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唐代各项制度,《唐六典》是一部不可或缺的典籍文献。经过陈寅恪、严耕望、汪篯、陈仲夫、吴宗国、张弓等几代学者的接力探索,学术界已很少生硬地将《唐六典》直接视为唐代开元时期实际行用制度的静态记录,且认识到此书“虽然包含了正在变化中的各种制度,但不是作为当时政治运作遵循的法典”。无论史学界还是法学界,学者们大都不认同其作为行政法典的属性。由于其特定的编撰宗旨和体例,书中所载不能视为当时实际行用制度的直接体现。我们在利用它研究唐代制度时,有必要先了解其制度描述的方式及主要特征,进而灵活准确地加以运用。 编撰宗旨与体例特点 唐玄宗下令撰修《六典》的意图,即按照《周礼》六官的体例,编撰一部融汇唐朝开国以来制度法规的经典文献。会昌年间(841—846)的太常博士顾德章在《东都神主议》中引《定〈开元六典〉敕》曰,“听政之暇,错综古今。法以周官,作为唐典”。可知玄宗将此书最初定名为《开元六典》,其基本编撰原则:一是要“错综古今”,编成一部贯通古今的制度通史;二是要“法以周官”,比附《周礼》编成一部垂范后世的经典文献。 据《新唐书·艺文志》记载,开元十年(722),“起居舍人陆坚被诏集贤院修《六典》。玄宗手写六条,曰: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此六条完全取自《周礼》大宰之职,只是因避讳改治典为理典。《周礼》对国家政务做出的六个方面划分,不仅是隋朝将尚书诸曹司归并为六部的理论依据,也寄托着唐玄宗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托古式理想。这个理想与唐朝制度实际相去甚远,被认为是编修者“累年无功”的一个重要原因。到开元二十六年李林甫领衔修成上奏时,此书的结构体例已与最初的设计差别很大。 南宋藏书家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引参与编撰《唐六典》的韦述《集贤注记》云,“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经岁莫能定。又委毋煚、徐钦、韦述,始以令式入六司,其沿革并入注中。后张九龄又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其中,关键之处是宰相兼丽正学士张说“又令学士毋煚等,检前史职官,以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陈贺,迄今行之”(刘肃《大唐新语》卷九《著述第十九》)。两书的记载大致相同,重要之处有两点。 一是“以令式分入六司”,将开元时期行用的律令格式主要令式相应地编入到执掌此类政务的官司及其官员之下,但不是简单的汇编,而是经过改写的提示或概括。这里说的“六司”字面上指的是尚书省的六部及其所属二十四司,实际上则包括所有的台省、寺监、卫府、东宫王府、州县等机构。因为所有机构的政务都汇总于尚书六部,以六部(六司)可以概括全部国家政务。 二是“其沿革并入注中”,“检前史职官”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唐朝职官的沿革并将其以小字注文的形式置于各个职官之后。这就使得《唐六典》成了一部事实上的职官制度通史,也说明其并非一部行政法典。至于《大唐新语》所说“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寮陈贺,迄今行之”,并非指作为法典之行用,而是作为礼乐文献在秘书省的流通。 制礼作乐与《唐六典》两个面相 尽管从武则天立为皇后到退位多年后的政治波动持续了半个多世纪,但由于基层的稳定和生产的发展,唐朝仍然在其建立一百年之后不久迎来了“开元盛世”。奠基于贞观时期的法令制度至此时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在政治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唐玄宗通过制礼作乐以总结和提炼本朝制度精神,进而实现制度的结构性调整。开元新定格式律令及《唐六典》《开元新礼》的修撰,都发生在这一背景下。 作为一部以“典”为名的著述,其性质与编撰体例都颇为特殊,历来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不同学科理解角度各不相同,可说是歧义纷呈。其实,回到唐朝人的理解中去,应该更能找到准确答案。元和初年,吕温在《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一文中,分析了《六典》编撰的背景和宗旨,就是要把由唐太宗开创至唐玄宗完善起来的、支撑大唐基业的制度体系总结提炼以传之后世,垂范子孙。其所针对的历代群儒编撰此类著作的情形是“或荣古而陋今,名实交丧;或违经而便事,本末相忘。或烦杂以为详,或阔略以为要。未闻折衷,以叶通方”。而唐朝建立以后,历史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国家与天惟新,改物视听。太宗拯焚溺之余,粗立统纪;玄宗承富庶之后,方暇论思。爰敕宰臣,将明睿旨,集儒贤于别殿,考古训于秘文,以论材审官之法,作《大唐六典》三十卷,以道德齐礼之方,作《开元新礼》一百五十卷”。 这篇奏状代表了唐朝人对《唐六典》性质的理解,只有到了开元年间,才有条件将唐太宗开创的“统纪”即国家的基本制度框架及在此基础上完善起来的制度体系加以总结和理论化。所谓“论材审官之法”,是对“以令式分入六司”的理论概括,每一个机构及其官员所应执掌的政务,都由相应的令式加以规范,并通过《唐六典》的进一步概括提炼,上升到法则的高度。这就奠定了《唐六典》作为具有“纲纪”意义的制度范式的地位,并在此后很长时间作为可以征引的有关制度建设和施政措施的经典文献。 陈寅恪说,“开元时所修六典乃排比当时施行令式以合古书体裁,本为粉饰太平制礼作乐之一端,故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并非依其所托之周官体裁,以设官分职实施政事也”(见《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尽管陈氏对《唐六典》性质和行用问题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大不确定性,但他指出“其书在唐代行政上遂成为一种便于征引之类书”,却是相当敏锐的识见。陈寅恪的观点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概括大体一致,都点出了其所具有的两个面相,《唐六典》既是对唐朝开国以来制度的一次总结和提炼,也是一次面向未来的重大理论建设。正因其为制礼作乐的产物,一方面针对唐初至开元时期历来行用令式的分类摘录,“以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另一方面则展示了对正在到来的新时代制度构架的理想设计。后一点正如严耕望总结《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的观点所说,“《六典》所载之制度,虽当时讨论典章者亦相引据,然为新创新造之理想中之制度,却非已行之制度,故郑相公有此请也”。此说虽为严氏所批驳,也引起历来谈论此一问题者所反复纠缠,却道出了《唐六典》性质中一个不可忽略的面相。总之,作为开元时期制礼作乐的有机组成部分,《唐六典》既是对现实行用之礼乐刑政的总结和提炼,也是以《周礼》为底本对某种治国安邦理想目标的展望与摹写。 《唐六典》制度描述的主要特征 作为唐代制度史研究无可替代的文献,《唐六典》不仅是关于唐代典章制度尤其是唐前期制度的一部集大成之作,而且开创了一种新的著述体例,在中国古代的“政书”类文献中,其对制度的记载和描述方式显得颇为特别。对此作出全面总结是一个重大的研究课题,比较明显的特征可以试做如下概括。 一是对立体复合结构的整齐呈现。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行用的制度是不断修正和叠加而显错综复杂的,尤其到开元时期的唐朝制度,整个体系是一种立体复合的结构。但在文本呈现方式上,《唐六典》采取了整齐对称的办法。例如,尚书六部与寺监的关系,是唐前期国家制度结构中最基本的关系。《唐六典》将其叙述得非常整齐对称,六部尚书、侍郎之职,都是“掌天下某某方面之政令”(如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寺监长官诸卿监之职,则表述为“掌邦国某某方面之事”(如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或“掌邦国某某方面之政令”(如卫尉卿之职,掌邦国器械、文物之政令)。这种对称性是《唐六典》做出的一种建构,重点在于天下与邦国的对举,而并非如严耕望所说政令与事务的区分(严耕望《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唐诗研究丛稿》,香港龙门书局1969年版)。寺监职掌中的政务一般限定在两京的范围之内,而不能直接指挥州府,将此表述为“邦国”之事或政令,无疑是对《周礼》的比附。在尚书六部所掌政务中,又区分“在京”与“诸州”两个类别,以对应“邦国”与“天下”。尚书六部与御史台的关系,也做出了某种对应的描述。这些描述不仅是对现行制度的记录,同时也体现了对国家政务分类与分层的进一步总结和提炼。 二是对动态变化制度的高度浓缩。《唐六典》是对唐朝建立以来尤其是贞观以后法令制度的总结,而百年间的唐朝制度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所以在其特定的体例中那些动态变化的制度往往被浓缩到一个精练的语句之中。此种例子颇多,典型者如卷一《三师三公尚书都省》尚书令之职条所述“自是阙不复置,其国政枢密皆委中书,八座之官但受其成事而已”,浓缩了武德至开元时期的中枢制度。又如,卷六《尚书刑部》将唐前期的法令体系概括为律令格式,也是对不断变化和完善中的法令体系的一种浓缩,“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不能理解为静态的不同法典之间的分工。 三是对细密翔实令式的全景概括。唐前期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令格式是细密而翔实的,甚至显得琐碎,有极强的操作性。正如众多学者指出,《唐六典》中对令式的采纳是经过改写和高度概括的。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种高度概括并非选择性的,而是全景式的。这也是其编撰难度所在。卷三十《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中有关府州曹司职掌的描述,对此体现得最为明显。 制度史研究的问题空间 近年来,依托唐代的律令尤其是明抄本宋《天圣令》所保留的唐令,以及敦煌、吐鲁番出土唐代政务文书,唐代制度史研究不断深化,也有助于推进对《唐六典》著述体例的认识。基于《唐六典》的体例特征,结合唐前期实际行用的制度,对《唐六典》的文本描述做细致分析,将是唐代制度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是将各项制度真正视为动态变化的制度,解构《唐六典》的汇总归纳。对不同时期具体制度作出考辨,回溯措施和制度出台的制敕和令、式、格后敕等各种法令文本的形成过程。即,通过制敕颁布的各种临时性措施制度化过程,把握《唐六典》对相关制度所做归纳的制度变迁背景,避免机械引用《唐六典》相关表述而对唐代制度作出与任何时期都不相符的描述。 二是考察开元时期制度转型的具体内容,定位《唐六典》的规划背景。开元时期的制度转型不同于此前在律令体制内的修补,而是面临着律令体制在实际政务运行层面的基本放弃。但在政治理念层面,却着意突出和强化的双重语境,并因此呈现出立足于本朝政治实践而规划出新的发展方向的努力。 三是将《唐六典》正文与标明时间的注文及其他典志文献如《通典》《唐会要》等进行比勘。这种比勘不是文献学意义上的校对,而是将其作为定位开元以前制度的一个坐标,探寻某些制度的变化节点和线索。 以往研究习惯性地引用《唐六典》并注明《唐六典》记载或规定了唐代某项制度。其实,这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唐六典》并不是对制度进行规定的法令条文,而是基于这些规定制度的令式而编撰的法规性文献。与其说《唐六典》规定了某项制度,不如说它归纳了某项制度。至于说它是按照何种理念和逻辑归纳的,无疑需要做深入的文本分析。对于政书类文献如何做文本分析和史料批判,将是文献学和制度史研究的核心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馆长、历史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