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民族政治意义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意味着中华王朝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过程的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华民族的主权国家。在主权国家框架下,两种意义上的民族并存及其相互关系的协调,继续推动着中华民族政治意义的发展:一方面,就文化民族而言,随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各民族一律平等”的确认,长期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公开其民族成分,1950年全国各地提出的族别称谓多达400多个,党和政府随后开展了历时30余年的民族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在理论依据上主要参照斯大林关于民族四个特质的著名论断,其结果是文化民族被赋予政治涵义,上升为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领域的基本概念——少数民族,进而对国内族际政治关系协调提出新命题。另一方面,就国族而言,随着文化民族的政治化和固定化,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面临被挤压乃至被消解的风险。有学者就提出“‘中华民族”一词只在作为复数的‘中华各民族’的涵义时使用,而在其他场合放弃使用‘中华民族’一词”的观点,否定历史上自在的并通过民族国家构建而形成的国族。狭隘民族主义和以“藏独”“疆独”为典型的民族分裂势力,究其本质就是自外于中华民族。据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加强中华民族国族建设,成为新时代中国民族政治发展的核心主题。 新时代的中华民族建设首先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族建设中确立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具有深刻的合法性基础。基于历史,“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党领导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完成民族国家构建,实现国内各民族共同繁荣。历史的成就充分证明党领导国族建设道路的正确性。基于制度,宪法是民族国家的总章程,民族国家的国族建设应当遵循宪法规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现代国家政治行为的合宪性要求,决定了国族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基于价值,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度一致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领导的国族建设就是通过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来实现国家统一和稳定,从而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党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确保了党领导国族建设能够充分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构成中华民族建设的基本框架。“一旦‘民族’概念脱离了‘民族国家’这个实体,就会像软体动物被从其硬壳中扯出来一样,立刻变得歪歪斜斜、软软绵绵。”因此,国族建设必须放在民族国家框架下进行。同样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加盟共和国基础上构建联邦主权,在建设“苏联民族”过程中,强制推行俄罗斯化,最终导致国族建设失败。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模式是: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共和国,不是民族共和国,组成民族国家的基础是各族人民,而不是各个民族。这个事实在《宪法》中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享有并行使人民主权或国家主权的只能是一个整体性的中华民族实体。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56个民族逐个“加入”而形成的,56个民族当然也不享有“退出”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区划上与其他行政单位是交织的。例如,民族自治地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一般行政单位桂林市,桂林市又下辖民族自治地方龙胜各族自治县和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壮族)与辖区内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侗族、瑶族、苗族)也有不同。此外,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自治区的区域划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公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是地址码,即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旗)的行政区划代码,在17位的法定号码中不作民族区别。这些政治制度安排充分表明,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统一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与一般行政单位一道接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并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结合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总之,坚持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就是要坚持中华民族对于56个民族的至上性,国家利益对于民族利益的至上性,国家主权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至上性,以及中央政府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至上性。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在国际人权话语中是一个关涉政治正确的议题,同时也是中华民族建设应当予以正确对待的问题。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设了有关保护少数人的有约束力的规定(第27条),1992年又通过了倡导性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和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当然应当尊重、促进并实现少数民族的权利,履行相应的国际法义务,这一点无需赘言。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涉及少数民族的利益,也涉及国家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既涉及现行的族际关系调整,也涉及历史上形成的族际关系,还涉及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这就需要站在国族建设的高度予以分析和安排。首先,要明确中国少数民族的属性。作为模仿性民族国家,中国在构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并不具有民族同质性的历史条件,而是通过中华民族来统合国内各个民族。从概念产生的先后顺序上看,中国是先有“中华民族”及其民族国家,然后在此框架下,识别出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因此,认识中国少数民族的属性,不能照搬西方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理论,而应当回到民族识别上来。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们所用‘民族’一词历来不仅适用于发展水平不同的民族集团,而且适用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族集团。这是一个涵义广泛的名词。这一点和欧洲各国的传统是不同的。”中国少数民族是民族国家内部具有文化独特性的族群,当前识别各民族的主要标志是文化特征,那么,其属性应当定位为文化民族,而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其次,要明确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的范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是“属于少数人的个人”(persons belonging to such minorities)的权利,并未将集体权利考虑在内,但作为注重集体主义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坚持“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的立场,并从“重视保障特定群体权利”的维度来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就属于少数民族的个人而言,其享有的权利应当是完整的,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就某个少数民族集体作为一个特定的族体而言,少数民族的文化民族属性决定其享有的权利仅限定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权的行使主体是自治机关而不是少数民族族体。自治机关不是某个少数民族族体的机关,而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政权机关,其代表的是本地方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明确少数民族族体不享有政治权利,其政治意义和宪制安排在于防止某些个人为了整个族体并不欲求的分裂倾向而滥用少数民族权利。最后,要明确中国少数民族权利的位阶。在属于少数民族的个人的权利体系中,首要的也是最基础的是基于国籍而产生的公民权,其次才是基于少数民族身份而享有的补充性权利。这就意味着国家首先保障的是普遍的公民权,属于少数民族的个人不能以少数民族权利对抗其他公民的公民权。 中华民族建设最终要通过祖国完全统一来实现。新时代中华民族的政治意义还反映在民族国家建设和完善过程中,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仅仅意味着中华民族构建其民族国家,而国家的内涵尤其是建国宪章所表达的理想,则需要通过国家的建设和完善才能得以充分展现。这种逻辑关系在现行宪法中确立为“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任务。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建设的历史使命。中华民族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最大认同项,从这个意义上讲,祖国统一建设涉及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其一,在“多元一体”格局中强调“一体”,维护民族团结生命线。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经过漫长历史发展,呈现多元一体格局,形成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其政治意义在“多元一体”格局中体现为“一体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既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宪法义务。强调“一体”就是要坚决打击一切民族分裂活动。 其二,在“一国两制”方针中强调“一国”,维护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在“一国两制”制度规范下,香港和澳门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保持繁荣稳定。近年来,“反中乱港”分子勾结境外势力,否认或抵抗中央权力。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了中央对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地方行政区域拥有全面管治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在“一国两制”的实践中,强调“一国”就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坚决制裁“港独”活动。其三,在“和平统一”实践中强调“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目的(第一条),并规定“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分裂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分裂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丧失可能性,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第八条)。可见,在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上,“统一”是绝对的,也是必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有意志、也有能力挫败“台独”势力及其分裂活动。 “民族”一词是西方的舶来品。在欧洲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民族从一种政治“事物”(thing)发展出一种政治“观念”(idea),即民族主义,并向全球普及。作为模仿性民族国家,自在的中华民族于20世纪获得自觉,开启民族国家构建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其隐含于历史中的政治意义得以凸显。在新时代,中华民族的政治意义将围绕国族与文化民族的互动而发展,其主线是不断整合文化民族,进而强化国族地位,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国族建设过程将关系到族际政治整合、民族意识调控、边疆区域治理、宗教事务管理、精准扶贫工作等方方面面的制度设计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将跳出西方“民族国家”构建的老路,从多民族国家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复兴之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移民、难民、土著人问题对原生性民族国家的民族同质性造成新的冲击和挑战,朱塞佩·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所构想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式的纯粹民族国家荡然无存。中国探索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族建设道路将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政治发展提供一个成功的样本。 注释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