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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视野下的清代新疆区域法文化(2)

http://www.newdu.com 2019-11-05 人民法院报(2019年11月1日 白京兰 参加讨论

    清代新疆的区域法文化
    清代是中华文化历史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而事实上又恰恰是易为人所忽略的一个时期。就文化切入谈清代,人们大多会将关注点放到满洲的“汉化”以及清末辐辏于东南沿海的中西文化的碰撞以及传统文化的近代转型诸话题,而相对忽视清代因边疆尤其是西部边疆拓展而带来的中华文化的动态发展变化,新疆地域尤应关注。
    清代新疆的区域法文化是在汉唐元诸代西域法文化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来的。两汉时期是历代中原王朝治理西域的初创时期,以羁縻统治模式为主,偏重军事,但在政权建设、行政管理以及对土著高层职权及奖惩方面均已形成初步的法律制度与举措,所谓“汉之号令班西域矣”即为明证。对基层民众汉代则遵循“因俗而治”的原则多由少数民族头领依据各民族习惯法予以约束,各绿洲城邦的法律多元并存。以汉朝为基石,唐朝对西域的治理相对较为成熟,西域地区的法律呈现多元特质的同时,伊州、西州与庭州等地区已经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内地化,法律史专家陈顾远先生明确指出,唐代“西域各地亦曾承受中国法系”。唐朝的法制实践为以后历代王朝经营西域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奠定了基础并积累了经验。元朝是继唐之后又一个版图辽阔的统一王朝。元朝在西域先后设置别失八里元帅府、别失八里行省、阿力麻里元帅府、和州宣威司等军政机构实施对新疆的治理。蒙元时期的西域存在着蒙古游牧法文化、中原伦理法文化以及伊斯兰法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法律文化在地域发展上多元性特点鲜明且突出。
    中国历史发展至清代,伴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演进,传统法文化愈加绚丽多彩,新疆区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清代在新疆的法律实践是一种国家治理与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传统治边模式的进一步发展,它既包括王朝国家礼、法的实践,也包括对区域习惯法或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可与保留。清代对新疆的法律治理实践中,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与各民族习惯法多元并存,在施政实践中各有相对稳定的作用领域,《大清律例》及其他单行法规主要用于国家公法领域的治理,比如命盗刑事犯罪的惩治、行政机构的组成及运作、地方官员的职责等。各民族习惯法则多用于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主要解决基层民众婚姻、继承、钱债等民事纠纷,多元法律共同维护新疆地区的政治与社会秩序,形成清代新疆地区独特的一体与多元的法律格局。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与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制定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清代新疆地区维吾尔民众遵循的伊斯兰教法已经本土化及处于中国化进程中,并不构成独立于或外在于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它作为清代王朝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域性的法律为新疆地区维吾尔等民众加以遵行,与其他多种法律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清代新疆区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清代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有机组成,也是中华传统法文化在新疆地域动态发展的突出表现。综上,中华传统法文化发展至清代因边疆区域法文化的汇入而具有较为突出的多样性,同时具有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中原法为核心为主导的多种法律并存的一体性与统一性;既有边疆区域法律的独特性,也具有在国家制定法统摄之下的国家法律的整体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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