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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中外条约作准文本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20-02-04 《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 郭卫东 参加讨论

    三、情势的反转
    1858年6月26日签订的中英《天津条约》第50款明示:“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自今以后,凡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从现有记录看,此款甚至未经与中方讨论就予以定议,正如英人自己记叙称:英国全权特使额尔金(James Bruce, Eighth Earl of Elgin)似乎并没有将此议题在谈判中专门提出讨论,而直接形诸条约表述。这是赤裸裸地强加,与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方译员李泰国(H. N. Lay)、巴夏礼等直接相关。他们自幼在华,译员出身,通晓汉语,工作性质使其格外关注翻译事体,他们“是为满足驻华机构中一个重要部门的需要所培训出来的典型人物,这种典型人物的缺陷将影响嗣后驻华机构选用人员的政策”,其在条约谈判中扮演关键角色,与中国“钦差大臣当面肆争,语言狂悖,并以立即向北京进军相威胁”。可见枪炮不仅仅是强迫,也在进行说服,话语不仅仅是说服,也在进行强迫。是时中英就公使驻京等争执激烈,致使文本议题相对淡化,便以英方提交的条文订约。此约和略后的四国《北京条约》是一个标记,将此前逾后划了一条界线,第一次鸦片战后确立的条约体系通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有了新架构,中外政经体制有了大调整,中国的半殖民地化历程有了决定性下坠。自此,条约的底本和作准本大多转成外国语文,汉文本尽管尚存,却成了外文本的依样抄录,中华文字在条约交涉中的话语功能相当程度上丧失,中国的条约语汇居然在中国的土地上碍难准行,外国语在中外高层级的条约制定中获得凌驾于中国语言之上的地位,清朝君臣只得以他们既不理解更不精通的外域术语俯首服从。这绝不简单只是些词汇字句,而是主体文化之间移形换样的企图,是侵略者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居高临下的宰制,被侵略者只能屈辱地接受,平等的规则变成不平等的规训,本应对等的条约签订变成恃强凌弱的勒订。接踵而来,翌日(1858年6月27日)签字的中法《天津条约》亦明文规定两国外交公文分用“大清国”“大法国”字样;法国外交文书用法文书写,备汉译文,文词歧异时以法文为准;两国照会各以本国文字为据。较英约添加了内容。陆续地,中外条约作准文本形成几种模式。
    第一种,英国格式。以对订国的外方语本为准,一改此前基本以中文本作准的惯例,断然否定中文本在条约中应有的平等位置。因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的此项特权亦被某些列强分享,唯此式的与约国更多为列强中的一等强国。此项规定在生效20余年后遭到中方抵制,1884年5月11日的中法《简明条款》第五款规定“此约缮中法文各两分……各执一分为据,应按公法通例,以法文为正”。是约系简约,1885年初,中法按照约定续谈正式约章,谈判分头在中国的北京、天津和法国的巴黎进行。在中国,由总理衙门大臣等与法国驻华使节接洽。在法国,由清朝海关驻伦敦办事处代表金登干(J. D. Campbell)出面。2月20日,金登干与法国总理兼外长茹费理(J. F. C. Ferry)会议,涉及条约文本议题,茹氏坚持“法文本是具有权威的文本”。3月29日,中国军队获谅山大捷,两天后,茹费理内阁辞职,中方态度愈发强硬,声言条约以外文本为准“是对中国的极大羞辱”,申明“在以后同中国签定的所有条约中,凡是轻视中国的无礼词句都一律删去”。法国新任外交部长佛莱新纳(C. de Freycint)获此近乎“最后通牒”的信息后“大发雷霆”,法方担心这不仅是对前定《简明条款》的推翻,且是对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的追诉,宣称1858年的“和约曾为中法两国维持了20年的和好关系,并且是继续有效的”,甚而担忧由于推翻单项条款而影响整个条约的有效性。中方也不让步,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 Hart)向金登干亮明底牌:“在这次谈判中,每一项提议都是事先经过太后亲自主持考虑和批准”,以法文本为准的条款是被慈禧亲笔“勾掉”的,并“严令不许再有此事”。亲操“御笔”在慈禧的政治生涯中非常罕见,中国最高统治者的敲定使中方立场难于更移,如果法国不能“顺太后之意,中国方面或将意气用事”,战端或许重开。最后是双方各自让步,6月9日签署的中法《越南条款》第10款的文字是“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这样既打消了法方关于中国颠覆前此约章的顾虑,又没有了“以法文为正”字样,且表明了中方“现议更张”的强烈愿望。清政府内的中外籍人士合力试图在文本上翻盘,虽未能全部奏效,却一定程度地约束了该项不平等条约特权,是在国际谈判场合对己方态度的明白宣示,遂而录入正式约本。但国际情势并不因单项约款的修订而有所改变,对中国主权损害极大的此项特权仍在重复,1902年的中英商约谈判再起波澜。会谈伊始,双方几乎在每项条文上均有争执,其中部分是由英文转译的“汉文本不确切”所致,英国代表遂而提出“汉文字句虽然不同,但是应以英文约本为准”,恫吓“居于战败国地位”的中国,宣称“能够讨论的题目应当只限于各外国政府所提出的,中国本身不能提出什么”。于是,在霸凌气氛中签下的《续议通商条约》第16款再次明定“应以英文作为正义”;翌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第17款亦同此规条。
    第二种,俄国格式。多为涉边(边疆、边界、边贸)事宜,大部分不明定作准本。如1858年5月28日签订的《瑷珲城和约》,满、俄文本由俄方提供,蒙文本由中方转译。同年的《塔尔巴哈台条约》,以满、俄文示人。1858年的《天津条约》特别是1860年的《北京条约》则打破成例,出现了汉文本,概因系“四国新约”之一,并非单独与俄国,签约地是津、京,内容参照了中英条约等。类似还有1862年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续增税则》,以及实施的《详细办法》,有汉文本,无满文本,也是转引他国商约。至于边境条约仍多因袭旧式,1861年6月28日的《勘分东界约记》,事涉勘界,附《中俄乌苏里江至海交界记文》和交界地图,又现满文本。此类条约还要与相关前约语本上对茬合缝,否则分界地名处理难以衔接,如《科布多界约》系《勘分西北界约记》续约,以及续后的《乌里雅苏台界约》《塔尔巴哈台界约》《喀什噶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续勘喀什噶尔界约》,都只以满、俄两种文本书就,之所以自备一格,主要是前约语本已经确立,改换语种反而添出不必要的疑义。1886年7月4日签订的《珲春东界约》,因含有查勘两国交界道路,更正“倭字”“那字”等界牌事项,涉及地名繁杂,并是东北边界和满人传统居住地,故以满文本为据。因中俄边境线漫长,沙俄或大块土地割占,或不断零星蚕食,两国疆界时有变动,体现在条约里,地域地名的惯用称谓便成了重要的文本考量因素。还有附约、续约也须参照延承主约的记叙,如以满、俄文画押的《科塔界约》,其附约《科布多新界牌博记》《塔尔巴哈台北段牌博记》便以同样文本表达。以地区语境为准则的另一佐证是1885年1月9日的《塔城哈萨克归附条约》,该约因涉及斋桑等地哈萨克人的归属,于是在清代条约中首次出现“回文”(察合台文),并规定“一切事宜以回字为凭”。1894年1月1日的《收山未尽事宜续立文约》也因涉及哈萨克族别,出现“回文”。以当地主要民族的习用语汇为依归,正是考虑驻地族群史语的独特性和延续性。1899年5月7日于北京加押的《勘分旅大租界专条》,以汉、俄文签订,一改前例,专定以俄文本为准,反映俄国对华外交的强势;续约同样“遇有讲论,以俄文为证”。俄文分量的趋重,是中俄条约中值得关注的走势。
    第三种,普鲁士格式,即以第三种文本作准。1861年9月2日中国与“普鲁士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方”签署《通商条约》,第五款谓“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若日后双方“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由此出现别样范式,此例虽在《尼布楚条约》的拉丁文本中可见,但此处以法文本作准,与法国使团人员的介入不无关系;更与清政府试图翻转文本上的不利局面有关,普鲁士使臣艾林波(C. F. Eulenburg)来华时即提出所有条约及照会,均以该国文字为凭。但恭亲王奕认为“英法二国条约虽有此语”,普鲁士却“不应效其强横,且恐为将来狡赖地步”,指示总理衙门与其交涉“驳改,总以中国文字为凭”,两边针锋相对,艾氏“坚执不肯”,成为僵局,后经法国使团翻译美里登(E. B. Meritens)“从中调处,始行议定”。自中英《天津条约》改变文式后,中方应对,这是较早对外文作准格式修正的努力。此式较前公允折中,显示出形式上的平等;法文也是举世公认的严谨语言,是国际条约界的“通用语”。1865年的中比《和好贸易条约》也循此样,比利时官方语言为德语、荷兰语、法语,确认法语为据。后来中国与巴西《和好通商条约》,“除各以本国文字外兼以法文为正”。1879年10月2日的中俄《伊犁条约》一反常态,不以缔约国的文本为准,却“以法文为证”,在中俄边界条约中是为新出。其后,该约内容有重大改订,文本形态未动,或与负责改约谈判的曾纪泽前此出任驻英、法使臣,懂得英语等西文,注意考究国际法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多以法文本形式出现,清朝君臣对此有加深了解的过程,“有公约之性质,是以概用法文,中国自不必独异”,如1899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由各国签署(中国列名加入)的两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系列公约正本等。中俄《边界陆路电线相接条约》,因前有“万国邮政协会和伯尔尼万国无线电协会的一切通讯均须使用法文”的国际公约,故亦以法文本为准。多国条约也每每按照此式,如1900年底中国与11国互订《议和大纲》和翌年的《辛丑各国和约》便如是。而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关乎“庚子事变”及《辛丑条约》,也“以法文为本”。涉及第三国的条约,如“黑风罗刹任飘船”的《中俄密约》,因针对日本,作准的是法文本。若有法国相关者,如中俄《四厘借款合同》,外方法人包括俄国及法国银行代表,自然宗奉法文本。第三国语本为准格式,除法文外,英文也有此功用,又分几种情况。一是缮录版,常见于商约。如1863年缔结的中丹《天津条约》,以汉、英文签订,不用第一官方语言的丹麦语,而用第二官方语言英语,其因在于内容大多抄自中英约章。1887年中葡《通商和好条约》第53款的规定是兼看英文,或以英文解明疑点;1899年中墨《通商条约》第18款明确“在本国各用本国文字,如有不符,以英文为主”;1903年的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和1904年的中葡《通商条约》也属抄录英约,“均以英文为准”。二是海关版。当时英人赫德等长期出掌中国海关,所以许多事涉海关的条约以英文缔结,1887年的中葡《会订洋药如何征收税厘之善后条款》,赫德代表中方,签字文种却没有中文,只有葡、英文。1905年的中德《会订青岛设关征税修改办法》,中方签约代表是赫德,尽管是中德条约,却以汉、英文签订,德语反倒缺失。三是借力版。英国为当时在华势力最强大的国家,他国图谋征引成约,狐假虎威分享既得利权,更有国家谋求大不列颠的支持;美国则往往扮演居间调停角色,文本亦有所反映。中日《马关条约》及附《另约》和《议定专条》,以汉、日、英文签订,以英文本为准,便与英美人士的深度参与以及日人此时脱亚入欧并驾西人的急迫心理有关,条约起草人是时任日本外务省法律顾问的美国人端迪臣(H.W. Denison),原稿是英文,双方谈判的主用语言也是英语。略后签订的中日《辽南条约》更与“三国干涉还辽”有关,亦以英文作准。四是方便版。1899年12月14日中墨《通商条约》于华盛顿签订,签约代表系中国与墨西哥驻美国使臣,以英文本为准,这无疑与条约在美签订、签约人熟谙英语有关,但也部分体现了西方语言圈在全球的扩张。
    第四种,荷兰格式,即各以本国文字为准模式。创自1863年10月6日的中荷《天津条约》,荷兰特使来华后,提交的条约草案试图同享列强在华既得特权,遭中方抵制,“将该国所拟各款内紧要关键,当面逐款指驳”,其中即包括以荷兰文“为正义”,局面转圜后的条约规定是遇文词歧异,各以本国文字为准,这是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对照会条款的延伸放大,程序正义公平,但没有定准本,各认其词,反倒没有了准则。清政府亦有此顾虑,直到1911年中荷再次订约时,外务部官员还谈及汉文与荷兰文“彼此均有未谙之处,如有辩论仍须以第三国文字为准”。职是之故,该模式对双方文字的译准要求极高,是现代双边条约的典型范本;其对订国往往是同为西方列强,又不是列强中的一等强国,多属“二等国”之流,且不是直接参与武力侵华的国家,其间中国保留了相应的话语权。嗣后签订的中国、西班牙《和好贸易条约》第51款,中国、意大利《通商条约》第50款,中国、奥地利(奥斯马加)《通商条约》第7款,等等,均作了同样规定。
    第五种,日本格式。此式常用汉语,与日本曾长期流行汉语、均属“同文之国”有关。1871年9月13日中日《修好条规》签订,规定今后官方文书,中国用汉文书写,日本用日文或汉文书写。此式的定格暗中有一番较量,该约初稿由日方草拟,李鸿章等“逐句逐字讲求斟酌”并请南洋大臣曾国藩、江海关道涂宗瀛等审核后,感到多有不妥,索性将日方“所呈议约底稿作为废纸”,中方另拟“章程各正本”。此约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中方的主签人是汉人官员李鸿章,改变此前清朝外交基本由旗人包办的状况,鸦片战前,所有中俄条约(是时中外条约主体)的中方主持皆为满人或蒙古人。鸦片战后,情形依旧,中国与英、美、法等国对签的第一个条约的主签人系满人;四国《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的签署者是满人桂良、花沙纳、奕等;其后系列约章的议订者是三口通商大臣旗人崇厚等,大凡若此。自天津教案后,李鸿章出任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汉人开始全面介入外交,渐成主角,由此强化汉文本在中文本里成为主流文本,除对订俄国约章外,基本全是汉文本。1874年10月31日的中日《北京专条》,因双方人员均通汉文,干脆省却日文,只以汉文本现身。除日本外,还有历来奉中国为“大中华”,自视“小中华”,同属汉字文化圈的朝鲜,1882年的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也仅以汉文本缔订。这是因为甲午战前的朝鲜仍是清朝的藩属国,朝鲜官方民间仍多使用汉文,因此在与欧美诸国签约时不仅使用中国年号、文字,还经常附有中国藩属的照会。此间中日两国有关朝鲜的条约,也是以汉、日文签订。
    第六种,古巴格式,即殖民地及保护领地范式,与约国广及亚非拉美。特点是,殖民地的外交由殖民者包办,以宗主国语言为准。此式首开于1873年10月22日中国与西班牙的签约,名曰《古巴华工条款》,却只以汉、西班牙文签订。反映殖民地对宗主国的依从,在血与火的殖民过程中,连自己独立的民族语言都丧失了。相继的《中国民人前往古巴如何优待条约》也完全排斥古巴的参与。1898年7月10日中刚《天津专章》以汉、法文签订,刚果系法属殖民地。1885年6月9日的中法《越南条款》仅以汉、法文签订。续后的《桂越边界勘界节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也只以汉、法文呈现。还有英国殖民时期的缅甸,议约、签约、换约均由宗主国代办,文本是汉、英文。另有印度,1908年4月20日《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签署,英国包藏祸心,除中、英两国外,还牵入中国的西藏地区代表,反倒没有印度代表,约章除汉、英文本外,另拟藏文本,反过来规定以英文本为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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