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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五大基础路径(2)

http://www.newdu.com 2020-05-09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 郝亚明 参加讨论

    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由此亦可推出,只有群际交往互动才有可能催生跨群体的共同体意识。试想,在一个多民族社会中,如果没有各民族之间深入、全面、持续的交往交流交融,期望形成共同体意识无疑是镜花水月般的虚妄幻想。原因在于,在缺乏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的多民族社会中,既不能形成支撑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氛围,也不能形成支撑共同体意识的社会结构。从这个角度而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所在。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锻造民族团结的基本路径,可以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相适应的社会氛围。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中国的确立,就是各民族之间长期社会交往、文化交流、结构交融的结果。一旦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势头不能得到维持,这种良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局面就有可能发生转向。群际接触相关理论指出,民族关系的紧张和恶化,很多时候并非是来自直接的利益冲突乃至观念的对立,而是因为偏见、歧视、刻板印象等社会心理因素的存在。而这些对其他民族错误认知的形成及负面交往情绪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族际交往互动的不足,导致对彼此的信息错误或信息不足。心理学家布拉姆菲尔德(Bramfield T.)就此指出,“如果来自不同种族和文化的人们能够自由而真诚地交往,那些紧张与困难、偏见与困惑,都会消失;如果人们不能彼此交往而是相互隔离,那么偏见和冲突就会像疾病一样疯狂生长。”[13](p.245)很多理论与实证研究证明,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充分开展,可以增进不同民族彼此间的深度了解、缓解异文化接触的紧张焦虑、催生族际相互理解的共情能力。[14]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表述的就是从民族之间的交往接触到民族之间的理解接受再到民族之间的团结互信的过程,从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关键性的支撑。
    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致力于推动建立“互嵌社会”,可以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相匹配的社会结构。在社会结构与共同体意识的相互作用方面,西方国家有过惨痛的经验教训。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全球化背景下的人口流动,一些传统意义上民族结构较为简单的西方国家出现了种族、民族、宗教、文化构成日益多元的情形。偏见、歧视、区隔的客观存在,再加之公共政策干预的不足,部分国家在衣食住行等社会生活场景中逐步形成族际隔离现象,此种现象甚至还向教育场所、工作场所蔓延。西方学者创造出“平行社会”这个概念,用来描述这种多民族社会里不同种族、民族、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的群体之间互不交往的情形。[15]长此以往,少数群体对主流社会的疏离感日益强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陌生且排斥,各种妖魔化、刻板化的印象日益固化,不仅不可能形成所谓的共同体意识,而且还会导致群体冲突乃至社会分裂。从美国不同种族尤其是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居住隔离与种族对抗,到欧洲一些城市郊区移民难民的聚居区所爆发出来的骚乱行动,都是此类社会结构的恶果。[16]平行社会作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畅的客观后果,其一旦形成之后,又会从主观动机和客观条件两个方面强力阻碍族际交往交流交融的顺利进行。正是认识到这种社会形态对共同体意识的撕裂性影响,中央提出了“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结构和社会环境”的倡议,试图建立一种与之相对立的“互嵌社会”。所谓民族互嵌型社会结构,就是不同民族之间通过稳定而持久的交往交流交融过程,形成一个结构相连、利益相关、情感相通的共同体的社会形态,并进而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结构支撑。
    新时代的民族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必须结合新形势来理解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中的意义。市场化与城市化依然是我们理解当前中国民族工作的大背景,这一点在习近平总书记“五个并存”阶段性特征总结中有明晰的体现。在此进程中,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呈现人口双向流动态势,全国各族人民日益从“背靠背”走向“面对面”,“大流动、大融居”新特征基本形成。如果不能在此种新旧格局转换之时充分推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极易形成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上升的局面,进而有损平等、团结、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并非是一个超然的实体,它植根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之中。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永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即便共同体已经形成,但它依然是需要在日常生活的过程中不断去维护、去修葺的工程。这种维护与修葺的过程并不能依靠其他强制力量,更需要依靠在日常社会生活过程中不断地通过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去完成。这也是一个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过程。
    五、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法律基础
    中国作为多民族国家,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浪潮中,党和政府民族工作政策文件中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不断强调法治的引领与规范作用。2014年5月,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注重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引导流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2015年8月,第六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藏”。2017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要求在民族工作领域要更好地运用法制思维、法治理念和法制方式调处民族事务。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既体现了党中央贯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决心,同时也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实践工作提供了政策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具有法律共同体的属性,[17]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这一属性的内在要求。之所以说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法律共同体,一定程度上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边界是由法律来确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一般都拥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或者国籍关联在一起的国民公民身份。”[18]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涵盖的对象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公民就是一个法律概念。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员除了各自的民族身份之外,还有着共同的公民身份。依照公民身份所应服膺的法律体系来处理民族事务,可以确保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公民既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也防止各种有损共同体利益行为的发生。此外,法律的实践过程本身也具有凝聚共同体的意义。法律是国家权威和国家意志的象征,一国公民受同一法律保护且受同一法律规制的过程也是全体公民共同体意识的塑造与维系过程。法治,强调凝聚共识并以法律这一国家意志的形式载明这种共识,塑造、维系与巩固共同体成员对于其共同体成员身份的信仰与自豪感,从而以法律共同体的形式,实现政治共同体的整合与凝聚。[19]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民族平等的根本体现,从而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理念基础。对于一个共同体而言,其核心基础在于成员之间的平等,只有在此种平等基础上才能生成共同体意识。正是由于中国将民族平等视作多民族国家的立国之基,我们才要去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也正是中国将民族平等视作多民族国家的立国之基,我们才能去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精髓在于“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才在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一些地区一度在涉及民族问题因素的法律问题上采取回避、退让乃至特殊化的处理方式。[4](p.123)这不仅直接损害了作为国家权威象征的法律的尊严,更为有害的是间接冲击了民族平等、共同体成员平等的价值理念,从而在实质上阻碍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司法实践活动将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推动力量之一。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民族团结的重要保障。民族团结,既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础,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目标。然而,用人治的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可以保得一时的民族团结,却保不了一世的民族团结。要让民族关系安定有序、民族团结持续巩固,就必须拿出法律的手段。第一,是用法律来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作为个体聚合而成的民族群体,还是作为具有民族身份的公民个体,由宪法和其他法律载明的各项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应当且必须得到平等切实有效的保护。第二,是用法律来公平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案件事件。“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4](p.125)第三,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以三股势力为首的严重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犯罪活动。例如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等,此类犯罪活动意图分裂国家、制造动乱,破坏民族团结的大局,实乃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死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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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相关数据.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E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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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王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J].民族研究,2018(1).
    [19]常安.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思想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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