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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两条路径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及其相互关系的视角

http://www.newdu.com 2020-08-05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 夏引业 参加讨论

     
    [摘要]现行宪法关于“中华民族”的表述,同时包含了其作为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的双重意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是国家实力的极大增强,而且是中华文化的发扬光大;“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不仅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且涵括了海外中华儿女。文化民族实质是一种具有公共文化的族群,国家民族则突出体现为国家形式和政治性。“中国”国家名称的语义演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民族的形成发展过程。近代中国的国家建构,则使中华民族由文化民族转为国家民族。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构成了中华民族的一体两面。国家民族维护和保障文化民族的发展,文化民族反过来推动了国家民族的强健和维续。中华民族的双重属性或两个面向,同时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两条路径。中华民族的建构应将其作为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双重属性结合起来,将其内生发展性与政治建构性结合起来。
    [关键词]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民族;国家民族;国家统一;民族复兴
    [基金项目]2018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作为宪法概念的‘中华民族’研究”(项目编号:2018GMD002)
    [作者简介]夏引业,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专职博士后,主要从事民族与宪法研究。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一个瞩目内容就是“中华民族”入宪。修改后的宪法文本关于“中华民族”的表述有二:一是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国家建设的最高目标;二是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添加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是国家实力的极大增强,而且是中华文化的发扬光大,前者是国家意义的中华民族,后者是文化意义的中华民族。“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不仅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而且涵括了海外中华儿女,前者是国家意义的中华民族,后者指向了文化意义的中华民族。也就是说,作为宪法概念的中华民族同时具有国家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双重属性、两个面向,二者即构成了中华民族的一体两面。目前已有不少学者指出了中华民族的双重属性或者说是两个面向[1],中华民族的双重属性或两个面向同时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两条路径。
    一、有关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分类的讨论
    民族可以按照时间、地域、起源等进行各种划分,但是在民族的类型学谱系中,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是一种十分经典的分类法。早在1908年,德国历史学家费里德里希·梅尼克就曾指出,除却一些特例,世界上的民族可以区分为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前者强调某种共同的文化经历而组成的人民共同体,后者则强调国家政治力量的强有力保障[2]4。美国人类学家菲利克斯·格罗斯在1998年的著作中则指出两者的根本性的差别:文化民族是由共同文化、共同传统维系的共同体的民族,国家民族则是以国家形式结合而成的政治社会的民族,也就是说,文化民族强调共同的文化传统作为共同体联系的纽带,国家民族区别于文化民族的显著特点在于其国家形式和政治性[3]27。
    与国家民族密切相关的是政治民族的概念。民族根据其文化或政治属性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此种分类法在我国学术界似乎更受欢迎。此种分类法中,“政治民族”是“拥有国家的群体,或已经产生准政治功能,有能力制定、支持、推行共同愿望的群体”[4]。一方面,“政治民族”包括了已经形成国家的民族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两大类;另一方面,国家民族因其国家形式而具有鲜明的政治特性,因而又被归为政治民族,也就是说,政治民族涵括了国家民族。
    不过,关于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的分类法,学术界曾有一些不同看法。例如周平教授就曾认为,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是人类社会步入民族国家时代后两个基本民族类型,前者指的是具有一定历史的传统民族,后者指的是取得国家形式的现代民族,二者虽然都称为“民族”,但却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前者不仅可能,而且经常向后者转化。显然,在周平教授的概念体系中,政治民族就等同于国家民族[5]。都永浩教授则对此种分类法提出质疑,他否认文化民族的存在,认为民族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概念,不存在真实的文化人群,而政治民族就是国民或公民的共同体,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6]。其后还有学者将文化民族视为西方语境中的“族群”,而保留政治民族的民族用法,主张内部族群“去政治化”或者“文化化”,此一主张立即引发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余波至今尚未息[7]。其实文化民族亦有政治诉求,并被赋予政治权利,政治民族亦常常强调文化的社会联系纽带作用,民族的文化属性或政治属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纯粹的文化民族与政治民族并不存在[8]。此外,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民族国家已基本确定,世界秩序格局基本稳定,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比较少,因而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分类更加简便清晰。
    目前在我国官方的话语体系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人们主要是从“中华民族”与“56个民族”两个不同视角、不同层次使用“民族”一词,分别对应于英文“nation”和“ethnic”,此种译法既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又基本上做到与国际接轨[9]。但这样一来,又很容易产生这样一种印象,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其实二者具有一定的语义交叉。“nation”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同时兼具“国家”“国民”“民族”等多种含义,同样强调语言、历史、文化等的共同性[10]747。“ethnic”一般则指在风俗习惯、特征、语言和历史等方面具有共同性的居民群体[11]。不难发现,文化民族其实属于“族群”之一种,是具有一定的共同的文化的人民共同体。当然,二者还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即文化民族转为国家民族后,更强调一种公共的文化,这种公共的文化往往与国家有关;而族群则未必不具有公共的文化,但是其公共文化不具有国家性,如果强调文化民族的文化联系纽带作用,则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族群(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与族群的区分在于,族群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大多数情形下不具有公共文化,且不以领地为必要条件。族群不具有的“公共文化”应当是指不具有某种政治性的公共文化,而不是一般意义的公共文化。参见[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版,第12-13页)。。当然,“族群”本身就是一个伸缩性很大且具有层次性的词汇,它包括文化民族但不能等同于文化民族[12]。
    理论上,国家民族与族群存在三种关系:一是由一个族群转为一个国家民族;二是由多个族群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民族;三是一个族群分属不同的国家民族。此三种关系同样适用于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文化民族或族群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国家民族,因而在现代多民族国家,国家民族与内部族群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
    二、中华民族作为文化民族的形成发展:“中国”含义演变的视角
    著名社会学家、文化人类学者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13]已然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自发形成的过程,就是其作为一个文化民族形成的过程。现有的大量关于中华民族的论述中,都曾论及中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文化交往交流中形成了某种共同性,如共同的语言、制度,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等,这些都不约而同指出了中华民族的文化民族属性。中华民族既然兼具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双重属性,且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国家民族,是从文化民族转为国家民族的,那么“中华民族”注定与我国的国家名称“中国”有关(有学者严格区分“国名”与“国号”,并认为“中国”是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号。参见陈动:《论国名与国号》,《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事实上,“中华”经常被认为是“中国”的同义语,只不过更强调一种文化意义的中国。为此,笔者则另辟蹊径,从“中国”语义变迁来展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民族的形成发展。
    有历史学者指出,中国最初的含义即“中央之国”,指天下各国中处于中心、中枢地位的国,也就是周天子所在地[14]20。“中国”最初作为一个政治词汇,至少包含着三个层面的意义:一是权威,各诸侯受封于周王,周王居中国,各诸侯国听命于中国,中国也就具有政治权威的意义;二是正统,天下诸侯皆出于周王,“中国”也就是各诸侯国合法性的来源,中国的承认与认可代表着一种正统性的权威;三是优越,中国相对于各诸侯国来说,意味着一种文化上或心理上的优越感,这既是我国现今中央权威观念的一个历史性的文化渊源,某种意义上也为后来的文化中国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商周的封建制下,“中国”还是在“天下观念”“朝贡秩序”下臣民对自己身份归属的一种观念性的想象。而到了春秋时期,“中国”范围逐渐扩张至整个中原地区,逐渐具有了一种文化的意义。台湾学者王尔敏通过对先秦典籍出现的“中国”一词进行统计考证,得出在秦汉统一之前,“中国”一词已经同时具备了政治—文化的意义,已然具有“我—他”区分的民族辨别意义[15]442。秦统一中国后获得了代表“中国”的正统地位,政治意义上的“中国”统一,文化意义上的中国随之扩张至整个帝国,以致秦汉之后,边疆民族政权竞相在国号、王号上冠以“中国”名称,以示正统。经过长时期的民族融合,旧有的“诸夏”与“夷狄”的界限被打破了,华夷一统的观念酝酿形成,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古人从“中国”与“华夏”两个名称之中各取一字合成“中华”,用以指称“衣冠华族”[16]。
    由此可见,“中华”一词从最开始即具有文化的意义,指中原传统文化和具备这种文化的人,侧重于文化的“中华”同时又具有地域的意义,与“中国”相同。以至到了唐代,著名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议》中开始出现了“中华”一词,“妇人之法,例不独流。……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须配遣”[17],南宋贳冶子对此注疏:“中华者,中国也。亲被王教,自属中国,衣冠威仪,习俗孝悌,居身礼仪,故谓之中华。”[18]626也就是说,至迟在南宋时期,“中华”就已经具有了文化中国的意义,指向了中原文化及受此种文化熏染的人。
    政治中国与文化中国并不是割裂的。政治中国指向了某个具体的朝代、具体的政权,文化中国则是代表中华文明或中华文化。政治中国虽然是流变的,却促进了文化中国的发扬光大,文化中国又为政治中国输送合法性,也就是正统性。政治中国与文化中国的相互促进,共同扶持发展,不断使“华夷之辨”转向“华夷一体”,进而不断扩充了“中华”的外延与内涵[19]100。可以说,正是政治中国与文化中国的相互作用,使得中国的统一与延续得以可能。
    晚明以降,“来中国的西方人一般都用中国或中华、中华帝国或中央帝国来称中国,而不是用明朝、清朝或大明、大清。鸦片战争以后,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开始被作为国家或清朝的代名词”[14]26。在1689年中俄签订的《尼布楚条约》中,就明确使用了4次“中国”。当时中国人都“认为自己的国家是‘中华’,一切思想概念都出不去本国的范围”[20]271。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尽管尚缺乏民族国家的话语策略,“中华民族”概念尚未明确提出,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观念尚未得到有意识的建构,但是中华民族意识在外力侵逼之下已作为一种潜意识而予以呈现,无论是汉人还是满人,尽皆以“中华”自居,“中国”“中华”这种基于“华夷之辨”的“我—他”的观念区分已逐渐由内部指向了外部,“华”开始指向全体中国人或中华文化,“夷”则指向外国人和外国文化。
    曾国藩“四拒洋兵”就是其中典型一例。1860年至1862年间,清廷三次就是否“借师助剿”,即借洋兵攻击太平军,征求时任两江总督曾国藩的意见,曾国藩三次表示反对。1862年6月,清廷再次就此事征询曾国藩的意见,此时曾国藩已十分不痛快,在他给清廷的奏章中写了这么一句话,“中华之难,中华当之”[21]559。此处正式的公文奏章中对“中华”的使用表明了满清政府也具有了“中华”的观念。此外,清王朝与美国政府1844年签订的《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即《望厦条约》)开篇即为“兹中华大清国、亚美理驾洲大合众国”,这种对“中华”的使用从偶然到习惯,从无意识到有意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民族的存在。
    综上所述,“中国”内涵的演化过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文化民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华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的人民共同体。中华民族虽自清末方始提出,但其作为一个民族实体却是古代中国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客观事实,它不是凭空捏造的“想象的共同体”,而是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作为文化民族的中华民族,表达着一种共通的价值和情感,这种价值和情感往往成为一般知识、思想和信仰。从这个角度上说,近代先贤梁启超受西方民族国家思想影响融合而成的“中华民族”一词,或许正是由于其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天才式的直觉。这或许也是“中华民族”一词一经提出,立即成为民族国家思想建构的主流话语,为后来各种势力、各个党派所共同接受的重要原因,这或许也是近代中国之所以历经万难而终能崛起的重要原因吧。
    三、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国家民族的确立发展
    中华民族首先是作为文化民族而存在,而其作为国家民族的确立,则是一个相当晚近的事情。中华民族在古代中国只是作为一种历史的潜流延续发展,这种历史潜流,在近代列强环伺、外在压力骤增情况下以一种应激的反应呈现,“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的“共通感”在中国还缺乏一种民族主义的话语的时候,在民族主义还没有成为近代中国的主导社会思潮的时候,就已逐渐显露出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在外力冲击下开始了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华民族逐步确立为中国的国家民族。
    中华民族作为一个国家民族是在近代中国的内忧外患之中,在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的同步行进中而走向自觉。现在一般认为,梁启超于1902年率先提出“中华民族”一词,最初指向汉族[22]29。而到了1905年,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了中国民族的多元性和混合性,称“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23]4,此时的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了中国民族的同义语。尽管与立宪派相竞争的革命党人仍倾向于从汉族的角度理解“中华民族”,但是中华民族与汉族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尤其是在与立宪派的论战过程中,立宪派务实、理性的民族建国主张促使革命党人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促使革命派不断超越了自己原先将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的认识。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中华民国的成立,证明了中华民族的建国资格和建国能力,中华民族从此不再只是作为一种文化民族而存在,而转化为国家民族,并获得了国家强权的保证。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1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人民”实即为“中华民族”,是作为个体的中华民族成员,此一宪法表述意味着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已为当时的宪法性文件所吸收确认。
    中华民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华民族由文化民族转为国家民族,中华民国又大大推动了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自觉意识和一体化进程,反过来进一步确认、整合和巩固中华民族。“中华民国”在中国近代国家意识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几千年来第一次将“中国”两字径直用来作为正式的国号。中华民国的成立,大大增强了国人对“中华”一词及其历史文化内涵的认同感,当时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机构,都竞相以“中华”命名,以显示其民族特色、国家身份,如“中华书局”“中华革命党”等[24]。其后虽政局动荡,政权数度更迭,宪法数次全面修改,但是中华民国作为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
    中国共产党明确将独立的民族国家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的同时,也十分自然地吸收了“中华民族”这一概念。1922年的中共二大就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25]、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最低革命纲领。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曾以中华民族指代中国民族。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更是宣传中国就是一个民族,就是中华民族的思想,例如在1939年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就提到“中华民族又是一个有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民族”[26]623。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就曾说,“我们共产党人……一切这些的目的,在于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26]663。在谈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时,毛泽东指出,中华民族是“随着封建主义的崩溃与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各种不同的部落、氏族、种族、宗族等集结而成的近代的民族……中国人是一个近代的民族。它具有近代民族的一切特征”[27]763。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发展中,逐渐形成确立了将中国作为一个民族的思想,并以中华民族来指代中国民族整体,民族国家仍然是中国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所需要的国家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彻底结束了近代中国任人宰割的历史,真正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中国人民从此才真正站起来了,中华民族作为中国的国家民族再次得到了确认和巩固,标志着中国人民有能力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揭开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篇章。
    四、中华民族双重属性的相互关系及实践意义
    文化民族与国家民族构成了中华民族的一体两面,中华民族的双重属性或两个面向同时构成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两条路径。作为文化民族的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内聚力,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功能。梁溯溟曾说:“近现代中华民族的形成,虽然以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标志,但这个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依据,最根本的是在于文化民族决定了中国民族的形成。”[28]330
    国家民族是享有建国资格、具备建国能力、获得国家形式的人类共同体,并以此特征区别于内部族群,具有鲜明的反分裂的作用。民国时期具有“政略家”之称的章渊若曾指出,近代国家宪法之趋势,均显著地以宪法保障其民族主权与领土之完整,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与分割[29]62。诚如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所言,“国家属民身份”所规范的是个人从属于一个作为国家的民族,国家民族的存在是受到国际法的承认的,不论国家权力的内部组织如何,这个成员的身份定义,连同国家辖区的领土确定,起的是从社会方面来确定国家之间界限的作用[30]659。从表面上看,国家民族不过是一种观念符号,而其背后则是国家强权的支撑。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享有一个单一的主权,也是两岸必须统一的法理依据。现行宪法序言第九段庄重宣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现行宪法序言第九自然段)。。台湾属于中国,而非独立的国家,两岸必须统一,其潜在的逻辑就是,我们同属一个中华民族,只能建立一个中华民族国家,否则就是民族分裂。这种逻辑亦鲜明地体现于《反分裂国家法》的有关条款当中,该法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反对和遏制“台独”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同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民族享有主权,就排斥和否定了内部民族或地域性的民族主义的自决权诉求,而将内部民族的权利诉求和地域性人民的特殊诉求转化为国家统一下的民族平等、地域平等与国民平等问题,转化为国家治理问题,从而有效地反对和抑制分裂。
    中华民族建构的两条路径不应是割裂的,毫不相干的,而应将中华民族作为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双重属性结合起来。国家民族维护和保障文化民族的发展,文化民族反过来推动了国家民族的强健和维续。作为文化民族的中华民族具有内生发展性,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具有政治建构性,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将其内生发展性与政治建构性结合起来。一方面,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建构应该立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特性的基础之上,基于这种历史文化特性建构的国家民族就具有某种的“历史的真实性”,这样的国家民族的建构也就比较容易成功;另一方面,作为文化民族的中华民族的发扬光大,最终有赖于一个强健的国家民族,没有作为国家民族的中华民族的有力支撑,作为文化民族的中华民族的世界影响力也就无从谈起。
    中华民族同时是反分裂、促统一的文化心理基础和政治法律资源。作为文化民族,中华民族是两岸共享的价值和认同;作为国家民族,“中华民族”是两岸基本的政治共识。与中华民族类似,德意志民族同样具有一体两面的性质。德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首先是创造了一个文化意义上的德意志民族,而后在文化民族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德意志民族也就转为国家民族。20世纪末叶,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许多国家陷入分裂、内战的泥潭,而德国在分裂45年之后迅速实现了和平统一,其实现统一的方式与速度令世界惊叹。德国的重新统一,与德意志民族同时兼具国家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属性不无关系。德意志民族作为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两重属性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文化民族推动了国家的建立,国家民族的推进和建构又反过来加固了文化民族,文化民族又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以此为借鉴,如若将来两岸复归一统的梦想得以实现,也必定是根基于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信念。
    总之,中华民族是透过“共同的同理心”所组织起来的人民,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根基,是文化的共同体,作为文化民族,它是依凭中华文化所凝聚起来的人民共同体,不以共同的地域为必要条件;中华民族还形成了某种共同的政治原则和价值准则,在中华民族国家成立后,更是建构了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又是政治的共同体,作为国家民族,它指向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
    中华民族的双重属性或两个面向,同时是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两条路径。中华民族此种一体两面的性质,决定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将其作为文化民族和国家民族的双重属性结合起来,将其内生发展性与政治建构性结合起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是中华民族作为国家民族的复兴,又是其作为文化民族的复兴;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更根本的还是文化的复兴,即中华文化的发扬光大。为实现这一目标,既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也要善于团结、利用海外中华儿女的积极力量,这是现行宪法第五宪法修正案为我们国家建设所擘画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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