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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9-12-12 《史学集刊》2019年第2期 张旭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魏晋时期,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品行和从政能力如何,只能从宗族乡党舆论那里得到正确的评价,这是中正对乡党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环。中正考察乡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一类是身份性的规定与要求。考察方式有三年一定品、在京师洛阳的大小中正每月互通信息、州郡中正亲自品评等多种形式。通过上述考察方式,一方面使家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评价与宗族乡党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使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即国家选官制度联系起来,三者密切配合,成为魏晋时期考察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关 键 词:魏晋/中正品评/宗族乡党舆论/三年一定品
    作者简介:张旭华,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史。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魏晋南北朝吏部铨选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17BZS008)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
    两汉时期,宗族乡党舆论对于国家选官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其时不论是察举孝廉、秀才,均须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故史称“乡举里选”。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依然沿袭了汉代旧规。《晋书·卫瓘传》在追述九品中正创立的原因时说:“魏氏承颠覆之运,起丧乱之后,人士流移,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之制,粗且为一时选用之本耳。其始造也,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足为劝励,犹有乡论余风。”①据此,汉末大乱之后,因为人士流徙,考详无地,故立九品中正之制。由中正考察乡论,征诸乡评,对本地人物铨衡优劣,评定九品,以此作为吏部选拔官吏的依据。由于九品中正制创立伊始,中正品评人才“犹有乡论余风”,所以日本学者官崎市定依据《晋书》卷六四《会稽王道子传》所载“乡邑品第”一语,将中正所定九品称为“乡品”,②认为“中正的评价,必须反映乡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乡品与起家官品相差四品说”。③继宫崎市定之后,川胜义雄也认为:“九品中正制度是建立在民间形成的乡论重层结构之上的,它的制定以民间的乡论作为前提”;“中正参考乡论,对当地人物品定乡品。中央政府在采用这些人物为官吏之际,根据其乡品授予官职。”④基于中正定品必须考察乡论,对于这种选拔人才的社会管理方式,川胜先生称之为“乡论主义”。⑤谷川道雄也赞成宫崎市定的观点,认为“通过乡品给予的官职等级,是根据乡里的评价高低来规定的”。并进而指出:“在九品官人法实行下的乡论,往往只是贵族阶层内部的人物评价。但是在当时的名望家与乡人之间,乡论的风潮并没有中断。从这种乡里关系,发现当时基层社会构造的是豪族共同体论。”⑥
    从以上论述可知,日本学者普遍认为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是一致的,即“中正的评价,必须反映乡评”,“中正参考乡论,对当地人物品定乡品”,进而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构建了川胜义雄的“乡论主义”理论和谷川道雄的“豪族共同体论”。但是,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曾引起中国学者的质疑。如陈长琦先生就指出:乡品“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九品中正制下,评品的权力握于中正之手,不关乡论”。⑦祝总斌先生也指出:“长期以来所惯用的‘乡品’一词,似不甚恰当。……因‘乡品’与‘乡邑品第’并非真由乡邑评定,而是由中正官评定,经司徒府批准,实际上与‘官品’之确定出于一源,全都是封建王朝。而称‘乡品’则会给人造成是民间评定品第之错觉。”因而主张将中正所定之品称为“人品”。⑧关于乡品与乡论的关系,笔者也曾发表意见,认为“将中正品第称为‘乡品’,盖取中正主持乡论清议,并据以评次人才高下、铨定九品之意”。并且,“把中正品第称为‘乡品’,既符合当时人的习惯用法,也贴近中正考察乡论并据之定品的本意,可以说是一种既形象直观又简洁文雅的称谓”,⑨从而对“乡品与乡论”的关系给予了肯定。然而,回顾以往的学术史,由于史料匮乏以及关注角度等原因,有些问题至今仍然迷离不清。例如,魏晋时期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是什么?这些考察标准与中正考察乡论有无必然联系?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哪些方式?如何看待中正考察乡论的发展变化?等等,这些问题均有待于进一步地深入研究。为此,本文拟从宗族史与制度史结合的角度,对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作探讨,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推进。
    二、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
    汉末魏晋间的士人日常生活与宗族乡里密切相关,个人的行为操守、道德才能是乡党舆论关注的重点,而宗族乡党舆论的评价对于士人的进身之途和仕宦升迁影响极大,是乡邑人士进身国家官僚阶层的重要媒介和仕宦津梁。所以,士人品行、宗族舆论与国家选举制度三者密切相关,其间,宗族乡党舆论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唐长孺先生曾经指出:“东汉的选举制度以乡闾清议为基础,而乡闾清议则以儒家的道德为标准”;“同时在汉末门阀业已形成,家族的联系极为密切,‘孝’为家族间的基本道德,而乡闾清议主要的标准也在于家族间的道德行为,‘孝’、‘悌’二事,所以对于孝道的履行在社会上有严格的要求与热心的鼓励。这种道德标准是建立在当时的社会基础上的,由于个人与乡里与家族不可分割,仕宦之始在乡里,进身之途在操行,所以‘忠’、‘孝’义务不能规避,同时也乐于负担。”⑩唐先生所说,虽然是就东汉末年的乡闾清议而言,但对研究魏晋时期的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魏晋时期,宗族舆论对乡党人物的考察仍然以儒家的道德为标准,而中正则根据乡党舆论的意见,予以升品或降品。杜佑《通典·选举二》按曰:
    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遽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是以吏部不能审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谓免乖失。(11)
    据《通典》所言,九品中正制建立之初,州郡中正由现职中央官兼任,(12)其职责是“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而考察标准依然是儒家的伦理道德,即“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所谓“言行修著”,即东汉以来提倡的“经明行修”,也就是按照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模范践行并获得宗族乡党舆论褒奖者。而“道义亏阙”,则是违犯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在日常生活行为上有重大缺失而被宗族乡党舆论贬损者。因此,九品中正制建立伊始,州郡中正主要是考察乡论,并根据乡邑人士的道德行为,按照“善褒恶贬”的原则予以升品或降品,借以劝励乡党人士和维护儒家名教。是以清代学者顾炎武曾感叹说:“官职之升沈本子乡评之与夺,其犹近古之风乎?”(13)
    齐王芳正始初年,由于中正权力渐盛,已经侵夺了吏部铨选大权,时任散骑常侍、中护军的夏侯玄和司马懿有过一番议论,就如何区分吏部、中正的选举权限,不使其职责错乱提出自己的意见,其中就涉及中正品评与宗族舆论的关系问题,《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附子玄传》载其议论说:
    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何者?夫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行有大小,比有高下,则所任之流,亦涣然明别矣。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政柄者有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14)
    从夏侯玄所说可知,“铨衡专于台阁”是中央吏部之责,“优劣任之乡人”是州郡中正之职。所以,中正品评应该注重考察乡党舆论,即“孝行存乎闾巷,优劣任之乡人,下之叙也”。而州郡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仍然是儒家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有“孝行”“仁恕”“义断”三项。并且,这三项标准与家庭、宗族和乡里密切相关。在夏侯玄看来,如果一个人在家里是有名的孝子,在官位上必能忠于职守;在宗族中以仁慈宽恕待人,为官后必能练达从政;在乡党中能够做到忠义谋断,在官府做事才能尽职尽责。因此,州郡中正只要注意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对被品评者公正评定,就能够为中央吏部提供合适的“官才”,以避免“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的不正常局面。据说司马懿对夏侯玄的建议十分满意,报书说:“礼乡闾本行,朝廷考事,大指如所示。”(15)赞成由中正考察乡论,品评乡人的优劣,再由中央有关部门考查各级官吏的政绩,从而避免“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可见,夏侯玄的议论在于强调中正品评应该注重乡论,并以儒家的孝行、仁恕、忠义作为品评人才的标准,这还是从传统的名教观念立论。
    魏元帝咸熙年间,司马氏篡魏之势已成。为了粉饰自己的篡权行径,司马炎在继任晋王之后,仍然以儒家的道德操行作为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于咸熙二年(265年)十一月乙未下令曰:
    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洁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复,六曰学以为己。(16)
    按司马昭初为晋公,封有8郡,后又增加2郡,凡10郡。及咸熙元年(264)司马昭封晋王,又增封10郡,凡20郡。司马炎下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就是指晋国所属20郡中正而言,而且举“淹滞”的标准涵盖了儒家宣扬的忠、孝、友、德、信、义,范围更为广泛。由于“淹滞”是沉滞在家、未能获得中正品评而入仕为官者,而上述道德标准又与“家门”“九族”“乡里”密切相关。所以,“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这一事情本身,就说明中正品评必须考察乡论,征诸乡评,这是诸郡中正“举淹滞”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此时的儒家名教已显得十分虚伪,只是司马氏篡魏的政治工具。司马炎标榜的“忠”已并非忠于魏室,而是忠于司马氏的“家门”。这是魏晋禅代之际,司马炎借中正“举淹滞”之机,名义上将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选举标准,昭示天下,实则是通过此举以网罗党羽、收买人心,为自己篡魏铺平道路。曹魏时期将中正选举标准公诸天下,这是仅有的一次,也是极为虚伪的一次。
    东晋时期,州郡中正除了铨次人才,评定九品之外,也可以按照皇帝的诏令,随时荐举具有儒家道德品质的特科人才。《晋书·明帝纪》载太宁三年(325)八月诏曰:
    昔周武克殷,封比干之墓;汉高过赵,录乐毅之后,追显既往,以劝将来也。吴时将相名贤之胄,有能纂修家训,又忠孝仁义,静己守真,不闻于时者,州郡中正亟以名闻,勿有所遗。(17)
    这是晋室东渡之后,司马氏王朝发布的一道大量网罗孙吴旧臣和江南大族子弟的诏令,而负责考察并荐举上述人才的,就是各地的中正。这些特科人才的名目包括“能纂修家训”,以及“忠孝仁义,静己守真,不闻于时者”,也就是沉滞在家未获中正品评者。由于“忠孝仁义”与“家门”“九族”“乡里”密切相关,这就需要州郡中正具体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然后才能“亟以名闻,勿有所遗”。总之,东晋太宁三年的诏书,与曹魏末年晋王司马炎下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的性质相似。凡此种种,都说明儒家的道德标准,仍然是中正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标准,这不仅在魏晋时期有着明确的规定,而且在选举实践中也得到了贯彻实施。
    魏晋时期,宗族乡党舆论除了重视家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之外,对其才能优劣也十分重视,这也是中正考察乡党人士的重要标准之一。据《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曰:
    吉茂字叔畅,冯翊池阳人也,世为著姓。好书,不耻恶衣恶食,而耻一物之不知。……自茂修行,从少至长,冬则被裘,夏则短褐,行则步涉,食则茨藿,臣役妻子,家如悬磬。其或馈遗,一不肯受。虽不以此高人,亦心疾不义而贵且富者。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王)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德优能少。”茂愠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帻劫人邪!”(18)
    所谓“叙在上第”,是说冯翊郡中正王嘉给予吉茂上品之第;而“状甚下”,则是说王嘉对吉茂的德行评价较高,对其才能评价较差,两项综合为“德优能少”,总体评语不佳。可见中正所作“状”语,在内容上包括道德与才能两项。吉茂获得上品之第,当与其“世为著姓”“有清名于三辅”的家世渊源及乡里清誉有关,但其家世、德行俱优,而才能不著,以至被郡中正评为“德优能少”,使得吉茂大为恼怒。又据同传注引《魏略·清介时苗传》:
    时苗字德育,钜鹿人也。少清白,为人疾恶。建安中,入丞相府。出为寿春令,令行风靡。……还为太官令,领其郡中正,定九品,于叙人才不能宽,然纪人之短,虽在久远,衔之不置。(19)
    中正清定九品,本应考察乡论,客观公正地对“人才”优劣做出评价。但时苗为人疾恶如仇,在铨叙人才、评定九品时不能待人以宽,而是揪住别人的短处不放,以致宽严失衡,品评不当。时苗后来迁任典农中郎将,于齐王芳正始中病亡。可见在曹魏前期,中正品评并非完全依据乡论,有的时候随意性很大,不能客观公正地品评人才。
    曹魏时期,一些州郡中正甚至置宗族乡党舆论于不顾,不重道德,只重才能,如《晋书·孙楚传》载:
    初,楚与同郡王济友善,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20)
    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曹魏末年。据孙楚本传:“楚才藻卓绝,爽迈不群,多所陵傲,缺乡曲之誉。年四十余,始参镇东军事。”(21)可见孙楚虽才华出众,然恃才傲物,德行不佳,无法博取宗族乡党舆论的好评。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王济之前的州、郡中正均采纳了乡党舆论的意见,未予孙楚定品,以致孙楚“年四十余”仍未出仕。直到孙楚的好友王济为本州大中正,亲自作状为之揄扬,孙楚始脱颖而出,起家为镇东将军参军事。由此可见,如果按照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孙楚很可能还会沉滞乡里,永无出头之日。这也从逆向证明宗族乡党舆论对于家族成员、乡邑人士进入仕途的重要性。
    然则,魏晋统治者为何如此重视宗族乡党舆论,强调中正品评必须考察乡党舆论呢?对此,唐长孺先生曾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我们知道东汉的选举是以道德行为作为评量标准的,而这种道德行为乃是儒家理论的实践,即所谓‘经明行修’。儒家所提倡的伦理秩序为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的扩展,将起点放在作为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上,然后推及乡党。东汉人认为这是人物观察的基础。这一类的行为不是可以用临时的测验来评量,而要有经常的观察,特别是道德行为所施之对方所作的论断,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成为选举上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凭藉,失去了这个环节,选举就无法进行。”(22)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魏晋以后的选举制度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注重乡论的旧传统,夏侯玄所说“孝行著于家门,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事任乎?”已经非常清晰地揭示了儒家所提倡的伦理秩序为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的扩展,体现了一个家族成员与“家门”“九族”,以及“乡党”之间的密切联系。正因为如此,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品行和从政能力如何,只能从宗族乡党舆论那里才能得到正确的评价,这既是中正对乡党人士考察的重要一环,也是儒家提倡的道德标准对于基层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深层次社会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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