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西修正案”的意图及其海洋自由观剖析 回顾“马西修正案”的历史经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马西发出照会后,便再没有采取任何推动国际社会接受美国方案的实质性行动,徒等舆论朝着不利于美国的方向转化。他曾写信给美国驻英公使达拉斯,指示后者切莫把修正案动议正式通知克拉伦登,而是透露给报界;并叮嘱只有克拉伦登首先提及此问题时,才能与之展开讨论。[47]显然,马西并不希望达拉斯向英国方面过早和过多地施压促其接受修正案。因为,一旦英国真的接受马西修正案,美国就必须放弃不想放弃的武装私掠权。那么,美国是否可以就此打住,宣布收回马西修正案,停止缔约行动呢?其实,达拉斯在1856年底就向马西提出过此种建议。他指出,修正案可能给美国带来两大威胁:第一,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将使英国舰队从保护本国贸易航线的任务中解放出来,心无旁骛地沿美国海岸线进行集结和部署,从事“支持其仆从者发动叛乱或分裂国家的行为”;第二,废弃武装私掠意味着美国可动用或威胁动用针对英国的进攻性武器的丧失,这是一个美国难以承受的重大牺牲。鉴于上述两点,他建议要么收回马西修正案,要么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不仅包括与被封锁港口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利,而且应当废止一些与违禁品相关的规则。[48]马西认为,达拉斯的两种政策建议均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第一,若仅因《巴黎宣言》废止武装私掠就拒不接受之,必然导致美国陷入孤立境地;第二,提出终止一切封锁的主张,无异于提出另一套根本无法实现的主张,其他国家会借此给美国加上使用诡计摆脱宣言束缚的罪名。也就是说,采行上述任何一种政策,均会使美国陷入国际孤立之境地;而他提出的修正案,作为《巴黎宣言》的“反提议”,则会使英国面临被孤立的难堪境地。换言之,马西的意图在于,设计诱使英方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正式拒绝美国的动议,从而陷入被指责罔顾国际共同利益、亲手摧毁重大自由主义改革的漩涡中去;而美国则可在保住武装私掠权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声言:本国之所以拒绝《巴黎宣言》,是因为宣言本身不够“自由主义”。 [49]这就是“马西修正案”背后的真正动机和意图所在,也是他在修正案遭到国内众多质疑和反对的情况下,绝不改弦易辙、坚持己见的判断依据。对此,马西传记的作者斯宾塞(Ivor D. Spencer)指出,“马西修正案”是美国拒绝接受《巴黎宣言》的一个绝妙之计,因为被它置于貌似自由主义和人道主义举措对立面之不利境地的是英法同盟,而非美国自身。[50] 值得注意的是,马西在给达拉斯的信件中,一方面坦言“修正案”的提出不无策略的考量,另一方面强调他本人坚信“修正案”所表达的观念,“我不会提出一种连我本人都不认为其全面实现符合我国利益的建议。”[51]皮尔斯总统在1856年底的国情咨文中也对马西修正案给予较高的评价,称其“在本质上是人道主义的,在推行操作上是公平正义的,对商业国家的繁荣不可或缺,与当前世界意志开明时代的情感相契合”。[52]这些话语具有一定迷惑性,也是后世史家对这皮尔斯和马西的海洋自由政策作出较高评价的依据之一。因此,为准确把握这一时期美国的国际海洋法立场,有必要对马西修正案所表达的核心主张和观念作进一步剖析。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一:武装私掠是“实现海洋自由不可或缺的权利”,美国决不轻言放弃。 最早用“海洋自由”一词表述美国中立权利主张和海洋法立场的官方文件,可能是约翰·泰勒总统1842年12月6日的国情咨文。[53]马西沿用了这一提法,并首次在外交文件中加以使用。不过,马西对美国必须保留武装私掠权的论证,并非出于忠实捍卫世界海洋自由的信仰,而完全是以美国的利益和价值观为出发点和归宿的。马西并不否认武装私掠因被“滥用”、“侵扰”中立贸易而被世界各国质疑和诟病的现实,但辩称“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过去而非目前”;而且武装私掠船对海上私产的袭扰,并不比作为公共防务工具的常规海军严重。基于这种认识,他主张把武装私掠的“偶发性罪恶(incidental evils)与其优点联系起来”,在革除其被“偶尔滥用”弊病的基础上保留这一“牢固确立的古老”交战权利。所谓武装私掠的“优点”,主要指它对于海军弱国具有弥补公共力量不足、打击敌人的重要意义。具体到英美两国关系中则体现为:“两国全球贸易平分秋色,但海军力量对比悬殊;当两国发生战争时,作为海军弱国的美国可以动用武装私掠弥补其在正规海军力量上的劣势。”[54] 但是,马西修正案对武装私掠之危害的刻意淡化和偏向于正面的评价,并不为中立国所认同。中立国普遍认为,在目前的国际海洋机制下,与正规海军舰船相比,武装私掠不仅不能保护海上贸易,反而会严重危害中立贸易。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所以在“中立宣言”中宣布不接受私掠船出入其港口、英法之所以能凭借废弃武装私掠倡议赢得绝大多数中立国的善意、巴黎和会与会各国之所以均坚持废弃武装私掠原则化和永久化,都是以这一“国际共识”为政策出发点和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坚持武装私掠权有违国际共识,是与世界海洋自由进程背道而驰的。 除了国家利益考量之外,皮尔斯政府坚持保有武装私掠权的政策,还源于一种萌芽于美国革命、确立于杰斐逊时代的政治文化信念,即对强大常备军必然威胁共和自由制度的恐惧。根据这种信念,共和政治弥足珍贵却异常脆弱,其最大的威胁莫过于随庞大常备军而来的“黩武主义”。而常备军中,海军对于共和制度的危险性要大于陆军,因为它更易于在全球各地与外国人发生争执,从而把国家卷入千里之外的战争中。[55]进言之,海军的存在本身就能诱使美国积极参与和欧洲大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帝国主义竞争中,而在这种博弈关系中,一个共和国不可能真正获利,其结果不是被制服和被操纵,就是沦为一枚他国掌中的棋子,从而丧失自主自决的权利。[56]即便美国在这样的竞争中有可能在攫取海外殖民地上有所“斩获”,也不值得冒险尝试,因为在此进程中美国自身也会演变成一个帝国主义压迫者。[57]鉴于强大常备军的危险性,这种政治文化信念认为,只有民兵(militia),即具有公民社会性质的地方武装才值得信赖,可用以保卫人民的利益而非政府的利益。[58] 皮尔斯政府继承了杰斐逊式的共和主义信念,对强大海军的担忧渗透进了他们对国际事务的思考当中。“马西第二次照会”指出,仅仅废弃武装私船而不追究常规海军对商业的袭扰,是对前者的歧视,必然引发“可悲的争论”。但美国不会为了平息纷争而放弃武装私船、代之以大规模公共海军,因为美国认为:“作为永久建制存在的强大海军和大规模常备军,无益于国家繁荣,并构成了对公民自由的威胁”;“一支以战争为存在目的并随时准备投入战争的强大武装本身就是战争冲动的诱因”;面临冲突时,美国人民的用武之道是,“陆上武装冲突中,主要靠志愿军(即民兵);保卫海上贸易,则主要靠他们的商业船只”。[59]皮尔斯总统1854年12月4日的国情咨文也表示:美国不放弃海上武装私掠的意愿,跟它不放弃陆上民兵制的意愿一样强烈。[60]总之,对常规海军的恐惧、对“民兵精神”的信仰,而非对“海洋自由”的信仰,才是皮尔斯政府拒绝《巴黎宣言》、坚持武装私掠权背后的价值观根据。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二:应当把海上私产免于捕获确立为国际法准则。 马西本人十分清楚,其基于美国自身利益和价值观念对保持武装私掠权观点的论证,不仅难以服人,而且可能导致美国的国际孤立。为避免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马西照会转向美国占据道义高地的问题,即海上私产免予捕获问题。照会首先诉诸国际战争法规则,指出:只有公共权威才可以发起和从事战争,战争应尊重个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战争规则。照会还假定:“巴黎大会制定包含永久废弃武装私掠内容之宣言的主要动机,是减缓战争的残酷性”;而把陆战中普遍适用的私人财产免受捕获的战争规则,同等程度地适用于海上,便是减缓战争残酷性的必然途径。为了进一步强化论证的道义力度,马西甚至指出:“海洋是所有国家的公共财产,不应屈服于一种可能致使少数国家甚至单个国家君临其上的措施;每个国家均应持有捍卫这一共同遗产的坚决手段。”在标榜了这些“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后,照会正式提出了废止交战国捕拿海上私产实践的修正意见。[61] 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是美国立国伊始便提出的国际海洋法主张和政策诉求。1783年英美谈判中,富兰克林提出的条约草案包括了这一原则,却最终未能载入;1785年美国与普鲁士的通商条约则郑重其事地载入了该原则。海上私产豁免原则与格劳修斯基于自然法的海洋自由观一脉相承,并与美国重视和保护私有财产、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相联系,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为历届政府所屡屡重申和竭力追求,给美国的海洋自由观打上了浓重的自由主义色彩,从而被称为“美国的原则”。[62]在追求把该主张确立为国际法准则的进程中,美国人得以引援的思想理论资源不断丰富和充实。建国初期主要基于格劳秀斯主义和美国个人主义观念,19世纪20年代则吸收了“自由主义”、“市场功利主义”(market utilitarianism),以及主张人类能够也必须改革其不文明、不完善的制度和行为的宗教改良等思想观念。[63]马西强调海洋为所有国家“共同财产”“共同遗产”,这种观念无非是对格劳修斯自然法思想的重复,并不新颖;而他所坚持的海上私产豁免原则,说到底,不过是一种基于中立国国际角色定位和海军弱国的国家现实、单纯追求商业利益、大发战争财的政策主张。它过滤掉了战争环境下界定个人私产是否违禁的复杂性,无视一些交战权利的合理性,若推到极致,必会产生延长战争、抵消国际社会制裁侵略、预防战争等行动的效力等不良后果,实不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此外,美国对自身海军小国和中立国的国际角色定位是暂时的,从而决定了该主张的时效性和有限性。随着19世纪后期美国国力的增强,马汉“海权论”的提出,大海军的建立,尤其是一战之后美国作为“世界领袖”国际角色的重塑,海上私产豁免原则已不符合美国国际角色新现实和更大国家利益诉求,因而在美国海洋自由追求中逐渐淡化和消亡。[64] “修正案”核心观念主张之三:美国拥有选择性利用《巴黎宣言》的权利。 照会对《第24号议定书》表示不满,认为它提出的有关《巴黎宣言》执行的两个条件并非宣言的正式组成部分,因此,“任何国家都可以全部或部分接受宣言所定原则,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地采取行动”。换言之,美国主张任何国家都有权部分地或全部地拒绝《巴黎宣言》。基于此,照会最后表示:假若美国的建议被拒绝,美国将遵守宣言的其他三项原则;而关于武装私掠权的条款,即便一些国家已自行废弃,美国仍将基于“正义和礼让”、基于“大会修改之前的国际法”,要求它们允许美国私掠船不受阻碍地进出它们的港口。[65]总之,照会表达了美国选择性利用国际法的基本态度,符合自己利益的遵守,不符合的不遵守。显然,这是一种无视国际法规完整性、完全基于本国利益有所选择的实用主义态度。实际上,皮尔斯政府之后,美国对《巴黎宣言》的政策正是沿着这种方向发展的。布坎南政府因不愿放弃武装私掠权而停止了相关缔约谈判,实际上宣布了对《巴黎宣言》的拒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四年后美国内战爆发,联邦政府反受自己主张之害:南方大力武装私掠船,对北方海上贸易造成严重威胁。林肯政府意识到《巴黎宣言》对己有利,于是迅速改变立场,由国务卿西沃德向英法等国提出加入的申请。西沃德的目的在于阻止欧洲大国承认南部邦联的交战国地位,并迫使它们以海盗罪处置南方的武装私掠行为。然而,在得知英法准备采取不干涉美国南北争端的政策、保持中立并遵守《巴黎宣言》不接纳武装私掠船的规定后,西沃德便终止了加入《巴黎宣言》的相关谈判。这一史实再次证明了美国对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实用主义态度。 综上所述,“马西修正案”是美国自身国际角色定位、现实利益考量和价值观念等综合因素的产物,它所表达的海洋自由观不无关照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思想闪光,但对美国保留武装私掠权和选择性利用《巴黎宣言》的强调,使其理想主义主张黯然失色。照会运用道德“话语转移术”力图让国际社会相信,美国之所以拒绝《巴黎宣言》,是因为宣言未能在人道主义事业上走得更远,[66]却不能掩盖其完全根据自己国家利益的实用主义和利己主义本质,也因此难以将美国带出孤立,重占道义高地。 结 语 从上述考察不难发现,美国虽然是克里米亚战争的“域外”国家,却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国际海洋法规的制定活动中,以便掌握主导权,创制于己有利的国际规则。尽管对《巴黎宣言》的形成发挥了某种微妙作用,但美国自始至终都在扮演着宣言反对者的角色。不过,美国破坏和修改宣言的意图未能达到。《巴黎宣言》签署之后的两年里,世界上绝大多数主权国家均以各种形式加入了宣言。未加入的国家,主要包括欧洲的西班牙和南美的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圭亚那、巴拉圭和墨西哥。除了墨西哥外,美洲国家与欧洲的贸易额十分有限,因此,它们未加入并不能从根本上损害《巴黎宣言》的国际法效力。总体上看,英国创立一个全球性海洋法机制并孤立桀骜不驯的美国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但归根结底,美国的孤立是由其自身造成的。一方面如莱姆尼泽所言:美国“希望其他国家都尊重其保留武装私掠的权利;对于一个声称比其他国家更致力于海洋自由的国家,这种立场是十分虚弱无力和必遭孤立的。”[67]另一方面,孤立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之外其实是美国自身的政策选择。美国历来基于自身实力和利益考量界定海洋自由及其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关系,在它看来,与国际海洋法秩序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不受国际协定的束缚,更能游刃有余地维护其海洋权益。 皮尔斯—马西对海洋自由的标榜,以及后世一些史家对二人海洋自由政策的肯定,均是“美国中心论”的产物,是基于对美国海洋自由观点不加批判地接受与认同。基于国际法对世界和平意义的信念,20世纪60年代历史学者亨利·B. 勒恩德(Henry B. Learned)提出了马西拒绝遵守1856年《巴黎宣言》是否为外交决策失误的疑问。[68]一方面,《巴黎宣言》作为最早的全球性战争法则,是19世纪后半期“全球化第一次浪潮”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了推动全球性贸易快速扩张的重要作用,具有明显的历史进步意义。[69]另一方面,《巴黎宣言》是一份具有权威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文件,其废弃武装私掠的规定得到各国的普遍遵守,这其中也包括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的美国。宣言签署后的任何一场战争中,包括内战,美国都再没用从事武装私掠。换言之,美国言论上拒绝《巴黎宣言》,行为上却遵从于它。所以,如果从全球史视角和全球海洋治理史的层面考察,皮尔斯—马西对《巴黎宣言》的政策成效值得进一步探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