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公簿持有制是英国历史上的一种重要的土地保有制。它出现于15世纪,随后在近代英国的土地私有化进程中逐步瓦解。其中,许多土地上的领主和公簿持有农自行达成共识,改变了旧的公簿持有制。但在另一些土地上,这种共识始终无法达成。工业革命以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促使英国政府开始尝试废除剩余的公簿持有制,但领主与公簿持有农双方的土地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成了改革的重要阻碍。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政府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实践,试图在推动改革的同时,兼顾个人的土地权利保障,并最终在20世纪上半叶,成功全面废除了公簿持有制。 关 键 词:英国 公簿持有制 公簿持有地 公簿持有委员会 土地产权 作者简介:王元天(1987- ),男,世界史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英国史。 一、政府干预公簿持有地改制的背景 英国的“私有土地产权”在法律上称为“现实占有的绝对自由保有地产权”(以下简称为“自由保有”地产权),是在英国近代的土地私有化进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在历史上,英国人曾经可以通过多种土地保有制从领主手中持有土地,而公簿持有制(copyhold)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在土地私有化进程中,许多公簿持有地的产权逐渐明晰,公簿持有制逐渐向土地的“自由保有”制转型,但也有一些公簿持有地始终未能完成转变。从19世纪开始,英国政府开始试图拔掉这些幸存下来的“钉子户”。 英国的公簿持有制是由封建社会早期的农奴保有制转变而来的,在15、16世纪曾广泛分布于英国,通过这种方式从领主手中持有土地的佃农即为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在公簿持有地上,领主是土地的所有者,依普通法享有土地产权,而公簿持有农则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他们的权利义务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被固定为庄园习惯的一部分,并一直延续了下来,受到当地庄园法庭的保护。法庭会将他们的权利义务记录在案,而佃农自己亦可获得一份纪录副本,是为公簿(copy)。自16世纪始,普通法逐渐仿照庄园法庭根据地方习惯为各地公簿持有农提供保护。1573年和1588年的案例中,在王座法庭上最先出现了这种转变,随后主要的普通法法庭很快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使公簿持有农的习惯权利得到了更坚实的保护。①这种发展变化趋势后来在英国法学界引起了长期的争论:在17世纪,随着封建土地制度的瓦解,私有土地产权初步确立,依法拥有土地的领主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到底谁才是土地所有者?以利特尔顿等人的观点为代表,法学界最终承认了公簿持有地上领主与佃农之间的实质性权利分割:领主是特殊的自由保有人(unusual freeholder),他们是依法占有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并据此享有投票选举权、土地上矿藏木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等若干权利;而公簿持有农则是特殊的任意佃农(unusual tenant at will),尽管普通法与庄园法庭都会按照各地习惯保护他们的习惯权利,使一些人可以在土地的继承、买卖等方面不受领主干涉,但同时他们也需要按照习惯向领主缴纳租地继承税、入地费、土地转让费或履行其他的传统义务。② 公簿持有地上权利分割的特殊性,使领主与佃农相互制约,限制了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一方面,领主虽然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他们在开发使用土地时也不能损害佃农的习惯权利。这一点在过去的研究当中经常被提及,人们发现了许多佃农起诉领主的案例,在托尼的《十六世纪农业革命》中也对这一现象进行了专门的论述。③另一方面,佃农对土地的处分行为也不能超出庄园习惯允许的范围,否则必须征得领主的同意。在庄园法庭当中,领主起诉侵权佃农的事情也时有发生。④可见,如果公簿持有农和领主之间达不成共识,谁都没法对土地进行充分的开发利用。这种缺陷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人们越来越需要完整明晰的土地产权,以根据市场行情调节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式,或在市场上配置土地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于是,在越来越多的公簿持有地上,领主或佃农开始尝试改变旧的公簿持有制。 在各地不同的庄园习惯中,公簿持有农的土地权利大小不一,与领主议价的能力强弱有别,这就使得各地公簿持有制瓦解的方式和速度各不相同,这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习惯法上佃农的土地持有年限。首先是定期持有土地并且没有续约权的公簿持有农,这类佃农人数少,权利小,法律地位与租地农相近,几乎没有和领主议价的能力。这类公簿持有地到期之后,领主很容易废除旧的公簿持有制,再根据市场行情以合理的价格将土地出租。其次是没有续约权的世代公簿持有农,这类佃农在英格兰的西部、西南部诸郡分布广泛。在这类土地上,只需要缴纳一笔入地费,就可以确保连续几任公簿持有农的土地安全性(比如较为普遍的3代99年)。因而尽管这类土地也有期限,但由于佃农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牢固占有土地,他们的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些。在这些土地上,世代公簿持有制往往是先转变为世代租赁,再逐渐过渡为市场性租赁的。在最初的转变过程中,为了减少转变的阻力,许多领主会把习惯法上公簿持有农的权利义务写到新的租约里,比如在17世纪中叶罗斯特郡的亨伯里庄园,拉尔夫·萨德勒在出租土地时与农民签署的合同中就提到,租地农和过去的公簿持有农权利义务一致,照旧服从庄园习惯并接受庄园法庭的管辖。⑤而为了能让佃农们尽早接受租约,领主们会采取手段,比如以到期后转租土地相威胁迫使佃农尽早接受租约,⑥或者以少收入地费相诱。结果,到1750年前,在康沃尔郡、德文郡、萨默塞特郡、多塞特郡、兰开夏郡、柴郡等西部、西南部诸郡的世代公簿持有制,已经普遍转型为世代租赁。⑦在这一转变中,佃农失去了习惯法的保护。他们在土地上的权利义务,租地期限,以及违约时所面临的处罚,都明确写在了租约中。这有利于领主在之后续租的过程中,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调整租约。⑧ 与上述二者相比,有继承权或续约权的公簿持有农土地权利最为牢固。这类土地更多集中在诺森伯兰、达拉谟、约克郡等英格兰东部、北部的郡中。由于佃农对土地的占有始终牢固,所以想要改变公簿持有制必须主、佃双方达成一致才行。因而这类土地上的保有制转型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一种方式是领主买断佃农手中的公簿持有权。比如在约克郡的霍尔德内斯,威廉·康斯特布尔曾于1775年买断了两个庄园中佃农的公簿持有权,将土地并入了领主自营地。而律师托马斯·克拉斯特在1871年成为鲁斯庄园的领主后,7年间先后买断了182亩土地上的公簿持有权。与领主买断公簿持有权相对应的另一种方式则是佃农买断领主的土地产权,自己取代领主成为土地的所有者。在后来英国的法律当中,将这种方式称为公簿持有农的“解放”(enfranchisement)。比如前面提到过的威廉·康斯特布尔,他的代理人曾于1774年9月向庄园中的公簿持有农发出公告,明码标价,允许他们购买自己公簿持有地的土地产权。⑨然而,共识并不总是那么容易达成,因而总有一些领主会尝试一些“旁门左道”。比如在16世纪诺森伯兰郡的埃尔斯维克庄园中,领主就曾试图否认公簿持有农的继承权,只是后来他遭到了佃农的起诉并败诉才不得作罢已而。而在该郡的另一所庄园中,庄园管理人则成功说服了公簿持有农约翰·威尔逊交出了公簿,并让他以相当于双倍地租的入地费租下了土地。后来佃农醒悟过来反悔了,想请求领主返还公簿,⑩但为时已晚。可见,在当时的英国,并没有一个常规渠道能方便主佃双方改革公簿持有制。而在每一块佃农有继承权的公簿持有地上,变革是否能最终成功,也充满不确定性。 谁来卖出手中的土地权利,这些权利又值多少钱,这些问题成了一些领主与佃农之间的冲突焦点。而除了直接的经济原因外,还有更深层的其他因素,从根本上削弱了人们出让土地权利的意愿。对于许多佃农来说,主要是因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立身之本,这使他们不愿意放弃手中的土地权利。而许多领主或者不愿,或者不能卖掉手中的土地产权,背后的原因则更为复杂。在英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当中,土地是社会财富最主要的来源,直到20世纪初,农业对于国民收入的贡献仍然是各行业中最高的。统计结果显示,在1811年,农业对英国国民收入的贡献比例仍然高达35.7%,比排在第二位的矿业与制造业要高出15个百分点,更是第三位的贸易和运输业的两倍还要多。(11)因而,占有土地对于领主们来说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与此同时,在17世纪英国革命后,土地精英通过把持议会建立起寡头统治。他们为选举制设定了土地财产门槛,以维系自身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只和土地所有者手中的产权挂钩,而无关公簿持有权,这就使得领主控制土地具有了重要的政治意义。因而当时英国的社会风气更推崇将土地牢牢控制在自己的家族当中,而不是轻易地转手他人。在此基础上,法律变革对于这种社会风气的呼应,更进一步增加了当时土地产权转让的难度:17到19世纪是严格授产技术出现、合法化以及大范围应用的历史阶段。严格授产技术是地主提前决定地产未来处分方式的一种法律手段。通过授产技术,土地产权会在时间维度上被分割,并被分别授予不同的家族成员。由于这些家族成员都只能处置自己这一时段内的土地产权,而不能影响其他时段内的他人权利,于是这些人谁也无权对土地进行全权处分,这就使土地固定在了家族内部。而到了17世纪后期,人们通过信托机制对过去的授产技术进行了改良,开发出了更为严密的严格授产技术,并最终使其在1740年前后得到普通法的承认和规范。(12)严格授产技术的应用范围极其广泛,一方面,它在社会各阶层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以1660到1740年间的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为例,采用严格授产技术向继承人授予土地的比例在土地贵族中是100%,而在大乡绅中也达到了82.1%。在小绅士中这一比例虽然只有64.6%,但这是因为他们不会对自己的全部地产采取这么严格的限制措施。如果统计那些至少会在部分地产上采用严格授产技术的人,这一比例在17世纪60、70年代已经达到了71.4%,到1721年至1740年之间进一步上升到了100%。(13)另一方面,严格授产技术的适用范围也不受地产大小的约束,比如兰开夏郡的布伦戴尔·小克罗斯比,曾在18世纪末将1700英亩的土地置于严格授产技术下;德比郡和谢尔福德郡的大地主罗伯特·格里夫斯,则在1803年用同样的方式处置了1300英亩土地。除了上述大地产,肯特郡的巴雷尔·方斯和约翰·塔斯克分别对700亩和500多亩土地采用了严格授产技术,而原约克郡东赖丁地区的詹姆斯·杨则只用此法处分了自己的一座小农场。(14)严格授产技术在当时的英国社会如此盛行,而想要将其破坏又十分困难,这就给领主出售产权带来了更大的阻力。于是,部分领主和佃农始终躲在法律的堡垒中,守护自己的利益,而这座堡垒同时也将土地上的公簿持有制,挡在了时代变革的洪流之外。 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然而到19世纪初,许多古老的公簿持有地仍然屹立在各郡之中,自身无法进行调整,顽固地抵抗着时代的变革,有的地区公簿持有地的比例甚至还很高,比如坎伯里亚郡的公簿持有地面积就占到了2/3。而在另一些地方,比如米德兰地区,尽管公簿持有地所剩很少,但其中不少地产一直存活到了20世纪公簿持有制的全面废除。(15)在新的社会背景下,这类古老地产的弊病日益凸显,这为英国政府提供了最根本的干预动力:为了能够明晰公簿持有地的产权,将它们最终纳入到资本主义市场当中,英国政府19世纪开始探索彻底废除公簿持有制的途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