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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终特刊:争鸣(2)

http://www.newdu.com 2019-12-24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李建国 梅岚 王硕 参加讨论

    哲学
    2019年,哲学主要聚焦中国哲学研究的方法与范式、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前沿科技的伦理挑战三大议题,以加强与世界的对话,并努力打破学科壁垒,构建哲学领域的中国话语。
    中国哲学研究方法与范式。近年来,随着方法反思的不断深入和创作经验的持续积累,中国哲学的发展方向问题再度引起热议。李巍《合法性还是专业性:中国哲学作为“方式”》(《江海学刊》2019年第2期)提出,“中国哲学”是方式概念而非对象概念。化解中国哲学的身份焦虑,关键不在于合法性的证成,而是要满足现代学术对专业研究的要求。匡钊《“以西释中”何以成为问题——中国哲学史现代诠释的可接受标准判定》(《江海学刊》2019年第2期)指出,部分学者对“以西释中”的笼统排斥导致了晚近学界的理论迷乱和复古倾向,唯有以形式系统为规范,同时接受逻辑分析的检验,中国哲学才有可能成为具有可公度性的世界性知识。王正《比较哲学研究的基本态度与方法底线——以中国哲学与基督教哲学的比较为例》(《江海学刊》2019年第2期)认为,在将中国哲学与其他思想传统对观时,应当持守比较哲学的三条底线,即恰当理解基本文献、充分了解不同形态哲学的发展历史、全面掌握相关的研究现状。彭国翔《中国哲学方法论的再思考:温故与知新》(《哲学动态》2019年第9期)重申,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哲学自始就是一种比较哲学,学者应当具备西学素养、文献基础、国际视野三方面的自觉,并努力把方法论的反省落实为具体而坚实的研究成果。陈霞《从哲学史到哲学——中国哲学知识体系的回顾、反思与重构》(《哲学动态》2019年第9期)指出,推动中国哲学的范式转型,须从哲学史转向哲学,从围绕经典转向围绕问题,加强论证,拓展视野,用新的话语阐释传统思想。陈少明《“做中国哲学”再思考》(《哲学动态》2019年第9期)主张,从中国哲学史研究导向中国哲学创作,可以呈现中国文化精神或经验为目标“做中国哲学”,该进路不以形上学为前提,接受方法的多样性,同时倡导想象力的培养和运用。
    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课题,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受到了哲学家的高度关注。该课题不仅涉及自由意志概念在哲学史上的意义流变,还涵括了自由意志是否存在、其对道德归责是否必要、道德责任要求何种形式的自由意志等一系列问题。江璐《道德行为归责的可能性——评聂敏里〈意志的缺席——对古典希腊道德心理学的批评〉》(《哲学研究》2019年第4期)针对聂敏里的论文《意志的缺席——对古典希腊道德心理学的批评》提出了两点商榷意见:第一,狄勒所谓的在古希腊哲学中缺席的“意志”,对应的是康德的自由抉择概念,而非意志概念。而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实包含有与自由抉择相近的观念。第二,赖尔所批判的是心灵官能意义上的“意志”,康德则视意志为一种自律能力,并将之限制在道德领域,二者并不完全对立。吕超《人类自由作为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存在论结构——对康德自由概念的存在论解读》(《哲学研究》2019年第4期)在黄裕生的启发下提出,康德哲学中的三个自由概念,即“绝对自发性”“自由决断”和“自律”是人类存在论结构的三个本质环节,也代表着人类自由自我建构、自我实现的逻辑顺序。苏德超《激进意志论的困难与无意志的道德责任——兼与聂敏里、黄裕生二先生商榷》(《哲学研究》2019年第4期)对聂敏里、黄裕生所代表的激进意志论进行了批判,并指出对自由意志的设定不仅缺乏经验依据,易陷入神秘主义,还存在循环论证的嫌疑和无穷后退的危险。在实际生活中,追责诉诸的不是意志,而是因果链条。
    前沿科技引发哲学思考。新兴科技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伦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哲学论争。论争主要集中三个话题:一是大数据。王天恩《大数据、人工智能和造世伦理》(《哲学分析》2019年第5期)认为,大数据的发展使人类从“适世伦理”走向了“造世伦理”,前者只涉及有限个体的行为归责,后者则关乎整个类群的存在基础。吴根友《“数据化儒家”何以可能——与徐英瑾教授商榷》(《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4期)一文指出,数据的记录、上传与分享塑造了人类全新的生存观念,而如何应对彻底的虚无主义,可能是当下最大的伦理难题。二是人工智能。韩水法《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文主义》(《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提出,面对新技术的巨大冲击,必须继承和发展传统的人文主义,才能积极、乐观地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李恒威、王昊晟《心智的生命观及其对人工智能奇点论的批判》(《哲学研究》2019年第6期)为瓦解激进人工智能奇点论的立论前提,从生命本质的分析出发,提出了两个论证,即“心智不只是智能”以及“新陈代谢是不可计算实现的”。三是人类增强问题。李亚明、李建会《人的尊严与人类增强》(《哲学动态》2019年第6期)指出,人类尊严分为普遍尊严和获得性尊严,人类增强不会侵犯普遍尊严,但有可能通过破坏主体间性,威胁个体的获得性尊严。徐向东《人类增强技术的伦理审视》(《哲学分析》2019年第5期)认为,在能够确保基因技术的应用受到明确伦理准则制约的前提下,我们不应对人类增强做全盘否定,但仍需采取一种谨慎的、道德上负责的态度。
     
    (王硕,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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