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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时期中正品评与考察乡论再探讨(2)

http://www.newdu.com 2019-12-12 《史学集刊》2019年第2期 张旭华 参加讨论

    三、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方式
    魏晋时期,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哪些方式,这是学术界长期忽略的一个问题,也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就史料记载来看,魏晋时期中正考察乡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即从制度设计上保证了中正考察乡论能够顺利实施。一类是身份性的规定与要求,即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选举的主持者,又是乡邑清议的代言人,这种双重性的身份,决定了中正品评必须兼顾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上述两种类型又各有其不同的表现方式,以下分别述之。
    首先,魏晋时期为了保证中正品评注重考察乡党舆论,也采取了一些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这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魏晋时期实行三年一定品之制,这是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主要方式。我们知道,魏晋时期实行三年一定品的制度。《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载石虎建武二年(336)下书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23)可知九品中正制建立以后,一直采用三年一定品,从魏至晋,遵用未改。由于中正是三年一定品,定品时间相对固定,定品人员相对集中,所以在定品之时,州郡中正对于乡邑人士的品、状也是集中品评,成批列上,然后再区分优劣,铨第等级。《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曰:“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24)所谓“辈目”,又称“伦辈”“辈类”,(25)指中正品第相同之人。而“各为辈目”,则是指不同品第的人被中正以类相从,列为不同的等级。可见自陈群建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评人才就不是单个进行,而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其具体过程是,先由郡中正对被品评者区分优劣,按其品第高低排成不同等级,然后再由州中正在总体上审核,裁量各郡的评议,使品评结果与等级高下整然有序,以此作为吏部选官的参考依据。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三年一定品时,中正是如何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的呢?众所周知,曹魏时期,由于州郡中正例由现任中央官兼领,他们久居京城,与乡里相悬隔,再加上中正所管地域广阔,人士众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乡党人士的情况,并给予客观公正的品评,也一直是个难题。《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应璩《新论》就说:“百郡立中正,九州置都士。州闾与郡县,希踈如马齿,生不相识面,何缘别义理。”(26)齐王芳正始年间,司马懿提议“诸中正既未能料究人才,以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27)也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此议遭到曹爽之弟曹羲的反对,他说:“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州中正欲检虚实。一州阔远,略不相识,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耳。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28)曹羲认为,一州之地过于辽阔,州中正不可能熟悉所属郡县的情况,在品评人才时还须征询本郡人士的意见,“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那么,这一问题如何解决呢?
    其实,魏晋时期州郡中正虽然远居京城,与乡里相悬隔,但根据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州郡中正之下均设有属员,名曰“访问”,其具体职责就是负责考察乡党舆论,在定品之时协助中正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如前引《晋书·孙楚传》就提到了“访问”:“(王)济为本州大中正,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济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为之。’乃状楚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如前所说,王济为孙楚作状,时在曹魏末年。传称“访问铨邑人品状,至楚”,说明当时被列上定品的乡邑人士很多,而“访问”则是按照名单上的排列顺序,对乡邑人士逐个进行品评。当“访问”铨叙至孙楚时,王济以其不了解情况,乃亲自作状为之揄扬,孙楚也由此脱颖而出。可见直到曹魏末年,中正品评人才依然是成批列上,集中品评,而且这一工作照例由中正属员访问操作完成。只有当州郡中正对某一乡邑人士特别了解时,这一品评工作也可以由州郡中正做出,如王济为孙楚作状即为一例。
    世入西晋,依然坚持三年一定品,《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畅自序》曰:
    时请定九品,以余为中正。余以祖考历代掌州乡之论,又兄宣年三十五立为州都,令(今)余以少年,复为此任,故至于上品。以宿年为先,是以乡里素滞屈者,渐得叙也。(29)
    按“请定”乃“清定”之讹。所谓“时清定九品”,是说当时正值三年一定品之时,所以一些空缺中正的州、郡都在抓紧时间选补中正,以便在定品之年能够及时铨叙乡邑士人的品第,为其日后仕进提供依据。泥阳大族傅畅继其祖、父、兄之后,于西晋初年担任雍州大中正,“掌州乡之论”,并在“清定九品”时以“宿年为先”,致使那些“乡里素滞屈者”经过铨叙,获得相应的中正品第,并由此进入仕途。据此可见,三年一定品确实是魏晋成法,在定品之年,不仅有成批的乡邑人士要接受中正品评,而且也有一些耆宿高年和“素滞屈者”还要经过多次的品评,才能获得中正品第。然则,就傅畅而言,一个在定品之年才担任本州大中正的青年人,是如何为“乡里素滞屈者”一一品评,使他们“渐得叙也”进入仕途的呢?一般来说,典章制度有其历史传承性,若参考前揭《孙楚传》所载“访问铨邑人品状”的做法,那么,傅畅在品评人物时也应该得到其下属“访问”的协助。这样,以“宿年为先,是以乡里素滞屈者,渐得叙也”,就可以获得合理的解释了。质言之,傅畅并非以一己之力品评雍州人士,而是得到其下属“访问”的协助与支持,所以清定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另据《三国志·蜀书·谯周传》载陈寿语曰:“(晋武帝泰始)五年,予尝为本郡中正,清定事讫,求休还家,往与周别。”(30)据《晋书·陈寿传》:“巴西安汉人也。少好学,师事同郡谯周,仕蜀为观阁令史。……及蜀平……除著作郎,领本郡中正。”(31)所谓“清定事讫”,也是指三年一定品之事。陈寿时任著作郎,平时公务繁忙,他在定品之时特意从京师返回家乡,主持“清定”之事。按照规定,三年一定品是中正考察乡论的制度性安排,其间中正属员“访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陈寿能够在返乡之日从容地完成“清定”工作,应该与其下属“访问”的协助有关,并非偶然。
    2.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与安排,西晋时期还专门制定法令,规定大小中正定期聚会,及时交换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曹魏时期三年一定品的制度,人晋以后又有新的发展,这就是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会,以便互通声气的规定。《通典·职官十四》中正条引《晋令》曰:“大小中正为内官者,听月三会议上东门外,设幔陈席。”(32)《晋令》的这一规定,应该是针对九品中正制自身的弊端而发。魏晋时期,由于州郡中正多由现任中央官兼领,加之中正所管地域广阔,人士众多,所以州郡中正是否了解乡党人士的情况,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一直是个难题。进入西晋以后,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晋武帝时刘毅在著名的《论九品有八损疏》中就指出:“今一国之士多者千数,或流徙异邦,或取给殊方,面犹不识,况尽其才力!而中正知与不知,其当品状,采誉于台府,纳毁于流言。任己则有不识之蔽,听受则有彼此之偏。所知者以爱憎夺其平,所不知者以人事乱其度。”(33)可见入晋之后,上述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大概有鉴于此,晋武帝时为了加强州郡中正之间的联系,同时也为了及时交换对乡邑人士的评价与看法,避免中正所定“品状”有采誉纳毁、道听途说之嫌,西晋王朝遂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凡在中央政府担任现职,又兼领本州郡的大小中正,须定期在洛阳东门外“设幔陈席”,聚会一处,及时交流相关信息,以便更好地考察乡党舆论的意见。但是,关于“月三会议”的“三”字,唐长孺先生认为乃“旦”字之误,因为“每月三次开会议太烦,而且也无此必要”。(34)因此,西晋规定大小中正每月一会的制度,是对中正定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其目的仍然是注重考察乡党舆论。由于在三年一定品的周期之内,又增加了大小中正每月一会、共同品评人物的规定,致使定品程序更趋合理,定品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西晋时期九品中正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3.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安排,魏晋时期对一些重要人物的考察也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由州郡中正达成共识,以此表示“州里”清议的一致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据《晋书·郑袤传附子默传》:
    初,帝(晋武帝)以贵公子当品,乡里莫敢与为辈,求之州内,于是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文帝(司马昭)与袤书曰:“小儿得厕贤子之流,愧有窃贤之累。”及武帝出祀南郊,诏使默骖乘,因谓默曰:“卿知何以得骖乘乎?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35)
    齐王芳嘉平年间(249-254),以司马氏为首的世家大族已逐渐掌握政柄。其时司马炎的祖父司马懿、伯父司马师、父亲司马昭均为当轴执政,权势显赫,故传称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显然是着眼于他的家族门第,即把“家世”作为中正定品的主要依据。但是,考虑到“州里”乡间清议的影响,在司马炎以“贵公子当品”的同时,也需要在本州选择一些道德才能俱优的贤士加以帮衬,避免给人造成“门选”的印象。可是,由于司马炎的高贵身份,“乡里莫肯与为辈”,所以才有“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之事。周一良先生曾经指出:“据《晋书》地理志,魏司州只领五郡,晋朝建立后,司州始领十二郡。此处十二郡之云,当是以后来之制追记旧事。”对于“相辈”、“为辈”,周先生则指出:“辈是动词,所谓辈、相辈,指列为同品。”(36)可见在司马炎“当品”这一问题上,司州中正及诸郡中正煞费苦心,为了使“贵公子”能够顺利地获得中正品第,又避免“门选”之嫌,遂采取了“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的方式,既以郑重地表示“州里”清议对郑默的认可与支持,又借以证明司马炎并非只凭“贵公子”的身份,他也同样获得了“州里”清议的好评。因为据郑默本传记载,郑默虽然出身高门旧族,但有“才行名望”,“宽冲博爱,谦虚温谨,不以才地矜物”,(37)颇得宗族乡党舆论的好评。观司马昭所说“小儿得厕贤子之流,愧有窃贤之累”;司马炎对郑默说“昔州里举卿相辈,常愧有累清谈”,就可以看出郑默在宗族乡里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郑默传》所载“十二郡中正佥共举默”,其重要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说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州郡中正可以采取临时性措施,达成共识,以郑重地表示“州里”清议的意见。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郑默其人已经得到了宗族乡党舆论的认可,这是本郡舆论和“州里”舆论认可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州郡中正达成共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得到宗族乡党舆论的认可,然后才能得到本郡舆论和“州里”舆论的认可,从而形成了宗族、本郡、州里共同组成的乡论三级重层结构。这也以具体的史实证明,川胜义雄提出的“乡论重层结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次,州郡中正既是地方选举的主持者,又是乡里清议的代言人,这种双重性身份,也决定了中正品评必须兼顾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即其所作所为并非率性为之、随意为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一种职务行为。这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中正主持乡里清议,是乡里清议的代言人,所以在中正定品的过程中,州郡中正可以根据自己对某一乡邑人士的了解,对其道德才能加以品评。前引《魏略·清介吉茂传》云:
    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茂同郡护羌校尉王琰,前数为郡守,不名为清白。而琰子嘉仕历诸县,亦复为通人。嘉时还为散骑郎,冯翊郡移嘉为中正。嘉叙茂虽在上第,而状甚下,云:“德优能少。”茂愠曰:“痛乎,我效汝父子冠帻劫人邪!”(38)
    王嘉父子与吉茂为同郡人,相互之间非常熟悉。汉末建安年间,吉茂以“州举茂才,除临汾令,居官清静,吏民不忍欺”。然生性迂腐,后“坐其宗人吉本等起事被收”,(39)及其被收,竟不知原委。但王嘉与其父当官也不清廉,所以王嘉对吉茂的评语为“德优能少”,吉茂看后大为恼怒,说:“难道让我像你们父子一样去抢劫别人才算有‘能力’吗?”正因为王嘉对吉茂十分了解,加之王嘉又是冯翊郡中正,是乡闾清议的代言人,所以他的评语实际上等同于乡闾清议的意见,在品评人物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前揭王济为本州大中正,不让访问“品状”孙楚,亲自为孙楚作状,也是因为二人是同郡好友,对其道德才能十分熟悉的缘故。故王济以大中正的名义品状孙楚,可视为代表宗族乡闾评价的又一例证。又据《晋书·王戎传》载:
    初,孙秀为琅邪郡吏,求品于乡议。戎从弟衍将不许,戎劝品之。及秀得志,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诛,而戎、衍获济焉。(40)
    王衍、孙秀同为琅邪郡人,但孙秀人品卑劣,不为乡里清议所重,所以一直没有获得中正品第。及王衍领本郡中正,其从兄王戎害怕得罪地方豪强,劝王衍为孙秀定品,才使孙秀获得了日后仕宦腾达的资本。及至八王之乱,孙秀依附赵王司马伦,“以谄媚自达。既执权衡,遂恣其奸谋,多杀忠良,以逞私欲”。(41)可见王衍虽然熟知孙秀为人,在执掌乡里清议时不愿为之定品,但最终还是为了一己之私,不得不屈服于邪恶小人。
    2.在中正执掌乡里清议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人将自己的家庭成员或是违犯清议的官员上报中正,请求降品处罚,中正通过对乡党舆论的考察,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方式之一。如《晋书·阎缵传》载:
    父卒,继母不慈,缵恭事弥谨。而母疾之愈甚,乃诬缵盗父时金宝,讼于有司。遂被清议十余年,缵无怨色,孝谨不怠。母后意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为太傅杨骏舍人。(42)
    西晋时期,司马氏标榜“以孝治天下”,崇尚孝道尤其受到重视。阎缵盗窃父亲生前财宝,自属不孝。因此,当阎缵被继母诬告,“讼于有司”之后,也受到中正降品处罚,“遂被清议十余年”,失去了仕进资格。但阎缵毫无怨色,对继母孝谨不怠,后来终于获得继母谅解,“更移中正,乃得复品”,由太傅杨骏辟为公府舍人。可见,在中正执掌乡里清议的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可以将家庭成员的不孝行为“讼于有司”,或将其改过自新的表现“更移中正”,经中正考察核实后予以降品或“复品”,这也是中正注重考察乡论的实例。
    此外,西晋时也有人将违犯清议的官员上报中正,中正则对“乡党”进行考察,并根据乡党舆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晋武帝太康中,尚书令卫瓘上表,列举前太子洗马“济阴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之假葬。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或以为城寺之内,屋壁之间无葬处,不成葬,则不应除服”。(43)按“假葬”乃世俗所为,并非经制。但是假葬关系到丧主的除服及仕宦问题,所以为社会舆论所重视。从卫瓘上表来看,其时或以为假葬“不成葬,则不应除服”,因此郄诜不应仕宦。其时晋武帝下诏征求朝臣意见,“诏问应清议与否?”吏部尚书山涛、兖州大中正魏舒均认为“郄诜至孝”,“居丧毁瘁,殆不自全”,“访其邑党,亦无有他”,(44)因而建议不予清议。据此,对于举报有违清议的官吏,州大中正必须“访其邑党”,加以考察核实,然后提出处理意见,而不是随意贬降其乡品。但据《通典·选举二》记载:“于时虽风教颓失而无典制,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沈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其为惩劝也如是。”(45)可见郄诜最终还是不为社会舆论所宽恕,被中正降品一等,予以清议处罚,反映了其时名教礼法之严峻。
    综上所述,魏晋时期中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有多种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三年一定品制度,由于定品时间相对固定,定品人员相对集中,加之中正属员“访问”具体负责考察宗族乡党舆论的意见,协助中正对乡邑人士进行品评,从而在制度上为中正考察乡论提供了保证。此外,在三年一定品之时,由于州郡中正主持州乡清议,是乡邑清议的代言人,所以州郡中正也可以根据自己对某一乡邑人士的了解,亲自加以品评,这也是中正考察乡论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曹魏时期对某些重要人物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由州郡中正达成共识,共同推荐某一乡邑人士,借以表示“州里”清议的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川胜义雄氏提出的“乡论重层结构”理论具有一定的正确性。而西晋官府制定法令,规定大小中正每月一会,及时交换对乡党人士的考察意见,不仅是中正考察乡论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对三年一定品制度的重要补充。通过上述多种考察方式,一方面使家族成员的日常生活及其道德评价与宗族乡党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使宗族乡党舆论与中正品评即国家选官制度联系起来,三者密切配合,成为魏晋时期考察和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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