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邸的管理与产权归属 (一)邸的管理机构与人员 秦汉时期,为了加强对邸的管理,专门设立邸的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有郡邸长、丞等。据史载: “典客,秦官,掌诸侯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行人为大行令,初置别火。王莽改大鸿胪曰典乐。初,置郡国邸属少府,中属中尉,后属大鸿胪。”[4](P730) 引师古注曰:“主诸郡之邸在京师者也。”郡邸长丞应指郡邸长及丞两员,主管郡邸、国邸事宜,官秩为比千石至六百石官秩,与行人、译官、别火三令并列属于大鸿胪。郡邸长丞的隶属关系明确,秦时属典客,景帝时更名大行令,武帝时更名大鸿胪,王莽时更名典乐。起初郡国邸属于少府管辖,曾有一段时间属于中尉管辖,后来隶属于大鸿胪管辖。 东汉时,光武帝裁减机构,省并郡邸长丞等官吏,转由“令郎治郡邸”。《后汉书·百官志》记载: “右属大鸿胪。本注曰:承秦有典属国,别主四方夷狄朝贡侍子,成帝时省并大鸿胪。中兴省驿官、别火二令、丞,及郡邸长、丞,但令郎治郡邸。”[2](P3584) 光武帝时,郡邸长、丞被裁减了,郡邸由郎官管理,郎官秩四百石。 除了郡邸长丞以外,还有日常守护郡邸的勤杂人员,被称为“守邸者”。据史载: “初,买臣免,待诏,常从会稽守邸者寄居饭食。拜为太守,买臣衣故衣,怀其印绶,步归郡邸。直上计时,会稽吏方相与群饮,不视买臣。买臣入室中,守邸与共食,食且饱,少见其绶。守邸怪之,前引其绶,视其印,会稽太守章也。守邸惊,出语上计掾吏。皆醉,大呼曰:‘妄诞耳!’守邸曰:‘试来视之。’其故人素轻买臣者入(内)视之,还走,疾呼曰:‘实然!’坐中惊骇,白守丞,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4](P2792) 从这段史料看出,会稽郡在京城设有郡邸,用于安排郡守、丞及上计吏等官吏人员的食宿和办公场所。会稽郡邸中设有守邸者一人,引服虔注曰:“守邸丞也。”引张晏注曰:“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反映出郡邸设有专门的守护人员,负责日常守卫和官吏饮食起居工作。 (二)邸的产权归属 两汉时期,邸的产权归属有些复杂,不同时期其产权归属不一样。 西汉时,前文引注曰:“汉法,诸侯各起邸第于京师也。”说明西汉法律规定允许诸侯在京师建设邸舍。又前引武帝时“其令诸侯各治邸泰山下”。反映出武帝时要求诸侯在泰山下各自修建邸舍。从这两条史料中看出诸侯邸为诸侯王个人所建,其产权归属当是属于诸侯王所有。 东汉时,诸侯邸的产权归属似乎有所变化,属于国家所有。官邸多数为朝廷修建,产权归属国家所有。 据《光武十王传》记载:建初六年(81年)冬,“(肃宗章)帝以(刘)苍冒涉寒露,遣谒者赐貂裘,及太官食物珍果,使大鸿胪窦固持节郊迎。帝乃亲自循行邸第,豫设帷床,其钱帛器物无不充备。”[2](P1439)章帝派遣大鸿胪持节在城郊迎接刘苍,朝廷为安置刘苍的食宿,出钱出资购置家具、帷帐、床第、丝帛、器物等生活用器,一一备齐。 袁宏《后汉纪·孝章皇帝纪》记载:“(章帝)是时国邸皆豫受赐,金帛床帷充实其中,驾亲自循行。”[8](P219)章帝时,诸侯邸内生活起居用品统一由朝廷置办,以赏赐诸侯王。 《章帝八王传》记载:清河孝王刘庆,年幼时“别居丙舍”,“及大将军窦宪诛,庆出居邸,赐奴婢三百人,舆马、钱帛、帷帐、珍宝、玩好充仞其第,又赐中傅以下至左右钱帛各有差。”[2](P1801)清河王刘庆移居官邸,舆马、钱帛、帷帐、珍宝、玩好充满邸宅内,全部由朝廷为他置办。 《何敞列传》记载:“时遂以窦宪为车骑将军,大发军击匈奴,而诏使者为宪弟笃、景并起邸第,兴造劳役,百姓愁苦。”[2](P1484)朝廷派遣使者为功臣窦宪的弟弟窦笃、窦景两人建造官邸,大肆征调百姓服劳役,百姓苦不堪言。此类官邸属于国家所有。 与国邸产权相比较,郡邸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个别情况下属于地方各郡所有,可以随意买卖。如《史弼传》记载: “又前孝廉魏劭毁变形服,诈为家僮,瞻护于弼。弼遂受诬,事当弃市。劭与同郡人卖郡邸,(郡邸,若今之寺邸也。)行赂于侯览,得减死罪一等,论输左校。时人或讥曰:‘平原行货以免君,无乃嗤乎!'”[2](P2111) 平原相史弼被宦官诬告下狱,判处弃市,平原人魏劭感怀其德,与同郡人售卖郡邸以赎弼。这反映出郡邸的买卖可以由当郡人作主,说明郡邸的产权归属于修建郡邸的郡府所有,归属不在朝廷,郡府官吏可以自由处置。 邸的产权归属变化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西汉时,诸侯王各自权力较大,并且食封租赋收入较高,经济来源多且丰厚,所以诸侯王邸由诸侯王各自修建,并各自置办家具设备等生活用品,所以其产权归属诸侯王所有。郡县邸由各郡县官府修建,亦属于国家所有。东汉时,诸侯王的经济收入是定额制,每年二千万,因经济收入有限,所以诸侯王修建诸侯邸的现象较少,为此出现朝廷帮助诸侯王修建邸宅,并置办内部设备与器物等生活用品,则诸侯王邸的产权归属于国家。至于郡邸产权归属,西汉初至东汉中期应当归属国家所有,至东汉后期可能出现了不归朝廷管辖的现象,郡官吏可以自由处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