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波三折的“马宝裁定” 《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的颁布,让岛民的诉讼前景变得如同雾里看花,因为如果土著土地所有权业已被取消,那么岛民提起诉讼的前提就不复存在。显而易见,岛民及其律师团队现在面临一个急切的问题:若将诉讼进行下去,挑战该条例在宪法上的有效性就变得尤为重要;如果挑战失利,墨累岛民的诉讼就将画上休止符。但另一方面,除非岛民诉讼书中所主张的传统的合法权利被该条例取消,否则这些权利依然存在,也就存在被法院确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985年6月,岛民律师团队毫不迟疑地启动了对《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的抗辩程序,请求高等法院宣布该条例无效。当这一案件缓慢推进时,其他正在发生的事件也对这一案件的走势产生了一定影响。1986年3月2日,英国议会正式批准了《澳大利亚法案》(Australia Act),这部法案正式终结了澳大利亚各级法院向伦敦枢密院上诉的历史,这意味着“该国家的法律完全不受帝国的羁绊。统治澳大利亚的法律是澳大利亚法律”。此前,昆士兰州政府曾有向枢密院上诉且胜诉的先例。1987年2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哈里·吉普斯将整个案件移送至昆士兰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Queensland),要求对诉讼书中所述及的所有史实予以查证。但此项工作随后被延宕,因为同年4月,高等法院法官约翰·图希(John Toohey)与有关各方律师磋商后决定,岛民挑战《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有效性的听证会将由高等法院受理。 1988年3月15—17日,高等法院听取了诉讼双方的陈述。马宝律师团队对《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的有效性表示质疑,因为该条例对梅里阿姆人的财产权持歧视态度,因而违反了联邦议会于1975年颁布的《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种族歧视法》第10条规定,没有哪个州、领地或联邦的法律能够否定有着特定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群起源的人拥有被其他种族、肤色或民族或族群起源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再者,有关种族歧视的观点不是挑战该条例有效性的唯一法理基础。马宝律师团队还认为,这部条例缺乏取消原告传统权利所需要的专一性;就其影响而言,这部条例并不是有关昆士兰“和平福利与良治”(peace welfare and good government)的法律;昆士兰立法机关处理王权荒地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昆士兰立法机关没有干扰司法程序的权力;在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昆士兰立法机构没有权力剥夺他人财产权。而昆士兰官方的反击也直截了当:墨累群岛于1879年被合并时,其所有权就转归昆士兰殖民区政府。如果说1879年合并时土著在某些方面还保有权利的话,那么这些权利也因《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的颁布而荡然无存。 8月23日,就在马宝诉讼进行当中,澳大利亚新一届联邦议会召开会议。此次会议的首项议程就是讨论并通过由政府提出的一项动议,即承认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对澳大利亚不仅先行占有,而且承认“在英国王权取得他们传统土地时,他们的财产被剥夺以及背井离乡的史实”。在马宝诉讼进入控辩双方都不肯示弱和让步的胶着阶段,这项动议的通过无疑让原告方看到了胜诉的曙光,也为高等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提供了重要理据。 12月8日,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在参与审理的7名法官中,有4名法官站在岛民一边,认为《昆士兰沿海岛屿宣示条例》违反了《种族歧视法》,因此该州不能取缔梅里阿姆人传统的合法权利。这一裁定通常被称为“马宝裁定”(第1号),以区别于这一案件的终裁,即“马宝裁定”(第2号)。 持有异见的法官则认为,《种族歧视法》第10条是一个狭隘的有关平等权利的条款。在他们看来,被昆士兰州取消的权利也是一种被其他澳大利亚人所享有的权利,一种能够被违反的“正式平等”的权利。因为这不仅在表面上体现了一个“多数人”的规则与逻辑,而且在本质上显示出平等的含义。可是,在白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文化语境之下,这种对平等内涵的直观和机械的理解是经不起推敲的;况且根据其定义,梅里阿姆人所声称的土地所有权并不是一项被其他澳大利亚人所拥有的权利。 在“马宝裁定”(第1号)中,高等法院的法官们对平等原则的理解与诠释并不合拍。这种表面上的分歧实则触碰了意识形态的内核——澳大利亚究竟是一个有着种族优越论的白人社会还是所有人一律平等的多元文化社会?应予承认的是,自1967年全民公决以来,绝大多数澳大利亚人愿意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到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身上,并不反对他们享受与其他澳大利亚人同等的权利。这种愿景与澳大利亚社会所追求的普遍理想——“每个人机会均等”相当契合。但当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像世界其他地方的土著民族一样,去寻求正式平等以及要求承认他们作为澳大利亚“第一民族”所具有的独特属性的时候,固有的或潜在的矛盾以及深层分歧就会随之而来。作为澳大利亚公民,墨累岛民理应享有与其他澳大利亚公民同等的持有并继承财产的权利,并因此享受“法律面前的平等”。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仅仅是一种名义上的平等。 原告抗辩的成功不只是把马宝诉讼从昆士兰州议会的立法破坏中拯救出来,而且向高等法院法官们展示了岛民律师们在实情调查中所累积的大量证据。当案件进入最后审判阶段时,这些调查结果将对诉讼的走向产生本质性影响。 1989年,昆士兰州最高法院重启了听证程序。1990年11月16日,昆士兰州最高法院法官马丁·莫尼汉(Martin Moynihan)宣布了与这一案件有关的系列调查结果。这些调查结果为印证下列结论提供了可靠基础,即墨累群岛在被昆士兰合并时,土著土地权在当地传统与习惯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1991年5月7日,联邦政府内阁一致同意,联邦不会干预即将到来的法院听证会。在这一关键时刻,联邦政府的这一表态有“此地无银”之嫌。28日,联邦高等法院听取了各方陈述。原告所持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是一种自远古以来就被梅里阿姆人享有的权利。在英国王权合并墨累群岛而声称拥有主权时,这些权利是不被取消的,王权应予承认。而被告方则辩护说,如果原告所声称的传统土地权曾经存在的话,那么从合并的那一刻起,这些权利就被取消了;除非这些权利以某种方式得到过认可,否则它们在王权取得主权时就不可能幸存下来。此时埃迪·马宝已回到汤斯维尔(Townsville)。在接下来的等待中,他的健康每况愈下。1992年1月22日,埃迪·马宝与世长辞。遗憾的是,埃迪·马宝并没有等到法院落槌的那一天。亨利·雷诺兹对此不无感慨地说:“整个事件唯一令人惊讶的特征就是它让地方法院花了如此长的时间去处理此事。” 马宝的不幸辞世不可避免地给案件的推进增添了一丝悲情氛围,似乎也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面对外界纷纷扰扰的猜度与质疑,审理此案的7位法官均声明他们将在习惯法框架下审视这一案件。这与“马宝裁定”(第1号)的结果不无关系。但在对习惯法的认识与阐释方面,法官们之间难以趋同。比如,多数法官愿意把习惯法灌输到他们所理解的当代国际规范以及他们所希望的当代澳大利亚价值当中。但是,达伊尔·道森法官却持有异议。他说,在过去与土著民族的关系中,“可能有太多不值得骄傲的一面”,但“从政治上讲,滞后于法律制度的政策是确定的,然而,政治似乎一直都不敏感,视野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法律会自行变化。为此,政治需要执行一项新的政策,而且这是政府而非法院的事情。” 6位法官与达伊尔·道森的主要分歧点在于土著社会的土地权在英国吞并其领土后是否依然存在。6位法官均认为,根据英国法律,土著土地权能够而且确实在英国殖民澳大利亚后留存下来。这是因为,在英国法律中,王权之于土地的“根本权利”(radical title)与王权的土地所有权是有区别的。王权的“根本权利”事关它拥有最高统治权的政治权威,但是,这种“根本权利”并不等同于王权拥有其治下的所有土地的绝对的“实际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当英国王权在澳大利亚确立时,土著居民拥有的土地权和利益是可以得到习惯法承认的,不能把它们的存在归于王权的赠与。用杰拉德·布伦南法官的话来说,将土地主权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等同起来是错谬的,因为它会产生土著土地权由于主权的取得而被取缔的观念。而道森却不改初衷,认为“在吞并墨累群岛时,王权就取得了包括岛屿在内的土地的‘终极的’(ultimate)权利(有时称之为‘根本权利’)。因此,其他人可能拥有的其中的任何权利一定来源于王权,且权利范围或程度要小于绝对所有权。”很显然,道森对土著拥有土地权利是持反对立场的,但他又声称,如果土著有这样的权利,那么它必须来源于王权的直接赐予或王权对既定占有的默许。 道森法官的执意反对并不能改变案件审理的走势。1992年6月3日,高等法院以6∶1的绝对多数支持埃迪·马宝等人的诉讼主张。法院的裁定包括以下三点主要声明:(1)根据《1962年(昆士兰)土地法》[Land Act 1962(Qld)],墨累群岛不是王权之地;(2)梅里阿姆人拥有土地权,有权拥有、占领和使用墨累岛的土地;(3)梅里阿姆人所拥有的土地权是可以被昆士兰州议会或州总督所取消的,但前提是,这种权力的行使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这就是马宝诉讼的最终裁决,亦称为“马宝裁定”(第2号)。 高等法院是在顶着巨大压力之下作出这一裁定的,但这一裁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因为澳大利亚并不是英国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殖民途径而建立的殖民地,而是凭借军事征服建立殖民统治的;澳大利亚在被英国殖民前并非无主之地,而是有主之地。所谓的“无主地”只是殖民者精心炮制的一则神话,是一块用来掩盖其殖民罪行的遮丑布。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宝裁定”是一个迟来的正义裁决,在司法层面还原了历史真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