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现地解决”是七七事变期间日军夺取平津、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策略手段。在日本眼中,“现地”在1937年7月7日至7月11日指永定河左岸,7月11日至7月19日指北平,7月19日至7月27日指保定以南,随即强调“凡维持‘满洲’治安所必要之地域,皆称‘现地’”。在各个时期内,日本的“不扩大”指暂时限制在这些地区内。随着作战准备的进展和时间变化,“现地”从永定河左岸扩大至整个华北。日军声称,中国第29军撤至永定河左岸,是事变解决的基础;第29军撤出北平,“至少可以期待华北早晚实现明朗化”;第29军撤至保定以南,可以实现华北“明朗化”。如果第29军不撤,就是对日军的挑战,日军只能“膺惩”。这样,日本玩弄“现地解决”阴谋,分三步走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 关 键 词:七七事变/“现地解决”/驻屯军/“不扩大方针” 项目成果: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17JHQ039)。 作者简介:张皓(1964- ),男,贵州德江人,历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现当代史和抗日战争史研究。 日军制造七七事变、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是必然的。这是日本的既定国策,《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一书即强调:“历史已进入这样的发展过程,即华北的事态需要加以改善,日华关系应当有个全面的转变。本事态即使能收拾,如果不触及这个自满洲事变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根本问题,则仍会继续发生第二个、第三个卢沟桥事变。换句话说,如果不以此根本指导原则为前提,那么爆发日华战争将是不可避免的。”①日本军部、政府、驻屯军在事变发生后都声称“坚持不扩大方针”,强调要“现地解决”,似乎与此国策是矛盾的。实际上,“现地解决”恰恰是日本推行的策略手段。尽管学术界剖析了日本内部“扩大”与否的争论②,也分析了“现地谈判”的侵略模式③,但是仍有必然探讨“现地解决”的策略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将日本夺取平津地区的毫无廉耻的阴谋手段展现出来。 一、一步走:第29军须撤至永定河左岸 首先要指出的是,七七事变是日军在有利于它的国际局势下制造的。蒋介石指出:1936年二·二六事件后,日本“对俄作战与对华侵略势必加紧,而德国单独宣称废除洛迦诺条约与开兵入莱茵河流域,皆足增进世界纠纷”④。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指出:1937年上半年远东局势“还是相当平静”,欧洲局势“也似乎较前顺利”,但是1937年6月后“国际关系一时的缓和,才首先由于欧洲的麻烦而被破坏”⑤。6月9日,裕仁叔父梨本宫和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提出:“从我们的战略准备以对付俄国的角度看……为了消除我们后面的威胁,给予南京政权一个直接打击,是最重要和最可取的。”⑥7月6日,外相广田弘毅宣称“除毅然推行正确政策外,别无他途”⑦。秩父宫自欧洲致电裕仁:“干吧!”⑧在这样的背景下,七七事变必然发生了。 日军既然制造了七七事变,就要“毅然推行正确政策”,而“现地解决”正是它推行“正确政策”的策略手段。七七事变发生后不久,日本声称要“现地解决”,是否“不扩大”要看中国的态度。一方面,日本外务省7月8日11时将事变责任推到中国身上,指责7月7日夜中国军队“约二个中队,由芦沟桥北方龙王庙及芦沟桥附近部落,对日军横加射击”,声称“目下情势,该事态似不致扩大”,但“今后推移全系于华军态度如何”⑨。日军声称:“支那侧解决本事件力求不扩大化的意图十分明显”,“反复恳请希望本事件不扩大化”⑩,但是,“华军若不反省其非,则我军以断然的决意加以膺惩,自不待言”(11)。 另一方面,广田弘毅训令在青岛的川越茂“赶回南京,从事交涉”(12),但川越茂并未赶回,只有参事日高信六郎在南京,因为7月9日10时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了“现地解决”、不与国民政府交涉的方针。它宣称,虽然“今次事件爆发之原因,全在于支那侧之不法行为”,但是日本“坚持事件不扩大之方针”(13)。它又称,“日本帝国政府虽暂采取事态不扩大之方针”,但是“今后事态之动向,悉依蒋介石之态度如何耳”;如果蒋介石干涉“现地解决”并派军北上,“日方亦有重大决意之必要”(14)。《日日新闻》宣称:如果“蒋介石今后不停止华北中央化之强行政策,则如斯事件之续发,必有可能性”(15)。日高信六郎7月10日对中国外长王宠惠宣称:日本不愿同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对手,而欲就地商办”(16)。7月11日,日高信六郎奉日本政府训令再次提出:国民政府不能阻碍“现地解决”(17)。 日军“现地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中国军队不能驻守卢沟桥,设置非军事区域。围绕此点,中日双方对达成的第一个解决协议作了不同解释。日方声称,双方于7月9日3时“达成妥协”,规定“支那军午前五时撤退至永定河右岸”,即是说,中方同意日军7月8日11时所提“卢沟桥及龙王庙中国军队撤至永定河西岸”的要求(18)。7月10日,日高信六郎对王宠惠宣称,日本外务、陆军、海军三省协议“特别著重今后保障以丰台为中心,在永定河以东之一定区域,设置停战区域”(19)。中方指出,双方于7月8日晚达成的是撤兵办法,规定:(1)“双方停止军事行动”;(2)“双方出动各部队回原防”;(3)“芦沟桥仍由我军驻守”。7月1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一方面强调不能“现地解决”,提出“中国国策对外在维护和平,对内在于生产建设。举凡中日间一切悬案,均愿本平等互惠之精神,以外交之方式,谋和平之解决”;一方面“深盼日本立即制止军事行动,遵照前约(指7月8日晚撤兵办法),即日撤兵,并为避免将来冲突起见,切实制止非法之驻军与演习,庶使事态好转,收拾较易”(20)。“日关系当局”回应:“华侧计划的开始战斗行为,蔑视停战协定,向撤兵地区内侵入,对日军加以不法射击之不信暴戾行为,异常愤慨。并华侧徹底反覆如此态度时,日侧不扩大事件之方针不过使华方傲慢耳。”(21) 7月11日17时半,日本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发表谈话:“鉴于此次北支事件的性质,特改称事变。”(22)18时24分,日本政府发表《关于向北支派兵的政府声明》,宣称:其一,由于第29军“于芦沟桥附近不法射击日军”,日军“乃不得已而与该军发生冲突”。但是,日本并“不弃和平解决之希望,本诸事件不扩大之方针,力图局地解决”。虽然第29军“允为和平解决”,却“毫无同意和平交涉之诚意”,但是日本仍然“不弃不扩大局面与和平交涉之希望,督促华方早日反省而期问题之圆满解决”。其二,由于“维持华北治安,于日本及‘满洲国’极为紧要”,由于“使华方对其不法行为与排日侮日行为前来道歉,并对今后此种行为应致适当保障者,由维持东亚和平上观之,极为紧要。是以日政府于今日阁议下以重大决意,关于向华北派兵已决定应取之所要办法矣”(23)。 日本政府这样表明了“现地解决”的含义是“维持华北治安”;为使中方“诚意”接受而“圆满解决”,“日本帝国须持重大决意”而出兵华北。首相近卫文麿解释说:“政府对此次之事变,务不扩大,欲局部的解决。然而中国侧之态度长年的排日侮日,最近特甚,故为促中国侧反省,必须派遣相当兵力,一方为促和平的交涉反省,派兵以进行和平的交涉之方针,此际为不得已之事。”(34)这个论调是:为了“和平的交涉”而实现“局部的解决”,日本不得不出兵。 与此同时,日本军部作出《关于在北支作战的陆海军协定》,一方面规定“平定平津地区,对北支之支那军予以膺惩”,一方面强调“虽然作战尽量限制在北支,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转向对支那的全面作战”(25)。它以香月清司出任驻屯军司令官,指示他“对芦沟桥事件,在不扩大方针之下力求现地解决”(26)。香月清司抵达天津就职后认为“事件不扩大、现地解决的希望渺茫”,“对支一战”的形势“正在急剧的出现”(27)。因此,他决定“以此次事件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北支问题”,为此“逐次集中兵力,伺机对河北省内之支那军予以彻底打击和扫荡”(28)。这样,所谓“对事件采取不扩大方针、现地解决问题的稳进论几乎不见了”,“局势向强硬论方面发展,一直演变为日支全面战争”(29)。 在日本政府作出这个声明、日本军部拟定这个作战部署前后,日本驻北平特务机关长松井久太郎、驻北平武官辅佐官今井武夫同第29军进行“现地”交涉。7月9日晚,松井久太郎提出:“(1)第二九军代表向日本军表示道歉,并声明负责防止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2)对肇事者给以处分;(3)卢沟桥附近永定河左岸不得驻扎中国军队;(4)鉴于此次事件出于蓝衣社、共产党及其他抗日的各种团体的指导,今后必须对此作出彻底取缔办法。对以上要求须向日军提出书面承认,对第四项的具体事项要作出说明。”(30)显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停止冲突、相互撤军的问题,日军声称,如果第29军“承认上列各项”,则双方军队“即各回原驻地”,但是中国军队不能驻守卢沟桥及其附近(31)。7月11日7时,第29军副军长、北平市市长秦德纯表示:“即使对其他条件能让步,惟独对中国军队撤出卢沟桥这一项绝对不能同意。”今井武夫提出:“如果中国方面答应日本军的要求,日本军情愿自动在签字的同时从卢沟桥周围撤退。”(32) 于是,双方于20时达成所谓“现地协定”(33),日方称为《卢沟桥事件现地协定》或《松井·秦德纯停战协定》。它到底有多少条?包括哪些方面?中日双方说法不同,双方各自所说也不同。 就日方来说,今井武夫称为三条:“一、冀察第二十九军代表向日本军表示遗憾之意,处分肇事责任者,并声明负责防止此类不幸事件之再度发生。二、为避免与驻丰台日本军过于接近而易惹起事端起见,中国军队不驻军于卢沟桥城廓及龙王庙,以保安队维持治安。三、本事件多半胚胎于所谓蓝衣社、共产党及其他抗日各团体的领导,因此将来须采取对策,予以彻底取缔。”(34)日本外务省则称有四条:“(一)廿九军代表道歉;(二)处罚事件责任者;(三)取缔抗日分子;(四)卢沟桥廿九军驻军撤走。”(35)陆军大臣杉山元宣称亦为四条:“一、中国军队停止驻扎芦沟桥附近及永定河左岸。一、保障将来。一、处罚直接责任者。一、道歉。”(36)日本驻屯军司令部发表的声明增加一条:“一、华军撤离芦沟桥;二、惩办引起事变之中国官员;三、充分取缔反日活动;四、实行反共设施;五、中国向日本正式道歉。”(37) 就中方来说,第29军将领回忆为三条:“(一)双方立即停止射击;(二)日军撤退到丰台,我军撤向卢沟桥以西;(三)我方城内防务,除宛平原有保安队外,另由冀北保安队(即石友三部)派来一部协同担任城防。”(38)国民政府军政部长何应钦接“北平私人电话”亦为三条:“1.道歉并惩办此次事变责任者;2.取缔共产党、蓝衣社激烈分子排日抗日等运动;3.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不驻中国军队。”(39)但军政部派往北平官员严宽报告何应钦有四条:“1.撤退芦、龙(王庙)华军。2.惩办责任者(最低限度处分营长)。治安与河边晤面道歉。3.严厉取缔华北一切排日抗日。4.反共。”(40) 无论多少条,它都关涉到:其一,道歉与处罚。日方的口吻有所不同,程度也有区别:驻屯军强调“中国要向日本正式道歉”,这上升到国家与国家之间;今井武夫声称协议“并未指定中国方面由谁道歉及以什么方式道歉,亦未指名谁是责任人而受处罚,这些意味着由宋哲元自己斟酌办理”(41)。但严宽报告,由第37师师长冯治安向驻屯军旅团长河边正三道歉;受处罚的“责任者”是营长金振中。其二,撤退军队。第29军将领认为,虽然第29军撤向卢沟桥以西,但日军也要撤退到丰台;《华美晚报》就此指出,“双方仅为口头约定同时退出宛平区域而已”(42)。但今井武夫予以否认,声称是他“私自独断在签订协议时保证日本军自发的撤退”,协议只规定“中国军队由卢沟桥撤退”以“避免两军冲突”。他强调,日方已作了让步,因为协议“并未像过去日本军在上海、塘沽的交涉中那样主张设置非武装地带”(43)。何应钦则指出:按照“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不驻中国军队”,“有南北二百余里、东西百余里地方又形成冀东状态”(44)。蒋介石也认为:“倭寇计划威胁冀察当局屈服,完成其永定河以东为不驻兵区域,以及其防共协定”,“最大限度为其占领永定河以东地区,成立伪组织。”(45)其三,取缔与镇压抗日组织与抗日活动。无论日方强调的是“充分取缔”还是“实行反共设施”,但都是“总括性的”,日军“依此对于它所讨厌的任何人士都能要求撤走,任何形式的活动都可要求镇压”(46)。总之,日军将事变责任强加给第29军,从而“理所当然”地要求第29军“对事件表示遗憾”、“惩罚中国肇事者”、“自卢沟桥地区撤走”并“镇压蓝衣社、共产党的活动”(47)。 显然,这个“现地”协议并非今井武夫所称“完全是寻常一样的条件”(48),第29军作了极大的让步。《盛京时报》宣称第29军全盘接受日军“对此次事变解决条件”(49)。杉山元进一步称:“政府十一日开紧急阁议,决定由关东军之一部、朝鲜军及内地,急派所要兵力。国府悉知日政府之毅然的决意及国民一致之支援,态度遽而豹变,容纳日侧要求。”(50) 今井武夫作为日本驻北平武官辅佐官,是日方从事“现地交涉”的“现地代表”。他所进行的“现地解决”,是现场谈判解决冲突,这与日本政府、日军解决华北这个“现地”问题存在区别。他于7月11日14点接到驻屯军参谋专田盛寿电话:东京已下“重大决意”,解决“多年悬案中国问题”的“绝好机会”到来,“没有必要进行现地交涉;即使已达成协定,也要撕毁”。尽管如此,今井武夫仍然签署了协议。他不满地批评日本政府在他“正致力于谈判进行局地解决”的“极为微妙之机”放弃了“坚持不扩大之方针”,“未征求现地之意见,就只凭自己对局势的判断,突然决定出兵华北”,这不仅使他“感到行动困难”,而且使中方的态度“也强硬起来”,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51)。蒋介石对宋哲元指出:“芦案必不能和平解决,无论我方允其任何条件,而其目的则在以冀察为不驻兵区域,与区域内组织用人皆须得其同意,造成第二冀东。若不做到此步,则彼必得寸进尺,决无已时。”(52) 围绕日本的出兵声明,中日双方展开了口舌之辩。国民政府发表声明,一方面强调“中国军队决无向何国家挑战之意,但如任何国家侵略中国领土主权,则有应战之决心”,一方面指出“现日本积极向平津增兵,实与日本国内外当局不愿事态扩大之声言完全相反”,提出“日本如有心维护东亚和平,应即停止军事行动”(53)。日本政府则回称:中方不顾日方“和平解决”之希望,“增加第一战线部队,并且命中央军出动,以致完全拒绝现地解决”,因此日方不得不作出出兵华北之“重大决意”,“以谋不使事变更形扩大”(54)。 可见,日本此时的“现地解决”,其中心是要求中国不得在永定河以东、西山以西驻军,以造成又一“冀东”状态。7月11日是其扩大事态的第一个关键日期,其出兵华北之目的就是解决华北这个“局部问题”而不使事态扩大至全中国;这就是此时日本口中之“现地解决”和“不扩大”。日本外务省明确宣称:“日本已决定在华北一显身手。”(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