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邸的功用与影响 (一)提供食宿 邸最直接的功用就是提供饮食住宿。史载:“(季)布为河东守。孝文时,人有言其贤,召欲以为御史大夫。人又言其勇,使酒难近。至,留邸一月,见罢。”前引师古注曰:“邸,诸郡朝宿之舍,在京师也。”这是指在京城的河东郡邸,季布在郡邸留宿一个月,后来文帝没有重用他,令其还归河东郡。哀帝初即位,前引《汉书·孔光传》云“而帝祖母定陶傅太后在国邸”,定陶傅太后暂时居处国邸。 又据史载:光武帝驾崩,赵惠受遗诏主持国事,“时藩国官属出入宫省,与百僚无别,憲乃表奏谒者将护,分止它县,诸王并令就邸,唯朝晡入临。整礼仪,严门卫,内外肃然。”[2](P915)这里指诸侯王各自在京城的官邸中食宿,只在朝晡时才可以入朝。 至于蛮夷邸,其直接为少数民族和国外使臣提供饮食、住宿,便于朝觐天子或往来通商。 (二)议办国事 邸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商议和执办国家政事。在京城的官邸最显著的政治功能就是商议和执办国家大事。据史载:西汉前期,平定吕氏之乱后,太尉朱勃在长安城外跪奉天子玺符给代王,而代王谢曰:“至代邸而议之。”[3](P415)于是乘车驰入代邸,群臣跟从而至。在代邸,“群臣以礼次侍。乃使太仆婴与东牟侯兴居清宫,奉天子法驾,迎于代邸。”[3](P417)群臣共尊立代王为天子,代王即夕入未央宫,执掌国家政权。东汉时,安帝即位初,亦迎驾于官邸。史载:“又小黄门江京以谗谄进,初迎帝于邸,以功封都乡侯,食邑各三百户。”[2](P2514)因此,诸侯王邸在迎立新帝、议办国家大事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政治作用。 邸本身就是执办国家政事的重要场所,处理国家与地方行政事务。据史记载:何寿为大司农,“时武奏事在邸”[4](P2483)。《东观汉记》卷一《世祖光武皇帝纪》记载:“时会朝请,舍长安尚冠里,南阳大人往来长安,为之邸,闇稽疑议。”[5](P2)郡邸成为东汉士大夫议政的重要场所。 (三)监禁犯人 郡邸设有监狱,称郡邸狱,本意用于监禁有罪的郡国上计者,隶属大鸿胪管辖。如《汉官六种·汉旧仪补遗》卷上记载:“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9]后来郡邸狱用来监禁各种政治犯人。汉武帝晚年发生巫蛊之祸,戾太子、良娣、皇孙、王夫人皆遇害。“曾孙虽在襁褓,犹坐收系郡邸狱。而邴吉为廷尉监,治巫蛊于郡邸,怜曾孙之亡辜,使女徒复作淮阳赵徵卿、渭城胡组更乳养,私给衣食,视遇甚有恩。”引如淳注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注曰:“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4](P235-236)武帝下令诛杀中都府内所有犯人,内谒者令郭穰夜至郡邸狱,丙吉拒绝并关闭郡邸门,使者不得入,宣帝幼年时完全依赖丙吉庇护才得以生存下来。 其实,诸侯王邸在非常时期也用来软禁、监禁政治对手或犯人。史书对此记载了不少事例: 吕后时,赵邸曾用来幽禁赵王刘友。吕后七年(前181年),诸吕女由妒生恨,在吕太后面前谗毁赵王刘友,诬以罪过,“太后怒,以故召赵王。赵王至,置邸不见,令卫围守之,弗与食。其群臣或窃馈,则捕论之。……丁丑,赵王幽死,以民礼葬之长安民冢次。”[3](P404)春正月丁丑,赵王刘友被幽禁致死于赵邸。 平定吕氏之乱后,文帝被群臣在代邸迎立为皇帝,入宫掌权后,当天“夜,有司分部诛灭梁、淮阳、常山王及少帝于邸。”[3](P412)文帝掌握政权后,分别在诸侯王邸诛杀了梁王、淮阳王,常山王及少帝。 此外,邸宅还有其他功用,如操办丧事、驻扎军队等。前引《后汉书》记载杜诗病卒,“司录校尉鲍永上书言诗贫困无田宅,丧无所归。诏使治丧郡邸,赙绢千匹。”[2](P1097)这是在官邸操办杜诗的丧事。又如记载:中平六年,灵帝疾崩,因蹇硕欲发动政变,“欲先诛进而立协。及进从外入,硕司马潘隐与进早旧,迎而目之。进惊,驰从儳道归营,引兵入屯百郡邸,因称疾不入。”[2](P2247-2248)何进在郡邸屯守重兵,防止政变。 综上所述,邸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相当馆舍。至汉代,邸仍然发挥馆舍功能,但是有明显的变化:一是邸的类型增多。先秦时期邸仅为一般客舍,类型单一,而汉代邸有国邸(诸侯邸)、郡邸、县邸、蛮夷邸之分。二是邸的管理更加规范。先秦时邸的管理不太清楚,而汉代邸的管理较规范,专门设置郡邸长、丞、守邸人员等官吏管理京城的郡邸。先秦时邸的产权归属国家;至汉代,邸的产权归属因时期、因类型不一而不同,西汉时国邸属于诸侯王所有,郡邸属于国家所有;东汉时,郡邸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东汉后期出现郡邸可以自由买卖的现象。三是邸的功能增强。先秦时邸仅仅是接待宾客的食宿场所,而汉代邸的功能不仅仅是提供饮食住宿,而且具有议办国家政事、监禁犯人等功能,在汉代社会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和影响力。 鉴于上文研究,汉代邸制与当今的官邸制是有明显区别。当今官邸制是指国家为重要官员在任期内提供住宅的制度。有人认为中国古代官邸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朝廷提供中央官员住所和封建官府提供地方官员住所,用于居住、办公的制度[10]。还有人提出官邸制和吏舍制早在西汉初期就已形成,《汉书》记“御史府吏舍百余区”,可见汉代各部门官邸吏舍之多[11]。这种提法值得商榷,原因是西汉初期吏舍制已经形成,而官邸制尚未形成,直至东汉末年也未形成。 ①主要有:林剑鸣,余华青等.秦汉社会文明[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梁思成.中国建筑史[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原文参考文献: [1](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0.332. [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西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东汉)刘珍等.东观汉记校注[M].吴树平校注.天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1. [6](清)严可均.全汉文[M].许振生审订.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汉)应劭.风俗通义校注[M].王利器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14. [8](东晋)袁宏.后汉纪,两汉纪[Z].张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 [9](汉)卫宏.(清)孙星衍等集.汉官六种[Z].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90. [10]汪玉凯等.中国古代官邸制度考察[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6):103-10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