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戈伊蒂索洛的呼吁之所以能对马拉喀什会议的召开形成直接的影响,首先离不开其在摩洛哥国内的相关努力,例如成立民间组织“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to Protect Popular Cultural Expression Performed in Jemaa el-Fna Square)等。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依靠其著名作家的身份以及非凡的人际网络,戈伊蒂索洛成功地将一个地方性的文化空间上升到国际遗产保护的层面,并纳入了教科文组织的议事日程。在这个意义上,虽然我们说非遗保护彼时已是国际社会大势所趋的一种共识,但这种个人因素仍在整个国际非遗保护发展史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在教科文组织早期的备忘录中,我们可以找到“胡安·戈伊蒂索洛建议”(Proposition de Juan Goytisolo)的相关记录,这也说明在以项目保护为主线的历史线索构拟中,已经可以看到该组织保护非遗的行动已逐渐成气候的信号。 反过来看,虽然教科文组织从戈伊蒂索洛的建议中看到了保护埃尔弗纳广场的重要意涵,但这也随之引发了另外一个难题。该组织的一份文件中提及,虽然戈伊蒂索洛的建议很新颖也很有意义,但真正付诸实施却困难重重。而且,“口头遗产”的概念并不能归入该组织既有的遗产分类系统中,因此需要对这个概念重新加以界定并获得相关成员国的认可。此外,当时教科文组织还有一个顾虑,即如果只宣布埃尔弗纳广场为“人类口头遗产”,那么其他拥有丰富口头传统的国家,特别是那些来自非洲的成员国,有可能会感到不公或者反感。这也是马约尔要求爱川纪子将其发展成一个国际性计划的原因。因此,教科文组织委托马克·邓赫兹(Marc Denhez),一位刚刚完成1989年《建议案》法律评估工作的加拿大遗产律师,就如何通过授予国际荣誉(国际性认可)的方式保护世界范围内面临威胁的文化空间(非遗)展开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教科文组织当时设立荣誉机制的初衷在于通过国际性的认可提请各成员国进一步意识到非遗的重要性。邓赫兹详细勘察了教科文组织既有的奖励及荣誉机制,包括苏丹卡布斯环境保护奖(Sultan Qaboos Prize for Environmental Preservation)、教科文组织和平教育奖(UNESCO Prize for Peace Education)、阿迦汗建筑奖(Aga Khan Award for Architecture)等。但作为一名遗产领域的专业律师,他自然将眼光锁定在了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之上。邓赫兹一开始认为,以1972年公约为模板设立一个新公约,或者在该公约的基础上将口头遗产并入,应该是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后来,他提出将《世界遗产名录》与教科文组织奖励制度相结合的思路,创立一个新的保护计划即“宣布人类口头遗产”计划(Proclamation of 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他认为,奖励的机制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力。而且,从程序的角度考虑,这也比调适《世界遗产公约》的思路更易于推进,同时也更加符合口头遗产自身的属性。 邓赫兹认为,在该计划的命名上,应该具有确保相关捐赠方能从该机制中获取声誉的潜力。其次,他认为该计划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为遴选出的文化空间授予官方认可,鼓励个人、群体、机构和政府参与保护行动的管理,以及提升利益相关方对于非遗重要性的意识。同时,在参考了教科文组织的奖励制度、“人类活财富”项目、1972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等相关做法后,邓赫兹提出了文化空间的遴选标准:本真性;当下对于相关社区的社会和文化功能;创造性价值;见证了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及历史。需要指出的是,相对于上述文化上的评审标准,邓赫兹更加重视机构或制度层面的要求。其所制定的机构标准不仅细致,也将传承以及实践者社区的中心地位置于首位。最后,他还建议成立一个评审团(jury),专门负责该项目的遴选。 在1997年召开的马拉喀什会议上,邓赫兹以“彰显非物质遗产文化空间的荣誉制度”(System to Honour Cultural Space with Remarkable Intangible Heritage)为题,对上述主张进行了发表。经过讨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教科文组织或将支持以《世界遗产名录》为模型设立名录制度的思路。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文化空间被定义为:文化活动发生的各种场所,具有随时间发生变迁的特性,其存在有赖于文化表现诸形式的在场。针对文化空间的遴选,专家们认为需符合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文化标准(具有作为一般性文化标准的杰出普适性价值),二是机构或制度标准(鼓励相关政府、NGO及社区积极参与口头遗产的保护)。其中,特别在第二个标准上,与会专家强调相关社区应全面参与保护措施的执行过程。此外,专家们还认为需要设立专门的财政制度,诸如基金或奖金等,以确保新的保护项目能够得到积极有效的推进。显然,上述建议中的某些部分,如制度层面的规定、社区参与的核心地位、设立基金、成立评审机构等,在后来的2003年《公约》框架中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续和发展。 《“代表作”计划》以小规模的奖励项目(针对埃尔弗纳广场)为开端,同时以《世界遗产名录》等教科文组织的成熟举措为重要参照系,其基本宗旨在于为那些处于濒危边缘的口头遗产赋予一种世界性的认可或声誉。该计划最初的名称——“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杰作”——“杰作”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asterpiece”。虽然后来的发展表明,这种命名因暗示了遗产内部的等级序列而屡遭诟病,并最终被“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所取代,但是,对于当时设立《“代表作”计划》的初衷而言,这种带有“杰出性”的概念却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邓赫兹认为该计划需要为相关捐赠方带来一定声誉的设计理念,也就不难理解了。此外,从经费的角度来看,1996至1997年间教科文组织为非遗项目拨付的预算约为130万美元,其中仅有约85万美元可供教科文总部支配,而且有超过50%的经费需要投入到各种急需项目之上。因此,财政上的捉襟见肘,也促使《“代表作”计划》需要在设计中植入募集资金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