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从马拉喀什会议到《“代表作”计划》的设立,教科文组织跨出了重要却略显冒进的一步。但是,这种带有实验性质的做法却对非遗保护的整体脉络产生了特殊的影响。其所发挥的类似“温度计”的功能,测出了各缔约国保护非遗的热衷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约》的制定和出台积累了宝贵的实战经验。此外,《“代表作”计划》的协调、执行过程也并不平顺,其中还存在不少争议和大量不确定性因素,一度甚至使该计划遭到“停摆”乃至失败的威胁。例如,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6月召开的执行局第154次会议,摩洛哥和几内亚初次提交了名为《宣布人类口头遗产的条例草案》(A draft Regulation of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的文件(154EX13+CORR)。执行局成员虽然原则上支持该草案,却未能在决议环节达成一致并予以通过。这对于《“代表作”计划》的推进简直是当头一棒,因为当时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该草案并无实际价值,而且其对于拮据的财政预算而言形同浪费。而那些拥有本土原住民的国家,也没有能够充分领悟该草案所蕴含的潜力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局决定扩展该计划的覆盖范围,并在命名中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述。执行局还要求总干事广泛征求各成员国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并在下一次执行局会议(1998年10月)中重新提交。 此后,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于1998年6月至9月之间,围绕该草案组织了一系列咨询活动。不出所料,本来《“代表作”计划》的施行已经引发了大量的争议,而新一轮的咨询活动自然也少不了协商和辩论。其中,各国辩论的焦点在于“杰作”“普适性价值”“社区参与的方法论”等议题。同时,由于咨询的范围限定在成员国的层面,相关国家认为不必由秘书处出面组织专家会,从概念的层面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搭建实施框架。可能也正是因为这个细微的差别,秘书处没有像往常那样召开专门会议来讨论相关议题,反而从行政程序的层面避免了细致的协商和辩论有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从最后的结果来看,这种略欠考虑的做法却起到了意料之外的效果,跨过了国际政治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效率低下、实践难以推动的问题,从政治上、概念上乃至操作上为《公约》的筹备(如华盛顿会议后提出的行动计划所建议的)一举厘清了障碍。 相似的例子还有1999年10月召开的执行局第157会议。执行局成员在审查《“代表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若干发达国家代表围绕着“杰作”的概念、评审团成员的遴选办法、NGO的角色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一度使《“代表作”计划》陷入“停摆”的困局。此时,总干事的干预再次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他派出的个人代表在关键时刻发声,认为当前的辩论只能针对该计划进展的具体情况,不能据此推翻此前会议中已经通过的决议。她还建议应通过至少一个完整的评审周期,为计划的实施积累相关经验。上述观点既有见地,又切实可行。同时,也基于总干事在教科文组织中的权威性,该代表在关键时刻一锤定音,扭转了辩论的风向,也算是挽救了命悬一线的《“代表作”计划》。另一方面,那些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极力反对《“代表作”计划》,主要也在于他们从该计划的实施中已看出一部新公约即将出炉的端倪。这部新公约所代表的遗产观与他们固有的遗产观是不兼容的,或者说这对于以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为代表的“欧洲中心”的文化遗产观而言不啻一种概念上的纠偏,因此《“代表作”计划》遭遇到阻力或者争议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划缘起于戈伊蒂索洛向总干事发起的保护埃尔弗纳广场的呼吁。到了该计划发展中的重要节点,又是总干事的重点关注对该计划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功效。如果说马拉喀什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可以视作一种“地方性的全球移用”,那么作家戈伊蒂索洛、总干事马约尔也在这种地方话语演化为全球话语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从上述细节来看,与第一条线索那种结构性的演进相比,在第二条线索中个人发挥了更多的历史能动性,也在事实上推动了非遗保护史的整体演进和发展。此外,如果从戈伊蒂索洛的个人动机来看,其主要目的还是保护埃尔弗纳广场,而非推动起草一部专门致力于非遗保护的国际公约。但如果不是他在摩洛哥国内外奔走呼吁,并且依靠个人关系网络成功地影响到了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那么,也许历史上就不会有马拉喀什会议的召开,更遑论《“代表作”计划》的启动了。 至此,我们考察了从马拉喀什会议到《“代表作”计划》这一特定时段中若干标志性的人物、事件。历史上,马拉喀什会议是一个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其在当时不但直接促成了《“代表作”计划》的实施,从长远看更是推动《公约》诞生的重要外在力量。现实中,在《公约》及其当下的实践框架内,于马拉喀什会议中得到讨论并在《“代表作”计划》中得到贯彻的保护目标——在国际的层面为入选项目赋予官方的确认,提请国际社会关注非遗保护,促进对于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延续。不唯如此,从理念(非遗总是处于变化之中)到方法论(社区参与在各项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再到行政程序等具体规定来看,《“代表作”计划》与《公约》在概念和实践上的继承与联系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于国际非遗保护学术史的全面抽绎而言,需要将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纳入过程性分析,同时从特定的历史脉络出发进行系统性阐释,这样才能为我们理解当前国际非遗保护实践的基本现状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刊载于《民俗研究》2020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