应的政策来实施,地方条例在与国家法律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应详细准确地对本地区本民族开展的双语教育实践进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做到依法执政,确保权力行使不恣意任性。
    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推进双语教育政策实施包括不同法律主体对相关法律的实施开展及时有效的检查、督导、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民族地区地方政府要开展约谈活动,纠正那种在实施双语教育政策过程中不依法执政,对相关政策不落实的懒政、庸政思想。
    (三)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
    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模式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和国家的政策要求形成的。在有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地区主要形成了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民族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的模式,这种模式被通俗地称为“民加汉模式”。这种模式主要适合少数民族聚居区以母语为主要日常生活语言的地区,通过开设汉语文,让少数民族学生在初中或高中升学时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随着语言环境的变化和双语教育成效的显现,再加上人民群众对双语教学需求的选择,这种教学模式的规模正在逐渐变小。另一种模式是在少数民族的县城、乡镇以及交通要道,有着双语环境的地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同时开设民族语文课,这种模式常常被称为“汉加民模式”。随着语言环境的变化及群众对双语教学态度的变化,这种模式的规模正在逐年扩大。以上两种双语教学模式对应的都有中考、高考的升学渠道,被称为“民考民”与“民考汉”。随着双语教育的不断发展,这两种双语教学模式的使用人数比例正在发生着变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主的双语教学的最大问题在于受语言的影响,其培养出来的少数民族人才陷入一个“小循环”,难以与外界不同语言的地区开展交流,发展水平受到限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的双语教学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不仅让少数民族学习和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而且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掌握,让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到内地更优越的教育资源。内地新疆班与西藏班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它是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有效途径。国家实施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对少数民族硕士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也是这种模式的成功实践。“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中的主要模式都形成了‘民加汉双语教学模式’和‘汉加民双语教学模式’两种,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保障这两种模式的有效性及其两种模式之间的关系问题。”[6]在我国,还有一些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往往借用民族语言辅助汉语教学,形成所谓“拐杖式”的双语教学模式。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主要任务是母语保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保护濒临消失与灭绝的少数民族语言。
    “民族教育政策在关注民族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的同时,重心开始向关注特殊政策发展,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的政策理念。这也是我国民族教育在重数量问题基本解决的基础上,向重质量转移的一个标志。”[7]双语教学模式的发展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个是国家政策的导向与要求,另一个是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实施就是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要求,依法推进双语教学模式的有效实施,切不可主观臆断、恣意任性,干扰和破坏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不可忽视。依法推进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模式还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语言环境、群众需求、双语教育条件、师资队伍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变通类型,选择适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双语教育模式,在此基础上,根据时代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调整双语教育模式的规模和比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双语教育模式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l]王鉴.我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探讨[J].民族研究,2003,(5):33-41+107.
    [2]习近平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EB/OL].(2018-12-04)[2018-12-05].http://www.gov.cn/xinwen/2018-12/04/conten_5345647.hit#l.
    [3]王鉴.新形势下我国民族教育研究的新方向[J].中国民族教育,2015,(3):13-17.
    [4]杨定玉,纳日碧力戈.人类学视野下的中国民族教育法治进程与前景展望[J].民族教育研究,2017,(4):115-120.
    [5]习近平“16字方针”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EB/OL].(2017-09-13)[2018-12-05].http://politics.people.com.cn/nl/2017/0913/c1001-29531815.html.
    [6]王鉴.关于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问题的若干思考[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2,(4):1-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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