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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宝裁定”与澳大利亚土著土地权立法

http://www.newdu.com 2020-03-09 《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汪诗明 参加讨论

    摘要:土地所有权一直是澳大利亚土著与白人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为反对殖民化并争取自身权益,土著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各种手段主张对土地的传统所有权,1982年马宝及其同胞以墨累岛民的名义起诉昆士兰州政府及其他就是典型案例。经过十年漫长的诉讼,1992年6月3日,联邦高等法院基于澳大利亚习惯法、土著传统法律与习惯以及大量史实材料,确认了墨累岛民对其传统土地拥有无可否认的所有权。这就是著名的“马宝裁定”。“马宝裁定”在法理上推翻了澳大利亚在殖民时代之前是“无主地”的神话,这一颠覆性的结论在澳大利亚引起广泛反响,促使联邦政府通过土地权立法来回应相关各方的诉求,由此催生了澳大利亚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土著土地权法》(1993)。“马宝裁定”和《土著土地权法》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帮助土著从白人手中索回多少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而在于它们对土著历史的认可与尊重,以及为土著作为“第一民族”正名的永恒价值。
    关键词:澳大利亚土著土地权马宝裁定无主地殖民
     
    澳大利亚的殖民化始于18世纪中后期。在殖民化阶段,英国殖民者凭借武力并以“无主地”(terra nullius)名义强占土著的家园,使其流离失所,被迫蛰居在所谓的“保留地”内,而保留地有随时被政府收回的可能。20世纪20—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掀起了以争取广泛公民权为主要目标的政治运动。这场有组织并得到白人有识之士支持的反殖民化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不仅推动了1967年旨在废除联邦宪法中歧视土著条款的全民公决的如期举行,而且让土著土地权越来越成为热点议题,甚至在戈夫·威特拉姆(Gough Whitlam)执政时期(1972—1975)首次被纳入联邦政治议程,而颇受关注的《土著土地权议案》(Aboriginal Land Rights Bill)也在这一时期出炉。这部有关北领地区土著土地权利的议案于1976年升格为法律,即《土著土地权(北领地区)法》[Aboriginal Land Rights(Northern Territory)Act]。这部法律仅为北领地区的土著主张土地权提供了一个较为合适的机制,其他地方的土著不得不另谋他途。
    1982年5月,以埃迪·马宝(Eddy Mabo)为代表的墨累岛(Murray Island)居民以一纸诉状将昆士兰州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对其世代居住的岛屿所有权予以确认。1992年6月3日,这场历经坎坷、用时十年的诉讼由联邦高等法院作出终裁:澳大利亚殖民前是“无主地”的论断纯属虚构;墨累岛民拥有当地土地所有权,这种权利应受到土著传统习惯以及澳大利亚习惯法的承认与保护。虽然主张土地权的并非埃迪·马宝一人,但该裁定仍以马宝来命名,谓之“马宝裁定”(The Mabo Decision/Mabo Judgement)。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这一裁决对推翻“无主地”论调无疑具有革命性意义,被称为一次“司法革命”。由于这是土著通过法律途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首个成功案例,又被视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迄今作出的最著名的也是最受争议的裁定之一,所以它受到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持续关注。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是一个白人移民国家,虽然“白澳政策”在20世纪70年代被正式废除,但无论在政界、学术界还是普通民众中间,种族主义思想仍难退场。在对“马宝裁定”的反应方面,一些具有保守主义思想的学者甚至法学家都不愿相信“无主地”神话被推翻的事实,因而对这一裁定持反对立场或给予消极评价。对土著命运持同情态度的学者则比较客观看待“马宝裁定”的历史影响。但总体来看,多数学者的兴趣点在于这一裁定对澳大利亚未来种族关系、新的国家认同以及新的历史书写范式构建的影响方面,鲜有人对马宝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及其背后的历史语境和政治动机作细致的解读与分析;至于“马宝裁定”与《土著土地权法》(1993)(Native Title Act 1993)的关系,多数成果都把这一裁定视为《土著土地权法》问世的背景之一,但这一裁定究竟在哪些方面对联邦决策者以及相关各方的理念与主张产生影响,大都语焉不详。
    本文在借鉴国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澳大利亚档案文献、诉讼案相关文件、澳大利亚联邦议会辩论集以及政府文告等有价值的文献资料,对马宝诉讼的源起和进程进行细致梳理,借以呈现土地权归属在澳大利亚种族关系中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然后以土著土地权立法为视点,考察“马宝裁定”对联邦决策者以及相关利益方的影响,从而揭示“马宝裁定”和《土著土地权法》在土著争取自身权益以及反殖民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一、“马宝诉讼”的发起
    梅里阿姆人的祖先是美拉尼西亚人,他们很可能是从新几内亚(New Guinea)进入墨累群岛的。岛上的居民从未超过1000人,有时仅400人左右。墨累群岛起初并不隶属于昆士兰,但由于担心外来者的非分之想,昆士兰殖民区议会于1879年7月21日颁布《昆士兰沿海岛屿条例》(Queensland Coast Island Act),藉此将墨累群岛合并到昆士兰。1882年2月,昆士兰政府决定,这些岛屿将保留给当地居民使用,但已租给“伦敦传道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的一小块土地除外。
    埃迪·马宝于1936年6月29日出生在托雷斯海峡的梅尔岛。在马宝成长过程中,当地传统文化对他产生了很大影响。他从年长者尤其是其祖父那里了解到有关岛屿形成的神话、故事以及《马洛法》(Malo’s Law)。1967年,马宝在詹姆斯·库克大学找到一份园丁工作。由于经历和身份都较为特殊,马宝兼任一门种族关系课程的授课老师。在校期间,他有幸结识了著名土著问题专家亨利·雷诺兹(Henry Reynolds)。1973年,为做口述史研究,马宝计划去墨累岛访问,但遭到墨累岛地方管理当局的婉拒,理由是此次造访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马宝在支持土著运动方面已名声在外。此次探访受挫令马宝开始谈论“他的土地问题”,也促成了他与亨利·雷诺兹的一次长谈。亨利·雷诺兹对这次会谈印象深刻,并在其著作中写道:“他告诉我在环境相当传统的墨累岛成长的很多故事……他还提及,在他的岛上,他和他的家庭拥有土地。虽然有十多年没有回家,但他并不担心这块土地;那个岛上的每个人都知道这是马宝的土地,那里的人们会照看它。有一次,我对他说,‘瞧,你是否真的明白,虽然在你看来这是你的土地,但实际上这是王室之地。按照澳大利亚白人的法律,你在墨累岛不拥有任何土地。’我仍然记得当时他整个的面部表情——这是一种愕然而又十分疑惑的表情;人怎么能够对不属于他家庭的土地犯这样的错误?他对我所说的情况可能确实如此而感到害怕。”这次谈话对马宝触动很大,使他坚定了借助法律途径寻求土地所有权的信念。用亨利·雷诺兹的话说,对马宝诉讼之战而言,这次谈话“撞出了火花”。马宝的诉讼想法还得到岛民同胞以及包括亨利·雷诺兹在内的一些白人学者和法学家的支持。
    按照澳大利亚的司法惯例,土著澳大利亚人所提出的土地权主张不能作为一种法律理论的抽象命题被诉至高等法院,必须被嵌在具体案例之中。马宝提起的诉讼共有五名原告,他们是作为岛屿成片土地和周围渔场名义上的所有者而提起诉讼的。其诉讼主张是:自远古时代以来,墨累群岛及其附近岛屿和岛礁居住着梅里阿姆人。根据他们的法律、习惯、传统和实践,他们拥有墨累岛的土地、海床、暗礁以及渔业区的业主权益或用益权,而这种权利不被澳大利亚联邦或昆士兰州的主权所取消。
    “马宝和其他人诉昆士兰州及其他”(Mabo and Others v.The State of Queensland and Another)的案件始于1982年5月30日。从那时起直至1987年早期,马宝等五位原告以及所雇律师团队通过一系列诉讼策略与被诉方昆士兰州政府进行周旋。
    马宝等人的诉讼之举令昆士兰州政府大为恼火,并决意让岛民的希望落空。政府所倚持的证据或观点是,这些岛屿在1879年被合并到昆士兰时,英国君主就成了这些岛屿至高无上的所有者。8月18日,昆士兰州政府向高等法院递交一份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10月28日,高等法院法官威廉姆·迪恩(William Deane)在听取各方陈述后,劝说州的律师团队撤销官方申请,等待原告一个更加充分的事实说明。
    其实在同年6月,罗恩·卡斯坦(Ron Castan)、巴巴拉·霍金(Barbara Hocking)和格雷格·麦金泰尔(Greg McIntyre)等人首访墨累岛时,就投入到对岛民土地所有权的历史以及其他细节的稽核当中。他们实地考察了当事人的花园地块和捕鱼陷阱,听到很多古代有关财产以及对土地边界予以尊重的《马洛法》的故事。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与走访,律师们越来越意识到梅里阿姆人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观念及其传统的影响力。正如罗恩·卡斯坦在多个场合所申明的那样:梅里阿姆人代际之间口口相传的知识创建了“权利的口头登记”(Oral Register of Title)的传统。而这种传统的影响力是自然和久远的,远超非土著人的想象。这也是后来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1983—1984年,马宝的律师团队继续在梅尔岛通过与证人面谈以及查阅相关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补充证据。最终,在听取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哈里·吉普斯(Harry Gibbs)的指导建议后,岛民雇请的律师们把四卷本的证明材料添加到“诉讼书”中。这就是威廉姆·迪恩法官所说的期待原告一个更加充分的事实说明。
    在岛民律师搜罗证据的过程中,昆士兰官方予以百般阻挠。该州政府官员反对岛民利用法院的卷宗材料,声称原告与这些卷宗无涉或无权利用它们。不仅如此,政府雇佣的律师团队还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反驳,认为土著的口述材料只是轶闻,并对岛屿法院的案件记录与岛民所主张的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联性表示怀疑。在官方律师们看来,梅里阿姆人的土地法可能具有的任何影响将取决于昆士兰官方的承认。换言之,如果昆士兰官方不予承认,梅里阿姆人的土地法就不具有任何效力。
    为使岛民的诉讼努力化为泡影,昆士兰官方加紧出台相关条例予以严防。1984年5月,贝耶克-皮特森(Bjelke-Petersen)政府正式取消《托雷斯海峡岛民条例》(Torres Strait Islanders Act),代之以《1984年社区服务(托雷斯海峡)条例》[Community Services(Torres Strait)Act 1984]。这部新条例将岛屿视同其他“王室所有的荒地”,并且规定,相较于昆士兰州其他地方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岛民社区委员会在权力行使方面将受到更多限制,岛民社区委员会仅能管理由州咨询委员会主席根据托管的转让文书而分配的土地。显而易见,这是一部限制岛民社区自治权的条例,其用意就是削弱或打击岛民维权的意志或决心。
    在《1984年社区服务(托雷斯海峡)条例》颁布不及一年之际,为终止岛民的诉讼程序,昆士兰官方又接连祭出两部条例。1985年4月2日,《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Queensland Coast Islands Declaratory Act)颁布。该条例第3条规定:“在昆士兰,岛屿属王权所有,免于所有其他的权利、利益和主张,并且成为王权之荒地。”第5条和最后一条载明,对有可能因为该条例而致损失的任何人不予赔偿。昆士兰官方为何此时通过这样一部敏感的条例?该州副州长比尔·冈恩(Bill Gunn)直言不讳地声称,这部法律就是用来阻止由“墨尔本大学两位空想社会改良家领导的”一小部分墨累岛民所挑起的“在法院的冗长辩论”。除此之外,4月24日,昆士兰州议会通过《托雷斯岛民(土地所有)条例》[Torres Islander(Land Holding)Act]。该条例规定,岛民委员会有权把许多小块土地交给由咨询委员会主席认可的“有资格的人”。这一规定一方面说明昆士兰州政府否定土著土地权以及把托雷斯海峡岛民同化到该州土地法体系的决心;另一方面意在通过强调“有资格的人”而在岛民中制造分化与不和。然而,土著社会并没有屈服于政府的三令五申,而是相信土著法律和习惯以及岛屿法院留存的案例卷宗能够带来正义和公平。
    由上可见,马宝一方依据历史传统以及案例卷宗,力证墨累岛民与其祖传之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在土地上辛勤劳作,因而是这块土地所有者的不二人选;而政府一方则倚重行政和立法手段,高擎王权大旗,并视情势需要而随时出台新的压制举措,欲使对方的诉讼努力化为乌有。在这场掺杂着历史与现实、习惯与法律、所有权与主权等因素的土地权纷争中,究竟哪一方会占据上风乃至最终胜出,人们将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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