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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镇”“市”结合的历史考察(2)

http://www.newdu.com 2020-05-13 《历史教学》2019年第6期 张倩 参加讨论

    二、唐末宋初“镇”的职能转变
    唐代中后期,藩镇在县域行政范围中出现了权力下行现象,并在一些县域与市的功能出现重叠合并。
    唐代镇将走向县级行政单位始于唐代宗大历九年(774年),《旧唐书》称,春正月庚子朔,“沣朗两州镇遏使、沣州刺史杨猷擅浮江而下,至鄂州”。⑩可见“镇遏使”一职已见于唐代宗大历九年。贞元年间,唐德宗因对朝中将领存有疑心,将神策军交由宦官统领,还将神策军分防驻屯于京畿各地。《资治通鉴》胡三省在注中引用宋白语称:“贞元六年,初置蓝田、渭桥等镇遏使。”(11)《唐会要》也提到,贞元“六年八月铸蓝田、渭桥等镇遏使印,凡二十三颗”。(12)唐德宗于贞元六年以神策军将领镇遏使驻防到京畿各县,加强对县域内军事要点的控制,在县域以内设置镇将。此前唐政府于“安史之乱”前后设置的各方藩镇,其镇将在晚唐以来为加强对藩镇域内以及县域基层政权的控制,也开始纷纷在县域之中设置镇将驻防,如《资治通鉴》中胡三省在一条注释中称,唐僖宗中和三年(883年)九月,“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举其职矣”。(13)可见,晚唐时期,在一些藩镇内部已出现将镇设置于县域之中的现象,并对县令权力构成冲击。
    开平四年(910年),梁太祖过朝邑县,“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高。’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至是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高卑,位在邑令下”。(14)唐末五代,政权更替频繁,战争连绵,镇将作为武人,权势高于县令可以理解,而梁太祖敕令是否得到有效贯彻,亦不得而知。五代后梁以后,各政权是否在镇将与县令权力配置中延续梁武帝政策,也无史料可稽。从梁太祖敕令中可以看出,五代政权中的最高统治者虽对镇将权力位居县令之上表示不满,认为不合礼数,却客观承认了镇将权力在县域中的存在,其对镇将权力低于县令权力的规制,执行与否姑且不论,却反映着当时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精英阶层对于镇将和县令权力行政配置的一般思路,也为后世在县内承认镇级行政单位的存在提供了基础。
    唐末五代,镇将在获得基层控制权的过程中,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出现了镇逐渐成为一级行政建制的趋势。唐末五代传世文献中对于县域之中镇的记载较多,可以佐证镇在县域中之存在已较为普遍,然其是否作为一级正式行政区划得到官方认可并无确切资料支撑。至少来说,在一些地方的县域中,镇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军事行政单位,已成为当地民众的共同社会认知和具有地理标识或地域范围意义的一种事实存在。如日本佛教天台宗山门派创始人圆仁法师于唐开成三年(838年)以请益僧身份随日本遣唐使入唐求法,于开成四年七月自淮南镇大江口入江,至如皋镇后北上扬州,在唐游历习法近十年。后唐武宗禁佛,圆仁法师被迫在唐宣宗大中元年(847年)带所求经疏、仪轨和法器等物返归日本。圆仁法师在其著《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提到“扬州海陵县白潮镇桑田乡东梁丰村”。(15)五代后,镇进入县域并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趋势更为明显,如后晋开运二年(945年)五月诏制称:“今月一日已前罪犯一切不问,宜令并放归田业,各务营生。仍委县、镇、乡、村切加安抚,不得恐动。”(16)从这条材料可知,后晋政府诏令已将镇视为一种介于县和乡之间的准行政单位。此外,五代后晋以来的一些文献中,将镇附带某县以下称呼的材料还有很多,如后晋天福四年(939年),高祖石敬瑭在一条诏敕中便提到了灵州方渠镇以及宁州木波和马岭二镇。(17)对于镇的行政区化问题,五代政权从加强中央集权的角度基本采取了将其置于县下的政策,为顺应人口增殖和经济发展的趋势还对县进行重置和改组,如后唐长兴三年(932年)二月,秦州奏称:“见管长道、成纪、清水三县外,有十一镇,征科并系镇将。今请以归化、恕水、五龙、黄土四镇,就归化镇复置旧陇城县。赤砂、染坊、夕阳、南台、铁务五镇,就赤砂镇复置旧天水县。其白石、大泽、良恭三镇,割属长道县。”对此,后唐明宗批复“从之”。(18)
    五代时期,军镇权势进一步扩大,并对县级行政架构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具体来说,在五代时期的一些县域之中出现了镇将管辖数乡,而县令只管辖部分乡村的情况。镇将权力在县域的扩大引起了部分五代时期官员的重视,如后唐明宗长兴元年,左补阙王延上奏称:“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务唯司盗贼。”(19)晚唐五代以来,镇将权势在县域之中的扩大是中唐以来藩镇权力不断扩大并走向基层的一种体现,此种现象背后既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因,也与藩镇体制逐渐走向成熟有关。因为,藩镇之设的制度用意在于防御地方,故其更偏重军事,然随着其权势的扩大,必然将地方控制的触角伸向基层。同时,在唐代藩镇体制发展过程中,传统的州县体制并未废止。于是,在藩镇权力下移过程中,镇将与县令之间的行政权力便发生了冲突,在二者权力的调试磨合中,镇将权力最终选取了介于县级和乡级之间的行政空间。另外,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商业经济的繁荣,县域之中十几个以至数十个村庄或几乡之中,地理位置重要、交通相对便捷的一些地方开始成为民人聚集的商业交易固定场所。于是,在县域之中,担负传统商业交易职能的草市或墟市开始孕育更高层次的商业交易场所,出现了商业交易中心在县域上移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镇将权力在县域之中的下移和具有商业交易中心职能的市从乡村初级市场的上移,开始在县域之中汇合。于是,大量具有商业交易功能的镇市便应运而生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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