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在党的领导下,在我国民族政策扶持下,在与其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赫哲族在民族平等、产业调整、文化传承、民生人口等方面有了巨大发展,实现了时代性与民族性的统一,涵化性与共生性的统一,共同性与差异性的统一。赫哲族的发展变化是我国正确解决民族发展问题的现实缩影,体现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正确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 键 词:改革开放/赫哲族/发展/维度 标题注释:2017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项目(2017-GMD-035);2016年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JD2016013);2018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项目(2018-GMB-021);2016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骨干人才支持计划项目(2016-KYYWf-01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林艳,邱洪斌,佳木斯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林艳(1971- ),女(赫哲族),黑龙江佳木斯人,佳木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 邱洪斌(1963- ),通讯作者,男,山东龙口人,佳木斯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少数民族医学等研究。 赫哲族是世居于我国东北边疆的少数民族。目前主要聚居在黑龙江省同江市街津口赫哲族乡、八岔赫哲族乡,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以及佳木斯市敖其镇等地。赫哲族总人口5354人(2010年),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是我国跨界民族之一。隔黑龙江、乌苏里江界河的俄罗斯境内,居住着与赫哲族有共同族源的那乃族两万人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在我国民族政策扶持下,在与其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赫哲族在民族平等、产业调整、文化传承、民生人口等方面有了巨大发展。赫哲族的发展变化是我国正确解决民族发展问题的现实缩影,体现了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正确性,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民族平等的实现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 少数民族与汉族共同当家做主,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题中之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而各民族一同参政议政,共同管理国家事务,是实现共同当家做主权利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施的保障各族人民平等权利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赫哲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成长壮大,充分享有和行使了民族平等权利。 1.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是各民族最根本的平等权利。而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各民族平等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最好的组织形式和制度保障。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各民族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我国《选举法》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权做了明确规定,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一定名额少数民族代表;同时,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名额也做了特殊规定,即允许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些规定,从法律上充分保障了像赫哲族这样人口较少民族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20世纪60年代赫哲族被确定为单一民族后,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均有赫哲族代表参加(见表1)。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原则和法律程序安排,赫哲族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政协是我国各族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渠道和体现形式,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又一重要载体和有效组织形式。按照政协组织原则,在我国各级政协中都有少数民族的委员。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协组织中都有赫哲族政协委员,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积极广泛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2.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但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杂居地区,比如像赫哲、俄罗斯、德昂等11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较少,聚居规模小,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但为保障这部分杂居少数民族平等权益,我国在相当于乡一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乡建制。民族乡虽与普通乡同级,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但比普通乡拥有更多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属于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乡级基层政权,是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一种途径,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1956年,在八岔赫哲族村基础上,组建了八岔赫哲族乡,这是赫哲族历史上第一个民族乡。1963年,经上级组织批准,以街津口赫哲族村为基础,组建街津口赫哲族乡。1985年,在四排赫哲族村基础上组建了四排赫哲族乡。这样,在赫哲族聚居地区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了三个赫哲族乡(不具备建乡条件的地方建立了民族村,比如抚远抓吉赫哲族村、敖其赫哲族村)。按照我国民族政策关于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的规定,三个赫哲族乡的乡长均由赫哲族干部担任。并按照黑龙江省制定的《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规定,在赫哲族乡配备了赫哲族副乡长。 一直以来,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法律为依据,赫哲族乡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积极保护和整理赫哲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从而推动赫哲族地区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方向发展。赫哲族乡的建立在保障赫哲族平等权益,尤其对赫哲族和赫哲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赫哲族乡也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能力。 3.赫哲族干部队伍的成长壮大。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大批赫哲族干部迅速成长起来。他们当中,有乡镇基层干部,也有厅局级、省部级等高级干部;有党政干部,也有专业技术干部;有的在省内及赫哲族地区任职,有的在省外任职。据统计,目前,仅在街津口、八岔、四排三个民族乡基层干部队伍中,赫哲族干部所占比例分别为33.33%、28.57%、52.38.%,赫哲族干部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占63.33%①,形成了一支规模较大,学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赫哲族干部队伍。赫哲族干部队伍的成长壮大,有力地推动了赫哲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