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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書院藏秦簡“材官”“左材官”補議

http://www.newdu.com 2020-11-02 武汉大学简帛网 韓織陽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博士生) 
    
  
    近年公布的《嶽麓書院藏秦簡》第四、第五冊(以下簡稱《嶽麓肆》《嶽麓伍》)中出現多處有關“材官”的記載。我們對《嶽麓肆》《嶽麓伍》涉及“材官”的簡文的理解以及“材官”的屬性問題有一些看法,提出來加以討論。不妥之處,請方家指正。我们先列舉相關簡文如下:
    ●材官、趨發、發弩、善士敢有相責(債)入舍錢酉(酒)肉及予者,捕者盡如此令,士吏坐之,如鄉嗇夫。貲丞、令、嶽麓肆381令史、尉、尉史各一甲。丞相下,尉布,御史議:吏敢令後入官者出錢財酒肉,入時共分飲食及出者,皆【貲】二甲,責費。嶽麓肆382
    ●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輸者或不遝冬夏賦衣。議:□新□而後,冬若嶽麓肆383夏賤衣而聯寒者,冬袍裘絝履及它物可衣履者,盡四月收。其後賤夏衣者,假襌帬襦嶽麓肆384盡九月收。叚(假)裘者,勿假袍;假袍者,勿假裘。它有等比。嶽麓肆385
    【言及】坐與私邑私家爲不善,若爲﹦(爲)不善以有罪者,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嶽麓伍009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
    議:諸隸臣、城旦、城旦司寇、鬼薪坐此物以有罪當收者,其妻子雖隸嶽麓伍010臣妾、城旦、城旦司寇、舂、白粲殹(也),皆輸材官左材官作,如令。·九嶽麓伍011
    
    簡381“材官”,整理者注釋說:正卒的一類。《後漢書·百官志五》注引《漢官儀》:“民年二十三爲正,一歲以爲衛士,一歲爲材官、騎士,習射禦騎馳戰陣。”[1]
    簡383“材官”,整理者此处原释作“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陳偉老師调整句读释作“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并認爲此處“材官”不是一種軍事編制,似是工官名。[2]陳偉老師句讀調整意見可從。
    簡009“材官”,整理者注釋說“似是工官名”。“左材官”職責應與“材官”相同;或以爲“左材官”的“左”當讀爲“佐” 。[3]
    “材官”見於《史記》《漢書》《後漢書》《漢官儀》等文獻,其具體所指,學界看法不一。如張艷國先生認爲“漢武帝時代……在內郡山地著力訓練的步卒稱爲‘材官’。” [4]楊振紅先生認爲“材官騎士爲郡縣兵役”。[5]王彥輝先生認爲“材官騎士是從丁男中遴選出來的郡國兵……材官應選的條件是能引關蹶張,不受家貲限制。”[6]高村武幸先生梳理了日本學界對材官的認識:“一派認爲他們是經過特別選拔的、和其他兵士(正卒)不同,有的甚至認爲他們是官吏;一派認爲他們雖然是經過選拔的精兵,但本質上和其他兵士沒有區別。”[7]儘管上述學者對漢代“材官”的理解有差異,但都認爲其與兵士相關。《漢書•刑法志》:“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於郡國,京師有南北軍之屯。”這則記載中的“材官”與“南北軍”相呼應,應是軍隊的一種,存在於郡國,拱衛中央。漢初距秦未遠,“踵秦”而置的材官大抵與秦代材官接近。嶽麓秦簡中出現的“材官”,似當看作是一種軍種名比較合適。傳世文獻中的“材官”“騎士”應爲兩種不同兵種。《後漢書·光武帝紀》引《漢官儀》:“高祖命天下郡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爲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立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這裡的“材官”應屬山區作戰的兵種,[8]與騎士、車騎有別。
    嶽麓伍中簡009“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9]整理者一說“左材官”與“材官”同,是工官名;一說“左”或當讀爲“佐”,但未作解釋。我們認爲“左材官”可能不是與“材官”並列的名詞,“左”讀爲“佐”的意見可備一說。馬王堆漢墓帛書《昭力》:“見事而能佐其主,何咎之有”的“佐”即寫作“左”。[10]《史記·陳涉世家》“尉劍挺,廣起,奪而殺尉。陳勝佐之,並殺兩尉。”這段簡文意思是說:盡輸罪人的收妻子、奴婢於材官,來幫助材官勞作。句讀可調整作:“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佐)材官作,終身作遠窮山,毋得去。”簡010—011相關簡文可釋作“其妻子雖隸臣妾、城旦、城旦司寇、舂、白粲殹(也),皆輸材官,左(佐)材官作,如令。”秦漢時期古漢語中省略介詞“於”的現象多見,如《漢書·賈山傳》“然而兵破於陳涉,地奪於劉氏者,何也?”《鹽鐵論·結和》記作“兵破陳涉,地奪諸侯。”省略“於”;《左傳》莊公十四年“初,內蛇與外蛇鬥於鄭南門中,內蛇死”,《漢書·五行志下》記作“趙有蛇從郭外入,與邑中蛇鬥孝文廟下。”“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即“盡輸其收妻子、奴婢於材官”。從簡文看,罪人妻子奴婢等是作爲軍隊的服務性人員在邊地、窮山苦作,這與傳世文獻所記“材官”爲山地、邊地作戰兵種相符。縱使罪人妻子已經爲刑徒,仍要輸材官,可見佐材官作要比普通刑徒作務更艱苦。
    嶽麓肆簡383“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意思是說將從反者、收人輸於材官。此處簡文沒有如嶽麓伍簡009、011一樣出現“左(佐)材官作”的敘述,大概是因爲此處是對“從反者”“收人”有關衣物收借的規定,而非對他們的處置規定,他們輸入材官後的職責應仍是佐助材官進行勞作。
    《史記·大宛列傳》:“公卿及議者皆原罷擊宛軍,專力攻胡……乃案言伐宛尤不便者鄧光等,赦囚徒材官,益發惡少年及邊騎,歲餘而出敦煌者六萬人,負私從者不與。牛十萬,馬三萬餘匹,驢騾橐它以萬數。多賚糧,兵弩甚設,天下騷動,傳相奉伐宛,凡五十餘校尉。”“赦囚徒材官”,林少平認爲是指刑徒遇赦而爲材官,材官是士卒名。[11]林說蓋是。“赦囚徒材官”似可理解爲赦免囚徒於材官,其與“發惡少年及邊騎”在文意上十分照應,後者是說征發惡少年充實邊騎。這裡將囚徒赦免輸入“材官”,大概是因爲需要這些囚徒來用作兵卒,以充實部隊戰鬥力,所以不像嶽麓秦簡中“收人”“從反者”等一樣,身份仍爲刑徒。從此處“材官”與“邊騎”並舉的情況看,嶽麓簡中的“材官”看作是一類兵種或軍事屬性的機構也是合適的。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231頁。
    [2] 陳偉:《嶽麓秦簡肆商校(三)》,簡帛網2016年3月2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6
    [3]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3頁。
    [4] 張艷國:《論漢武大帝時代的軍種、兵源及士卒組織》,《學術月刊》1987年第12期,第62頁。
    [5] 楊振紅:《徭、戍爲秦漢正卒基本義務說——更卒之役不是“徭”》,《中華文史論叢》2010年第1期。
    [6] 王彥輝:《論秦漢時期的正卒與材官騎士》,《歷史研究》2015年第4期,第54頁。
    [7]高村武幸:《關於漢代材官、騎士的身份》,《簡帛研究二○○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449—463頁。
    [8] 據《漢書·晁錯傳》“平地通道,則以輕車、材官制之”,“材官”部隊也可在平地作戰。
    [9] “左材官作”之“作”圖版作,陳偉老師改釋“令”(見《<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此字字跡比較模糊,右邊筆畫有缺失,對比簡011中“左材官作”,整理者所釋似可從。
    [10] 白於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99頁。
    [11] 林少平:簡帛網論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文後發言,2016年3月31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31&page=8.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1月1日20: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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