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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春军]文化人类学视野下的冥婚(2)

http://www.newdu.com 2020-05-29 中国民俗学网 顾春军 参加讨论

    按照英国人类学者弗雷泽对巫术的研究,“没有生命的物体也可以和有生命的物体,如动物或植物一样,传递福利或灾难。他们本身的特质,在巫师的帮助下,给人带来祸福”。本次田野调查中,在冥婚中用糕人替代女尸婚配,就是用没有生命的物体来传递福利,而捏糕人通过念咒语,就类似于“巫师的帮助”,通过这个仪式赋予糕人以生命。检阅古籍,我们发现用一种模拟的偶像作为冥婚的对象,古人早已有之,“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岭外代答》)。
    冥婚仪式通过焚烧死者生前所用之物,借助升腾的烟雾,将此世与彼岸相连接,“彼等尚有另一风习,设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两家父母大行婚仪,举行冥婚。婚约立后焚之,谓其子女在彼世获知其已婚配。已而两家父母互称姻戚,与子女在生时婚姻者无别。彼此互赠礼物,写于纸上焚之。谓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如今的冥婚,与元代的记载一样,也保留了焚烧纸衣纸钱之风俗,这当为交感巫术的一种。
    2  冥婚与殉葬的“离合”
    殉葬是一种与生产私有制相伴随的现象,起源甚早,商代就有记录:“1976年,在安阳殷墟发现的妇好墓,出土随葬物品1928件,其中青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此外还有石器、象牙制品、陶器以及6800多枚贝币。殉人16名,6条殉狗。”(《殷墟妇好墓》)考古发现,“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3684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了”(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在对历史文献考证的基础上,笔者曾得出如下结论:
    殉葬非人道的做法,必然使统治者受到社会压力;然灵魂不灭之观念固然也不会消失,对阴间的“关怀”就会一如既往,“冥婚”就是殉葬最佳的“替代品”了。(《冥婚流变考论》)
    美国人类学家提出的“大传统和小传统”二元分析概念,用以说明在复杂社会中同时并存的两种不同层次的文化传统:
    在某一种文明里面,总会存在着两个传统。其一是一个由为数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们创造出的一种大传统,其二是一个由为数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会思考的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小传统。大传统是在学堂或庙堂之内培育出来的,而小传统则是自发地萌发出来的,然后它就在它诞生的那些乡村社区的无知的群众的生活里摸爬滚打挣扎着持续下去。(罗伯特·芮德菲尔德著,王莹译:《农民社会与文化》)
    殉葬无疑是一种上层社会的“大传统”,由统治者“创造”并践行。那么,我们可以猜测,冥婚就是对殉葬的另一种模拟:让去世的亲人避免孤单,在灵魂世界得以圆满,冥婚就是一种最佳的替代办法。
    冥婚不登大雅之堂,基本被正史忽略,偶尔被猎奇的文人录入到野史笔记当中。殉葬则因其是上层社会的一种社会实践,所以被记载,考察宣化地区的冥婚现象,就不能忽视其方志记载的殉葬现象。考察编写于1922年的《宣化县新志》卷十一人物志的“贞烈”传,比较当今宣化的冥婚,就能获得更好的参照。被列入的明代贞烈女50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10人;清代贞烈女111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5人。
    由明朝到清朝,贞烈女人数整体上升,但殉葬人数却在减少。这种社会现象必然与统治者所倡导的主流意识形态逐步消歇相关。“到了明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殉葬的风气,依然存在。明朝前期,有五个皇帝在死时惨无人道地殉葬年轻的妃嫔。明初非但帝王如此,诸王大臣亦循此风,迨至英宗遗诏,禁止殉葬妃嫔,才终止了这种暴虐的制度。虽然帝王废除了,但此风仍未停止。”(刘精义:《明代统治者的殉葬制度》)所以体现在方志中,殉葬的贞女基本占了所有入围贞女的十分之一,到了清代,上层社会的殉葬基本消歇。
    据王先谦《东华录》:康熙十二年(1673年)六月,“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领下奴仆随主殉葬”,虽然这道诏命没有触及皇帝和亲王贝勒等高级贵族,但考察清代史料,清皇室从此再没有发生用人殉葬的事,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
    到了民国,入《宣化县志》贞烈女52人,殉葬者则无一人。关于冥婚,虽然地方志中没有明确记载,但可以推断,随着传统贞烈观念的退潮,殉葬绝迹了,那些一辈子为亡夫守寡的女人少了,而那些早亡的丈夫,因妻子的外嫁,也就需要找一个异性亡魂作为伴侣,冥婚现象必然也会增多。
    3  文化小传统下的冥婚
    从文化人类学角度看,冥婚属于文化小传统,一直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歧视。
    在儒家正统意识形态中,生前没有明媒正娶,“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就是“乱人伦者也”。曹操为儿子筹备冥婚,遭到了遵守儒家礼仪者邴原的拒绝:
    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于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徙署丞相征事。(《三国志》卷十一)
    东汉出土的墓葬文书中有关于冥婚的记录,但唐之前关于冥婚的记录寥若晨星,原始文献保留不易固然是一个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作为文化小传统的冥婚,所操持者基本为底层草根,很难被主流意识形态所关注,更不要说录入典籍了。唐代见于史料的冥婚共有十一起,“十一位冥婚新娘的家庭背景与新郎的家庭背景大致相符,两人出自平民,八人出自贵族,一人是皇室亲属”(姚平:《论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冥婚被主流意识形态接纳,有唐一代是空前绝后的。饶是如此,白居易在一篇判文中,对冥婚还是给予了批判:“徒念幼年无偶,岂宜大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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